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5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目前,岳村家庭参与的经济性组织主要是具有金融性质的“会”。这种“会”作为一种金融方式,因其公共活动,对社区治理和政治格局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乡村社会一般有两种金融方式,一是乡村社会之外的金融信贷,另一种则是乡村社会之间的民间借贷。农户为获得生产和生活急需的资金,也借助于两种方式,其一就是借贷,另一种则是能过合作性质的“打会”或“合会”。但如果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考察乡村社会这两种金融活动,我们会发现,在乡村社会,由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个稀缺资源,在借贷活动中,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打会”活动还会形成新的公共权力组织。
从历史根源来说,岳北一带金融性的“会社”较为流行。这些“会”形式多有不同,名目甚多。有按合会的人数命名的“六合会”、“七贤会”、“八仙会”、“九子会”等;有按打会的目的命名的“财神会”(以储蓄为目的)、“观音会”(以救济天灾人祸为目的)等。合会转会的时间有“年会”、“季会”、“月会”之分,一年转一次的称年会。收会的方式大致可分为轮会、摇会和标会。轮会是议定收会次序,依次轮收;摇会是采取摇骰或抽签决定;标会用投标的方法在每次会期开采夺标。岳村目前较流行的“会”是一种叫九子会的“会”。这种会由九人组成,即一会到九会。一会又叫头会或首会,为筹措资金者倡首。打会时要立会簿,写明会约、姓名、交款数。会打成后,按会员的排列次序,规定具体日期,轮流递次收会(收钱)和中会(出钱),一人收会,其他八人中会。这种会因时期较长,较难善始善终,经常出现中途告吹而“烂会”的现象。岳北的这些“合会”,多不计息,不取名称,不设宴款待;与会人员相互视各人的资金需要缓急情况,以互利互让的姿态确定得会次序。这些“会”具有组织性,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性质。一般来说,人会者大都是比较接近的人,他们之间很少有很深的矛盾,相互之间的认同感较之其他农户要强得多。而且,这些打会的人,又多超越了“血亲”特别是“近亲”这一关系65,这种经济上的共同体,在许多时候又表现到乡村政治上来,特别是他们在对各种提留费用等经济上的事很敏感,在对村干部的评价上也较能达成共识。由于要处理会务,他们还经常在一起议论村政,有时也采取共同的行动以求影响村内的决策。村里面的人,也往往用“他们是一伙的”来评价他们。当然,这种以经济为目的建立起来的信用关系,一旦发生危机,就会使因这种经济同盟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同盟产生分化。
五、村民权利和公共参与
公共参与是公众通过自己的政治行为影响和改变政治过程的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由合法性制度赋予和规范的权利66。我们的考察已经表明,在传统乡村社会,家庭才是法定的基本政治单元,广大农民作为皇权下的“子民”,在村庄事务中,只有通过他们家族或宗族组织进入公共领域,其活动只不过是家庭或宗族组织行为的外化或代表,个人在社区事务中不具有独立的政治身份。民国时期,虽然农民的“国民”身份得到了确认,但在严格的保甲体制中,农民作为“保丁”承担更多的是对国家和社区的义务,而且是一种与社区“连坐”的强制性义务。新中国建立之后,在集体化时代的“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下,农民成为了“社员”,社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依附也就决定了其公共参与权利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决策和管理的一切“权利”是一种虚置的权利。只有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政村治”体制之后,农民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公共参与也就成为了村民在事实上可能实现的一项法定权利。
目前已有许多学者从村民公共参与的制度安排和实践方式、村民公共参与的原因和绩效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我们这里只是就岳村的公共参与中的主体、形式和意识进行简单的描述。
第一,公共参与主体的分化。
农村居民作为乡村社会的公共参与主体,在不同的时期,可以按照诸如生产关系、职业、收入、权力、声望、机会、福利等要素或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根据这些标准,形成了许多对乡村居民不同的分类法,其中主要有阶级分析法、职业分类法。
共产党领导社会革命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实行阶级成分制,即以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法按照对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各种阶级,并以此来分析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及行为方式。阶级成分一直是近代中国政治社会进行社会和政治资源分配的基本依据。在革命时期,共产党通过阶级分析有效地进行了贫苦农民的政治动员,并成功地夺取了国家政权。在土地改革中,按照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占有状况和有无剥削的程度,将乡村社会成员划分为了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这些阶级成分。这种“阶级身份、特别是越来越受到强调的家庭出身,具有先赋性和难以改变性,并通过代际传递下去。因此,阶级成分、家庭出身就成了决定社会成员在就业、通婚、入党、参军、职务晋升等地位改变中至关重要的因素。这种阶级身份制度在建国初期以及后来的一段时间里,对于加强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的内部整合,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67。然而,经过公社化运动后,这种阶级成分状况已经与现实的经济条件完全脱离。而且,长时期将阶级成分作为一定社会地位的标志和参与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以阶级斗争作为社会动员的手段,使全社会处于不正常的争斗之中,社会稳态结构难以形成,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效能和政治效能难以得到体现,甚至导致了十年文革社会大动乱。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79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为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衡山县在1979年4月就基本上完成对“四类分子”摘帽和给地主、富农子女重新定成分的工作,到1982年全部结束,全县共摘帽304人,纠正170人,并给1。68万名地富子女新定成分68。1984年,全国最后一批7。9万名地、富、反、坏分子摘掉了帽子,使建国以后2000多万“四类分子”全部改变了成分。正式废除了阶级成分制,使农村居民之间的政治身份基本上实现了平等,这就为实行乡政村治体制提供了政治前提。但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新的社会分化又开始产生。
对于这种新的分化,有研究者试图以职业状况来进行解释。按照目前理论界较为流行的分类法,可以将乡村居民按职业划分为如下7个阶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阶层、智力型职业、乡村个体工商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村企业管理者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69。农业劳动者是指主要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劳动者,他们的生活来源全部或绝大部分依靠农业生产劳动,一般不从事或很少从事工商业劳动。农民工阶层是中国特有的一个阶层,他们常年在农村或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劳动,在那里取得个人及其家庭的全部或大部分收入,但户籍仍在农村,身份仍是农民。智力型职业者阶层,是指没有城镇户口,在乡村从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艺术等。乡村个体工商业劳动者阶层,是农村中拥有某项专业技术或经营能力,自有生产资料或资金,从事某项专业劳动或经营小型的工、商、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多为农村中的能工巧匠。私营企业主阶层,主要是指所经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私有,有自主经营权,以营利为目标,且雇工在8人以上的企业主,他们兼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角色——业主和雇主两种身份于一体,在全部收入中,除了劳动报酬、投资报酬和风险收入外,还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乡村企业管理者阶层是指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指挥权。乡村社会管理者阶层包括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村民组长,他们具有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整体利益,行使行政职能;又代表农民局部的利益,维护社区权益70。
从岳村劳动力的职业情况来看,上述有关职业分类的标准和理论尚不能作为经济分析或劳动力流动分析的基本模型。因为,在许多方面,这些“职业”是混合在一起的。比如,有关乡村管理者中的村干部及村民小组长,他们从事村组管理并不是一种职业。这一点可以从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获得的经济收益尚不足以维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就能够得到证明71。事实上,他们主要还是农业生产者,他们同时承包了土地,是家庭内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再比如个体工商业者,岳村所谓的手工劳动者主要指4家小商店、2家农副产品加工店及4名手工业者,这些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基本上以手工业劳动为主,但他们承包了土地,在农忙时还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只是农闲时从事这些职业。正因如此,我们尚不能以这种职业分类作为乡村政治分析及公共参与研究的基础。
根据乡村居民在公共领域及对公共权力的占有状况以及这种占有背后的利益关系,我们可以将目前乡村社会公共参与的主体分为管理者、特权者和被管理者三大类型。
管理者是指作为一种体制性的安排而掌握社区公共权力的成员。在岳村,目前主要有村党支部成员和村委会成员以及民兵营营长、团支部书、村妇联主任、村民小组长。这些人员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或中国政治传统确定的乡村正式组织的代表者。他们当然地拥有了乡村管理不同的权力。因此,他们是乡村公共参与中具有特殊意义的群体。具体来说,他们同时具有了三种身份。首先,他们是乡村公共参与的主体。他们是乡村居民,是当然的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其次,他们又是社区公共事务的代表者,他们要代表村民及村级组织参与更高层次的政治活动,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反映本社区的利益和村民群众的意愿。最后,他们作为社区管理者,又是特权者和被管理者等其他公共参与者所指向的对象。这些管理者之中,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其中,“三主干”是村治中的核心人物,也是管理者的主导者。村民小组长虽不具有管理全村的职权,但他们往往作为村治的具体实施者之一,通过会议的形式能影响村治决策的制定。
特权者是指虽然他们并不具有法定的掌握公共权力的身份,但在事实上,他们在社区管理中具有一定的并得到体制确认和保护的权力。在岳村,目前主要有老干、党员和经济能人。对于老干及由此产生的组织,我们曾在村治结构中进行过分析,并提出,这些因具有特殊身份(国家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而退居岳村的群体,数量虽然不多,但却是乡村政治的当然参与者。而且,他们拥有的不仅仅是一种自在的权威,而是一种与体制相联系的权力。在这种意义上,党员在乡村公共参与中的地位也相当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