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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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所以他有责任在他的教理错误被证实之前,反抗权势对自由权所施加的颇有问题的侵害。因此,他拒绝做出教会要求他的起码让步,一份针对他的教令按照通常的方式宣布。于是他被告知——虽不是由罗马——他被革出教门。这项政策给天主教科学的自由带来了严重问题,从而推动了对权威采取限制的新理论的诞生,他的名字便同这个理论联系在一起。在人类的世俗事务上有必要假定,在一个基督教国家里,有关道德准则和法律传统的知识是不可能死亡的。具体的权威会犯下错误,判决可能因不服而受到上诉,法律也许会被废除,但全体人民的政治良知不可能无可补救地丧失殆尽。教会拥有相同的权利,但其意义更为重要,因为它存在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一套明确的真理,有关真理的知识是它决不能丢弃的。因此,无论什么样的权威都表示,人们必须接受它所保管的那种知识。但并不存在任何能够使人们获得可立即得到证实的知识的机构。一次公会议并不具有不证自明的普世性,教皇身份具体到个人而言也不是永无谬误。前者必须等候认可,后者则一错再错,因此每条教令都需要得到初步的检验。
受到审查的作家首先可能作出表面的屈服,或者是出于教律的考虑,或者是因为他的信念太脆弱,承受不了权威所施加的重压。但是倘若争论的问题比秩序的维护更重要,倘若他的信念又十分坚强,他就会质问谴责他的权威是否道出教会的声音。如果他发现它做到这一点,他就屈服于它,或是放弃天主教信仰。相反,如果他发现它并未做到这一点,而是仅仅反映着权威的意图,他就会不顾反对,遵从自己的良心,忠实地追求至高无上的真理,坚持自己所信仰的东西。任何权威都没有权力将谬误强加于人,如果它对抗真理,那就必须坚持真理,直至它为权威所认同。现在,弗罗斯查默博士的对手犯下了这样一个可怕的谬误:赋予《禁书目录》同教会一样永无谬误的地位。他被置于遭受迫害的处境,博得了广泛的同情。他在辩护词中继续陈述他的科学权利论,以便把教会从限制科学自由的非难中解救出来。在此之前,他著书立说一直是为了反对唯物主义和背叛,捍卫一种基督教哲学。它们的目标一直是纯宗教性的;虽然他没有深入阅读教会著作,在使用神学术语时也常常较随便,不够严谨,但是他的作品从不缺乏宽宏大量的精神。但在遭到教会遣责后,他开始致力于摧垮那施以打击的势力,维护自己未来的完全。凭借这种个人抗争的精神,他着手写出一系列捍卫自由反抗权威的作品。以下的摘要与其说体现了他的学说的大致轮廓,不如说表明了使他超越了天主教局限的那些逻辑步骤。他认为,宗教提供给哲学的不是标准而是材料,哲学最后的基础只能是我们本性的永恒真实性,这种本性不会腐化或软弱,通常是健康的,是不会欺骗我们的。人类在思辨方面产生的分歧或不确定,并不比在信仰问题上更严重。如果错误或疑问随时可能发生,科学自有办法来纠正或消除它,除了它用于自身的补救措施外,没有任何其它措施是有效的。倘若我们必须念念不忘教条,就不可能有自由的哲学了。哲学在其领域内涵盖了所有天启的以及自然宗教的教义。它借助于自己独立的眼光,对基督教一切信条的要旨进行鉴别,在每次鉴别中判断它是否是神的真理。它由此得到的结论和判断,既使与信条相抵触,也必须予以坚持。既然我们接受了与一度成为定论的神学观点相对立的天文学证据,我们也应毫不畏缩地接受化学证据,即使它可能不利于变体论。另一方面,教会依据它的信仰标准来审视这些结论,判定是否应在神学中讲授它们。但是,它没有办法确定某个观点在哲学上是否正确,也不能宣判哲学家犯了错误。这两个领域的区分恰如理性和信仰的差异。另外,我们不能把我们的知识混同于我们的信仰,而是必须把哲学家与他的哲学区别开来。这个体系可能与基督教的整套教义完全相左,然而哲学家,纵使他坚持它在哲学上是正确和确定的,仍可以继续相信所有天主教信条,并履行一位平信徒或教士所有的精神义务。因为在科学研究的确定结果和教会的真正信条之间,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者都是正确的,并不存在真理上的冲突。但是,如果科学的教导清晰而又确定,教会的教义就应该加以修正。在任何时候神学都不是绝对完备的,总是需要加以修正,正因为如此,神学不能被当作检验真理的固定模式。因而并不存在反对教会统一的理由。因为新教的主要原则,即个人判断的自由,也属于天主教徒,由于不断变化的发展进程,真正的天主教教义并不会丧失所有那些为新教徒所反对的内容。
弗罗斯查默博士在这些章节中所犯的错误,并非他个人所独有。他只是从普遍接受的前提中演绎出了某些特定的结论。把宗教真理与教会权威的意图混为一谈,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弗罗斯查默博士在陷入这种低级错误后认为,因为权威易犯错误,真理必定也是不可靠的。许多天主教徒赋予流行数百年未遭挑战的神学观点一种几乎是信条才具有的神圣性:弗罗斯查默博士把有待于最终的结论性研究的论点所具有的易变性,扩延到明确的教条。数以千计的热心人相信,在教会的明确信条和符合所有科学检验的明确结论之间将会发生一场冲突,弗罗斯查默博士采纳了这种观点,认为教会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不是定论,因此它们必须让步。最后,缺乏指导的人通常把与纯粹思辨分不开的不确定性赋予历史和自然科学:弗罗斯查默博士接受了这种等同处理,但是申明形而上学具有同那些科学一样的确定性和独立性。
在与许多目标截然相反的同伴一起开始他的旅程后,弗罗斯查默博士最近撰写了一本论述教会联合的小册子,在他的发展论中把自己和教会完全区别开。那些被他视为过分鼓吹一致性和敌视进步的反对者,激励着他建立自己的新学说,他们的矛盾也迫使他走到这样的立场上:让统一完全让位于变化。现在他断言,除了在道德和仁爱方面之外,我们的主并不希望在他的追随者中达成统一或绝对的一致,他没有制定固定的教义体系;同时,基督教信仰在特定时代可能采取的形式,并不是在将来的任何时候都具有效力,而是应不断地加以修正。他说,教会不时做出的各种定义,不应一成不变加以遵守。宗教知识的进步不是通过学习,而是通过天才取得的,并且不受传统和固定规则的影响。他坚称,不仅形式而且内容都在变化,一个时代的信念在另一个时代也许不但会得到发展,也会被人摒弃,在一成不变的教条与未有定论的观点之间划出一条界线是不可能的。
如果只着眼于弗罗斯查默博士的功绩,促使他成为异端的原因便不可能受到多少重视。因为乍看起来他表现出对神学非常浅薄的认识,这是不可原谅的。这些认识的教训在于,它们提供了某些如今被普遍持有并很少有人反对的错误之后果的明显例证。当他发现自己受到他所来说的罗马教皇不公正的审查时,对他认为从良心上相信自己与教会的真正信仰相一致也就足够了。他本来不应当再认为整个教会染上它的统治者不能幸免的易于犯错的倾向,或把基督教的基本真理降低到仅仅是学派观点的水平。在他眼里,权威似乎代表了整个教会。因此,为了全力保护自己免受其影响,他抛弃了教会学说的首要原则。他的错误非但没有推进自由事业,还招致了一种对自由的反动,对于它必须非常严肃地对待,而它第一个重要的征兆尚须做进一步描述。
1863年12月21日,教皇发给慕尼黑大主教一份发表于同年3月5日的通谕。这份文件解释说,教皇原先受人诱导,怀疑最近在慕尼黑召开的天主教大会持有类似弗罗斯查默博士的倾向,因而以一种极大的不信任来看待它。但是会议所采纳的致词以及大主教所作的报告消除了这些情绪。同时,他表达了他从会议所倡导的原则中获得的安慰,并赞许那些会议召集者们的计划。他征询德国主教们的意见,以便能够按照他们教会目前的情形,决定大会续会是否适宜。
除了谴责弗氏学说以及对慕尼黑大会通过的条例表示认可外,通谕还包括更深刻、更广泛意义的段落,它们没有直接涉及德国教士的行为,但是与这份《评论》杂志的立场有重要关联。这些段落的要点如下:在当前社会状况下,教会的至上权威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必要,不应在哪怕是最小程度上放弃对宗教知识的绝对指导作用。对教皇和罗马教廷所颁布的教令的完全服从,不可能与科学的自由和进步相矛盾。那种挑剔经院神学的缺点和质疑其传播者的结论与方法的倾向,威胁着教会的权威。因为教会不仅允许这种神学数世纪不变地保持对自身理论的忠诚,而且极力举荐其作为信仰的最安全屏障和抵抗其敌人的有效武器。天主教作家不但要服从永无谬误的教会就信仰条款做出的决定,他们还必须服从罗马教士得出的神学结论,以及学派中得到普遍接受的观点。因而,拒绝那些决定和观点,虽非异端,也是错误的。
因此,总之一句话,通谕要求天主教神学家的共同观点及阐释不应当向世俗科学的进步低头,神学知识的教程应受有关禁书目录的教令的控制。
毫无疑问,对于这份文件中的文字,也许可以在一种与《国内外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的习惯表述相一致的意义上加以解释。一方面,审查的对象显然是过份的独立要求。这种要求将剥夺教皇或主教干预学术的任何权利,并且会把迄今为止仍属于神学派传统的全部重要地位,转让给近代科学不完善、因而也不确定的结论。另一方面,同所有天主教徒一样,《评论》一直主张,如果一个教会有一个机构,它就必须借助这个机构发表自己的意见;它的权威并不严格局限于它永无谬误的明确领域;它早就容许或批准、并且数世纪以来一直与时代的宗教和世俗知识相一致的那些观点,不能被科学作者的新假说轻而易举地取代,这些假说还没有证明自己与教义真理相一致。但这种看似有理的调和论,即使是诚实或可敬的,也只会遮蔽或模糊《评论》一直作为主要目标加以宣扬的那些思想。因此,按照其真实的含义解释教皇的话,而不是利用微妙的歧义来规避其结论,对任何坚持《评论》原则的人都不会赞成其意图的那些信条只从形式上表示接受——这样做不仅对教皇更尊敬,而且更有助于《评论》自身的原则,同时与它所一直倡导的精神也更为一致。
这些信条之一是,在教会中长期得到坚持和许可的神学观点及其他观点,是在时间的磨砺中获得真知灼见,并因教皇的默许而确立了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权威地位,因此如果不是出于轻率,便不能轻言放弃;禁书目录所包括的全部教令具有一种权威,它完全不依赖于这些教令的制定者的学识。这种观点并不新奇,只是在当前又以不同寻常的严肃性和明确性被表述了一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