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7。3。31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7。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X(〗S〖〗K·A〖SX)〗(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深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系统供电
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高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10。2屋内布线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0。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杨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特级保护对象
D。1。1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一级保护对象
D。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广播、电视楼的演插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楼案室。
D。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D。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二级保护对象
D。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广播、电视、电信娄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间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D。3。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