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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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不是说,这种政教合一高度集权的乡镇行政化体制不存在问题,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乡镇保长身兼数职,大权在握,他们要干什么就干什么,成了大大小小独霸一方的‘土皇帝’”87。
第二,保甲体制发生变化,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了对保甲体制的控制,“保”出现了半行政化趋向。
(1)“保长”的“委派制”。
在乡村建设时期,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乡镇行政官僚化也影响到了“保”这一层面,由于当时的“保长”也必须兼任保国民中心校长及保国民民兵队队长等职,要求“保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之学力者;曾任公务人员,或在教育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曾经训练及格者;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而原来的“保长”基本上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各乡镇长为了推行新政,只得重新任命“保长”。但对保长的任命与县长任命乡镇长不同,要考虑到人员的“属地原则”,基本上都是本地或附近符合条件者,很少有外来者充任的。而且,开始建立“保办事处”。1941年衡山县扩充乡镇公所组织,全县设28个乡(镇),按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状况及所辖保甲多寡,定甲等乡(镇)14个,乙等乡(镇)10个,丙等乡4个。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镇)长1至2人,下设民政、财政、警卫、文化4股。其人员配备为甲等乡(镇)13人,乙、丙等乡(镇)10人。同时,保办公处也按上述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等,分别设保长、副保长各1名,干事2至4名。当时衡山全县保长、副保长、干事共达1700多人。岳村当时与涓水等村合为一保,除保长外还有副保长1人,干事3人。其中,保长和副保长均由乡政府委任,干事由保长呈报乡长备案。这样,保长虽然还是“本地人”,但大都由乡镇长采取委派任命方式产生,其职权和权威来源于国家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官僚化的乡镇长。
衡山的这种“保长”任命制;直延续到了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1946年,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国民政府重提地方自治。因此,衡山等地开始将保甲长的委派制改为选举制。当年,衡山县将28个乡缩编为14乡、2镇,348保,3417甲,其中有80%在这一年召开了保民代表会议。根据当时法令规定,保民大会应由本保每户推出一人组织之,其职权主要有:决议本保保甲规约;决议本保与他保间的相互之公约;决议本保人工征募事项;决议保长交议及本保内公民5人以上提议事项;选举或罢免保长、副保长;选举或罢免乡镇民代表会代表;听取保办公处工作报告及向保办公处提出询问事项等等。我们从当年进行保长选举档案发现,这些选举基本上还是按照每户一代表的方式进行的。湘乡县志也称,1946年湘乡县乡镇保甲长由委派制改为选举制,“分别乡镇代表会和保民和户主会选举产生。但多数为地主豪绅及国民党、三青团骨干所把持。三十七年九月国民政府以正值‘戡乱’时期停止乡镇长民选”88。
(2)“保”由无供给改为半供给制。
白崇禧1939年在给蒋介石的密电中称,“保甲长职务,责重事繁,暨无薪给又无地位,为公不能挂名受罚,往往有过无功,社会有志人士,都而不为,结果任保甲长者,类皆地痞流氓及昏庸老朽之流,出而塞责,成事不足,为害有余”。他们“藉口保甲经费,向民众暗中私行摊派,予取予求,人民负担之重,每超过赋税数百”。而“乡镇人员为推行一切基于,既责成其推行政令,又严禁向民众需索,自应给以最低生活及办公费用,以资养廉”。因此,决定每乡镇月六十余元,保十余元89。
当时衡山的情况较为复杂。衡山县1943年制定的《保办公处暂行组织规程》规定,保办公处设保长兼民政干事1人;副保长兼交际员1人;经济于事兼户籍1人;校长兼文化干事1人(无给职);保队副兼情报组长1人(保内甲长兼情报员);保丁1人;情报传达兵1人。其中,每月薪食是,保长,二石五;副保长兼交际员二石五;经济干事兼户籍二石;校长兼文化(无给职);保队副兼情报组长(保内甲长兼情报员)二石;保丁一石五;情报传达兵一石五。从县财政体制来看,此时的保务费用与乡镇行政费用放在一起的,称之为“自治费用”。也就是说,这些开支都是无论他们从哪里收取的,都属于国家的财政开支了,也就是“皇粮”。而且保公所还有另一种收入的渠道,利用原来“保”有的公田。但无论哪种情况,并不影响他们直接从农民手中收取各种摊派。据岳村的杨姓老人回忆,当时他们家(自耕农)每年交的各项费要比税多得多,而许多费实际上是由乡镇保收取的。
(3)保甲的职责更加“国家化”。
到了40年代以后,特别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保甲的社区功能进一步弱化,筹粮和征兵成了保甲主要的职责。据有关档案资料表明,衡山县第7保在1946年召开了两次会议。一次是为筹备军粮,保民大会决定,“主席报告,本县驻军云集,军粮万急,本乡所令每保筹足以应日急。决议:成立临时军粮筹集委员会,由保内保长等7人组成;以属地粮亩计算每亩暂筹谷公斗壹斗;迷信公产全部扣留;军粮支付由保队公处通知筹保会照发,并须取得保长收据存查。”可是,不久军粮临时筹集委员会又决定,“本会原依本保第三次保民会议议案每亩粮暂认筹驻军粮市斗谷壹斗。兹以开支浩繁,人不够出,参照数保情形,”每亩增筹军粮谷壹斗“。另一次是”召开征兵会议,仰各甲长届时参加,毋得藉故缺席和该甲二十足岁男子仰于开会日抽签(每甲筹措伙食费一千元人代为筹办伙食)并乡公所派员监签以维秩序合行令仰遵照为要“。
(4)国民党加强了对保甲组织的控制。
1938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连坐注意要点》称:联保以户为单位,由各户户长联合甲内毗邻各户户长,或由各户户长联合乡镇内各户户长,至少五户,共具联保连坐切结。联保切结文内要有“同保各户,绝无作汉奸间谋盗匪,及扰乱地方等情事,并随时共负防范搜查之责”90。不仅如此,国民党组织也开始往保甲体制中延伸。国民党内政部和中央组织部在1940年致国民精神总动员总会的《动用保甲组织防止异党活动办法》这一极机密函中要求,保甲内应尽量发展本党组织,保甲长除依非常时期保甲长选用办法选用外,应以本党党员充任为原则,未入党者,设法介绍其入党(国民学校校长同);保甲长就职时应举行宣誓,适用宣誓条例内自治职员誓词;每月保民大会,应切实讲解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精神之改造第五项所列各款,并由国民精神总动员总会编印关于上项之通俗小册子;特殊地带,如陕北等地保甲长必须以党员充任,并负责侦查异党活动,随时分报上级党政机关核办;中央调查统计局各地之情报网或特工人员,应与当地保甲长之忠实同志设法取得密切联系;上级党政机关,对于保甲长之思想行动,应注意考查,如发现有错误者,应立予纠正或惩办91。国民党衡山组织根据这种精神,从1945年以后大力发展党员和三青团员,扩充组织,至1948年实行党团统一时,全县共有5500多国民党员,在全县共设了8个指导区,28个区党部,206个区分部,全县348个保1700多名执事人员(保长、副保长、干事)有70%是国民党党员,其中,348名保长的95%以上是国民党党员,3417名甲长有国民党员1500多人为44%92。
第三,传统绅权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与基层政权合二为一的趋势。
对于民国时期的绅权和绅士,目前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杜赞奇的观点,即地方军事化和现代国家政权的官僚化,来自外界的压力,迫使原来内生的保护型村庄领袖退出了领导地位,而一些恶霸、地痞具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地方强人勾结外来的人员出任乡村领导,他们将大量的赋税以及摊派强加于农民身上,于是出现了政权内卷化问题。有学者用更形象的话语表述为,民国时,“绅士不愿意当保长,这份头衔便推到农民以及绅士和农民之间的人物身上,这些介于农民和绅士之间的人物:可以是比较清正的小学教师,也可以是专爱打听是非脱离农作的闲人,也可以是做小本买卖的行脚商人。”而绅士为什么不愿意当保长呢?胡庆均在云南的调查结论是“这种职务与绅士的身份不合!”93。
但是,根据我们对湖南特别是衡山的调查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或者说,情况远比这种说法复杂。这种复杂性,有两个方面,其一,保护型村庄领袖是否真的退出了领导地位,他们又到哪里去了?其二,到底是些什么人担任保长这一职务。
从表面上来看,民国以来的确存在地方绅士退出乡村社会的过程。但是,这种退出不是简单离开政治舞台,而是在谋求更高职位、更大范围的权力空间。事实上,自科举制废除之后,特别是随着回避制度也被“地方自治”所取代,地方精英进入政治的路径相应改变,乡绅阶层分享地方政权的条件成熟。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再也不满足过去那种乡绅的地位了。直接参与地方政治,成为主流力量成了地方士绅的政治需求。随着地方势力的不断增强,在本省内甚至在本地区内任命地方官吏作为一种制度肯定了下来。如前所述,民国期间,衡山县知县或县长变换频繁任期较晚清要短,而且本地人士开始主政94。这些主持一方县政的本地人一方面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