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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岳村政治-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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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耄⒖墒沟刂魍ど套时痉较蚍⒄�104。然而,1911年10月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以后,革命党人还来不及对乡村社会进行改造,革命胜利成果就让军阀势力窃为已有,封建土地所有制也得到了较为完整的保留,“所有不同的是大量国有土地(如屯田、垦田、职分田、荒田等)落入地主、官僚、军阀以及富农手中,土地集中更为明显”105。
  许多调查资料表明,民国后期,在中国农村,占乡村户数的5%左右的地主占有40…50%以上的耕地;占乡村户数3…5%的富农占有耕地15…20%5而占乡村户数的90%的贫农、雇农、中农等共仅占有耕地的20…40%106。大体来说,这些数据能反映土地改革前的农村土地占有状况。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使用“户”作为统计单位的表述存在许多缺陷。因为,各阶层的“户”包含的“人口”并不一样,“户”很难精确地体现农村实际的土地占有状况。为了能克服这种缺陷,我们对衡山县和湘潭县的耕地在土地改革的各阶层以“户”与“人口”两种单位土地占有情况进行了对比性统计。
  上表说明,衡山县人口总数6。8%的地主,占土地总面积28。71%,加上由他们控制的族田、学田,为52。91%;而占总人口56。41%的贫雇农,仅占土地总面积8。33%;按人口平均,地主每人13。75亩,富农每人6。99亩,贫雇农每人0。23亩,中农每人1。2亩。这种土地占有状况,决定了民国期间乡村政权的性质只能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只是由于各个时期阶级对比力量有所不同,才表现出政权形式的差异。
  如果更进一步分析,土地的集中,必然加快乡村小农半无产化过程,进一步改变了许多小农与他们的社团以及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这种改变表现在,“一个小农因失去了土地,而使其在村庄社团中的地位下降。因脱离了切身的利害关系,他不会再关心村政府的事务——后者的主要任务是向有地的村民摊征田赋。那些在外佣工的村民,尤其是常年在外的长工,会逐渐与自家的村庄疏远。许多最贫困的贫农,既无力支付庙会的会费,也办不起习惯上的婚丧事。有的只有清一色贫农的宗族,甚至断绝了传统的全族性活动”107。因此,那些因土地集中而获得乡村社会主导性资源的家族或家庭,就有可能形成较强的势力,来对付国家政权的渗透。这正是民国期间,乡村社会在“官僚机构与村庄社团的拉锯战中来回折腾”的主要原因108。
  第二,从乡村索取更多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以满足战争和政治统治的需要。
  一般来说,“皇权政治是靠政治权力运作的,共和政权则是靠军事权力和经济权力运作的。”109然而,在事实上,这种政治权力、军事权力和经济权力是分不开的。特别是民国初期,这种权力的结合变得更加紧密。可以说,在国家政权处于激变时期,任何政治权力都是以军事权力为背景,而军事权力则以经济权力为依托。因此,对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控制,是任何军事集团的主要目标。1912年至1926年,军阀割据,战祸频仍。每一派军阀占领衡山后,即勒令县公署筹集粮饷,稍不如其意者即被免职。1920年,雷家市(今属衡东)厘金局征收厘金银洋10。69万元,全被军阀滥用。1921年,赵恒惕任湖南省省长兼总司令,以“剿匪”为名,强令衡山变卖积谷8550石(每石75公斤),得银洋3万元,悉数“借”去。1924年,县公署提前征收次年的田赋银洋3万元,并增加赋附加7万余元。尔后几年,田赋附加成倍增加。《衡山县地方自治调查实录》记载当时的情况:“历年附加之重,倍菠正供,每项附加,动辄愈万,上致政府无从监督,下则人民莫敢抗议。”110
  从田赋史上来说,田赋从来都是国家税,1928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划分国家收支地方收支标准案》中则将田赋作为地方税划归地方收入,同时制定《整理全国土地计划》,拟将田赋改为按地价的1%征收的地价税。这种财税体制的变革,将地方政府的利益直接与广大的农村联系在一起。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了地方政府和农民利益冲突的裁决者的面目而出现。地方财政以省为主体,县附属于省,省控制了所有划归地方的税源,县没有独立的赋税收入。各县为了维持财政开支,势必自筹财源,主要采取田赋附加的形式向农民加征。因此,为了限制地方财政,中央政府财政部在1928年10月又制定《限制田赋附加八项办法》,但由于中央将多数有利的税项划归已有,地方除田赋之外的合法财源不足,造成中央政府“限制田赋附加的条令,地方政府多置若罔闻,中央也无可奈何”111。1929年,衡山县田赋附加高达28。43万元,其中常年附加1。45万元,临时附加26。98万元。为征收临时附加,县党部、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自治调查委员会、自治筹款处、“挨户团”总局、贫民工厂、图书馆、孔庙维修竞相巧立名目。19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整理地方田赋附加办法》,规定附加连同正供不得超过地价1%;地价未经查报者,附加总额不超过正供为限,但法令如同一纸空文,当年衡山县财政实际收入4。66万元,支出预算37。53万元,亏空部分悉由田赋附加弥补。1939年,湖南始建县级地方财政,省划定衡山地方财政来源为:田赋、契税、普通营业税、印花税分别按45%、60%、20%、30%比例分成;屠宰税、房捐、警捐全部归县。1942年1月,全国财政分国家和县自治两级制。随后,因货币贬值,粮价上涨,田赋改为征实物、“征购”、“征借”等形式,数额逐年扩大湖南省将田赋收入的45%,契税收入的40%划归县。1944年县境沦陷,县府河东、河西两个行署借维持抗日游击队开支之名,征收赋谷14万余石,滥收捐税900余万元。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屡战屡败,军费开支越来越大,苛捐杂税愈来愈多。1946年,国民政府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田赋收入30%划归中央,20%划归省,50%划归县。1948年,衡山征收的正杂捐税达37种,至于田赋、盐税、营业税和契税等正税的附加,以及临时性的摊派,则名目繁多,不胜枚举,每亩田赋8。7市斗,为1941年的3。3倍。
  从农村索取如此多的赋税,主要为了支付战争和强化县内行政。从民国期间衡山县财政收支状况我们可以看出,在此期间,田赋仍然是县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包括地方自治费、公安费、党务费、财务费等项的行政费用则是主要的支出。据查,1929年,衡山县行政管理费支出银洋18。7058万元,占年财政总支出33。73万元的55。44%,其中公安费达10。42万元,占行政费总开支的55。76%。1935年至1942年,行政管理费总支出190。68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48。6%,其中党务费支出4。62万元,占2。42%;行政费支出64。99万元,占34。09%;地方自治费支出27。51万元,占14。42%;公安费支出77。64万元,占40。73%,财务费支出15。92万元,占8。34%。
  上述情况表明,民国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以及国家的职能扩大,国家的财政开支日益增加,在当时工业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只有将农村和农民作为主要的财政来源。为了保证国家在农村的这一基本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需要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于是,在国民政府支持下,许多地方政府对清代以来的旧的财政机关系统进行改革,试图将这一破旧的财政机器现代化。但这些现代官僚化的措施,实际上只不过把旧的包揽商纳入了新的税务机关,把他们任命为领薪的正式官员112,农民交纳税款,仍然要经过粮头、庄头、甲长、村长、区长的手,才到县政府。“这些经手人自然要得些利益,由此农民身上又增加了一层负担。”113因此,县一级政府只有加强乡镇政权的建设,将乡镇纳入到国家的行政体制之中。然而,随着乡镇政权的体制化,又势必增加财政开支,特别是乡镇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于是各种摊派、附加层出不穷。这种恶慢性循环,将国民政府推到了农民的对立面。这也许正是国民政府在解放战争中速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兵役制度的变化,需要国家对乡村加强控制。
  自古以来,特别是近代,湖南各地就多为国家重要兵源之一。而不同的兵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状况。西汉时实行郡县征兵制,三国初期实行募兵制,后改为世兵制,直至魏晋南北朝。唐宋时期,多招募入籍男丁为乡兵。元明时期实行的军户制和清代招募的八旗汉军、绿营兵同属世兵制。清末,军队的组建和兵员的补充实行招募制,所募兵丁就地人绿营服役,终身为业,应募的多是穷苦农民。咸丰三年(1853年),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军,令在籍侍郎曾国藩到长沙协办湖南团练,招募湘勇。曾国藩制定了湘勇募兵的三大规定:由统兵官亲自招募,不假于人;严定选兵标准;必在湖南原籍招募,取保具结。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廷改建新军后,募兵不受地域限制。湘乡是湘军兵员补充的主要地区之一,至咸丰六年(1856年)湘乡县内应募者逾两万。同治四年(1865年)3月,总兵彭楚汉、杨明山等在湘乡、衡山招募5000人。民国成立至抗日战争前,沿袭旧制。大都由军队派员携函来县,在县政府规划定的区域内张榜征招。湘乡历有当兵之习惯,到1932年全县在籍军人约有10万人,因此,县长拒绝再承担招募任务114。
  1933年6月9日,中华民国立法院通过《兵役法》,改募兵为征兵。1937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征兵令》,规定18至45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服兵役义务,其中20至40岁的服常备兵役。常备兵分现役、正役和缓役。现役3年,期满转正役6年,再转缓役至45岁上去。按照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原则,征集现役兵员。国民政府军政部还规定了征兵的平等、平均和平允的“三平原则”,所谓“平等”,即要求在办理兵役时,不问阶级、不论贫富,凡届兵役年龄之男子均须服任兵役之义务:“平均”,即按征兵一定数目,依地方人口壮丁之比例,平均征集:“平允”,即凡届兵役年龄之男子,依兵役法施行细则应予免役缓役者,即免缓其兵役。10月,湖南省政府制订《征集国民兵总抽签办法》,要求组织抽签,以中签先后决定入伍次序。抽签以区乡镇联保为单位,由县政府派员监督执行。1939年国民政府令全国各县成立国民兵团,统一办理征兵业务和壮丁训练,并从这一年开始实行一户一兵的兵员征集。1940年后,按新统计人口数分配征兵任务,确定每年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分四期征集。为适应征兵制,各县设立了兵役科,执掌全县征兵事宜。乡镇保甲将管辖范围内的应征“壮丁”造具名册;根据分配的兵员任务,按年次公开抽签,中签者按签号的先后应征服现役。征兵初期,不少青年深感民族处于危急关头,同仇敌忾,自愿请缨。后由于各级征兵人员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官吏、地主、资本家子弟以各种名义逃避兵役;加之国民党军队克扣军饷、虐待士兵,青年人由积极应征变为抗丁,许多被抓去的新兵设法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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