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第1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呈现其能产生综合规律而合于因果概念。于是此因果概念将全然空虚而无意义矣。但因直观无须任何思维机能,故现象仍呈现对象于吾人之直观。
吾人若思避免此等烦困之研究,而谓经验不断呈显现象间所有此类规律性之例证,因而提供“抽出原因概念及确证此种概念所有客观的效力”之无数机缘,则吾人殆未见及原因概念绝不能如是发生者也。原因概念只有二途,或全然先天的概据于悟性,或仅视为幻想摈除不用。盖原因概念严格要求申事物必为“有其他某某乙事物必然的及依据绝对的普遍规律继之而起者”。现象固亦呈显种种事例,自此等事例能得“某某事物通常依以发生之一种规律”,但现象绝不证明其继起为必然的。而因与果之综合,实有一种尊严,非经验的所能表现之者,即结果非仅继原因以起而已,乃由原因所设定而自原因发生者也。此种规律之严格的普遍性,绝非经验的规律所有;经验的规律仅能由归纳获得比较的普遍性,即应用极广耳。故吾人若处理纯粹悟性概念一若纳为经验的所产,则吾人将全然变更其使用之途矣。
一四 转移至“范畴之先验的演绎”之途程
综合的表象与其对象之能联结,相互间获有必然的关系及所谓相互适合,仅有二途可能。或唯对象使表象可能,或唯表象使对象可能。在前一事例,此种关系仅为经验的,其表象绝非先天的可能。就现象中所有属于感觉之要素而言,现象正属此类。在后一事例,就对象之存在而言,则表象自身并不产生其所有之对象,盖吾人今非论及“表象由意志而有之原因性”也。但若在“仅由表象,始能知某某事物为一对象”之事例时,则表象仍为对象之先天的规定。顾对象之知识所唯一由以可能之条件共有两种,第一为直观,对象由直观授与吾人(此对象虽仅为现象);第二为概念,与此直观相应之对象,由概念始为吾人所思维。由以上所述可见第一条件(即对象由此条件始能为吾人所直观)实际先天的存在心中,为对象之方式的概据。一切现象必须与此种感性之方式的条件相合,盖因现象仅由此条件始能显现,即经验的为吾人所直观而接与吾人。于是有问题发生,即:先天的概念是否亦用作先在条件,任何事物唯在此条件下,即不为吾人所直观,亦仍能思维为普泛所谓对象。设令如是,则对象之一切经验的知识必须与此类概念一致,盖因仅以此类概念为前提,任何事物始能成为经验之对象。盖一切经验在事物所由以授与之感官直观以外,确曾包含“所视为由直观所授与即视为所显现之对象”之概念。因而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实存在一切经验的知识之根底中,而为其先天的条件。故“视为先天的概念之范畴”之客观的效力就思维之方式而言,乃依据“经验由范畴而始可能”之事实。范畴由其必然性及先天的与经验之对象相关,盖因经验之任何对象,仅由范畴始能为吾人所思维也。
于是一切先天的概念之先验的演绎,今乃具有全部研究所必须依据之原理,即先天的概念必须认为使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条件(不问其为经验中所有直观之先天的条件,抑思维之先天的条件)。产生“使经验可能之客观的根据”之概念,亦即以此理由而为必然的。但说明“此类概念在其中见及”之经验,则非此类概念之演绎而仅为其例证。盖在此种说明中,此类概念纯为偶然的。除由先天的概念与可能的经验(知识之一切对象皆在此经验中发见)之本源的关系以外,则凡先天的概念与任何对象之关系,皆为吾人所全然不能理解者也。
名①望素著之洛克未见及此,彼在经验中觅取纯粹悟性概念乃亦自经验演绎之,但其见解又不一贯,又欲借纯粹悟性概念之助,以得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知识。休谟则知欲得此超越经验之知识,此类概念之起源,必须为先天的。但因彼不能说明悟性何以能以“其自身既不在悟性中联结”之概念,思维为必然在对象中联结,且因彼未见及悟性自身殆由此类概念即成为——悟性之对象在其中发见之——经验之创造者,故彼不得不从经验——即从经验中重复联想所发生之而厥后误视为客观之主观的必然性(即从习惯)-推求悟性概念。但休谟由此等前提所论证者极为一贯。被谓借此类概念及其所发生之原理以超越经验限界,实为不可能之事。顾此二大哲学者所一致主张之经验的由来论,决不能与吾人实际所有学问上先天的知识(即纯粹数学及普泛的自然科学)相容;故此一事实即足以推翻此种由来论也。
其中洛克广开狂热之门,盖若理性一度许其有此种权利,即不复为节制箴规所抑留于其境域内,休谟则全然陷入怀疑论,盖彼信为已发见昔之所视为理性者不过浸染吾人知识能力之一种最有势力之幻想耳。吾人今欲审察人类理性是否能安然渡过此二重障壁,与以一定之限界,而又使理性能在其所特有活动之全部领域内活动。
但我对于范畴首先欲简略说明其意义。范畴乃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由此类概念,对象之直观乃视为“就判断之逻辑机能之一所规定者”。盖断言的判断之机能,为主词与宾词关系之机能;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可分的”。顾若以悟性之纯然逻辑的使用而言,则两概念之中,孰以主词机能归之,孰以宾词机能归之,仍为未定之事。盖吾人亦可云某某可分的事物为物体。但当以物体概念置于实体范畴之下,立即决定经验中所有物体之经验的直观必须常视为主词而决不能视为纯然宾词。一切其他范畴,亦与此相同。
①以下三段为第二版之所修正者,其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有三种基本的源流(心之性能或能力)包含“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且其自身亦不能从其他心之能力,即感官、想象力及统觉三者引来。根据此三者乃有(一)由于感官之“先天的概观(Synopsis)杂多”;(二)由于想象力之“综合(Synthesis)此杂多”;(三)由于本源的统觉之“统一(Einheit)此综合”。所有此类能力皆具有仅关于方式之先验的(亦复经验的)使用,且为先天的可能者。关于感官,吾人已在第一部中论之矣;今将致力以理解其他二者之性质。
第二节 纯粹悟性概念之先验的演绎(此为第二版之修正文)
一五 普泛所谓联结之所以可能
表象之杂多能在纯为感性(即仅为感受性)之直观中授与;而此种直观之方式,则能先天的存在吾人之表象能力中,只为主观在其中被激动之形相。但“普泛所谓杂多”之联结,则决不能由感官而来,故不能已包含在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中。盖联结乃表象能力所有自发性之活动;且因此种能力与感生相区别,必须名为悟性,故一切联结——不问吾人意识之与否,或为直观(经验的,或非经验的)杂多之联结,抑为种种概念之联结,——皆为悟性之活动。对于此种活动,可以名为“综合”之普泛的名称归之,以指示吾人自身若不预行联结,则不能表现事物为在对象中联结,且在一切表象中,联结乃唯一不能由对象授与者。因其为主观自身活动之一种活动,故除主观自身以外,不能有此种活动。此种活动本只为一,而同一适用于一切联结,即与联结相反之分解,——即分析——亦常预以联结为其前提,凡悟性所来预行联结者,即不能有分解,盖惟已为悟性所联结,始能有容许分析之某某事物授之于“表象能力”也。
但“联结之概念”所包括老,除杂多及其综合之概念以外,尚有“统一杂多”之概念。联结乃“杂多之综合的统一”之表象。故此种统一之表象,不能自联结发生。反之,统一乃加其自身于“杂多之表象”,始使联结之概念可能者。先天的先于一切“联结之概念”之“统一”,非即统一之范畴(参观十);盖一切范畴皆根据于判断之逻辑的机能,在此类机能中固已预思有联结及所与概念之统一者也。盖范畴预以联结为其前提者。故吾人必须在更高处探求此种统一(为质的,参观十二),即在其自身中包含“判断中各种概念之统一及悟性所以可能——乃至关于悟性之逻辑的使用——之根据”者求之。
一六 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
“我思”之伴随于我所有之一切表象,必为可能之事,盖不如是,则表现于我心中者乃绝不能思维之某某事物,此殆等于谓表象不可能,或至少表象在我等于无。凡能先于一切思维授与吾人之表象,名为直观。故一切直观之杂多,与此杂多所在之同一主观中之“我思”,有必然的关系。但此种“我思”表象乃自发性之活动,即不能视为属于感性者。我名此表象为纯粹统觉,以与经验的统觉相区别,或又名之为本源的统觉,盖因此为产生“我思”表象(此表象必须能伴随一切其他表象,且在一切意识中,常为同一不变者)之自我意识,其自身不再能伴有更高之表象。此种统觉之统一,我又名之为自觉意识之先验的统一,盖欲指示自此统一发生先天的知识之可能性故耳。盖在一直观中所授与之杂多表象,若不属于一自觉意识,则此一切表象即不能皆为我之表象。如为我之表象(就令我未意识其如是),则此种种表象必须与“其所唯一由以在一普遍的自觉意识中联结”之条件相合,盖不如是则此种种表象殆不能绝无例外皆属于我矣。自此种本源的联结,有种种结果发生。
“杂多(在直观中所授与者)之统觉”之一贯的同一,包含表象之综合,且此同一亦仅由此种综合之意识而可能者。盖伴随种种不同表象之经验的意识,其自身乃分歧的且与主观之同一并无关系。此种与主观同一之关系,非仅由我所伴随各种表象之意识所成。乃纯由我使一表象与其他表象联结而意识此等表象之综合所成者。故惟在我能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之限度内,我始能表现此等表象中所有意识之同一于我自身。易言之,统觉之分析的统一,仅在综合的统一之前提下,始可能者。
故“直观中所授与之表象一切皆属于我”云云之思维,正与“我联结表象在一自觉意识中”(或至少能如是联结之)云云之思维为同一之思维;此种思维其自身虽非综合表象之意识,但以此种综合之可能性为其前提者。易言之,仅在我能总括表象之杂多在一意识中,我始名此等表象一切皆为我之表象。否则我将有形形色色之自我,一如我所意识之种种表象之数。故视为先天的所产生之“直观杂多之综合的统一”,乃“统觉自身之同一”之根据,此统觉乃先天的先于我所有一切确定之思维者。但联结非存于对象中,且不能得之对象,由知觉取入悟性中。反之,联结实为悟性独有之任务,盖悟性自身亦只“先天的联结所与表象之杂多而置之于统觉之统一下”之能力而已。故统觉之原理,乃人类知识全范围中最高之原理。
此种“统觉之必然的统一”之原理,其自身实为同一律的命题,因而为分析的命题;但此原理启示“在直观中所授与杂多”之综合之必然性,无此种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