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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岳村政治-第9章

小说: 岳村政治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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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ピ谏矫娴墓δ芤丫庖聘缁嶂耙底橹谏罘矫娴墓δ苤鸾ネ庖聘缜橹#�5)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发生了转变。传统社会的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是乡村社区;而现代社会的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城市社区。(6)社会开放程度发生了转变。传统社会因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而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现代社会因其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流通乃至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而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7)社会管理的权威基础和主要方式发生了转变。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以传统权威为基础,家长制管理是其主要管理方式;现代社会的社会管理则以法理权威为基础,科层制管理是其主要管理方式。这些转变的发生和过渡过程,就是中国社会的转型期3。
  但按照王沪宁等政治学家的观点,中国社会是从20世纪开始进入转型期的4。其依据主要是英国现代化学者安德鲁。韦伯斯特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传统社会的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1)传统主义的价值观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向往过去,缺乏文化能力去适应新的环境。(2)世系门第制度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活动,这种门第制度是实行经济、政治和法律控制的主要工具。一个人在门第系统中的地位以及社会地位是给予的,而不是凭业绩获得的,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反映出他所属的家庭、民族或部落的地位。(3)传统社会的成员用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迷信的和宿命论的眼光去看待世界,认为一切都将听天由命,事物的发展注定如此。而现代社会具有三种截然不同的特征:(1)人们可以保留传统的东西,却不做传统的奴隶,并且敢于摒弃一切不必要的或阻碍文明继续进步的东西。(2)人们的关系在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中都是无足轻重的,因为人们在地理上的流动已使家庭纽带松弛。一个人在经济、政治上的地位可由其努力和高度的进取心而获得,不取决于出身门第。(3)现代社会成员不听天由命,而是富有革新精神,随时准备克服障碍,表现出强烈的企业家精神和对世界的理性与科学态度。所谓社会转型,就是从前三个特征转向后三个特征5。
  显然,学术界关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这些争论,并不影响我们将“社会转型”作为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概念。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社会转型”是我们的一个理论分析工具,是一种研究视野。特别是,我们在分析学术界关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理论和标准后,产生了这样一个理论假设,这就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具有相对独立的形态和特征,即虽然中国社会的转型包含了乡村社会的转型,但乡村社会本身也存在一个转型的过程。如果这种理论假设成立,我们在将“转型期”作为一种研究视野运用到对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变迁的分析时,就需要具体区分两种不同的研究方向,其一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乡村社会。它要求更多地关注社会转型所具有的历史性事实,将乡村社会发生的变化作为这种事实中的一部分来进行考察,其目的是从乡村社会的转型来获得中国社会转型的信息。其二是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它是以乡村社会本身的转型为基本线索,社会转型只是其历史背景,通过对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关系的分析,来把握乡村社会的变迁过程和规律。当然,这两种视角是相联系的,因为,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从来都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
  根据这一理论假设,我们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应该是指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乡村社会的转变过程。转型的目标是从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从传统的宗法封建的乡村向现代民主自由社会的转变,是从传统的缺乏自觉意识的农民向作为历史主体的农民转变。这个过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05年科举制度的废除,而当今中国乡村社会仍处于这一过程之中。因为,我们的研究将表明,1840年发生的鸦片战争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冲击是巨大的,自此以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但是,从具体的社会结构来看,1840年之后的乡村社会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只有到20世纪初,随着科举制的废除,乡村社会才开始发生结构性的转变。
  也就是说,我们将1905年科举制度废除以前的中国乡村社会界定为“传统乡村”的标准形态。由于1905年并不意味着清朝的终结,所以,我们将用“清代”来界定整个清朝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概念,用“清末”来指称1840年至1905年的中国社会,用“晚清”来描述1905年至1911年的清朝,试图以动态的发展过程来校正“传统乡村”的不确定性。
  根据这一界定,可以这样认为,只有近一百年历史的岳村并没有经历过“传统乡村”这一历史阶段。这无疑给我们利用岳村作为研究样本考察“传统乡村”增加了困难。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我们只得将与岳村相邻并有姓氏关联的其他村庄以及整个岳北地区作为这一研究的参照。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可是在进行多层次的比较研究后,我们意外地发现了另一类有价值的现象。这就是,没有经过“传统乡村”的岳村,却具有中国“传统乡村”许多相同的“乡村传统”6。
  这种有别于“传统乡村”的“乡村传统”,也许正是我们正确解中国乡村社会的“遗传密码”。
  二、皇权和保甲制度
  史学家一般都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自秦始皇建立郡县制以来,王朝就垄断了国家权力,并通过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权力系统和严格统一的法律制度,控制着整个社会。皇权成为了国家权力的主要体现和代名词。如果从社会治理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将这种垄断了国家权力的皇权分为治权和法权两个方面。治权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为内容的权力体系,而法权则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规则体系。从理论上来说,封建王朝的治权和法权是统一的,但就具体的封建王朝而言,治权和法权则表现为一定的区分。这不仅表现为,在一定历史时期,封建王朝对某一地区的权力失控而造成的法制失范,也表现为在某些地区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与以法权为背景的自治体制的区分。这种区分,最为突出的情形就是宋代王安石变法以后,县以下的广大乡村社会。
  具体来说,秦朝将全国划分为郡、县、乡三级行政区域,乡作为基层行政区域得以确定。“以县统乡,以乡统亭,以亭统里。大率10里1亭,亭有长;10亭1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缴主循禁盗贼。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7从皇权表现形态而言,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深入到了乡政,三老为“乡官”,法权则普及亭里,亭长里长虽只为“民官”,却有督促皇权实施的义务。东汉至三国,县置诸乡,“民有什伍,伍有伍长;百家为里,里有里魁;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乡老、有秩、啬夫、游缴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缴主治安。”这种设置及其性质与秦相差无几,只是乡民的组织化程度更为系统和严密。魏晋南北朝时期,一方面承袭秦汉,实行乡、亭、里制;另一方面则仿《周礼》实行邻、闾、党制或里、党制8。如北魏初年,实行的“宗主督护制”,实际上是利用地方豪强控制乡村。“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然而,“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日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9。因此,在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建立了以《周礼》邻、里、族、党制为蓝本的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10。但这一时期,乡的规模渐次减小;乡官由官派向民选过渡。西晋时,“县五百户皆置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乡不满千者,置治书吏一人,千户以上则置吏、佐、正各一人”11。到隋唐,乡里组织领袖的地位虽有所下降,但仍为乡官。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年),文帝尽罢乡官。“到唐代中期以后,乡里组织之领袖如里正的地位明显下降,乡里制度已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到宋代,这一转变得以完成。”12其中,最主要的标志,是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实施的保甲制。宋史载,王安石“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心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13。元朝称“村疃制”,明称为“里甲制”,实际性质并无大的变化。但在具体的形式上,乡村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其负责人不再是政府官吏,但又必须在县府的领导之下,行使基层政权的一部分职能,与此同时,自理乡村公共事务,乡规民约亦在此时出现。
  也就是说,自秦朝至明清,国家的地方权力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从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到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年),实行乡亭制,以官派乡官为主,民间推选人员为辅,乡为基层行政区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乡里制度开始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实行的保甲制,县为基层行政区域,乡不再是基层行政区域。这表明,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14,乡里组织领袖一改在秦汉时位要声显的状况,最终成为州县官吏任意驱使的差役15。
  清代官治体制基本上沿袭明制,设有省、府、县及道、州、厅各级组织。省下设府,府下为县,道为省的派出机构,州、厅有相当于府一级的直隶中央的州、厅和相当于县一级的普通州、厅。其中省为地方最高政权组织,县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清光绪年间,全国共设有24个行省区,185个府,34个直隶厅,72个直隶州,78个普通厅,145个普通州,1303个县。县的行政机构为知县衙门,一般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有的县还设有日发房、仓房、库房等。县的首脑为知县,按《清朝通典》,知县掌“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招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也就是说由知县总揽全县行政权和司法权,凡县内之诉讼审办、田赋税务、缉盗除奸、文教农桑诸政无不综理。县的佐官和属官有县丞、主簿、典史、巡检、驿丞、闸官等,负责管理全县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等,知县还直接聘请刑名、钱谷、征比、挂号、账房、书启等胥吏协助其处理政务。在县以下,清承明制,推行保甲制度。早在顺治元年(1644年)清王朝就谕令:“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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