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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485-伤寒论辑义-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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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热神昏而语言不伦。遂成至剧难治之病矣。若前所谓。其脉不弦紧而弱者。身发热而又见浮脉。乃弱脉变为 
浮脉。为邪气还表。而复归于太阳也。宜用解散之法。当汗出而愈矣。 
案此条难解。方氏汪氏以弱为风脉。张氏周氏志聪锡驹并云。东垣所谓内伤发热者。汪氏程氏乃为大青龙汤证。金 
鉴改弱作数云。当汗出。宜大青龙。沉数发热。宜调胃承气汤。渴而谵语。宜白虎汤。黄连解毒汤。以上数说。 
未有明据。只钱氏稍似允当。故姑采录以俟考。 
太阳病。以火熏之。不得汗。其人必躁。到经不解。必清血。名为火邪。(玉函。汗下。有者字。成本 
无经字。然考注文。系干遗脱。方本无经字注意亦然。柯本。到。作过。) 
〔成〕此火邪迫血。而血下行者也。太阳病用火熏之。不得汗。则热无从出。阴虚被火。必发躁也。六日 
传经尽。至七日再到太阳经。则热气当解。若不解。热气迫血下行。必清血。清。厕也。〔方〕熏。亦劫汗法。 
盖当时庸俗用之。烧坑铺陈。洒水取气。卧病患以熏蒸之之类是也。躁。手足疾动也。清血。便血也。〔喻〕 
名为火邪。示人以治火邪。而不治其血也〔汪〕案此条论。仲景无治法。补亡论。用救逆汤。 
案到经二字未详。方氏无经字。注云。到。反也。反不得解也。喻氏不解。志聪锡驹钱氏汪氏并从成注。 
柯氏改为过经。程氏云。到经者。随经入里也。魏氏云。火邪散到经络之间为害。数说未知孰是。姑根据成解。 
王氏云。到。与倒通。反也。到不解者。犹云反不解而加甚也。本文称太阳病。则不可便注为传经尽也。 
案王氏根据经字脱文本立说。故义成注如此。 
脉浮热甚。而反灸之。此为实。实以虚治。因火而动。必咽燥吐血。(甚。玉函。作盛。无必字。吐。 
脉经。千金翼。作唾。成本同。程本。柯本。金鉴。作吐。余与成同。) 
〔程〕脉浮热甚。无灸之理。而反灸之。由其人虚实不辨故也。表实有热。误认虚寒。而用灸法。热无 
从泄。因火而动。自然内攻。邪束于外。火攻于内。肺金被伤。故咽燥而吐血。〔锡〕上节以火熏发汗。反动 
其血。血即汗。汗即血。 
不出于毛窍而为汗。即出于阴窍而圊血。此节言阳不下陷。而反以下陷灸之。以致迫血上行而唾血。下节言经 
脉虚者。又以火攻。散其脉中之血。以见火攻同。而致症有上下之异。〔汪〕常器之云。可根据前救逆汤。 
微数之脉。慎不可灸。因火为邪。则为烦逆。追虚逐实。血散脉中。火气虽微。内攻有力。焦骨伤筋。 
血难复也。 
〔程〕血少阴虚之人。脉见微数。尤不可灸。虚邪因火内入。上攻则为烦为逆。阴本虚也。而更加火。 
则为追虚。热本实也。而更加火。则为逐实。夫行于脉中者。营血也。血少被追。脉中无复血聚矣。艾火虽微。 
孤行无御。内攻有力矣。无血可逼。焦燎乃在筋骨。盖气主 之。血主濡之。筋骨失其所濡而火所到处。其骨 
必焦。其筋必损。盖内伤真阴者。未有不流散于经脉者也。虽复滋营养血。终难复旧。此则枯槁之形立见。纵 
善调护。亦终身为残废之人而已。可不慎欤。〔方〕近来。人之以火。灸阴虚发热者。犹比比焉。窃见其无有 
不焦骨伤筋而毙者。吁是岂正命哉。可哀也已。 
案烦逆者。烦闷上逆之谓。吴遵程云。心胸为之烦逆。是也。钱氏云。令人烦闷而为火逆之证矣。恐不 
然耳。汪氏云。常器之云。可根据前救逆汤。其有汗者。宜桂枝柴胡汤。愚以二汤俱与病未合。另宜斟酌用药。 
案今根据程氏注。宜择张介宾滋阴诸方而用之也。 
案千金方狐惑篇。引本条。以甘草泻心汤主之。非也。 
脉浮宜以汗解。用火灸之。邪无从出。因火而盛。病从腰以下。必重而痹。名火逆也。欲自解者。必当 
先烦。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玉函。脉经。千金翼。作当以汗解而反灸之。名字。 
作此为二字。有汗下。有随汗二字。成本。解下。有也字。欲自解二十五字。成本。为别节。方氏。喻氏。程 
氏。钱氏辈。为两条异义。特志聪。锡驹。 
汪氏。为一条。是也。) 
〔锡〕本论曰。脉浮者。病在表。可发汗。故宜以汗解。用火灸之。伤其阴血。无以作汗。故邪无从出。反 
因火势而加盛。火性炎上。阳气俱从火而上腾。不复下行。故病从腰以下。必重而痹也。经曰。真气不能周。 
命曰痹。此因火为逆。以致气不能周而为痹。非气之为逆。而火之为逆也。欲自解者。邪气还表。与正分争。 
必为烦热。乃能有汗而解也。何以知之。以脉浮。气机仍欲外达。故知汗出而解也。〔程〕名曰火逆。则欲治 
其痹者。宜先治其火矣。〔汪〕补亡论。郭白云云。宜与救逆汤。 
案方氏诸家。截欲自解以下。移载上编。以为太阳病自解之总例。大失本条之义。 
烧针令其汗。针处被寒。核起而赤者。必发奔豚。气从少腹。上冲心者。灸其核上各一壮。与桂枝加桂 
汤。更加桂二两也。(玉函。脉经。奔。作贲。脉经。无各字。注云。一本。作各一壮。玉函。脉经。千金翼。 
无更以下六字。二两。全书。作三两。非。) 
〔钱〕烧针者。烧热其针而取汗也。玉机真藏论云。风寒客于人。使人毫毛毕直。皮肤闭而为热。当是之 
时。可汗而发也。或痹不仁肿痛。可汤熨及火灸刺而去之。观此则风寒本当以汗解。而漫以烧针取汗。虽或不 
至于因火为邪。而针处孔穴不闭。已被寒邪所浸。故肿起如核。皮肤赤色。直达阴经。阴邪迅发。所以必发奔 
豚气也。〔魏〕崇明何氏云。奔豚一证。乃寒邪自针孔入。风邪不能外出。直犯太阳本腑。引动肾中素有阴寒。 
因发而上冲。〔锡〕张均卫问曰。烧针亦是火攻。因火而逆。何以复用火灸。答曰。灸者。灸其被寒之处也。 
外寒束其内火。火郁于内。故核起而赤也。 
伤寒类方曰。不止一针。故云各一壮。 
桂枝加桂汤方 
桂枝(五两去皮) 芍药(三两) 甘草(二两炙) 大枣(十二枚擘) 生姜(三两切○玉函。二两) 
上五味。以水七升。煮取三升。去滓。温服一升。本云桂枝汤。今加桂满五两。所以加桂者。以能泄奔 
豚气也。(案成本。不载方。为是。本条已云更加桂二两故也。玉函。无满以下十五字。) 
〔柯〕寒气外束。火邪不散。发为赤核。是将作奔豚之兆也。从少腹上冲心。是奔豚已发之象也。此因 
当汗不发汗。阳气不舒。阴气上逆。必灸其核以散寒。仍用桂枝以解外。更加桂者。益火之阳。而阴自平也。 
桂枝更加桂。治阴邪上攻。只在一味中加分两。不于本方外求他味。不即不离之妙如此。茯苓桂枝甘草大枣汤。 
证已在里。而奔豚未发。此症尚在表而发。故治有不同。 
案方中桂。方氏以下。多用肉桂。是泥于后世诸本草之说。不可从。 
火逆下之。因烧针烦躁者。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主之。 
〔鉴〕火逆者。谓凡火劫取汗。致逆者也。此火逆。因火针也。〔吴〕病者既火逆矣。治者从而下之。 
于是真阴重伤。因烧针余毒。使人烦躁不安者。外邪未尽。而真阳欲亡。故但用桂枝以解外。龙骨牡蛎以安内。 
甘草以温补元气。而散表寒也。〔钱〕因发汗而又下之。病仍不解而烦躁。以茯苓四逆汤主之者。以汗下两亡 
其阳。故用温经复阳之治。此虽汗下。而未经误汗。且挟火邪。而表犹未解。故止宜解肌镇坠之法也。 
案烧针。即火逆。非火逆而又烧针。成氏以为先火而下之。又加烧针。凡三误。程氏汪氏志聪锡驹魏氏 
等注并同。皆谬矣。 
桂枝甘草龙骨牡蛎汤方 
桂枝(一两去皮) 甘草(二两炙) 牡蛎(二两熬) 龙骨(二两○玉函。以上三味。各三两) 
上四味。以水五升。煮取二升半。去滓。温服八合。日三服。(成本。四味。作为末。非也。玉函。无半字。) 
〔成〕桂枝甘草之辛甘。以发散经中之火邪。龙骨牡蛎之涩。以收敛浮越之正风。〔魏〕烦躁。即救逆 
汤惊狂卧起不安之渐也。故用四物。以扶阳安神为义。不用姜枣之温补。不用蜀漆之辛快。正是病轻则药轻也。 
柯琴方论曰。近世治伤寒者无火熨之法。而病伤寒者。多烦躁惊狂之变。大抵用白虎承气辈。作有余治 
之。然此证属实热者固多。而属虚寒者间有。则温补安神之法。不可废也。更有阳盛阴虚。而见此症者。当用 
炙甘草加减。用枣仁远志茯苓当归等味。又不可不择。 
太阳伤寒者。加温针必惊也。(玉函。无者字。脉经。千金翼。无太阳二字。千金翼。作火针。) 
〔钱〕温针。即前烧针也。太阳伤寒。当以麻黄汤发汗。乃为正治。若以温针取汗。虽欲以热攻寒。而邪 
受火迫。不得外泄而反内走。必致火邪内犯阳神。故震惊摇动也。〔汪〕补亡论。常器之云。可根据前救逆汤。 
太阳病当恶寒发热。今自汗出。反不恶寒发热。关上脉细数者。以医吐之过也。一二日吐之者。腹中饥 
口不能食。三四日吐之者。不喜糜粥。欲食冷食。朝食暮吐。以医吐之所致也。此为小逆。(玉函。两恶寒下。 
并有而字。过。作故。成本。无反字。一二日上。脉经。有若得病三字。) 
〔钱〕病在太阳。自当恶寒发热。今自汗出而不恶寒。已属阳明。然阳明当身热汗出。不恶寒而反恶热。 
今不发热。 
及关上脉见细数。则又非阳明之脉证矣。其所以脉证不相符合者。以医误吐而致变也。夫太阳表证。当以汗解。 
自非邪在胸中。岂宜用吐。若妄用吐法。必伤胃气。然因吐得汗。有发散之义寓焉。故不恶寒发热也。关上。 
脾胃之部位也。细则为虚。数则为热。误吐之后。胃气既伤。津液耗亡。虚邪误入阳明。胃脘之阳虚躁。故细 
数也。一二日邪在太阳之经。因吐而散。故表证皆去。虽误伤其胃中之阳气。而胃未大损。所以腹中犹饥。然 
阳气已伤。胃中虚冷。故口不能食。三四日则邪已深入。若误吐之。损胃尤甚。胃气虚冷。状如阳明中寒。不 
能食。故不喜糜粥也。及胃阳虚躁。故反欲食冷食。及至冷食入胃。胃中虚冷不化。故上逆而吐也。此虽因误 
吐致变。然表邪既解。无内陷之患。不过当温中和胃而已。此为变逆之小者也。〔程〕吐之不当。则周身之气皆 
逆。而五脏颠覆。下空上逆。气不能归。故有如此景气。〔汪〕补亡论。常器之云。可与小半夏汤。亦与半夏 
干姜汤。郭白云云。活人书大小半夏加茯苓汤。半夏生姜汤。皆可选用。 
锡驹云。自汗出者。吐伤中气。而脾津外泄也。程云。表邪不外越而上越。故为小逆。 
志聪云。本论曰。脉浮大。应发汗医反下之。此为大逆。今但以医吐之。故为小逆。 
案金鉴云。欲食冷食之下。当有五六日吐之者六字。若无此一句。则不喜糜粥。欲食冷食。与朝食暮吐 
之文。不相联属。且以上文一二日。三四日之文。细玩之。则可知必有五六日吐之一句。由浅及深之谓也。柯 
氏本。此为小逆四字。移吐之过也下。二说皆不可从。 
太阳病吐之。但太阳病当恶寒。今反不恶寒。不欲近衣。此为吐之内烦也。 
〔鉴〕太阳病吐之表解者。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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