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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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互助组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和新式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或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就产生了在生产上统一使用土地的要求,而其所建立起的经济关系和地方性权威,又为进一步集体化提供了条件。因此,岳村在1954年冬就成立了“白沙乡行政六组初级合作社”,除了少数中农不愿意参加、4户地主和1户富农不准参加外,其他农户基本上都加入其中。这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以土地入股为基本特征的,因此也称为土地合作社。在性质上,这还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础上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样地是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并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退社。但在生产上,一方面,便于统一计划的经营土地,因地种植,使地尽其用;另一方面,可以更方便地调剂劳动力和半劳动力,发挥劳动分工的积极性。这两方面,也就可能逐渐在若干点上克服小农经济的弱点。在初级社形式下经营的土地和副业,除了有的合作因为并不是群众的真正自愿,或经营不合理所以不能成功以外,产量与收入一般都大大增加22。具体来说,农户参加初级农业社,土地、耕牛、农具归农户个人所有,土地随人入社,评定其常年产量。耕牛和农具私养公用,或由社付租金,或折价入社,分期偿还。社员参加劳动,评工计分。年终分配,全年收入,扣除当年农业税,公共积累、生产费用、耕牛农具租金与下年生产费用留成之外,一般按“地四劳六”,个别社采用“地三五劳六五”或“地三劳七”、“地劳各半”的比例,分配到户。农户将土地使用权交归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可凭土地参加分红。就是说,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的所有权归各户私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社。初级社统一安排作物种植计划,统一调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统一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统一收益分配。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这种生产经营特点,必然产生和需要公共权力机构。这个公共权力机构就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初级合作社承担了乡级以下的地方政权组织的许多功能,成为了国家行政组织直接管辖乡以下的乡村社会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也就是说,初级农业合作社不只是一个经济组织了,它具有了许多政权组织的权力和义务。在许多场合,它代表国家,对本社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事务行使管辖权,就是对那些还没有加入到初级社的村民,它也具有了一定的支配权力。正因为如此,它也就对国家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从当时岳村初级社的情况来看,它已在事实上相当于村的规模,并按照村级政权模式设计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实行了村社合一23。
但是,在共产党的决策者看来,初级农业合作社在地域和经济组织方式上还是有一定的局限。特别是,土地参与分红还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不符合共产党的社会理想,因此建立高级社也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1956年7月,岳村同衡山县所有乡村一样,进行了创建高级社运动。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岳村建立高级社的运动并不像有的地方是一种简单的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行为。而是由当时已经分为四个行政组的岳北、建筑、岳村和涓江联合成立了“涓江高级农业社”。这个高级农业社共有1500多人,300多户。这在当时的高级社中,已属于较大规模的了。
在很大程度上;高级社是一种乡村社会的重组活动:它不仅重新确定了乡村社会的行政区划,而且重建了经济联系和公共权力组织。
在经济上,高级农业社的生产资料(小农具除外)全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社为核算单位,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划、劳动、财务、种植、产品、分配统一管理。社的全部收入,除去生产费用、上缴税金、集体提留(必要的生产基金、公积金、公益金),其余按投工、投肥情况分配给社员。对鳏、寡、孤、独中的老小口实行吃、穿、住、教、养“五保”。高级合作社实际上承担了农村中生产安排、收益分配、生活管理、社会保障等多方面功能。
在公共权力组织方面,根据国家当时的有关法令,高级社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主任和副主任等组成。社员大会,是高级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有:通过或修改社章程;选举或罢免社主任、管委会委员及其主任;审查和批准管委会提出的全年或季节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及预算和决算;审查和批准各种农作物的定额,以及各种工作应得的劳动报酬;审查和批准分配方案;审查和批准管委会对外签定的各项合同和契约;审查和批准政治、文化、福利事业的各项计划和措施;批准扩大与合并社的组织;审查和批准社员以及社员退社、开除社员出社;审查社员对管委会和监委会提出的申诉;通过对社会的奖励或处分;决定社内其他重要事项。管理委员会,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闭会期间的执行办事机构,其职权主要有: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决议和社章程,批准社内的各项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对有关上述重要问题采取的各项措施;调整所属机构的组织与任命或撤换所属机构的干部;调配劳力和各项生产资料的权利;审查和监督各个部门的生产活动和工作;代表合作社对外签定各项合同;对国家完成各项应尽的义务;拟定生产计划、安排生产,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扩大公共财产,防止任何破坏;经常向社员进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社员觉悟;定期负责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总结社内各项工作。监察委员会,也是社员大会或社期间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监督社主任与管理委员会遵守政府法令、社章,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业务工作;监督社员遵守社章与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保证合作社履行对国家应尽的各项义务;监督财务会计账目,保证出纳制度,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监督检举贪污浪费、保证社内公共财产和社员利益;审查管委会的一切业务和财务工作以及公共财产的保管工作;在每次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上管委会在作出工作报告后,应提出自己的结论;检查失职人员,并提出对失职人员的处理意见。社主任和副主任,都由社员大会产生,直接对社员大会负责。其中,社主任是高级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和对外代表高级社,副主任协助社主任工作。
可见,当时国家设计的高级社体制,在许多方面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以一种会议形式来行使组织的最高权力,并设立一定的常设机构。表面上看来,这种权力框架有决策者、执行者和监察者,相互制约和制衡,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但是,由于这种制度设定并没有真正反映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状况和文化特质,不是乡村社会的一种内在需求,因此,在现实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对于这一结论,我们在乡村调查中寻找到了大量的证据。据岳村许多村民回忆,涓江高级社存在的一年多时间,从来没有召开过社员大会,也根本没有设立那么多复杂的机构,社长是乡里面指定的,社长之外的副主任和会计等,也是由乡与社长决定的。有关的人事档案也表明,虽然高级社的干部还不属于国家干部系列,但某些社的社长、副社长或会计则是由地方政府调派的,他们已脱离了本乡本土,具有了半行政化的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高级社作为一个大于自然村许多的组织,并不直接与农户发生关系。高级合作社下面设置了许多直接联系农民的生产性组织,这些组织有称为作业组,也有称为耕作组。涓江高级社就分设了21个耕作组。岳村即当时的行政6组按高级社体制分为了2个关系平行的耕作组,即上屋耕作组和下屋耕作组。上屋耕作组有46户,有213人,下屋耕作组有39户,196人。这些耕作组设有组长和计工员,只有统计工分权,而没有分配权,其基本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模式是,耕种组根据高级社的耕种指令,安排组内劳动力进行劳动,并由组内计工员将劳动情况进行记载统计,上报到高级社,经高级社核定后按收成情况直接将劳动报酬分配到每一个社员。高级社不仅将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了高级社的范围,而且农民的个人活动时间和空间也被纳入了高级社的管理范畴之内24。
上表表明,在合作化运动中,乡村社会组织总的发展趋势是“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经济化”,即以各种集体化的“经济组织”在职能和形式上取代或统领乡村社会的各种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随着高级社的建立,村级政权组织的职能被经济合作组织所取代,实现了村社合一。这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可以说,是对中国乡村政治结构一次真正而彻底的改变。为了进一步分析这种改变,我们有必要深入地研究合作化运动中乡村社会的各种权力关系的博奔情况。
如果直接从实证的证据出发,按照我们在上面研究传统乡村社会政治权力关系建立起的分析框架,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人到乡村社会,是合作化运动中主导性力量。
我们已经知道,合作化运动是乡村社会进行规划性变迁的过程,即是国家按照共产党的社会理想及社会目标进行制度安排过程,也是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规划性变迁往往很难依靠其内部的力量来推动和完成,这不仅在于对新的利益机制的强制性保护,而且还包括提供相关的组织原则和操作程序。在新中国之后的乡村社会,这种外力只能是国家权力。事实上,正是国家权力强制性地进入到乡村社会,才有力地推动了乡村社会的合作化。具体来说,国家权力的这种主导性作用主要通过如下的方式得以实现的。
(1)建立完整的地方行政系统,加强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
我们在研究土地改革时期的乡村组织就已经注意到,土地改革时期的农会组织并没有作为农民的政治组织得以保存下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政治组织代表的是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而不能够领导农民进行合作化运动。因此,建立乡村政权和继续加强国家行政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就显得特别重要。对此,中共中央1951年《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和城市的工作任务及干部配备问题给华东局的指示》就明确地指出,“除继续完成土改外,对土改后的农村,应以提高农村生产和提高农民政治觉悟为中心任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