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哲学沉思集 作者:[法]笛卡-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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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知道的东西就不能领会知道,没有一个散步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散步一样。
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
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体〕似乎只有在物体性的理由上,或在物质的理由上才能
被理解,正象他不久以后用蜡的例子所指出的那样。蜡的颜色、软硬、形状以及其他一
切行为〔用〕虽然变了,可是蜡仍然被领会为还是那块蜡,也就是说,同一的那个物质
可能有各种变化。可是,我在思维,这并不是由别人思维推论出来的;
因为即使有谁能够思维他曾经思维过(这种思维不过是一个回忆),可是决不能思
维他在思维,也决不能知道他在知道;
因为这会是一个没完没了的问句:“你从哪里知道你知道你知道……?”
从而,既然对我存在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对我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的,而对我
思维这个命题的认识是取决于我们不能把思维跟一个在思维的物质分开,那么似乎应该
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物质的,不是非物质的。
答辩
我在那里说:“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灵魂,一个理智,一个理性……”,我用
这几个名称不是指单独的功能说的,而是指能有思维功能的东西说的,就象人们习惯于
用前头两个所指的,以及人们经常用后头两个所指的那样。这是我经常而且用非常明显
的词句解释过的,我看不出有什么可疑的地方。
在散步和思维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散步除了行动本身之外,从来不指别的,
而思维有时指行动,有时指功能,有时指寓于这个功能之内的东西。
我并没有说理智和在理解的东西是一回事,也没有说在理解的东西和理智(如果把
理智当作一种功能的话)是一回事,而仅仅是当理智被当作在理解的东西的时候,我才
说它们是一回事。我坦率地承认,为了说明一个东西或一个实体,我要把凡是不属于它
的东西都要从它身上剥掉起见,我尽可能使用了简单、抽象的词句;而相反,这位哲学
家为了说明同一的实体,却使用了另外的一些非常具体、非常复杂的词句,比如主体、
物质以及物体,以便尽可能地不让把思维和物体〔或身体〕分别开来。我并不害怕他使
用的方法(即把几种东西连接在一起)比我所使用的方法(即用以尽可能地分辨每一个
东西)更能有效地认识真理。但是不要再多说空话了,还是让我们看看问题的所在吧。
他说:“一个在思维的东西可以是物体性的,可是他提出来的倒是与此相反的东西,
而没有加以证明。”否。我没有提出相反的东西,我也绝对没有把它当作根据,我不过
是完全未置可否,一直把它留到第六个沉思里才对它加以证明。
后来他说得很好:“没有主体〔体〕,我们就不能领会其任何行为〔用〕,就象没
有一个思维的东西,就不能领会思维一样,因为在思维的东西不是无。”不过他接着说:
“从这里似乎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在思维的东西是某种物体性的东西”,这
就毫无道理,不合逻辑,甚至跟通常说话的方式相反了。因为一切行为〔用〕的主体
〔体〕当然是指实体说的(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是指物质,即形而上的物质说的);
不过不能因此就说它们是物体。
相反,一切逻辑学家,以及差不多一切人通常都说,实体之中,有一些是精神性的,
另一些是物体性的。我用蜡这个例子证明的不是别的东西,而是颜色、软硬、形状等等
并不属于蜡的形式理由,也就是说,并不属于能够领会必然存在于蜡里边的全部东西,
用不着因此想到蜡,我在那个地方既没有说到精神的形式理由,也没有说到物体的形式
理由。
象这位哲学家所做的那样,说一个思维不能是另一个思维的主体,这是毫无用处的。
因为,除了他以外,还有谁这样装模做样过呢?不过,我在这里想要用很少的几句话解
释一下问题之所在。
不错,思维不能没有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一般来说,任何一个偶性或一个行为都不
能没有一个实体。行为是实体的行为。可是,既然我们不能直接认识实体本身,而只能
由于它是某些行为〔用〕的主体〔体〕才认识它,那么非常合理的,而且习惯也这样要
求的是,我们用不同的名称来把我们认识为完全不同的许多行为〔用〕或偶性的主体
〔体〕叫做实体,然后我们再检查是否这些不同的名称意味着不同的东西,或者不过是
同一的东西。
有一些行为〔用〕我们叫做物体性的,如大小、形状、运动以及凡是可以被领会为
不占空间的其他东西,我们把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称之为物体,而不能错误地以为形状
的主体是一个主体,地位运动的主体是另外一个主体,等等。因为一切行为〔用〕在它
们之以广延为前提这一点上都是彼此一致的。然后,有一些其他的行为〔用〕,我们称
之为理智的,如理解、意愿、想象、感觉、等等,所有这些,在它们之不能不有思维或
者知觉,或者领会和认识这一点都是共同的;它们寓于其中的实体,我们把它叫做在思
维的东西,或者精神,或者随我们的便把它叫做什么吧,只要我们不把它跟物体性的实
体弄混就行。因为理智性的行为〔用〕跟物体性的行为〔用〕没有任何关系;思维(它
是各理智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和广延(它是各物体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
全然不同。
可是在我们形成了这两种实体的清楚、分明的两个概念之后,再看第六个沉思里讲
到的话,我们就很容易认识它们是一种东西或者两种不同的东西了。
第三个反驳
“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有什么是可以说同我自己分开的?”
有人也许将回答这个问题说:我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我自己在思维;虽然思维实
际上和我分不开,可是它却和我不同,就象散步(我前面说过)是有别于散步的人一样。
假如笛卡尔先生指明理解的人和理智是一回事,我们就陷入经院哲学的说法里边去了:
理智去理解,观看去看,意志去愿意;
而且用恰当的类比来讲,散步①,或至少是散步的功能,去散步。所有这些事情都
被弄得一塌糊涂了,这和笛卡尔先生平素的清楚明白性大不相称。 ①法文第二版在“散步”之前有:“人们可以说”。
答辩
我并不反对在思维的我有别于我的思维,就好象一个东西有别于它的样态一样;可
是我在那里讲:“有什么是有别于我的思维的?”这句话我是从几种思维方式上来讲的
(这些思维方式都在那里讲明了),而不是讲我的实体。在那里我接着说:“有什么是
可以同我自己分开的?”我不过是想说,在我心里的所有这些思维方式,在我以外不能
存在。在这上面我既看不到有什么可以使人怀疑的地方,也看不到为什么在这个地方谴
责说我弄得一塌糊涂了。
第四个反驳
“所以我必须承认我甚至连用想象都不能领会①这块蜡是什么,只有我的理智才能
够领会①它。”
在想象(也就是说有什么观念)和理智的领会(也就是说用推理来得出结论说有什
么东西或什么东西存在)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可是笛卡尔先生没有解释它们的不同在什
么地方。古老的逍遥派②也相当清楚地教导说,实体不能用感官来知觉,而能用理性来
推断③。 ①法文版第二版是“理解”。
②即亚里士多德学派。
③法文第二版:“领会”。
假如推理也许不过是用是这个字串连起来的一连串的名称的总和,那么我们将怎么
说呢?由此,其结果就是,用理性,我们得不出任何有关事物的本性的东西,只能得出
有关这些事物的称号,也就是说,用理论,我们只能看到,按照我们关于这些事物的意
义任意做出来的约定是否把这些事物的名称连接对了或错了。如果是这样的话(很可能
是这样),那么推理将取决于名称,名称将取决于想象,想象也许(我觉得)将取决于
物体性器官的运动;因此精神无非是在有机物体的某些部分里的运动。
答辩
在第二个沉思里,在我用蜡的例子指出什么是我们在蜡里想象的东西,什么是我们
单用理智领会的东西的时候,我解释了想象和理智或精神的纯粹概念之间的不同;可是
我在别的地方也解释了我们理解一件事物怎么跟我们想象这件事物不同,举例来说,要
想象一个五边形,就需要特别集中精力把这个形状(即它的五个边和五个边内所包含的
空间)给我们弄得就好象是在面前一样;要去领会,我们就不使用这个方法。在推论里
所做的总和并不是名称的总和,而是名称所意味着的事物的总和。我奇怪为什么有人能
够想到相反的东西上了。
因为有谁怀疑一个法国人和一个德国人,尽管他们用完全不同的名称来领会,对于
同样事物不能有同样的思维或推理呢?这位哲学家当他说到我们关于名称的意义所任意
做的约定时,他不是谴责他自己吗?因为如果他承认什么东西是由言语来表达它的意义,
那么为什么他不愿意承认我们的言词和推理是表现为意义的东西的言词和推理,而不单
单是言语的言词和推理呢?当然,用同样的方式和同样正确的理由他得出结论说,精神
是一种运动,他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地是天,或者他愿意说什么就说什么;因为世界上
没有别的东西在其间有象运动和精神之间的差别那样合适的了,它们是属于两种完全不
同种类的东西的。
第五个反驳
关于第三个沉思论上帝
“它们之中”(即在各人的各种思维之中)“有些是事物的影像,只有这些影像才
真正适合观念这一名称:比如我想起一个人,或者一个怪物,或者天,或者一个天使,
或者上帝。”
当我思维到一个人时,我给我表象一个观念或者一个由颜色、形状组成的影像,对
于这个观念或影像我可以怀疑它是否和一个人相称,或者是否不相称。当我思维天的时
候也一样。当我思维一个怪物的时候我给我表象一个观念,或者一个影像,对于这个观
念或影像我可以怀疑它是什么动物的肖像,这个动物并不存在,但是它可以存在,或者
它以前存在过。
当有人思维一个天使的时候,在我心里出现的有时是一个火焰的影像,有时是一个
带翅膀的小孩子的影像,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影像并不象一个天使,从而它并不是一
个天使的观念;而是我们相信有一些看不见的、非物质性的造物,它们是上帝的大臣,
我们就把天使这个名称给了我们相信或假设的一个东西,尽管我由之而想象一个天使的
这个观念是由一些看得见的东西的观念组合成的。
上帝这个令人尊敬的名称也是这样。对于上帝我们没有任何影像或观念;这就是为
什么不许我们用偶像来崇拜他的原故,因为恐怕我们好象是领会了不可领会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