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方法论 [英]马克·布劳格-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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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和哲学水平有别的社会学水平上,这种区别大部分都消失了。结果,不可避免的是,接受所有不能重复命题的基础都是遵守一定的比赛规则,即,都是我们参加比赛的人共同接受的判断。有一种观点认为事实看起来一定要用所谓的客观证据来解决,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价值只能劝告人们用感情来解决,然而这两种观点的基根都是某种确定的劝告技巧,而劝告的效力又要看不同的劝告技巧的价值。但是在一个科学研究起作用的水平上,尼格尔对方法论的和规范的判断还是实在和有意义的。
每个经济学家都认识到,菲利甫斯曲线认为,失业水平和工资变化率之间有固定的函数关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失业是那么可悲以致我们应该情愿忍受任何程度的通货膨胀才能摆脱它,这两种断言是有极大的不同的。当一个经济学家说,应该允许每个人想怎么花他的收入就怎么花,或谁都不允许自由地控制物质资源或雇佣他人,或政府应该给无情的经济力量的受害者以救济,这就不难看出他或她是在做规范的价值判断。在调和不同的方法论判断方面有已建立了很长时间的、充分地试验过的方法。但是在调和不同的规范价值判断方面,除了政治选举和遇到障碍就扔掉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正是对仲裁异议方法的这种比较,使尼格尔的区分显得适当。
我们假定规范判断从来不服从于理性讨论,这种讨论是设计来调和人们的不管什么样的差别的,这样我们就把事情夸大了。即使在否认能够根据逻辑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或从“应该是”中推论出“是”方面休谟是对的,这也不能否定“应该是”受到“是”的有力影响,并且我们的价值观几乎总是依赖于整个一系列的事实信念。这就表明了对一个有争议的价值判断的理性争论是怎样进行的:我们虚拟一种不同的事实情况并且问道,如果这些情况流行的话,你情愿放弃你的判断吗?一个有名而明显的例子是一个广为流行的价值判断,认为以实际国民收入来衡量的经济增长总是合意的;但是我们可能会问,当这种增长使得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最后1B4、1B10、1B50都绝对地恶化时,难道它还是合意的吗?另一个例子是人们常说的价值判断,说死刑总是错误的。但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有不可辩驳的证据表明死刑能威慑潜在的暗杀,难道你仍旧坚持你最初的观点吗?等等。
顺着这个方向想,我们就被带到“基本的”和“非基本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或者我喜欢说的纯的和不纯的价值判断的区分:“对一个人来说,如果一个价值判断被认为能运用于所有可想象的情况,那么它就能被称为‘基本的’价值判断,否则就是‘非基本的’价值判断”(见森1970年,第59页)。只要价值判断是非基本的或不纯的,对价值判断的争论就可以采取求助于事实的方式,并且这是最好的方式,因为调停关于事实方面的争论比调停关于价值方面的争论有更牢固的传统。只有当我们最后提取了纯价值判断——请想象一个反对任何和所有的战争的严谨的和平主义者,或者“我为它本身的目的做此估价”的断言——我们才算用竭了理性分析和讨论的可能性。①
很难怀疑对社会问题的大多数价值判断都是不纯的,因此完全有必要努力劝告持有这种价值判断的政党说事实和他们所相信的样子是不同的,从而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
三、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
一旦我们通过理性辩论来扫清在不纯的价值判断中那些混杂的东西,留给我们的就是事实论述和纯价值判断,在这里的确存在着任何人对“事实”的概念解释和对“价值”的概念解释之间的不可调和的鸿沟。即使我们让价值判断象它们通常的样子那样是不纯的,我们至今也只是证明了在方法论判断方面达成协议的方法和价值判断之间只不过是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种类的差别。但是在我们所说过的话中并没有什么暗示着这种程度上的差别不值得操心。
如果认为这差别是那么小以致可以忽略,这就一下子把我们带进了某种激进批评家的阵营,他们断言所有关于社会现象的命题都是绝对地饱含价值的,因此就缺乏“客观性”。就象尼格尔指出的(见尼格尔,1961年,第500页),可以证明这种断言实在太多了:它既是自己独一无二地免除这种责难,在这种情况下至少能够做出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客观论述;它又是自身载有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陷入了没有尽头的倒退,被迫走向极端的主观主义,在那里所有意见都干脆被认为是一样的。而且,对任何价值中立的、“客观的”社会科学的可能性的反对观点通常总是用各种无关的东西伪装起来,并且闹到否认在方法论的判断同规范的判断之间有任何有意义的区分。
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教条断言,首先,事实的、描论性的“是论述”的逻辑地位同规范的、规定性的“应该是论述”的逻辑地位具有类的不同;其次,在“是论述”方面达成协议的方法论判断同规范的价值判断在方法方面有重要的不同。在这个意义上宣称社会科学能价值中立并不否认思想意识的偏见会偷偷地潜入社会科学家对研究问题的选择,不否认从事实证据中做出的推论有时候会受到某种价值的影响,甚至也不否认社会科学家所提出的实际忠告经常带有隐藏的价值判断,说服比仅仅是忠告会更好。这个观点绝不是以假定各个社会科学家具有非个人的不偏不倚的态度为基础,它的基础是科学活动的社会方面,是不断地清除个别科学家的竞争偏见的批评传统,在50年前当马克思·韦伯定下“价值中立”教条时就把所有这些都搞得完全清楚了,实在没有在这后来的时期还误解他的意思的什么借口。①
很明显,韦伯并不否认实际运用中的社会科学是充满政治偏见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才宣扬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的可能性。而且,“价值中立”对他来说并不意味着对人类的估价不能理性地分析。相反,他坚持“对价值的讨论”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有很大的效用。讨论的形式可以采取(1)考察价值前提的内在一致性,从中可以得出与其不同的规范判断;(2)从实际情况方面演绎出那些价值前提的内在含义,这些函义正是要运用于那些实际情况的;(3)追踪实现规范判断的不同方法的实际结果(见韦伯,1949年,20—1;又朗西曼,1968年,第564—5页)。因此很清楚,森对基本的和非基本的、或纯的和不纯的价值判断的区分招来了对人们事实上持有的价值判断的理性论述,而这种区分的精神完全是韦伯主义者的。①
在那些攻击“价值中立”教条的人中没有几个有说服自己的勇气。在把反对“价值中立”阵营的所有标准观点整理完之后,通常结果他们只能说,我们都喜欢客观真理而“对科学不感兴趣”,虽然对于“是”怎样才能解脱同“应该是”的联系他们并没有弄清楚。如果不存在至少有某些关于社会一致性的、描述性的、事实的断言是价值中立的(且不说在方法论判断中所暗含的描述特征的价值判断),看起来就难以逃脱这样的结论,说我们有想做什么断言就做什么断言的许可证。
在社会学中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的否认比在经济学中更为普遍。的确,经济学家向来为他们的“是—应该是”二分法而自鸣得意,看起来是相信只要把事情讲清楚就能自圆其说(见克拉普霍兹1964年)。因此还难以找到这样的例子:经济学家首先是否认经济学能价值中立,然后又肯定某些经济学见解比其他的更为可信,于是就自己打了自己的嘴巴。但是也许只要找到一个有启发的例子就够了。
四、一个攻击“价值中立”的例子
罗伯特·黑尔布罗诺(1973年)从否认方法论的一元论教条开始他的进攻: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别是,人类活动受到潜在的愿望和有意识的目的的支配,没有对这些活动的含义的假设,从社会事实中是得不出什么结论的。他说,“正是在这个结合部,价值判断才进入角色。”怎样进入?他给出的一个例子是“其职业硬选一个研究任务,在这个选择中就有一个可观察到的明显的政治偏见”(见同上,第137页)。然而以尼格尔的观点看,这是一个方法论的而不是价值的判断。
黑尔布罗诺承认这些观点以前已经提过很多次了,接着说他喜欢考察“一个还没有得到很好地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经济分析本身的缝隙中,而不是存在于经济思想的奠基性前提里”(见同上,第138页)。他宣称,经济学家在评价经济理论时并不是科学地不偏不倚的,对此他给了一个并不那么有说服力的说明:“经济学家不情愿承认帝国主义现象是经济研究的合适课题,或者他们面对贸易并不能使穷国得益这个令人焦燥的证据还顽固地坚持温和的国际贸易理论”(见同上,第138—9页)。他补充说,经济学家象所有研究社会的人一样并不能摆脱对他是其成员之一的社会的感情:“每个社会科学家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带着一种愿望去执行他的任务,论证他所研究的可行的或不可行的社会秩序”(见同上,第139页)。面对“价值判断的这种极端的脆弱性,”经济学家不会是不偏不倚或者没有利害考虑的:“因此,价值判断部分地是属于社会学的,部分地是考虑到人的行为的,从经济学的最早期的论述到它的最新最复杂的代表作中都注满了这种价值判断”(见同上,第141页)。
在这里我们必须转到简短地评论黑尔布罗诺对价值判断这个术语的不严谨的运用,在他那里这个术语包括了任何及所有不可检验的形而上学命题,这种作法弄混了经济学家的视野,组成在他理论中的拉卡多斯所称的硬核。如果我断言,比起其他经济制度来,资本主义为工人已经做了并且将做更多的事情,我并不是表达一种价值判断,而是显露了我的硬核见解。幸运的是我将不审判我的见解,而是将审判这个见解在“保护带”中生产出来的理论。除非得出某些这种区分,否则社会科学是装满价值的论题就变得不足轻重:现在,装满价值是所有理论命题的普遍特征,因此不成为社会科学的特别问题。为了表明黑尔布罗诺在“价值判断”这个没有歧视的标签下简单地把所有的命题而不是纯粹的事实断言捆在一起,让我们考虑一下自从罗宾斯以来人们的广泛信念,即相信效用的人际比较是一种价值判断从而在“科学的”福利经济学中没有地位。但是关于效用的人际比较论述并不是价值判断而仅仅是不可检验性论述:它们既不真也不假,但是至今我们还不知道有什么方法可以发现什么事情是这样子(见克拉普霍兹,1964年,第105页)。价值判断也许是不可检验的,但并不是所有不可检验的论述都是价值判断(见尼格,1972年)。
类似地,有一种趋势把价值判断定义为任何以感情的语言表达的任何说服性论述,完全忽略了事实上纯粹描述性的断言,或的确是术语的定义,正好能象价值判断一样可以说是说服性的(见克拉普霍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