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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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如果技术作为资产发生法律权属关系的转变则应是财产转让收益。技术劳务所得,通常是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而并非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在进行这些判断的过程中,可能发现存在设计中包含劳务提供和技术转让混合的问题,对此应尽量分开考虑。
' 网友85253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请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呢?
' 廖体忠 '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缴纳。
' 网友zstax ' 廖司长,请问目前税总有没有受理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的申请?
' 廖体忠 ' 目前有几家企业正在以预约定价方式申请成本分摊协议。
' 环境污染 '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文件内容整段话分为三个部分,被两个分号隔开,分号的意思是排比、并列的意思。如果是这样的话,第二个分号后的内容也是在指“按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利息支出”,这样理解对吗?
' 廖体忠 ' 这样理解是正确的。该部分内容也是指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
' 网友0000 ' 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主要设计工作均在境外完成,偶尔需到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我公司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按比例扣除?
' 廖体忠 ' 美国公司因与你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交易),而在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等从事其他活动,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除按照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外,应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指定你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则你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在计算中国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允许可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费用扣除。
' 税官解答 ' 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准备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于不是依据第三章规定准备的同期资料,例如因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或资本弱化管理的要求准备的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否也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提交?
' 廖体忠 ' 对于不是依据第三章规定准备的同期资料,例如因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或资本弱化管理的要求准备的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同期资料的截止日期也可延至2009年12月31日。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延迟规定仅适用于2008年度发生关联交易而准备的同期资料。
' 网友85744 ' 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