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基础科学电子书 >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 >

第33章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33章

小说: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五、文化教育权利立法

    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有73件。(一)

    受教育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

 216

    412《中国的人权状况》

    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19条)。

    (二)

    受义务教育权义务教育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推迟到七岁入学(第5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10条)。

    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第15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第12条)。

    (三)

    受成人教育权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规定,大力发展以岗位培训为中心的成人教育。对已经走上各种岗位,以及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或重新就业的工人、农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于已经走上岗位而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对在职而没有达到岗位要求的中等或高等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文化和专业教育;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进行继续教育,以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第51项)。

    (四)

    受扫盲教育权

 217

    《中国的人权状况》512

    国务院发布的扫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2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三千个汉字(第7条)。

    (五)

    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47条)。

    国家大力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0条)。

    (六)

    文化活动自由权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国家发展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22条)。

    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分别设立了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特别保护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人权利立法

    中国十分重视妇女、儿童、青少年和老人的权利保障,有关这方面的特别保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约40多件,地方性法规达80多件。(一)

    妇女权利

 218

    61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禁止虐待妇女。母亲受国家保护。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8条、第49条)。法律还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代表和领导工作人员中,妇女依法占适当比例。宪法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49条)。依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女工有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第8条)。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第11条)。国家还发布了有关妇女卫生和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规定,保障妇女身体健康。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103条)。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第4条)。

    (二)

    儿童权利宪法规定:儿童受特别保护,禁止虐待儿童(第49条)。

    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还发布了有关防治小儿麻痹、天花、白喉、结核等疾病的专门规定,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并提倡母乳喂养、定期体检等。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对儿童人身安全的保障,除婚

 219

    《中国的人权状况》712

    姻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外,有30个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做了具体规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4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10条)。

    (三)

    青少年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1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19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2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23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

    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侮辱,不体罚。刑法规定:对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的、拐骗未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都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46条)。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思想、文化素质。 对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身

 220

    812《中国的人权状况》

    心健康,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依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年满16周岁是被招用为工人的必备条件。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国务院和劳动主管部门还专门发出了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四)

    老人权利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第49条)。

    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49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劳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保障离、退休老人在晚年有愉快而有保障的生活条件。集体企业对无依靠的老人,要开办敬老院。对农村没有依靠的老年人要实行五保。老年人的婚姻家庭自由权利,受到婚姻法的保障。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不得滋扰、妨害再婚老人的家庭生活。

    七、少数民族权利立法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立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160余件。

 221

    《中国的人权状况》912

    (一)

    民族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4条)。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一样平等地享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为便于各少数民族都能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选举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宪法第113条、选举法第15条)。

    (二)

    区域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第4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

    (三)

    政治权利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222

    022《中国的人权状况》

    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宪法第113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

    (四)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