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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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
从上表可以看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政府对村民在生产经营上的影响有所减弱。82。69%的村民对待镇政府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指令表示“表面上听,实际上不听”,或“根本不理”。这一方面反映了村民对自己权利的认识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对村民的动员能力。可以说,政府基本上丧失了对乡村社会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力。这正是2000年白果镇政府要求农户改种优质稻,调节农副产品结构而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干部要改变传统的那种命令的行政办法,要在尊重农户经营权的前提下,利用市场引导的方法来实现其农业生产的指导功能。
(3)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化明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成为了农业生产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单位。农户通过对“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来换取了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剩余权,即保障了原来的利益方在新的制度安排下的利益,也使剩余权机制在生产中激励作用得以实现59。对农户的这种经济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在事实上改变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目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利益关系主要由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构成。这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就是国家,乡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户。它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解释目前中国乡村社会许多问题的关键。
根据有关法律解释,农业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根据税收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向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者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的经济活动。目前一般所指称的农业税是广义上的农业税,不仅包括因农业种植业经营收入所缴纳的税赋,还包括1983年开征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是目前农户最主要的社会负担之一,也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集体提留包括两部分,即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乡镇统筹是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所需的费用。村提留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每年从本组织成员生产经营收入中提取,用于维持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管理开支的费用。从有关规定和一些乡镇及村庄的具体情况来看,许多地方并不具有确定法律意义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这些费用的主体实际上是乡镇人民政府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说,农业税反映的主要是农户与国家的关系,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也是国家的重要职能活动,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体现的则是农户与不同社区之间的关系,是农户向社区组织购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费用。就乡统筹而言,其使用范围主要是: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所谓的“民办公益事业”。村提留具体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以及村内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及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总的来说,岳村农民的社会负担较之全国许多地方属于较轻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上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但从这四者的关系来看,乡镇统筹已超过了国家税费部分,村提留的许多项目也纳入到了镇统筹的范围。
这种利益关系实际上就决定了目前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的政治状况。其一,由于国家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比较固化,农户对国家征收的“皇粮国税”基本上表示认可,农户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较为缓和。其二,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已具有了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利益,乡镇为了提高其政治经济动员能力,或为乡镇工作人员获取经济利益(有的甚至只是最基本的工资),向农民收取了较之国家更多的“统筹费”,成为了农户最主要的社会负担之一。由于乡镇的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也就构成了乡镇政府与国家之间的矛盾;由于乡镇将村级提留部分作为了乡镇统筹部分,这也就构成了乡镇党政与村级组织之间的矛盾;由于乡镇的收费行为事实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又构成了乡镇党政与农户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这种利益格局,使乡镇党政成为了乡村政治矛盾的焦点。这就是近年来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主要针对镇党政,村级组织不服乡镇党政、农户对抗乡镇党政的一个重要原因。60
岳村76。92%的村民认为目前的农民负担太重,承受不起;69。23%的村民认为农民负担重的原因是干部不按政策办事;61。54%的村民认为国家税收部分合理应该交,69。22%的村民认为乡统筹不应该交,67。3%的村民认为村提留不应该交。这种情况表明,在目前这种税费制度下,国家、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在一定的程度上,村民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认识,已成为了农户判断乡村社会利益主体“合法性”的根据。
第三,家庭的宗族性活动作为一种“习惯”对乡村政治结构产生影响。
村落家族势力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家族势力作为乡村社会的一种自在秩序,得到了国家政权的扶持,家族现象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外观形态。但自中国进行转型期之后,稳定的家族势力遭到了冲击,特别是随着乡村社会的集体化和公社化的开展,宗族组织逐渐瓦解,家族势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然而,由于家族势力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具有完整文化内核的历史悠久的秩序,生命力非常顽强。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的家族势力却重新复兴起来”61,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秩序的重要内容。根据王沪宁等人的研究,目前传统的村落家族权威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大体的格局有三类:第一类,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占压倒优势,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基本上不发生作用,这在政治发展较快、经济生活较为繁荣、文化代谢明显的村落共同体中较为普遍;第二类,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呈胶着状态,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和范围,处在历史变革的中介点上;第三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呈强势,以公共权威为基础的权威呈弱势62。如果按照这种分类,岳村应该属于第三类。因为,在当地党政看来,岳村是一个由宗族和派性控制的村庄。其重要根据是,岳村的“三主干”总是要由三个主要姓氏的人员担任,否则就“是非特别多”。
我们的考察也证实,岳村的宗族势力正处于复兴之中。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已有以修族谱为目的的宗族组织的存在。其中作为岳村第一大族姓的“山霞李”,1998年就成立了“山霞李”七修族谱委员会,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新族谱编辑刊印完成,岳村83户,302人(约占全村总人口的60%),及全岳北地区约有9000人全部编人到了李氏族谱之中。岳村的其他族姓如“光裕堂”的胡杨宗修谱工作已在进行,白果周氏等也在筹备。但是,如果深究,我们会发现,目前这种复兴后的宗族势力与传统意义的宗族已有了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1)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同传统的宗族组织具有族田和族产不同,现在这些宗族组织并不具有公共的资产,其活动经费是靠从每户按人头收取的。岳村各族修族谱一般按每人10元钱人民币收取活动经费。(2)族规发生了变化。我们在岳村已刊印的“山霞李七修族谱”没有发现完整的“族规”。而得到的解释是,现在国家法律这么完善,每个人的行为都有法可依了,再制订法律外的族规已没有必要。(3)宗长的权力受到了限制。由于没有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族规又不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因此,现在担任各族宗长,基本上是名义上的和礼俗上的,其对族内人员的影响力十分有限。(4)这些宗族组织的功能也十分有限,无论在对族内人员的保护上,还是在经济的互助上,都不具有特别的意义。其血亲关系并不能代替国家的法律性保护和等价交换的经济原则。也就是说,目前岳村的宗族势力并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组织性意义,还处于宗族活动的初级阶段。岳村有组织的家族权威对乡村政治基本上不发生作用。
然而,岳村又的确是以族姓来评价和建构乡村正式权力的。无论是村委会选举,还是党支部选举,甚至是镇党政进行的“人事安排”,基本上都是按照“三姓分治村政”规则进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秘书总是分别由李姓、杨姓和周姓的村民担任。在第四届村委会选举推荐村委会主任人选时,就有人提出来,既然书记已经姓李了,就应该在姓杨的或姓周的中间选一个村委会主任或秘书。李姓的书记辞职后,镇党委指定了杨姓的村委员主任担任支部书记,就在李姓中指派了一位担任村主任。就此问题,我们曾经访问了许多村民,岳村现任秘书的解释较能代表大体一致的观点。他说:“这种规矩已经很久了。主要还是为了公平,如果每姓都有人参加,总比一姓掌权要好一些。如果由哪一姓掌权,你就是做事再公道,也会有人不服,认为偏了心。事实上,就是同姓人并不一定和你的关系好,也并不一定会给你什么好处。但因为是同姓,他的话就是不好听也管用一些。所以大家已经习惯了每一姓都有人来当村干部。”63这种情况说明,尽管“宗族是村民自治运作中难以避开的社会力量”64,但在不同的村庄又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就岳村来说,宗族对乡村政治的影响并不是传统的宗族组织作用。它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是一种基于宗族文化而建立的一种认同习惯。在这种认同习惯中,“姓”成为了认同的“符号”。事实上,岳村同“姓”并不一定同宗,像岳村的大姓李姓,实际上属于完全不同的两宗。但在“同属一姓,五百年以前是一家”的观念指引下,村民们对“姓”这一“符号”有一种天然的好感和认同感。哪怕一个与他们没有任何关联的人来到这里,只要一说同“姓”,就能很快地得到认同。当这种“认同感”成为一种乡村习惯后,就不仅是一种模式化的行为方式,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一种模式化的秩序和规则,更是一种模式化的利益。这在于,尽管“习惯”并不一定能直接代表具体的经济利益,但在具体的事件中,这种“习惯”的本身又往往被村民们看成是一种“利益”,是一种与“规矩”、“秩序”和“面子”相联系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岳村将“三姓分治村政”视为是一种“惯例”,是一种根源“同姓人总比外姓好”的习惯性观念而确立的“社区规则”。如果新规则不能与这种“习惯”寻求到平衡点,要想达到秩序稳定就格外困难。
第四,民间经济性组织正在形成新的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
目前,岳村家庭参与的经济性组织主要是具有金融性质的“会”。这种“会”作为一种金融方式,因其公共活动,对社区治理和政治格局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乡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