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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6章

小说: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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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纳税调整 '  现在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里面有些条款还是比较笼统,今年会有一些对每条的解释等相关文件出来么?

  ' 廖体忠 '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收集了有关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执行上的一些问题,待进一步研究后将出台补充文件规定。

  ' 网友000 '  关联交易双方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 廖体忠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向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支付利息,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

  ' 网友85688 '  W公司向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需要作为债权性投资处理计算关联债资比,该公司向银行的借款超过了2:1标准比,由于W公司利息是全部支付给银行的,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因此,由于W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是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关联债权投资,其超过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如果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超出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其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利息支付给实际税负不低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 

  ' QQ945690 '  实施办法中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该处的权责发生制如何理解,因为对其的理解不同,“实际支付利息金额”不一样,按会计理解,实际支付的利息不能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后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样会重复调整,按税法了解就要先做一般纳税调整,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 

  ' 廖体忠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中权责发生制是指按照税法要求先做一般纳税调整,已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 

  ' 网友85630 '  分配到BVI等避税港的投资者的利润应按10%,还是按20%,或其他税率如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

  ' 廖体忠 '  居民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外,应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所得税。目前,按国内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与BVI间没有税收协定。

  ' 沧海一声笑 '  廖副司长好!  向您咨询一个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1)现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附带应用软件),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有合同,外商保留软件所有权,中方只有使用权),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中方为美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美方的企业所得税?

  ' 廖体忠 '  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由中方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中方企业对外支付的设备价款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网友85908 '  非居民企业在一份合同中,分三次付款,含境外设计费,境内现场安装费,培训费,请问是否全额按在境内有施工场所,征收所得税?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的境外劳务所得部分不需要缴纳中国的企业所得税。但是要遵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 网友85489 '  转让定价调整后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企业在被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同时,还要支付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可以这样理解吗?谢谢 

  ' 廖体忠 '  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在加收滞纳金的同时是否还要加收利息,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的意见是不再加收利息,近期将对此下文予以明确。 

  ' Lily&cc '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对于文件中第一个分号后面的内容:“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是指按照税法和121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还是指全部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这部分利息?

  ' 廖体忠 '  “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是指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通常是指超过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

  ' 财务经理咨询 '  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如果境内企业的两个境外股东(关联企业,但没有100%控股关系)发生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中国税款问题?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将吸收合并的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廖体忠 '  如境内企业的境外股东发生企业重组,应按最近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处理,根据不同条件判断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从而确定非居民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境内企业有义务将吸收合并的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网友85635 '  请教问题:境内的甲公司向境内各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提供服务,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甲公司,但派遣期间发生的工资薪金及社保费支出由各相关企业负担并支付给甲公司,各关联企业承担的人员费用根据“分摊表”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 廖体忠 '  该问题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请咨询总局相关司局。

  ' 网友85373 '  我公司接受德国一家企业提供的课题研究服务,负责为我们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最后外方提供给我们一份报告,其间偶尔会派人来华开会,这样的情况下,外方需要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吗?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德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则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 网友86057 '  关于免于汇算清缴的条件:《汇算清缴办法》提到“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但是对“不足1年”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是指项目总持续时间不满连续12个月还是当年不满1年?

  ' 廖体忠 '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足一年,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提问 '  关于境外劳务合同的登记备案要求:19号文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合同等相关资料。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会追溯适用?

  ' 廖体忠 '  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如其效用延续2009年的,应该履行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  

  ' 网友86068 '  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合同项目是否也适用于上述规定?另外,如果原合同约定劳务均在境外提供,但是合同实际履行中发生了部分境内劳务行为,该情形是否会被视为合同变更而引发相应的登记备案要求? 

  ' 廖体忠 '  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合同项目,虽然可以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应履行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这是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采取的税源管理措施。 

  ' 111199 '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汇算清缴和19号文:

  目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的申报义务:是否仍需遵循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如已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 廖体忠 '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此核定征收方式是在非居民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机关采取的措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非居民企业仍应履行正常的税款申报义务,这是税收征管法的要求。 

  ' 大树好乘凉 '  “现金池”的问题本来是集团性公司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节约资金成本的一种有效方式,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到底应该如何在表七中填列?如何计算关联债资比?

  ' 廖体忠 '  关于“现金池”的问题我们在出台《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已有所考虑,集团性公司内部的“现金池”一般属于短期融资,应在《融通资金表》的“其他合计”项目栏中填写合计数。

  其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税务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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