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论略解+沙门法尊译编-第1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今:甲、正明宗法
所有因似因 多属于宗法 故于因等义
先广显宗法 宗法于同品 谓有非有俱
于异品各三 有非有及二 总是所立故
法有法单独 虽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说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随一 相反或犹预 法成非所许
不许皆能破 若俱极成者 能破或能立
余者许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于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如是已说所立宗,今当说能立因。颂曰:“所有因、似因,多属于宗法,故于因等义,先广显宗法。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此中宗法分为九种,故先当观察。且此中云何名为宗法?如何不成?以有法已极成故,非所乐成立。曰:此无过失。“总是所立故,法有法单独,虽非真所立,是彼一分故,假说名所立。”总聚之义是所比量,如前已说。彼正所立总聚之支分义,单独之法及有法假说名宗,是彼之法故无有过失。如说烧衣。“由彼俱成法,而得名言故。”由是立敌俱成之法,而立宗法之名言故。”若俱或随一,相反或犹预,法成非所许。”此中义说:若俱颠倒极成,即不许为因(两俱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是眼所取故。若随一颠倒成者(即随一不成),如对声显论者,说所作性故。若二俱或随一犹豫者(即犹豫不成),如以怀疑烟处,成立有火。言法成者(信慧译为所依不成),如云:乐等一切处有故,我周遍而有。此复于宗法中,“不许,皆能破”。(此句是结上文两俱不成等皆不许是宗法。对此一切皆是能破也。)其余“若俱极成者,能破或能立。”谓若俱极成为非宗法者,如云:眼所取性。此即能破。能立者,如云:由缘别而异故。问:其余非能立非能破者,由何了知耶?“余者许重成。”若能成立为宗法者,彼是能立。若成立为非宗法者,即是能破。 (此段如《理门论》云:“唯有共许决定言词,说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犹豫言词,复待成故。”)其宗法为能立者,“有法非能成,有法及于法,法亦非有法,法成法、成故,有法亦如是。”且如有说:以烟立火,是以有法立余有法。彼说非理。此中非是知火有性(人皆知有火故)。说于此也。若谓以烟所属为所立者,应成宗义一分为因。若于所比烟见有火者,亦不应理,应无所比量故。故必应说于此,成立方处。彼即有法。此中非以德与有德之理,安立法与有法。如是且说非以有法成立有法。次应说亦非以有法成立于法。如有说:以火立触。彼亦非理。如前说于此故。若谓此应道理,于一切烟,见有火故。方处虽是所立,然以火之差别热触为所立故,则观察方处无义。亦非以宗义一分为因。以火之差别为所立故,以总为因故。言火之差别为所立者,应许方处所别之烟(应是火字)为所立。此中何故嗔方处之差别而爱火之差别也。有说法不成立法亦不成立有法。如说:最胜有一,现见别物有随转故(奘译“有总类故”)。此中但立别物定有一因为宗。谓如块段等定有一因为喻。故是立余法为宗也。何以故?曰:“成故,有法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谓显由余法差别之有法亦是所立。是成立因法与所立法,无则不生也。
乙、释伏难
由宗因之语 应成非所乐 当知是答彼
由彼门合故 说因宗所随 宗无因不有
依第五显喻 由合故知因 若说反破者
应成为无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别解因
应非宗法故 由先有所立 如是因宗门
当知说过破
为解释他派立量疑难故,颂曰:“由宗、因之语,应成非所乐,当知是答彼,由彼门合故。”如说:声非常,业等应常故,常应可得故。(此是答破:由因、宗门,若有所立应成过故。以先立常,无形碍故。后但立宗斥彼因过。)又彼宗法即是因性。“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依第五显喻。”如说: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非有宗法性,而有喻相,“由合故知因”。此中由合显示宗法。如曰:声是所作,非非所作。“若说反破者,应成为无因,由二喻成故。”若说反破者,应成无因。彼非由破而生,因中若无,应成异故。此中若以无为先别异可得者,则随行应不可得。应成不乐邪增益故。由现见一随行为先,不见别异,故是有一为先也(有一总因为先)。若不许彼,应无随行(即无总类)。彼亦非有,即说随行。“故非别解因”(按藏文意:是非离相应外,另是余因。关于数论派之相应因与反破因,后有解释)。言随行非有,应成异故,此有何差别?又于此中应说余过。谓最胜非有,受用者与所受用,应成德与有德故。实应非有,诸德应成实,实应非实故。彼等如何成为反破?此非反破。何以故?“应非宗法故,由先有所立,如是因宗门,当知说过破。”此中成立最胜为有之因,为成立诸德随行故,说一果为因。若许此者,则所见欢喜等果,彼如功德随行,应成受用者,故不决定。若不许者,非所受用者非功德故,根本因不成也。(此文尚须研究)实谓由实性相应,其许为无实诸德,亦应成实,以有相应故。是以相应破。以相应之和合一故,或遍一切故。彼等亦应成实。应许实即相应,或相应亦即实。即非实法,如实亦应有实。此是宗过。实即以非实破除故。若谓:诸德亦与实相应故,亦应成实,故不决定者。然不能作是说,以未见实性相应之余实性故。故言即成彼性,理应是宗。由实相应为因,其余德等亦应成过。且止应成。
(2)正明因。分二:甲、立自宗, 乙、破异执。
今甲、立自宗:
无异言即此 于别法宣说 言同品于品
不许此有异 彼余彼相违 于二种异品
无因及相违 唯由于简别 唯同品非有
虽是同一相 多义转应理 总随转非愚
所量作无常 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
依常性等九 于同有及二 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 乐说唯一数
于相违疑故 如是疑及因 见决定为一
诸具二相者 许二二非一 众多若不违
尤其于一转 若法是不共 共决定相违
遍一切于彼 皆是疑因性 观宗法审察
若所乐违害 成踌躇颠倒 异此无似因
邪证法有法 自性或差别 由违害于彼
此成相违因 共与差别法 及所立二种
初二是犹豫 余观待分三 由随行不行
返随不成故 非于一随行 及返应成因
成二者非有 有亦无俱非 随遮其所无
即成所成义 彼一余二转 若如转成者
由白色德依 应逆其次第 了知三二一
显示一言故 反所立相违 若随所转者
于差别愚蒙
即由宗法成为因与似因。彼等差别,“谓有,非有、俱”等。此中成立有者,谓由所立法总,品类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彼所立法,“无异言即此。于别法宣说”。即说同品有也。(如声无常,瓶等亦无常,即声无常之同品。其所作性因,亦贯两无常法上,由极相似无异,故言即此。即说瓶上因法亦即声上之因法也。)所谓无异也即此也,皆是极相似,非是一体。言同品有,即无常之同类法上,定有所作性因也。(然不说遍有,因可狭于宗故。)或问:“言同品于品”,若言无异即此,为同品者,此亦应于同品有也?此中未说差别?曰:虽有别异,如瓶等上所有无常,非是所立。然“不许此有异。”故言同品有,极为应理。若尔,异品云何?有说:余相属于有法,如说非福。有说:唯破有,即无,属于非有。其中且说:“彼余彼相违,于二种异品,无因及相违,唯由于简别。”若同品所余,是异品有者,则应无因。谓同品所有之所作性等,除无常外,于余苦等亦有也。同品相违,虽是异品,应唯由简别,若无彼性,而了解所立。此如云:此处有火暖,由有火暖,了知无冷触。然于无暖触处,非定无非冷触也(即无暖处,非定有冷。有中庸处为不定故)。“唯同品非有,虽是同一相,多义转应理。”谓若同品无即名异品。故言异品唯无,即同品非无。是同品有。彼即正因。如所作性,是成无常之因,如是亦是成无我等之因。谓于无我等非无,即于无我等有也。若谓:此是总,应成犹豫。曰:所作性虽是总,然于无常及无我等,非如瓶等是犹豫因。“总随行非愚。”非一切总皆犹豫之因。如瓶是所作性,于非瓶上亦见彼性。然所作性于无常等无处,则不可见。于一切处具因相故,是决定因。如是宗法三种差别,谓同品有、非有、及有非有俱。又此一一各有三种。谓于一切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俱。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若无常宗全无异品,对不立有虚空等论,云何得说彼处此无?若彼无有于彼不转,全无有疑故无此过。如是合成九种宗法,随其次第略辨其相:
┌───┬───┬───┐
│异 同│异 同│异 同│
│品 品│品 品│品 品│上、下之中间为正因,
│俱 有│无 有│有 有│
├───┼───┼───┤
│异 同│异 同│异 同│
│品 品│品 品│品 品│左、右之中间是相违
│俱 无│无 无│有 无│
├───┼───┼───┤
│异 同│异 同│异 同│
│品 品│品 品│品 品│余五是不定因。
│俱 俱│无 俱│有 俱│
└───┴───┴───┘
如是九种依次画为九格,上下竖写同品三种,横写异品三种。由于四方,当知其自性与结果。谓立声常,所量性故。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或立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为常,所作性故。或立为常,所闻性故。或立为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或立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或立为常,无触对故。此摄颂云:“所量、作、无常,作性、闻、勇发、无常、勇、无触,依常性等九。”如是分别说名为因、相违、不定。颂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此中唯有二种名(正)因,谓于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及于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于初、后三各取中一。“翻此名相违。”复唯二种说名相违,能倒立故。谓于异品有、及二,于其同品一切遍无。第二三中取初、后二。复有余相违因,谓能成立违害所立者,如说诸别异物是积聚性,能为他用,积聚性故,必为他用。此因能成多义,故即二因中摄,非出九种之外也。“所余皆不定”。所余五种因及相违,皆不决定,是疑因义。又于一切因等相中,皆说所说一数同类。“乐说唯一数”。当知同一类故。言一数者,此中如同品有等,乐说一数。“于相违疑故”,谓于说二种相更互相违,犹见一数。如于声上由所作性与所闻性,疑声是常或是无常。(奘师译为“勿说二相更互相违,共集一处犹为因等”。作为破一实数。藏文似是解不说二数之理由。)“如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