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村政治-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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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宗族利益,光宗耀祖。《山霞李氏六修族谱》的家训六要就是,“正伦纪”、“安本分”、“务正业”、“扫祖英”、“恤族难”、“持公道”58。家规六戒则规定,“戒出子为僧”、“戒擅醮生妻”、“戒莫入匪类”、“戒同姓婚娶”、“戒凌磨媳妇”、“戒灭人祖坟”。其中第三戒“戒莫入匪类”就称,“不畏国法”者,就会成为“上辱祖宗、下玷儿孙”的匪类59。岳北地区的宗族谱记载的族规,最为突出的是对“孝道”和“妇道”的规定。“祖茔不许子孙侵犯”、“妇人不得二嫁”、“妇人不准入祠”、“妇人不准界人族纷”等等有着妇女必须遵循“三从四德”的规定常见于族谱。而且这些规定具有封建强制性,《贯塘胡杨五修族谱》云:“倘族内有媳骑翁头、孙骑祖头、卑幼侵犯尊长,许呜族长立押本人改扦别处仍听处罚,如有不遵,呜官究治。”60也就是说,“一旦有逾越族规族法的行为,就会受到来自族长为代表的宗族势力的惩戒。这种惩戒往往相当严厉,甚至可以处死家族成员。由于族规族法有利于限定人身自由,维系乡村统治权威秩序,往往也会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如根据族规族法处死家族成员的人可不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即使国家法律有‘杀人偿命’之类的规定”61。岳北地区现在还流传在清时一妇人因丈夫死后与一和尚偷欢让族人活活烧死的故事。
词堂也称之为宗祠,岳北地区多称为家庙,是族权实现的空间。明代以前,法令上只允许贵族品官设立祠堂,追祭祖先。明嘉靖年间,礼部尚书夏言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庙疏》“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诏天下臣工立家庙”,明世宗准议之后,庶民联宗立庙、敬宗收族就兴盛起来,而过去民间祠堂也由此从家祠进而为宗祠了62。《山霞李代六修族谱》称,“族之有宗庙,犹国之有社稷也,社稳固,则海宇得乐升平,宗庙修则孙子得明孝”63。从这种意义来说,宗庙的建立,表明了人们宗族观念的行为模式进一步系统化和规范化。岳北等地的祠堂大都修建于清朝中期,其中山霞李氏“建洞白市百余载,历设经管以司祠事”64。这些宗祠规模大小不一,其中曾作为岳北农工会会址的刘捷三公祠,为三开三进的宫殿式建筑,建筑面积近400平方米,有房二十多间,门楼设有戏台,正堂设有龛室用来供奉祖先神主,并设有大厅以集聚族众行礼议事,两厢则设置族学,以供族家子弟读书习字。岳北地区的祠堂,一般有四个功能,即祭祀祖先,在祠堂的完室里立有神主位牌,上书祖先名讳、生卒年月,每于春秋择吉日65,由族长率领入构设祭。宗族聚会,处理族中重要事务和执行族规。宗族的执事机构,接待来往宾朋以及同宗,管理族田、族产等公共事务。设立族学,是族家子弟的教育场所。词堂的这些功能都与族权相关。族权的实现也需要活动的空间,词堂就是族权得以实现的重要空间。这种空间首先是物理性的,是人们从事权力行为的活动场所,无论是作为祭祖和族学的场地,还是作为执行家法和族人会集的场所,都体现了族权的真实存在。没有这种物理性空间,公共行为和公共决策都要受到影响和制约66。另一方面,祠堂又是族权的精神空间,因而它是一种权威的载体,是族权象征性的建筑物,是族人的根底所在。由于祠堂具有这种精神上的象征性作用,族权才变得具体而有质感。
族田是族权的经济基础,是宗族存在的经济手段。白果等地的族田一般分为义田、学田、祭田、族坟等几种类型。“义田以给子孙之贫不能婚葬者”,使其“日有食,岁有衣、婚娶凶葬皆有赡”。“学田以资读书之灯油”,祭田的收入则用于祠堂的修葺,家谱的增订,祭祀时的牺牲、祭品、用具、宴席等开支。族坟则是埋葬族人之地。67《贯塘胡杨五修族诺》称,“茔田宜世守,倘万不得已而出卖接员不许售之异姓。即与疏房,先须尽问亲支。”“不问亲支即重价,接员不许管业田,给亲支平价收回,如恃强不遵家规者,合族公处。”68岳村的山霞李族谱称,其祖汉京公在朝字二十六区捐祭田三十亩,“租息收入,均赡族众”69;杨氏族谱称,其公祠设有祭田五十亩,其租息收入,以祭先祖,并设有理财管理这些族田。这些族田虽然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为基础,但并不归某一地主所有,而是一种族人共有制。这种共有制的法律意义是,族人对族田拥有不可分割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并不是每一个族人都能平等地行使的,它总是由宗族组织掌握着,是由宗族的少数头面人物控制的经济资源。正是由于有了这种经济资源,宗族组织及族长通过对其用途和收益的控制,使族权的影响力就变得具体而持久。
族谱是族权的表象。岳村地区的族谱又称为宗谱。《衡山白果周氏六修族谱》记载的同治六年四修族谱源流序称,“家之有族谱,犹国之有史。而诺与史有不同,史只记其生平之行事,谱则源流必晰,生没葬向必详,间有事迹可记,则别为传序赞”70。它一般记载了本宗族的起源,演变过程,全族的户口、婚配,族产族田的数量和地点,以及家训家法和族规,先贤语录、祖宗格言及宗族之中值得纪念之事等。比如岳村的杨氏《贯塘胡杨五修族谱》,分为四个部分,即宗族起源、宗族大事记、宗祠和宗产记载、族规(包括义田和学田规则)、全族的户口。其声称,“谱明宗支,辨长幼,别亲疏”,“以记家训,明事理”71。事实上,族谱是一种权力性很强的符号,它虽然类似于花名册,但实际上是族人相互联系的纽带之一。特别是,族谱所记载的有关本族人员的“符号”,对所有的族人来说,本身就意味着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而限制或剥夺这种权利,则是宗族组织和族长们的权力。
历史学家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族权大致形成于明代后期,在清代时则进一步强化。且与西欧封建社会宗法组织与皇权相对抗有所不同的是72,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这种族权从来都是依附于皇权,甚至可以说,是皇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特别是到清代,它最终与封建政权配合,起到了基层政权的作用73。事实上,从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推行保甲制度后,代表族权的宗族组织与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了,宗族组织成为了国家实施乡村自治的基础所在。
第一,家庭是保甲制度生成的基础,宗族组织是保甲组织发挥作用的前提。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家庭是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单位,同时又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单位。这样的家庭具有两个典型的特征,即父权至上和家庭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而且正是这种父权主义和家庭主义,是乡村社会的家庭向家族和宗族发展的决定性基础。事实上,家族只不过是扩大的家庭,宗族则是制度化的血缘关系。
中国的家族制度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春秋以前的宗法式家族制度,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的家族制度,宋以后的近代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族制度。这三个阶段,实际上与代表皇权的乡里制度的演变过程相联系的74。这种联系不只是时间上的一致性,更主要的是,家族制度本身就是乡里制度的组成部分,保甲制度最基本的单位的“户”是家的组合,家庭制是保甲制度的基础。林耀华曾分析道,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家庭是最小的单位,“家有家长,积若干家而成户,户有户长,积若干户而成支,支有支长,积若干支而成房,房有房长,积若干房而成族,族有族长。下上而推,有条不紊。家是经济单位,户是政治社交单位,支是宗教祭祀的单位,族房长即祠堂会,是乃经济、政治、社交、宗教等综合单位”75。也就是说,作为保甲组织最基本单位的“户”,实际上是家的组合,保甲制度的基础是家庭制。当然,“户”在清代编户齐民的过程中,不只是一个政治社交单位,它最主要的是一个经济单位。对此,费孝通先生曾从经济共同体和“基本的地域性群体”进行过界定76。有学者则从赋税制度角度指出,“户”在图甲编制中,“不再是一个家庭的登记单位,而变成一定的土地和纳税额的登记单位;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或家庭,则以纳税责任人的身份使用这个在图甲系统中的‘户头’。”尽管“政府册籍里的‘户’直接登记的是土地或税粮,但社会成员仍然得由这个户籍系统来稽查”77。特别是,在清代,湖南等地时兴“大家庭”,一般都三、四代同堂,如果是“五代同堂”,经当地衙署上报后,还可以得到朝廷“褒扬”。衡山明代至清,县内的家庭结构以中等家庭为主,明永乐十年(1412年),全县户平均7。64人,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增至8。17人,少数官绅、富户多至数十人78。湘潭光绪十三年(1887年),户平均7。77人,其中50人以上的大家庭3384户,占总户数的3。2%79。湘乡在嘉庆二十年(1815年)实有91690户,583206人,户平均人数为6。36人。同治十年(1871年)全县85131户,637289人,户平均人数为7。49人80。长沙,据清嘉庆《长沙县志》记载,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长沙县户平均人口为7。4人。光绪初,全县户平均人口竟达8。7人。四代和五代组成的“扩大家庭”,几乎占全县总户数的75%以上81。醴陵清康熙五十五(1717年)到同治九年(1863年),有五代或五代以上的同堂大家庭132户82。这些大家庭多有一定的产业,靠封建伦理相维系,实行家长统治,家庭成员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而且,我们在对五县许多族谱的分析后发现,在清代,在进行保、甲两级编制时通常采取了宗亲与自然村聚落或地理区划相结合的标准。湖南等地大量的单姓村往往就是同族甚至同房宗亲的生活聚集地,这些村的保甲组织基本上按照宗亲相近的原则进行编制。就是在那些多姓杂住的村,在编制联保时,一般也会考虑宗亲关系,将那些血缘相近的人编在同甲同保。杜赞奇根据对华北农村的研究得的结论也证明了这一观点,他发现,保甲或里甲的划分与设想中的十进位制并不完全符合,而且到了清末,“牌”、“十家”等划分渐渐以宗族为基础。具体表现为:一牌不一定非得10户组成;牌中往往包括居住并不相邻但却同属一族的人家83。也就是说,虽然宗族组织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亲的组合,但其地缘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宗族组织的地缘性,就决定它在许多场合与保甲组织交叉甚至重合。而且,在职能方面,宗族组织与保甲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教化族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可见,正是宗族组织与保甲组织的这种同构性,使宗族组织成为了保甲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之一。
对此,清雍正年间江西巡抚陈宏谋对如何利用宗族组织有过很精辟的论述,他说,“临以祖宗,教其子孙,其势甚近,其情较切,加法堂之威刑,官衙之劝戒,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实效”,“以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之子弟,名分即有一定,休戚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