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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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身后放着一个碗,选举时发给每个代表与所选委员相等的豆子,依次各绕一转,愿选谁就在谁身后碗内丢一粒豆子。事实上,作为正副乡长和农协的正副主席的候选人都能当选的,因为他们代表着“政府”的意愿,都是由“人民政府”提名的,而当时“人民政府”的威望是至高无上的。当然,我们从现在的历史档案中,也发现了乡镇长与农协正副主席之间普遍存在的差异:乡农民协会的正副主席特别是委员一般都是本乡本土的人,而正副乡长则大都是上级“人民政府”派下来的非本地人士为多。实际上,正是这种差异,代表了两种权力的不同来源和权力的归属。这就是,在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正副乡(镇)长代表着政府,农民协会是归其领导的“群众组织”。
经过这一系列的政权建设,到1950年9月,共产党领导下的衡山县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政权体制,为开展土地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在这个政权体制中,中共衡山县委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它不仅可以通过设立在区级的党的支部发挥作用,而且直接决定了政府、农会及一切政权组织的活动,并以此为轴心建立了严格的垂直领导结构。在这个体制中,乡镇以上的无论是党的组织还是政府机构或农会组织的,权力来源和权力的范围都有较为严格的区分,其科层制所具有的“命令一服从”特征已非常明显。但是,到了村(行政组)一级,村农民协会或行政组农协小组,按“一切权力归农会”的指导思想,成为了农村唯一的管理机构,承担着政务和村务双重责任:不仅要领导本村的土地改革,而且要承担反霸、清匪、镇压反革命、救济贫民和维持社会秩序(解决民事纠纷)的工作。
历史已经证明,新中国初期建立的这种乡村权力体制,为土地改革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政治保证。1950年7月7日,中共衡山县委主持召开了县第一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在衡山县实行土地改革的决议》。8月,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9月县委派出工作队,在部分乡进行试点,11月至1952年2月,分5批在全县展开。县委和区人民政府派出了大量的土改队,深入农家,访贫问苦,扎根串连,依靠以贫雇农为领导核心的农民协会,普遍召开斗争会,向本地剥削罪恶较大的地主分子进行说理斗争,清算其剥削压迫账,并将其中民愤很大并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送交政府法办。到1952年4月,衡山县农会共对3483名地主分子进行了说理斗争,报请人民政府依法惩处恶霸地主、特务、土匪等反动分子1422名;土改中,全县12。5万农户,划为地主的6800户,半地主式富农314户,富农2292户,小土地出租4756户,中农31403户,贫农59720户,雇农10623户,商贩1226户,手工业740户,其他5230户。共没收、征收封建土地44。82万亩,无地、少地的雇农和贫农每人分得土地1。5…2。5亩,也给地主家庭成员留有部分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使其有条件转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没收地主房屋及封建公房11。11万间,分配给无房、少房的贫苦农民居住,还将没收的大量粮食、衣物、农具、家具等分给农民。农民们分得了土地和农具,有了基本的生产资料,不仅成为了共产党政权的坚定支持者,而且也激发了其巨大的生产热情,农村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1951年至1953年,衡山县粮食连年丰收。1953年稻谷总产1。635亿公斤,比1949年增长17。1%6。
对于岳村来说,农民协会与土地改革的巨大影响,绝不是用简单的数据能表示出来的。对于这个刚从自然村落成为国家基层体系的“建制单位”来说,最为主要的变化就是建构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结构。
其一,由于正式权力组织的建立,在事实上加强了国家与岳村的联系。岳村自从成为“衡山县第7区白沙乡第6行政组”之后,尽管不是国家的行政组织,但已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属于独立的行政区划,这就在事实上成为了国家政权链条中的一环。国家的政策指令等各种权力行为,都靠这种正式组织下达到每个农户,并以此作为筹钱筹粮、各项工作评比的基本单位。这种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公共权力组织,使岳村从一个自然村落的“自然”社区变成了一个国家建制“行政组”的“单位”社区。我们在以后的研究将证明,这种转变,对于岳村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其二,新的具有国家权力背景的地方权威形成。在农协小组及治安委员会和民兵连担任各种职务者,凭借这些组织与国家政权的联系及他们事实上掌握的土地和农具甚至房屋的分配权,迅速将自己与普通的农民区分开来了。这些土生土长的村干部和积极分子,凭借他们与外来行政建立的这些联系,日后都成为各项工作的带头人,也是外部行政关系最基层的承接者和政策推行者。这些在旧秩序激变过程中迅速改变社会地位成为“公家人”的许多事实,又进一步加强了农民与国家政权的亲合力。
其三,由于“阶级”观念的引入,岳村已从过去的族姓和家族这些划分中变成了不同的阶级阵营。经过岳村农民协会组织和土改工作队的认定,岳村有4户划为了地主(李姓2户,杨、周各为1户),有1户划为了富农,有1户划为小土地出租者,贫雇农为62户。这种阶级划分在观念上超越了血缘关系、它不再依据血缘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身份,而是依据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每个人的身份。不同血缘关系的人可以被划分在同一范畴内,相同的血缘关系的人可以被划分在不同范围内。而且,这种阶级阵营的区分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按照这种阶级阵营组织起来的农民组织也不同于血缘组织的结构,“它把家族成员组织在以社会地位而非血缘地位为依据的组织之中”7,极大地抑制了岳村刚发育还没有成熟的族权。
其四,通过行政区划方式,不仅将每一个农民都编人到了新的组织序列之中,而且形成了新的社区边界。由于岳村是一个多姓杂居村,而且长期以来,都与邻近的岳北、新民和建筑等村混合编在保甲体制之中,其社区边界并不明确。而自从建立行政策6组后,这才开始形成了新的明确的社区边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编组活动,不仅仅是一种身份的认定,而且还具有了一定的经济意义。因为,当时岳村划定的地主都比较小,最大的一个地主只有150多亩耕地,也没有多少房产,这样,对没收的地主土地重新分配时,并没有按照大乡范围内进行调整,而是按照居住习惯和耕种习惯在本村内编组进行,大约平均每人分得土地约1。78亩。这样,就有可能因编组不同而占有不同面积和耕种条件的土地。自此之后,岳村的经济边界基本上确定。
当然,我们在理解岳村这一社会变迁的历史过程时,强调了外部性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冲击和改造。毫无疑问,这种以国家权力为最基本表现形式的外部性力量,是当时乡村社会发生变化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因为,在乡村社会进人到这种大转折的时期,内在的变因实际上是相当有限的。没有代表国家权力的外力深入,乡村社会很难运用“农民协会”这类组织解决自身的问题。但是,我们对乡村社会的内在因素也是不应该忽视的。乡村社会的许多传统并不因政府的威权所致,就完全无抵抗地瓦解,传统的族权和绅权及地主阶级的特权在许多地方还是通过各种形式表现了出来。对此,我们可以从中共中央中南局《关于中南区1951年土地改革工作进行状况的分析和1952年土地改革工作方针的报告》所列的事例中得到验证。这个报告指出,1951年中南区农村,“从工作深度来考察,有了几个核心骨干,切实控制了优势的乡村,占20%;组织力量不强,无力抵挡地主反攻或力量平衡的乡村,占50%;仍为地主公开或暗行停止的乡村,占30%。不论哪一类乡,在不同程度上都有以下现象存在:土地分配不公,错划阶级成分,干群系不好,还有漏网地主和漏没收的财产,还不断有地主反攻倒算、夺取农民收获物、逼租逼债事件。”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切实在乡村建立起无数可靠的政治阵地;确定地依靠贫雇农、团结乡村人口90%;建立好乡的农民协会,培养出成分纯洁、斗争坚决、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又为群众所信仰的领导骨干,建立起农协与农民群众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建立在政治信任上,而不只是建立在简单的组织服从关系之上”8。显然,这里所列举的现象和所采取的措施,都反映了在乡村社会传统政治结构变化的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的各种权力关系及所代表的利益在相互博奔中寻求存在和表现的空间。只是,在当时强势国家的强制性进入下,那种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乡村传统就变得无能为力了。
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这种主导作用,在动员乡村力量组织“农民协会”时,并没有使之成为一股独立于国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的意图。因此,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那些已成为了乡村社会权力体制中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的农民协会,却悄然地退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治舞台。1953年春土地改革复查结束后,逐步组建乡村政权机构,各级农民协会的工作逐渐由乡村政权组织所取代,原先的农会骨干,大多转为乡(村)干部。1953年11月,衡山县农民协会停止工作。1954年春,经过普选,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乡农民协会组织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所替代。
中国农会组织的这种状况,使许多西方研究者感到困惑和不解。因为,在他们看来,依靠农民运动而最终夺取了政权的共产党人,没有理由在建立和巩固政权后,将农民协会这种动员和组织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组织形式废弃。亨廷顿就认为,“建立农民协会是一种政治行为,而最经常、最有效地采取这种行动的又是政党因为它需要农民组织的机制来取得农民的支持,并使农民与党牢牢地捆在一起。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几乎每一个强大的政党都与某一个农民组织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种组织当然能给党的领袖们效劳,但也同样也能给农民效劳”9。可事实并非如此共产党最终并没有将这种农民组织形式纳入到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来,而是在完成土地改革后,迅速将其解散,以各种正式的政权组织取而代之。这其中可能有许多的理由和原因。但有一点却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以土地改革为基本目标和任务的农民协会,只能代表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而对于共产党来说,其政治理想和国家现代化目标,绝不是在小农耕种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的。这样,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为实现农民土地愿望而建立起来的农民协会的历史使命也就完成了。
二、合作化运动和乡村组织
如果从具体的历史动因和过程来分析,合作化运动是在共产党人的社会理想和革命主张指引下所进行的制度安排过程。
一般都认为,土地革命和改革虽然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其初步结果是平均分配土地,使耕者有其田,实现了土地农民所有制。但是,土地改革并没有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