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弥儿+论教育下卷〔法〕卢梭-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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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伟大、这样的安慰人心、这样的崇高、这样的适合于培养心灵和奠定道德基础,而且同时又是这样的动人心弦、这样的光辉灿烂、这样的简单,难怪它会得到人人的佩服和赞赏,而且在我看来,它虽然也包含人类心灵不可理解的东西,但不象其他各种说法所包含的荒唐东西那么多!我对自己说:“它们都同样有不可解决的疑难,因为人的心灵太狭窄,不能把所有的疑难都加以解决,所以不能拿疑难来说明我们否定这个或那个说法的理由;但是它们所依据的直接的证据却有极大的差别!
上面这个说法既然把一切都解释清楚了,同时只有它所有的疑难不如其他说法的疑难多,我们岂不是可以选择这个说法吗?
由于我把我心中对真理所怀抱的爱作为我的全部哲学,由于我采用了一个既简单容易又可以使我撇开空空洞洞的论点的法则作为唯一的方法,因此我按照这个法则又检验了我所知道的知识,我决定把我不能不真心实意地接受的种种知识看作是不言而喻的,把同它们似乎是有必然的联系的知识则看作是真实的;至于其余的知识,我对它们则保持怀疑,既不否定也不接受,既然它们没有实用的价值,就用不着花我的心思去研究它们。
但是,我是怎样一个人呢?
我有什么权利去评判事物呢?
是什么东西在决定我作出这样或那样的判断呢?如果它们是由于我所接受的印象硬要我非那样判断不可的话,则我进行的这番探讨就是徒然浪费精力;要么就彻底探讨,否则就不去管它们,让它们自行得出一个结果。因此必须首先把我的目光转向我自己,以便了解我要采用的工具,了解我把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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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有多大的把握。
我存在着,我有感官,我通过我的感官而有所感受。这就是打动我的心弦使我不能不接受的第一个真理。我对我的存在是不是有一个特有的感觉,或者说,我是不是只通过我的感觉就能感到我的存在?这就是我直到现在还无法解决的第一个怀疑。因为,由于我或者是直接地或者是通过记忆而继续不断地受到感觉的影响,我怎么就能知道“我”的感觉是不是独立于这些感觉之外的,是不是不受它们的影响呢?
我的感觉既能使我感知我的存在,可见它们是在我的身内进行的;不过它们产生的原因是在我的身外,因为不论我接受与否,它们都要影响我,而且,它们的产生或消灭全都不由我作主。这样一来,我就清清楚楚地认识到我身内的感觉和它们产生的原因(即我身外的客体)
并不是同一个东西。
因此,不仅存在着我,而且还存在着其他的实体,即我的感觉的对象;即使这些对象不过是一些观念,这些观念也并不就是“我”。
我把我所感觉到的在我身外对我的感官发生作用的东西都称为“物质”
;在我看来,物质的一切分子都将结合成单个单个的实体,所以我把物质的分子称为“物体”。这样一来,我认为唯心论者和唯物论者之间的一切争论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他们所说的物体的表象和实际之间的区别完全是想象的。
现在,我对宇宙的存在也象对我自己的存在一样,是深信不疑的。此后,我要进一步思考我的感觉的对象;当我发现我有能力把它们加以比较的时候,我觉察到我赋有一种活的力量,而以前我是不知道我有这种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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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觉,就是感觉;比较,就是判断;判断和感觉不是一回事情。
通过感觉,我觉得物体是一个个孤立分散地呈现在我的眼前的,其情形也象它们在大自然中的情形一样;通过比较,我就把它们挪动了一下,可以说是移动了它们的位置,我把它们一个一个地叠起来,以便说出它们的异同,同时再概括地说出它们的关系。
依我看来,能动的或聪慧的生物的辨别能力是能够使“存在”
这个辞具有一种意义的。我在那仅有感觉的生物中是没有找到过这种能够进行比较和判断的智力的,我在它们的天性中也没有发现过这种智力。这种被动的生物可以分别地感觉每一种客体,甚至能感觉出由两个物体合成的整体,但是,由于它没有能力把客体一个一个地叠起来,所以它就无法把它们加以比较,它就无法对它们进行判断。
在同一时间内看见两种物体,这并不等于就发现了它们的关系或判明了它们的差异;看到几个互不相连的物体,也不等于数清了它们的数目。我可以在同一个时刻具有一根长棍子和一根短棍子的观念,虽然我没有把它们加以比较,也不是经过判断而看出这根棍子比那根棍子短的,正如我一下就看完了我整个的一只手而没有计算有多少手指一样①。
“长一点、短一点”这类比较的观念,以及“一、二等等”数目的观念当然不是感觉,虽然我只能够在有所感觉的时候才能产生这些观念。
有人告诉我们说,有感觉的生物能够借各种感觉之间的
①拉。孔达明先生告诉我们说,有一种民族的人计数只能计到三。这个民族的人虽然有手,但常常看见他们的手指也不知道把数目数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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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把它们互相加以区分,这种说法是需要解释一下的。当感觉是互不相同的时候,有感觉的生物是可以凭它们的差异而区别它们;当它们是互相近似的时候,有感觉的生物之所以能够区分它们,是因为它觉察到它们是互相独立的。
否则,在同时发生的一种感觉中它怎样去区别两个相等的事物呢?
它必然要把那两种东西混淆起来,看作是同一个东西,特别是按照有一种说法来看更是这样,因为这种说法认为空间的表象感觉是没有外延的。
当我们发现两种需要加以比较的感觉的时候,我们已经有了它们的印象了,对每一个客体都有所感觉了,对两个客体都有所感觉了,但不能因此就说我们已经感觉到了它们的关系。如果对这种关系的判断只是一种感觉,而且唯一无二地是得之于客观对象的本身,则我们的判断就不会出错误,因为我所感知的是我有所感觉的东西,所以绝对不会有差错。
那么,我为什么会搞错这两根棍子的关系,特别是搞不清楚它们是不是相象呢?例如,当短棍子只有长棍子的四分之一那么长的时候,我为什么会以为它有长棍子的三分之一那么长呢?形象(即感觉)为什么同标本(即事物)不相符合呢?这是因为进行判断的时候我是主动的,而进行比较的时候我的活动出了错误,我的理解力在判断关系的时候又把它的错误同显示客观事物的真实的感觉混淆起来了。
除此以外,我认为,如果你曾经想过的话,还有一点是一定会使你感到惊奇的,那就是:如果我们在运用我们的感官方面完全是消极的,那么,它们之间就不可能互通声气,我们就无法认识到我们所摸到的物体和我们所看到的物体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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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东西。我们要么就一点儿也感觉不到我们身外的任何东西,要么就会感觉到是五种可以感知的实体,而没有任何办法可以辨别出来它们原来是同一个东西。
我心灵中所具有的这种归纳和比较我的感觉的能力,不管别人给它一个这样或那样的名称,不管别人称它为“注意”也好,或者称它为“沉思”也好,或者称它为“反省”也好,或者爱怎样称它就怎样称它,它始终是存在于我的身上而不存在于事物的身上,而且,尽管是只有在事物给我以印象的时候我才能产生这种能力,但能够产生它的,唯独我自己。我有所感觉或没有感觉,虽不由我作主,但我可以或多或少地自由判断我所感觉的东西。
所以,我不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有感觉的生物,而是一个主动的有智慧的生物;不管哲学家们对这一点怎样说,我都要以我能够思想而感到荣耀。我只知道真理是存在于事物中而不存在于我对事物进行判断的思想中,我只知道在我对事物所作的判断中,“我”的成分愈少,则我愈是接近真理。
因此,我之所以采取多凭感觉而少凭理智这个准则,正是因为理智本身告诉过我这个准则是正确的。
现在,可以说我对我自己已经是深有信心,所以我要开始观看我身外的事物,我胆战心惊地发现我被投入了这个巨大的宇宙之中,迷迷茫茫不识路径,宛如淹没在一望无边的生物的海洋里,既不知道它们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它们A在其他版本作:“……既不知道它们从绝对的意义说来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A它们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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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以及它们和我有哪种关系。我研究它们,观察它们;而我想到应该拿来同它们加以比较的第一个对象,就是我自己。
所有一切我通过感官发现的东西都是物质,而我就根据这一点,从可以感知的性质中去推论物质所具有的根本特性,因为是这些特性使我发现物质的,而且这些特性是同物质分不开的。
我看见它时而运动,时而静止①;我由此断定无论静上或运动对物质来说都不是非有不可的本质;而运动由于是一个动作,所以是静止状态已经不存在了的原因的结果。因此,在没有什么东西对物质发生作用的时候,它是一点也不动的;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它才对静止或运动都是无可无不可的,但是,它的自然的状态是处于静止的。
我发现物体有两种运动,即:因他物的影响而发生的运动和自发的或随意的运动。在第一种运动中,动因是存在于运动的物体之外的,而在第二种运动中,动因是存在于运动的物体之内的。然而我并不因此就认为象时表这类东西的运动是自发的,因为,如果没有外界的东西使发条对时表起作用的话,它就休想开动机器和转动指针。同样,我也不同意人家所说的液体的运动是自发的,更不同意说什么使液体产生流动性的火是自发运动的②。
①这种静止只可以说是相对的;但是,既然我们是或多或少地在运动状态中看到的,所以我们可以很清楚地想象出两个极端之一,即静止;我们可以把它想象得这样的清楚,以至我们竟把相对的静止看成是绝对的静止了;如果说可以把物质设想为静止的,那么,说运动是物质的本质就不对了。
②化学家认为燃素或火的原素是分散的、不动的,在它所组成的化合物中是停滞不动的,一直要等到有了外因,才能把它放散出来,使它聚集在一起,开始运动,变化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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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许会问我动物的运动是不是自发的;我告诉你,这我不晓得,不过,用类推的方法看来,可以说它是自发的。
你也许还要问我怎么会知道有一些运动是自发的;我告诉你,我之所以知道有这种运动,是因为我感觉到了它。我想运动我的胳臂,我就可以运动它,这里除我的意志以外,就不需要任何其他的直接的原因。谁要是想提出一个什么理由来使我不相信我身上的这种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