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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国际经济法07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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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限于符合双边协定或双方经贸关系的重要项目,在通常情况下,贷款国有关机构还将按协议对借款国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国际贷款。其贷款人不仅限于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集团);而且包括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这种贷款也是一种非商业性优惠贷款,基本特征:(1)贷款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例如世界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基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由其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的公私企业。(2)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贷款。(3)贷款的条件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4)贷款通常为中长期贷款,期限较长,贷款期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5)贷款大多为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开发性项目,非项目性贷款通常为配套性使用,这与商业银行贷款也有很大的不同。(6)对贷款用途有严格限制,不仅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贷款目的和贷款用途,而且贷款方也对贷款人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其宗旨之一是通过发放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仅限于成员国政府机构,不对私人企业组织贷款。特别提款权(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成员国在基金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可偿付政府间结算逆差。还可以用以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或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等。
  (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它是国际贷款的最典型形式,并在国际性贷款总量中占有主要的比重,其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业务,其贷款利率多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由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简便,较之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容易获得,其资金使用并不附带商业条款以外的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其贷款条件又依据市场原则随行就市,这对于经济效益良好而又短缺资金的借款人来说无疑是最为可靠有效的融资来源。基本特征:(1)借款人和贷款人除须为不同国家当事人外,原则上不受特定身份限制。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贷款人是具有贷款业务或商业银行业务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人为各类主体,而某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则基于外债管理政策的考虑,对于本国借款人的资格设有一定了如限制。(2)利息率通常以国际金融市场利率为基础。(3)贷款主要为定期贷款和中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通常为1年至10年。(4)贷款用途不受特定范围限制,但贷款人基于贷款偿还安全原则、贷款协议合法原则和不违反贷款人经营能力原则往往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载入贷款用途条款,该协议经当事人协商签署后,按约履行。(5)贷款原则上受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国家国内法支配(通常为贷款人所在国)及司法管辖,也要考虑国际惯例,贷款协议通常有法律适用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这与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所不同。
  (四)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按照组织放贷方式,分为单独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三种。单独贷款是指由某一家商业银行独立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其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单独组织安排。联合贷款是指在不超过法律限制的条件下,由几家国际商业银行共同作为贷款人联合向借款人协议提供的国际贷款。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银团贷款是指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依据同样的贷款条件并使用共同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一家共同的代理行管理的贷款。银团贷款是目前国际贷款融资中最为典型、最有代表性的方式;它不仅包含了国际商业贷款关系中的一切基本要素,而且体现了分散贷款风险和提高筹资效率的市场要求,因而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实践中有日益普遍化的趋向。
  在银团贷款中,若涉及不同国家的贷款人或借款人称国际商业银团贷款。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贷款金额大,参与的银行多。各国银行法很少允许一家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lO%。所以,国际银团贷款既可以使借款人获得数额巨大的借款,又使银行不至于承担太大风险和违反法律规定。第二,贷款期限长。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第三,贷款风险由各贷款银行分担。尽管银团贷款是一个整体,但各贷款行彼此义务分开,不是连带的,即贷款行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第四,特殊的浮动利率结构。国际银团贷款的贷款期被划分为若干利息期。每一段利息期是一个固定利率,但各利息期之间的利率有差异,从整个贷款期来看,利率是浮动的。
  (五)国际项目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又称国际项目贷款,是指向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特征:第一,政府提供间接保证是项目融资的本质特征。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入稳定,但也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没有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第二,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的资产和实力。第三,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也有许多项目融资合同甚至约定项目贷款人无追索权。第四,风险分担。为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需要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第五,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四、国际贷款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一项国际贷款涉及许多法律文件,最重要的是国际贷款协议和国际贷款担保协议。从实践来看,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尤其体现了国际贷款的典型要求,由其所概括的内容不仅有惯例化之趋势,而且对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协议和债券发行法律文件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国际贷款协议依种类不同内容也有所差异,但是它们具备一些共同性条款。这些共同性条款包括:
  (一)陈述和保证
  在该条款中,借款人须对贷款人据以决定贷款和签约所涉及借款人的重要法律事实、财务事实和经营事实加以说明和承诺,并须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失实,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合同法责任。借款人说明的重要情况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法律事项的说明,目的是使贷款人确信借贷交易的效力在法律上不会遇到来自借款人方面的阻碍;另一方面是有关借款人财务和商务状况所作的说明,为的是便贷款人确信借款人有良好的资信和还款能力。
  (二)先冼条件
  国际贷款协议的贷款人一般都不是协议一签订就承担提供贷款的义务,而是要等协议规定的一些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时,才承担或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协议中通常设定一些限定贷款协议生效以及限定借款人可以提款的前提条件,即所谓先决条件。先受条件可分为总括先决条件和每笔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总括先决条件主要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协议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内容主要是对借款人在协议中作出说明的各种法律事项给予证明。每笔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主要内容是关于借款人未发生各类不利变化的说明,例如未曾发生或现不存在违约事件,不存在使借款人履行借贷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的情况等。
  (三)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是国际融资中普遍采用的一系列旨在限制借款人行为的共同条款的总称。借款人在该条款中须承诺于贷款清偿完毕之前将承担一系列义务。约定事项主要包括消极担保条款、平等位次条款、财务约定条款、贷款用途条款、反对处置资产条款和保持主体同一条款等。消极担保条款要求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还本付息前,不在其资产及收入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平等位次条款要求借款人保证任何时候均须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处于平等的位次。
  (四)违约事件及救济方法
  国际贷款的违约事件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类。实际违约包括下列情况:(1)借款人到期不支付或不如数支付贷款的本金、利息或有关费用。其救济是往往导致贷款人解除借款协议,宣告贷款加速到期。(2)借款人违厦在协议中所作的说明与保证,例如其说明与保证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其救济是贷款人依情况,可按先决条件条款的规定,暂时中止发放贷款,直到说明与事实相符。也可解除借贷协议,宣告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3)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贷款人可采取中止或撤销贷款的提供,宣告贷款加速到期,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等救济方法。(4)借款人没有履行借款协议为其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先期违约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借贷协议大多把借款人破产,借款人承认无力清偿,借款人把财产让与债权人,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判决而被扣押或可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规定为构成借款人清偿能力的丧失。(2)借款人公司被征用或被国有化。由于在被征用或国有化的情况下。借款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因而将影响其到期还款,故作为预期违约加以规定。(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凭借这一条款,在贷款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发生的情况对借款人的状况有重大不利从而将导致其实际违约时,就可以按违约对待。(4)借款人的交叉违约,指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者借款人可以或巳经被其他债权人宣告贷款加速到期,则将视为对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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