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史-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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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世纪口分田制度衰落,转而主要向耕地征税(在这之前按适龄劳动人口数量核计税额,因而要限制大产业并把土地分配给小农),水稻种植飞跃发展(大体新税制乃基于小麦与水稻混作区的特有条件而制定),尤其是农产品投放商业市场,上述种种情况带来深刻变化。唐代下半叶,大家族与寺院的庄园日趋扩大并蚕食农民土地。但这种总趋势,受征兵制过渡到雇佣兵制的推动,于10—11世纪已告终结。自此,自给自足庄园、封闭式贵族阶级、中世纪式主客关系,已不再盛行。而大行其道的主要是租赁、雇佣劳动、地租,亦即能使某些家庭生活于城市舒适环境中的固定财源。虽则新社会亦如先前社会,都以剥削弱者为其基础,但奴役意识与机制则不同。此外,掌权阶层已大大扩充,这阶层是指通过受训、能够成功地执政并能在地方上实行统治的人士。其家庭通常有一正室、一偏房、十来个儿女。再者,大地主极少在乡间居住。他们都有自己的管家(“监庄”、“干人”、“干仆”),由管家与佃农及农业工人打交道,掌管产业。这类产业有时包括好几个村庄,连成一片,也有由几块土地组成的。通常为佃农提供住房、工具、种子、耕畜,业主主持佃农的婚姻。但全部预支均收取利息,利率视借贷性质不同而异:一头耕牛付1/10收成,住房与工具付1/5,金钱、种子、谷物等的借贷按月付10%。农村集市与大庄园的住宅中心往往同在一地,由于经济增长便形成大市镇(但许多依然保留“庄”的称谓),于是使大商业网点更为完整。
第六部分 9。土地问题
乡与里由多个村庄(“村”或“庄”)组成。在乡里中,政府将“主户”与“客户”区别开来。主户拥有小片土地,按其面积可分为五等(中等,即第三等有100亩地,第四等50亩,第五等20~30亩,少于维持一个农户家庭生计的必需),主户都要缴税。客户没有土地,仅由佃农与农业工人组成,不必纳税。富裕的农户,即第一、二等主户提供卫士(“弓手”),卫士的任务是维持公共秩序。富裕的主户还推出驻县衙的乡里代表。这就是“三役”:乡里长、税务员、警务员。但大地主事实上不受此等级划分,也免于劳役与纳税,上述义务全由小农承担。
无疑,上面勾勒的概貌并非全部地区都如此(长江下游南方广大水稻产区的大产业比华北多得多),也不是宋代历史中的所有时期都这样。但可以肯定的是:11—13世纪经济因素的自然作用加剧了贫富悬殊并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为紧张。1069年开始实行的变革,其中部分起因是小农负担与大地主特权之间的反差从未有如此明显。1064—1067年间,据估计,2400万公顷的耕地中,仅有30%需要纳税。但是,虽然1068—1085年间王安石任宰相时进行的大变法为小农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反偷税漏税的斗争使情况相对改善,但在宋徽宗年代(1101—1125年),局势复又进一步恶化了。
当时浙江内地爆发了一次短暂而严重的起义。起义地区产茶、产漆、出造纸桑树与柳杉,而且江西与福建之间的贸易由此转运。这次起义因开封皇宫征调而起,由一秘密会社发动。会社的教义以佛教为基础,间杂摩尼教的影响。信徒严格素食,崇拜魔鬼。起义者由方腊率领,装备极差,杀显贵、富人、官吏。起义后一年方腊被俘,暴动遂告结束,在会社的成员中出现集体自杀浪潮。
在1126—1138年的大崩溃期间,湖南洞庭湖地区遭受女真族入侵,还受到腐败官府敲诈勒索,同时饱尝半官方半私办的地方军队的洗劫抢掠。地方军队为抗击入侵者而建,令人联想起我们中世纪的“大部队”。1130年爆发由钟相领导的农民起义。钟相具有作战、巫术、行医等多种才能。据说钟相曾发表过如下颠覆性言词:“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钟相不久即遭逮捕并被处死。但其队伍日益扩大,并在洞庭湖泊设防驻扎。钟相原先摧毁性的均贫富起义,转变为单纯的抢劫掳掠。为了消除这一有碍于对女真组织防御的祸患,于是发起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一直持续至1135年,最后一年由名将岳飞负责指挥。
整个南宋期间,因土地集中到少数特权人士手里,乡村局势只能愈来愈恶化。宋金缔结和约,最后定下两国边界。此后,位于淮河以南的整个稻田地区再度获得开发。该地区曾饱受1130—1140年的战争之苦。但事情只对富家地主有利,只有他们拥有必需的资金。13世纪中叶,长江以南的农村,太湖周围的大生产区,形势到了一触即发之势。税收极其困难,首相贾似道(1213—1275年)试图进行重大变革,变法在中央机构以及在有大地主代表出席的国务会议中遇到强烈反抗。贾似道的方案主要是将土地限额定为500亩(约为27公顷),由国家出钱购下剩余部分的1/3,以便设立“官田”,官田收入用于战事开支。自1263年至贾似道死时,变革方案只部分执行。宋代末年,长江下游20%的土地已改为“官田”。蒙古人将其没收分给可汗家族的王侯或是将收入用于驻防队伍。
总而言之,自唐代末年起社会经济条件导致佃农与农业工人阶层的发展,这一阶层比前代的依附阶层更接近当代的阶级。
自从联系城乡、州府的巨大经济潮流冲击农村以来,乡间对物价变动更为敏感。虽然被剥夺土地或无收入来源的农民数目在农村与日俱增,但贫苦大众亦找到新的生存手段。自10世纪以来,由雇佣兵组成的军队招募大量贫苦人。手工业设施规模庞大,劳动力充足,有时技术水平甚高,在若干部门中已呈现出工业的势头,它吸收的无产者比唐代的盐田与国营工场多得多。矿山、冶金、陶瓷、造纸、印刷、盐场尤其需要劳力。不过农村剩余人员主要流向大商业点,它接纳所有靠城市小职业为生的流动人口,诸如:小店、客栈、酒馆、茶楼的伙计,挨户兜售的商贩,江湖艺人,且撇开扒手、骗子、盗贼、妓女、男色等不提。最后,富家与巨贾私邸(开封、杭州两地为数不少)收留极其大量的奴仆,其职责不一而且十分专业化,均由管家指派。所有这一切无疑都是新鲜事物,可从几方面加以解释:农村经济变化、商业与城市发展、富家或小康之家数量增加。
第六部分 10。城市飞跃发展
的确,宋代的特点乃是出现比唐代多得多的大小商人的驳杂阶层而且商业大中心亦发展起来。人口众多、异常活跃的城市大量增加,不仅内地,尤其是长江沿岸如此,而且边境地区(近现今河北保定的雄州、近甘肃东部天水的秦州)、沿岸地区(浙江的杭州、温州,福建的福州、泉州)也一样。
开封是自907年起相继立国的五代之首都,也是960—1126年的北宋之京城。开封的例子很可以说明9—11世纪的城市发展史。
第一道城墙始建于781年。但,自9世纪起,商店、工场、客栈已设满南面、东面主城门口的大路之旁。市集自发设立,这种商业活动避开当局的监督。政府机构对城内工匠、商人所用的场地实行控制,7世纪的长安就是这样。这类城外市场沿城而设,在唐末大量增加,以“草市”而闻名于世。开封于918年成为首都,很快便受城围局限。954年建成外城墙,而不久城厢(“厢”的称谓是因其与厢房相似之故)依然在第二道城墙外围兴建。然而,倘若城市发展并不带来触及城市性质的变化,围绕旧城核心的拓展则只有相对的意义而已。长安以及7—8世纪其他重要城市首先是贵族的行政性城市,这些城市的当局竭力严格控制一切商业活动。而开封则是民间居民点的第一个榜样,城中的商业生活与娱乐活动占极大比重。自此时起,政治机构及其人员便直接与典型的城市居民接触,其中大部分为平民;与此同时,商业大发展正打破一切旨在保留城市贵族性质的旧规矩。自1063年起,开封取消宵禁,晚上居民可在城中自由走动。商场与娱乐场所(“瓦子”,即游乐社区,后来在杭州大为发展)彻夜开放。而将商业、手工业活动限制于特定坊里的规定似乎在此之前早已取消。店铺、工场设于全城,坊里已去掉原先的围墙。于是城中认路不再靠坊里称谓,而是靠街道名称。前者出于官府,后者来自民间。街道成为中国新城市的典型事物之一。从前城市坊里与乡间村里没有任何区别(直至唐代二者均称“里”)。自此,从生活方式及居民类别而言,城市居民点显然大别于农村。
社会流动性更大
11—13世纪的人较之于唐代、六朝或汉代更经常也更乐意流动。事实上,商业大潮流带动着人流:船夫、搬运工、水手、商人,间或定期长途往返。官吏数目大增,也是非流动不可。官员不能在本土就任,在同一职位的任期也不能超过三年或四年。最后,农村生活困难,城市小职业数量与类别繁多,作为财富中心与娱乐中心的城市富于吸引力,凡此种种都促使游民与贫农流向大居民点。再者,交通工具舒适而价廉,到处都能以低价租到大车或船只。
在这个比前代更为流动的社会中,失败挫折是经常发生的事。不难了解,新型关系便由此发展起来。无论是上层阶级或是市井民众都倾向于联合、结社。愈有孤立危险的,愈需要互助的,结社倾向就愈强烈。官员中的派系之争以及将保举人与受荐人联系在一起的推荐制度,由于株连关系,能够使每个人出乎意料地完蛋、垮台。官吏中的同窗、同科、主考与考生、师长与门人等,保持着牢固持久的关系。所有阶层,民众、士人、行商,在同乡里、同地区的人士中组织会社(“会”)的风气普及起来。由此,若干地方祭礼仪式传播至远离本土的外地便不难解释。最后,由国家控制的市场体制衰落,店铺、工场分散到市内各处。从此,商人、手工业行会(“行”)的发展正适应同一职业人员协调与共同防御的需要。“第三部门”活动大量增加则是这类同业公会惊人专业化的原因。
互助的必要性亦与士大夫阶级大家族的巩固有关。士大夫家族,从其组织、成分以及道德准则而言,乃是宋代的新生事物之一。变革家范仲淹是为这类家族订出特别规矩的首批人士之一。他曾著家训集,创设“义庄”,即设立不能转让的特别地域,其收入用以保证家族的共同需要,尤其是教育孩子的需要,并用以救助境遇不佳的成员。“义”一词,大致可译为“正义、公益”,事实上适用于举凡涉及互助与免费救济的关系。
第六部分 11。经济大发展:粮食增长
8世纪,由于采用插秧方法而且出现耕作与灌溉的新工具,因而长江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