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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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清顺治实录》卷30。
143《清顺治实录》卷112。
144“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士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见《明史》卷78《食货二》)
145参见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90页。
146见康熙朝《东华录》,康熙51年2月己亥。
147《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148《衡阳市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0页。
149《湘乡县志》,湖南出版社1993年,第480页。
150《湘潭县志》,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576页。
151《长沙县志》,三联书店1995年,第504页。
152《醴陵县志》,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482页。
153对此,有学者并不赞同。他们认为,清代通过推行里甲制度等均田均役行政性配制性措施,“终究不能解决土地流转与人口流动等因素的迅速变化问题,均田均投或行之效果有限,或徒俱虚名。清政府又推行顺庄法,即要求以人户现居村庄为编查依据,散落各地(不同里甲)的田亩,一概归于其户主名下,登册纳粮,但大体亦面临同样的问题。”(王日根:《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系统论纲》,载《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54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59页。
155各县志都记载了许多地方士绅抵抗地方官吏违反赋税制度搜刮民财的事例。其中以瞪陵的程亮书、匡光文、刘云辉等人的事例为典型。可参见《醴陵县志》,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483、912…913页。
156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8页。
157转引自罗荣渠:《现代化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
158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159王业键:《中华帝国的土地税》,引自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160参见杨阳:《王权的图腾化:政教合一与中国社会》刘泽华序,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61《春秋繁露。基义》。
162《春秋繁露。顺命》。
163《大藏札记。卫将军文子》。
164《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165《汉书。董仲舒传》
166梁治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
167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168'德'卡尔。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169江畅、戴茂堂:《西方价值观念与当代中国》,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3页。
17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职启21,考8954。
171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172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173参见'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174 '英'英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2…83页。
175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176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交通不便,县级以下的乡村自治力量得到适当的发挥,“中国民主的幼苗还得从这里面去追寻”。(胡庆均:《从保长到乡约》,载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145页。)
177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178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页。
179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75页。
180梁启超:《中国人之缺点》,《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788页。
181'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18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四9年版,第20页。
183'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9页。他认为,科举制度的废除是一个“新旧中国的分水岭,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
184许纪霖、陈达凯:《中国现代化史》,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17页。
185张呜:《乡土心路八十年》,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9页。
186'美1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4页。
187参见赵辰昕:《乡政府管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188湘乡县志称,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12月,县内成立选举事务调查所,随后成立湘乡县自治筹办公所(上、中、下3里设分所),宣统二年(1910年),3里团防局长兼自治分董及士绅百人上书湖南省咨议局,请将征收漕粮项下原办公益所捐帮价划归地方自治经费。但在民国元年(1912年)2月才召开第一次地方自治临时议事会。(参;见《湘乡县志》,湖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615页。)
i乾隆《大清会典》卷9,户口。
第二章社会激变时期的乡村秩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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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
民国期间,无论是军阀专制,还是农民运动以及国民政府统治,总的特征是城市政治强制性地进入乡村社会,强人和暴力是社会秩序的主导性力量。这一期间,地方改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显著的就是行政权力从县级下沉到乡镇级,乡镇从自治单位成为了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一、辛亥革命后的乡村政治
长期以来,对辛亥革命的评价多限于国家政治层面,一般均从推翻腐败无能的封建清王朝这个角度来阐述其意义和影响,很少有研究者考察过辛亥革命给乡村社会带来的政治后果。事实上,辛亥革命加速了中国社会旧秩序的崩溃和旧结构的分化1,而且这种崩溃和分化是全面的,它不仅包括了皇权政治的改变,同样包含了乡村政治的变化。
如果将1911年辛亥革命到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作为一个特定的时间段,来分析辛亥革命对乡村社会权力关系及政治结构的影响,我们会发现:
第一,皇权被“民权”所取代,封建宗法性质的保甲制度在文本制度上被否定,国家推行具有西方资本主义政治色彩的“地方自治”。但由于封建土地制度并没有改变,这种“地方自治”在事实上沦落为了地主阶级专制。
辛亥革命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受到破坏,被统治者对政权的认同和自愿服从的程度下降。特别是革命胜利成果波袁世凯所窃取,民国政府被北洋军阀所掌握这一历史事实。使国家权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社会各个领域都表现出了深刻的危机。对于乡村社会来说,这种危机最为突出的就是与皇权相联系的保甲体制受到了冲击并逐渐失去了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实际上,这种冲击在1908年就开始发生了。清朝皇帝颁布的城乡自治法令尽管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但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性的规范观念却已在影响甚至制约着人们后来的选择。辛亥革命的领导者孙中山就表示,在兵事完结之后,把全国一千六百多县划开,将地方上的情形让本地人民自己去治理。袁世凯为了巩因自己的统治地位,也不得不于1914年12月颁布了《自治条例》。1915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了《户口编查规则》,规定县下编置区,区内住户编牌保。随着各地筹办“地方自治”活动的开展,北京政府也于1919年9月颁布《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又再一次公布《乡自治制》等规则,将县以下组织一律变为市、乡,并规定,市乡均为具有法人性质的自治团体,其自治权主要为办理本地方的教育、卫生、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慈善等事务,且按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模式设计了由选举产生的议决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所有这些法令和法规,尽管在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但都从文本制度上否定了宗法性质的保甲体制的合法性。
有学者已从山西、云南、浙江以及河北定县等地区,找到了民国初年推行“地方自治”,废除保甲体制而实行“村本政治”的闾邻制的许多证据2。从我们对湖南五县考察的情况来看,湘潭县、湘乡县和醴陵县都有推行“地方自治”的历史记载,只是,这些县推行自治的层面仅限于县以下的“区”“乡”,并没有触及区乡以下组织体系,保甲编制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保存了下来。民国元年(1912年),为按湖南省军政府要求推行地方自治,湘乡县议事会咨请县知事立案,呈请都督备案,在上、中、下三里均设立镇乡联合会,设会长和副会长,镇乡建自治筹办所,设议事会和董事会,乡、都议事会分别选举乡董和都董,镇乡设警察署(署长由县行政厅任命)、团练局(由团练专员任之)、息争所(初级法院的辅助机关),都以下设自治区。第二年城镇乡议、董事会,各自治所奉命解散。民国5年(1916年)各里复设镇乡联合会,其下,都设都总,区设区总,庙设庙总,牌设牌头。县议会不仅拨给了地方自治会经费,还议决确定,“镇乡地方公团,团总系地方法人”3。湘潭县,“民国初兴,推行地方自治。县以下置自治区,行政机关叫区自治局,后改称区自治公所,无定员。民国4年,改区自治公所为区务委员会,设委员7…9人。区下设保,保有保董。保下设甲,甲有甲长”4。醴陵县在1910年就设立了15个自治区并设立了董事会,民国元年(1912年)各区设董事会和议事会,并于1913年解散。1916年又恢复了区董设置5。衡山县的县政资料虽然有在民国元年(1912年)设立了县议会(第二年即解散)和在县城设警察所的记载,但我们却没有发现在县以下推行“地方自治”的相关资料。事实上,衡山县不仅在1932年前“基层机构沿袭清制”,就连县级政府在1926年前仍按清制称为公署,除将知县改称知事,改户设科之外,别无它变,仍由知事总揽全权6。也就说,民国初年的自治法令在衡山县仅限于“文本制度”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