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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金算盘-经理人会计-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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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 

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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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 

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 

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 

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 

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 

     第二十五条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 

     第二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 

     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二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 

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 

的备抵项目列示。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 

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 

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 

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 

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 

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 

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 

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 

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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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 

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 

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损益帐面成 

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 

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 

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 

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 

己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 

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 

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 

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 

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 

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产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 

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 

     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 

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净值以及 

报废清理所发生的净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 

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 

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 

     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 

列示。 

     第三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 

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者 

外,应当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 

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各种递延资产的未摊销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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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四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 

的债务。 

     第三十五条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三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 

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 

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 

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进行调整。 

     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第三十七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 

     长期借款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分别借 

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帐。 

     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面值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实收价 

款与面值的差额应当单独核算,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各期的利息 

支出。 

     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长期 

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在会计报表中分项 

列示。 

     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当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 

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 

润等。 

     第三十九条 投入资本是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种财产物 

资。 

     投入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帐。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第四十条 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 

资产价值等。 

     第四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 

金。 

     盈余公积金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帐。 

     第四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 

润。 

     第四十三条 投入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 

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 

减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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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 

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及 

时入帐。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 

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 

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 

项目记帐。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七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 

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 

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人生产经营成本。 

     第四十九条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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