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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26章

小说: 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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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或数代的时间以后,才可能对政治行动产生影响,而且还意味着,在思辨哲学家所提出的新观念能够对政治行动产生这种影响以前,它们还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被选择和被修正的过程。

  任何一个时代的政治信念及社会信念的变革,必定是在诸多不同的层面同时展开的。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将这一观念变革的进程视作是一水平面上扩展的进程,而应当视其为一从金字塔顶部自上而下地逐渐渗入的过程;当然,此一金字塔的较高的一些层面所反映的是程度较高的概括和抽象,但其是否代表着一种更大的智慧则未必。随着观念自上而下地传播,这些观念本身的品格也会有所改变。那些在任何时候都具有极高程度的概括性的观念,将只会与那些具有同样品格的观念发生竞争,然而这种竞争的目的也只在于赢得那些关注一般性观念的人士的支持。可以说,只有当这些一般性观念被适用于具体而特定的问题时,大多数人才会认识到这些观念的某些意义。至于这些观念中有哪些观念会渗入大众并赢得他们的支持的问题,并不是由某个人一厢情愿决定的,而是由另一个层面的人士所进行的讨论来决定的,此一层面的人士,相较于只关注具体问题的人而言,较关注于一般性观念,因而他们是一些主要根据一般性原则来考虑具体问题的人。

  除了某些极少的境况(如制宪会议)以外,民主式的讨论及多数决策的程序,必定只涉及整个法律及政府体系的某个部分。这一程序所引发的渐进且部分的变革,只有在它受到某种关于可欲的社会秩序的一般性观念的指导时,才会产生可欲的、切实可行的结果;这里所说的“一般性观念”,还意指某种关于人们期望生活于其间的世界的连贯一致的图式。欲获致这样一种图式,绝非一简单的任务,而且即使那些专门的研究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只能比其前辈略有深入而已。那些关注于眼前的即时性问题的人士,对于考察复杂的社会秩序中不尽相同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讲,既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这种人只是从其他人向他们提供的种种秩序方案中进行选择,最后所接受的也只是其他人提出并加以解释的某一政治学说或一系列原则。

  如果人们在大多数时间不受某种共同的观念体系的指导,那么他们就不可能对特定而具体的问题形成一种一以贯之的政策,甚至也不可能展开真正的讨论。如果绝大多数人对所期望的社会类型都没有一个共同的一般性观念,那么民主是否还能够长期有效地运行,就显然是一个疑问了。但是,即使存在着这样一种共同观念,它也未必就会在每项多数决定中得到反映。群体并不总是按照它所具有的最佳的知识去行事的,而且它们也不会比个人更加遵循它们在理论上承认的道德规则。然而无论如何,只有通过诉诸这种共同的原则,我们才能期望经由讨论而达致一致意见,经由说理和论辩而非采用赤裸裸的暴力来解决不同利益间的冲突。

  8.如果观念需要更新和发展,那么提供指导的理论家就绝不能使自己受多数意见的束缚。政治哲学家的任务与专门的公务人员的任务不同,因为后者的任务在于执行多数的意志。尽管政治哲学家绝不能以决定人们所应当思考的问题的“领袖”自居,但是指出共同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各种各样的后果,以及提供多数尚未能考虑到的各种政策的总体目标,却是政治哲学家的义务。只有在描绘出了这样一幅关于不同政策所可能导致的不同结果的总体图景以后,民主才能决定何者为其所欲求者。如果政治是一种可能性艺术(the art of the possible),那么政治哲学就是一种如何使看上去的不可能者,转变成政治上的可能者的艺术(the art of making politically possible the seemingly impossible)。

  如果政治哲学家将自己仅限于对事实问题的讨论,而且惧怕在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中做出决断,那么他们就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政治哲学家不能使自己受限于科学家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因为这种实证主义会把他们的职能仅限于指出实然(what is the case)的现象,而不去讨论任何应然(what ought to be)的问题。如果政治哲学家真的这么做,那么他们实际上是在展开其最为重要的工作之前就已经停止工作了。在他们努力型构一幅连贯一致的图景时,他们常常会发现有些价值相互冲突——这是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未意识到的事实——而且他们还必须就接受何者或拒绝何者做出决断。如果政治哲学家不准备去捍卫他们所认为正当的价值,那么他们就绝不能获致那种必须从整体上加以判断的综合性框架。

  政治哲学家在履行这项任务时,往往能够通过反对多数意志的做法而最好地服务于民主。只有当人们完全误解观念更新及发展所依凭的进程的时候,他们才会这样认为,在思想领域中,政治哲学家也应当服从多数观点。如果将现在的多数意见视作多数意见应当是什么的标准,那么这无疑会使观念发展的整个过程循环往复,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事实上,当政治哲学家发现自己的观点在大众中极为流行的时候,他们甚至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自己是否没有完成自己的任务。正是通过坚持多数所不愿意考虑的种种观点,通过持守被多数视为麻烦或复杂的一系列原则,政治哲学家方能证明他们的价值所在。如果知识分子因某个信念是多数持有的信念就屈从于它,那么他们就不仅背叛了其特有的使命,而且也背叛了民主本身的价值。

  主张多数对其权力自行加以限制的原则,并不会因为民主无视它们而被证明为是错误的,同样,民主也不会因为经常做出被自由主义者认定是错误的决定而被证明为是不可欲的。政治哲学家坚信,只要他们的论点得到了确切的理解,就会引导多数对其权力的行使加以自行限制;当然,政治哲学家也希望多数能被说服而接受他们的论点,作为决定具体问题时的指导。

  9.自由主义者认为,无视对多数权力施以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我们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这一论点极为重要。自由主义者还认为,他们所期望民主施加于自身的限制,同时就是民主得以在其间有效运行的限度,也是多数得以在其间真正指导和控制政府行动的限度。就民主只是通过它自己制定的一般性规则来约束个人而言,我们可以说它控制着强制性权力。如果民主试图更为具体地指导个人,那么它将即刻发现它只能够指示一些应予实现的目标,而关于这些目标应当如何实现的方法的问题,仍须交给专门的公务人员去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旦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即多数决策只能指示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问题则应当交由行政人员自行决定,那么人们也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几乎所有用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亦是合法的。

  个人虽说没有理由恐惧多数可能通过的一般性法律,但是却有很多理由去担忧那个为了实施多数的指令而被多数置于个人之上的行政统治者。在今天,并不是民主议会(democratic assemblies)所可能有效行使的权力,而是它们授予那些负责实现特定目标的行政官员的权力,构成了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由于我们赞同应当由多数来制定我们在追求个人目标时须服从的规则,所以我们会渐渐地发现自己越来越受制于多数之代理者的命令和专断意志。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大多数“无限民主”(unlimited democracy)的倡导者很快变成了专断意志的捍卫者,而且也成了关于我们在决定何者将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问题时应当笃信专家观点的捍卫者;除此之外,我们甚至还发现,那些最热心于支持多数应具有这种无限权力(unlimited powers)的人士,常常就是那些行政人员自己,因为他们极为清楚地知道,这些权力一旦确定下来,事实上将是他们而不是多数在行使这些权力。如果说现代经验在这些问题上向我们揭示了什么的话,那就是:一旦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标而将宽泛的强制性权力授予了政府机构,那么民主议会就不可能再有效地控制这些权力。如果民主议会自己并不决定所应采用的手段,那么它们的代理者就此所做的决定便将或多或少是专断性的。

  一般性的思考及当下的经验都表明,只有当政府将它采取的强制性行动严格限于那些能以民主的方式实施的任务时,民主才能有效地运行。如果民主是一种维护自由的手段,那么个人自由便无异于民主运行的一项基础性条件。尽管民主很可能是有限政府的最佳形式,但是,如果它变成了无限政府,那将变得荒谬之极。那些宣称民主无所不能而且不加辨识地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的诉求的人,实则是在挖民主的墙角,致使其衰败。较之教条式的民主主义者而言,老自由主义者事实上是民主的更好的朋友,因为他们所关注的乃是如何保护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说服多数:一是多数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否则它们将不再有益于社会,二是多数应当遵循那些并不是它自己刻意制定的原则,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种努力绝不是“反民主的”(antidemocratic)。民主若要维续,就必须承认民主并不是正义的源泉,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正义观念未必会在人们有关每个具体问题的流行观点中得到反映。此处的真正危险在于,人们往往会把确保正义的手段误作为正义本身。因此,那些竭力说服多数认识到对其正当权力须加以某些适当限制的人士,就像那些始终为民主行动指示新目标的人士一样,对于民主进程来讲,都具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我们将进一步考虑西方人在法治的名义下发展起来的对政府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亦即那些被认为是民主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在这里,我们只需补充指出的是,只有当人们首先熟知法治的各种传统时,我们才有理由期望他们会成功地运作或维续民主的统治机制。

  




自由秩序原理第八章 雇佣与独立



第八章 雇佣与独立

  并非为了深藏于树篱之中,亦非为了人云亦云、随波逐流,而是为了获致独立这一崇高的特权。

                       Robert Burns

  1.以上各章所重述的理想及原则,是在先前的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这种社会在某些重要方面已完全不同于我们当下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人(其中的大多数在形成多数意见时具有重要作用)在维持其生活的活动方面都是独立的自我经营者。然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当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已作为各大组织的被雇佣成员(employed members)而工作,使用的也已不是我们自己所有的资源,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根据别人所给的指令行事的时候,那些在原有社会中得到有效遵循的原则,在今天的社会中还会在多大的程度上仍旧有效呢?尤其需要考虑的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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