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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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
经四五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疱胗起。
经六七日,发落。
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
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胁、胸前变动。
或安在湿地、用荐席裹角埋瘗其尸,卒难变动。更详月头月尾,按春秋节气定之。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
经三四日,皮肉渐坏,尸胀,蛆出,口、鼻汁流,头发渐落。
盛寒五日,如盛热一日时,半月如盛热三四日时。
春秋气候和平,两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
○又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
十一、洗罨
宜多备糟、醋。○衬尸纸惟有藤连纸、白抄纸可用。若竹纸,见盐、醋多烂,恐侵损尸体。
尸于平稳光明地上,先干检一遍。用水冲洗,次挼皂角洗涤尸垢腻,又以水冲荡洁净。
洗时下用门扇簟席衬,不惹尘土。洗了,如法用糟、醋拥罨尸首。仍以死人衣物尽盖,用煮醋淋,又以荐席罨一时久,候尸体透软,即去盖物,以水冲去糟、醋方验。不得信行人说,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
初春与冬月,宜热煮醋及炒糟令热。○仲春与残秋,宜微热。○夏秋之内,糟、醋微热,以天气炎热,恐伤皮肉。○秋将深。则用热尸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以气候差凉。○冬雪寒凛,尸首僵冻,糟、醋虽极热,被衣重叠,拥罨亦不得尸体透软。当掘坑长阔于尸,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以火烧令通红,多以醋沃之,气勃勃然,方连拥罨法物衬簟, 尸置于坑内,仍用衣被覆盖,再用热醋淋遍。坑两边相去二三尺,复以火烘。约透,去火,移尸出验。○冬残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两边。看节候详度。湖南风俗,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有火逼。良久,扛出尸。或行凶人争痕损,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损愈不分明,行吏因此为奸。未至一两月间,肉皆溃烂。及其家有论诉,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火炕法,独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十二、验未埋瘗尸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尸出验。
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劄。或是随身行李,亦具名件。讫,且以温水洗尸一遍了验。未要便用酒醋。
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臂、项上,亦记几个。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辨验色目人讫,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并新旧荆杖子痕,或腿或脚底?甚处有旧疮疖瘢,甚处是见患?须量见分寸及何处有黯记之类,尽行声说。如无,亦开写。○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 胀,真是湥硭馈�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湥比耍橹匏剩蛔髀渌硭溃蜃酝丁⑼迫朐谄浼湟印H羯碛猩骷拔⒂泻鬯鹂梢桑蛞思熳鞅蝗四焙χ盟硭溃还⑾拮皆簦形鹦粢徊断薅葚璨庵恰�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摝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