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完整版-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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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些人却认为,民主不仅对所应采纳的行动路线而出现的歧见提供了一种解决的方法,而且也对意见应当具有什么内容提供了一种标准;可以说,这种观点已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我们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观点严重混淆了何谓实际有效的法律(actually valid law)与何谓应当的法律(ought to be the law)的问题。如果我们欲使民主发挥作用,那么重要的就不仅是我们能够始终对前者加以认定,而且还在于我们能够始终对后者保有质疑。多数决策告知了我们人们在做决策时的要求,但却并没有告知我们人们在获知更多信息以后可能具有的欲求;更有进者,如果他们不能经由劝说而改变其意见,那么这些多数意见也就没有什么价值了。主张民主的论点,其实预设了任何少数意见都可能变成一种多数意见。
我们之所以要如此强调这个问题,乃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有时认为,接受多数的价值和观点实乃民主主义者的责任,尤其是民主知识分子(democratic intellectual)的责任。的确,就集体行动而言,多数的意见应当处于支配地位,这一点已成共识;然而,这丝毫不意味着人们不应当努力去改变这种多数意见。人们可以对这种共识或约定(convention)表示深深的尊重,但对多数的智慧却大可不必如此。坦率地说,正是因为多数意见会不断地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我们的知识和认识才会有进步。在人们形成意见的过程中,完全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在一种意见成为多数意见时,它已不再是最优的意见,因为在这个时候,一些人的观点有可能已经发展到了超过多数所能达致的水准。正是因为我们尚不知道众多竞相冲突的新观点中何者将被证明为最佳的意见,所以我们才须等待,直至它获致足够的支持。
一些人认为,所有人的努力都应当受多数意见的指导,或者说如果一个社会能较严格地遵循多数确立的标准,那么这个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美满。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却是与文明据以发展的原则相悖的。这种观念若被广为接受,极可能导致文明的停滞,如果不是衰退的话。发展的根本在于少数的远见能使众人信服。新观点在成为多数意见之前,一定已经存在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社会经验,无不首先是少数个人的经验,即使是形成多数意见的过程,也不全如(甚或不主要如)那种迂腐的唯智主义观点(overintellectualized conception)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一个讨论的问题。这种唯智识观认为,民主是一种通过讨论来实现的统治(government by discussion),我们可以坦率地承认,这种观点有些道理,但是这种道理亦仅适用于意见形成过程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对各种观点及诉求的优劣利弊展开各种各样的论证和讨论)。尽管讨论是至关重要的,但它并不是人们进行学习的主要过程。多数的观点和诉求,首先是通过那些根据其自己的设计行事的个人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再者,这些多数观点和诉求还获益于其他人在其各自的经验里所习得的知识。除非一些人比其余的人知道得多,而且也更能使其余的人信服,否则意见就不可能有进步。正是因为我们通常都不知道谁最有知识,我们才将决策的问题留给了一种不受我们控制的程序去解决。但是有一个道理却是恒久不变的,即正是从行事方式不同于多数所规定的标准的少数那里,多数习得了知识并做出了较优的决策。
6.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讲,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多数决议亦绝非是生成这种超越性智慧的所在。我们甚至可以说,多数决议一定不及一些最明智人士在听取各种意见之后所做出的决定,因为多数决议往往是考虑欠充分的产物,而且一般都是不能令任何人感到完全满意的妥协之物。尤其从成员构成发生不断变化的多数所连续不断做出的决策所产生的累积性结果来看,情况更是如此,因为这种结果并不是对一种一以贯之的观念的表达,而是对不尽相同且往往冲突的动机和目的的表达。
多数决策的过程不应当与那些自生自发的过程相混淆,而自由社会也渐渐认识到,只有后者才是产生诸多远优于个人智慧所能达致的观点的源泉。所谓“社会过程”(social process),如果我们是指能够产生优于主观设计(deliberate design)的解决方案的渐进的进化过程,那么强行实施多数意志的做法就很难被视为是这样一种渐进的进化过程。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完全不同于习惯与制度得以生成的自由发展进程,因为多数意志的强行实施所具有的强制品格、垄断品格以及排他品格,完全摧毁了其内在的种种自我纠错的力量,然而正是这些自我纠错的力量在自由社会中能使错误的方案被放弃,使成功的努力得以处于支配地位。多数意志的强施过程也根本不同于法律依凭先例(precedent)而形成的累积性进程(cumulative process),除非多数意志的强施,一如在司法审判中那样,通过严格遵守在早先场合中所信奉的诸原则的方式而被融入进一个一以贯之的整体之中。
再者,多数决策如果不为人们所接受的共同原则所指导,就极容易产生任何人都不期望看到的总体性后果(over…all results)。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多数因受其自己做出的决定的强迫,而不得不采取一些既不是他们所预期的也不是他们所欲求的进一步的行动。有关集体行动可以不需要原则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种幻想:集体行动如果放弃原则,那么集体行动就会被迫陷入前此的多数决策中种种未预料到的含义所设定的逻辑轨迹之中。某一项个别决策可能只是旨在应对某一种特定情况,但是这种决定却会产生一种期望,即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与此类似的情况,政府就将采取相同的行动。这样,那些并不旨在普遍适用(或者说普遍适用有可能是无意义的和不可欲的)的原则,最终却导使人们采取在做出此一决定之初时几乎无人会欲求的普遍化行动。一个政府如果宣称它在处理问题时并不尊奉任何原则而是根据问题自身的是非曲折来进行裁断,那么它通常便会发现它不得不遵循并非它自己选择的原则,而且会被导向采取它从未考虑过的行动。今天,我们经常看到的便是这样一种现象,即政府一开始总是夸口宣称它能根据审慎思考而控制所有的情势,然而它很快就发现,它在采取每一步骤时都为其早先的行动所产生的各种后果所困扰,根本无力自拔。正是由于政府渐渐视自己为一无所不知不能者,我们才于当下看到了无数这样的情形:尽管政府知道它的做法不明智,但是它还是必须或不可避免地要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穷于应付它实未考虑到的种种问题。
7.如果政务官员或政治家只能采取一种行动路径而别无他择(或者,如果他的行动被历史学家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指出,这完全是因为他或其他人的观点认为他别无选择所致,而不是因为客观事实所致。只有对那些深受这种信念影响的人来讲,任何人对特定事件的反应才是由环境因素单独决定的。就关注具体问题的务实的政治家而言,上述信念可以说是决定其各种意图和目的的不可变更的事实。绝大多数这类政治家之所以必定缺乏原创力,乃是因为他们是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型构其施政方案的。所谓成功的政治家,也会认为其成就源于如下事实,即他是在为人们所接受的思想框架中行事的,亦即是说他是以迎合多数意见的方式来思考问题和谈论问题的。这对于那种认为政治家应当成为思想领域中的领袖的说法来讲,简直就是一种反动。在民主制度中,政治家的任务就在于发现何为大多数人的意见,而绝不是传播那些在将来的某个时候有可能成为多数意见的新观念。
支配解决政治问题的舆论氛围和思想取向,始终是一缓慢进化的结果,它须经由长时间的拓展并在诸多不尽相同的层面予以深化,方能成就。新观念一开始总是由少数人提出,后经广为传播而为多数所采纳,尽管这些多数并不知道这些新观念的来龙去脉和内在理路。在现代社会,这一过程涉及到了职能分工的问题,一方面是那些主要关注具体问题的人,另一方面是那些专门思考一般观念的人,亦即阐释和协调由过去的经验揭示出来的各种行动原则的人士。我们关于我们的行动将产生何种结果的认识以及我们关于我们应当旨在达致何种结果的见解,主要是根据我们获致的作为我们社会遗产一部分的教训和知识而形成的,这些政治观点和道德观念,如同我们的科学信念一般,都是由那些专门探索抽象观念的先辈传给我们的。正是从这些先辈那里,庶民百姓和政治领导人习得了构成其思维框架及指导其行动的基本观念。
在这个方面,值得我们强调的是长期以来一直构成自由原则之基本内容的两种信念:第一种信念认为,从长时段来看,是那些观念从而是那些传播新观念的人支配着进化的进程;第二种信念认为,这个进化进程中的个别步骤应当受到一整套一以贯之的原则的支配。如果我们认识不到“每个时代提供给人类的教训”,那么我们就不可能进行历史研究;此外,“有人总是蔑视思辨哲学;的确,从表面上来看,思辨哲学似乎是一距我们日常生活和即时利益极其遥远的东西,但是它实际上却是这个地球上对人们影响最大的东西,而且从长时段来讲,除了它自身必须服从的影响以外,它实际上超过了任何其他种类的影响力”。尽管当下对这一事实的理解可能比穆勒(J。S。Mill)撰写这些文字的时候要差,但毋庸置疑的是,不论人们是否认识到这个问题,各个时代发生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个事实之所以未得到一些人的理解,完全是因为理论思想家对大众的影响是以间接方式展开的。人们很少知道甚或不关心他们当下的常识性观念究竟是源出于亚里士多德还是源出于洛克,究竟是来自卢梭还是来自马克思,乃至于是否出自某个教授(因为他的观点在二十年前的知识分子中颇为流行)。正是一些著作或论者所提出的观念及理想构成了大多数人的思想的一部分,尽管这些人根本没有阅读过这些著作,甚至连这些著作的作者的姓名都未听说过。
就直接影响当下事务这个问题而言,政治哲学家的影响力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当他们的观念通过历史学家、时事评论者、教师、著作家和一般的知识分子的广为传播而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的时候,这些观念就会有效地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不仅意味着新观念通常只有从其提出始经一代或数代的时间以后,才可能对政治行动产生影响,而且还意味着,在思辨哲学家所提出的新观念能够对政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