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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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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建全国产权交易协会 
  加强行业自律与合作一直是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的共同愿望,自2002年以来,上海、北京、天津、湖北、黑龙江等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就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并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2006年以来,筹建全国产权交易协会的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支持,国务院国资委已同意作为全国产权交易协会(筹)的业务管理部门,积极指导和协调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协会发起人单位着手推进协会的筹备工作。 
  四、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 
  产权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特殊形态,其风险防范问题不仅关系到产权市场自身的健康发展问题,还关系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进程、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完善程度以及全社会稳定的问题,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在推进立法、加强宏观规划和指导、加强监管、倡导自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1。 推进产权交易立法势在必行 
  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以及各地方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在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然而,作为部门规章,这些政策性文件还存在着一些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行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3号令自身存在着过渡性,且因为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一些具体的操作规则都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 
  二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加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特殊定位,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困难。比如说,上级国资部门对下级国资部门的领导是指导和协调,查处违规行为有效性差,管理不容易到位。还有就是3号令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定并没有明确相应层次和一定范围,只是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没有明确“依法设立”的内涵是依法工商登记还是经国资部门依法选定的机构。于是每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可以据此设立交易机构并称为“市场”。所以,国有产权就无法跳出现有行政区划的桎梏,国有产权只有接受当地政府或部门的“指婚”,造成市场中的“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不停。此外,由于3号令作为政府部门规章,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由于各地产权交易机构认识水平、发展程度和市场环境的差异性,加上全国性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各地在政策执行方面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权市场区域性分割和无序竞争。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界定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规范其行为,明确、肯定哪些利益、行为是合法的,哪些利益、行为是非法的,而且在执法方面要依据法律来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产权交易的政策性非常强,同样需要健全法制环境,需要在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规范化的、权威性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权交易法》。 
  2。 外部监管是产权市场安全运行的保障 
  如前所述,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已在加强产权市场监管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成果。但是,相对于证券市场相对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而言,产权市场的外部监管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着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规范证券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比较而言,中国的产权市场还缺乏一个类似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管。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加强对产权市场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指导和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然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一个政府特设机构,主要职责是作为政府部门授权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产权市场来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是作为产权市场最大的客户,对其选择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由于产权市场是一个多交易品种的综合性资本市场平台,除了以国有产权交易作为支撑性业务外,还涉及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科技企业融投资、非上市股份登记托管、知识产权交易等多个方面,完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显得有些勉为其难,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完善的监管体系是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能有一个类似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对产权市场进行归口的管理当然是好事,但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国家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专业从事产权市场的宏观规划的统一监管,显然不现实。所以,完善产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一个可行的做法是,采取“国家统一规划、机构分级监管、业务分类指导、部门联合检查”的复合监管模式。 
  国家统一规划 
  所谓国家统一规划,即产权市场作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基础性市场平台,应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要求 中“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要求,将产权市场纳入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规划,实现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态的协调发展,共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主要目标和任务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由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可由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联合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对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提出全国性的指导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促进产权市场的规范运行,并实现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态的协调发展。 
  机构分级监管 
  由于目前的产权交易机构绝大多数都是由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方面适宜分级监管的方式。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是在国家制订的规范产权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条件、批准程序、业务范围等做出统一的要求。 
  二是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采取分级授权批准的方式,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由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委审批设立,地方性产权交易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三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采取“谁批准谁监管”的方式进行,即由批准机构按照国家制订的规范产权市场发展指导意见对所批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机构监管。 
  业务分类指导 
  鉴于产权市场交易品种的多样化特点,业务监管方面适宜采取分类指导的方式进行,即根据产权市场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特点,分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以国有产权交易业务为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对产权市场所从事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重点监督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情况、产权市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度等。 
  产权市场从事的其他业务,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由银监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交易业务由知识产权局进行指导和监管,非上市股份登记托管及转让服务业务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部门联合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与中纪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组成工作组,对产权市场进行联合检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规范产权市场发展取得了很好促进作用。为了促进产权市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对产权市场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分级监管和产权交易业务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建立起对产权市场进行部门联合检查的工作制度,实现联合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而建立起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3。 中介机构是防范风险的中坚力量 
  产权交易涉及问题多、政策性强、办理手续相对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企业产权交易的积极性和进程。为了很好解决这一问题,产权市场需要产权经纪机构、审计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参与,为产权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服务。 
  国外的成熟资本市场中,会计师、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中介、监督、信息审核、保荐作用;而中国的中介机构因其发展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条件限制,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与委托方之间的甲乙方付费关系,其中立性、独立性很难保全,因而常有沦为委托方的代言人。随着市场的逐渐规范化,中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应得到进一步的强调。除对现有中介机构进行大力扶持与规范化培育,并制定相应法规对之实行强制化规范外,还可着力引进国外信用管理机制,鼓励、引导其与国内同类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以期实现市场中介机构的早日规范化和国际化。 
  中介机构各有分工各尽其责 
  通常;在产权交易中;会涉及产权经纪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产权交易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产权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以通过从事代理或居间活动从而获取佣金为目的经纪组织;有条件的并经批准;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业务。这些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接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实或审慎调查;并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服务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纪活动。举例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则应对拟转让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客观、详尽的审核;并对其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如产值、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数据承担责任。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真实、合法、全面。真实,就是要求法律意见书中所表述的事实应当来自客观实际,律师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是依据已有的真实的证据所得出的;合法,就是要求律师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已知事实进行分析并得出符合法律逻辑的结论;全面,就是要求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全面确认与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有关的事实并得出所有需要作出的结论。只有使法律意见书内容达到真实、合法、全面,才能够说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其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履行的职责。为了使法律意见书达到真实、合法、全面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较早介入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工作中去,进行尽职调查。 
  各类中介机构对自身的责任都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不能为了承揽业务,而忽视了责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目前;一些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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