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1-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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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不可以扰,扰则不能以宁居,是故二十而税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远郊
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贾之资利,不可不抑,不抑则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
系近郊、远郊劳佚所系。”
《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
徒车辇,给徭役。横渠张氏曰:“夫家之征,疑无过家一人者,谓之夫;馀夫竭
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谓之家。”)。
《闾师》:凡无职者,出夫布。
民无职者一而已,《载师》出夫家之征,《闾师》止言出夫布,何也?《载
师》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罚之法也。《闾师》承上文九职任民之役,
乃常法也。均一无职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盖古人於游惰不耕及商贾末作
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别立法以抑之。如关市或讥而不征,或征之。讥者,常法也;
征者,所以抑之也。民或出夫布,或并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并出夫家,
所以抑之也。夫家解当如横渠之说,郑注谓令出一夫百亩之税,则无田而所征与
受田者等,不几太酷矣。
遂大夫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与其可施舍者,
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
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
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
赞王治(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马、
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转委积之
属)。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
年,则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凶札,则无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宣王既丧南国之师(败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掌
民数者。无父曰孤。终,死也),司商协民姓(掌赐族受姓之官),司徒协旅
(合师旅),司寇协奸(刑官,知死刑之数),牧协职(牧养牺牲,合其物色之
数),工协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数),场协入(场圃黍稷之数),廪协出
(廪人掌九出用之数),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於是乎
又审之以事(事,谓国籍田、狩,简知其数),王治农於籍、於农隙,耨获
亦於籍,於既,狩於毕时(,秋时。毕,冬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
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言王不谓其众少而大料数之,是示
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
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
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
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
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
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
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
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
(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
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
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
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
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
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
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
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
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
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
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
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
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
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
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
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
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
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
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
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
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後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
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馀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
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
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
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
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
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
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
《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
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
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
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
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
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
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
,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
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
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
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
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
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
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
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
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於後,以见滋
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後,三十馀年所附养,至末年,户
数仅及西都孝平时四分之一,兵革之祸可畏哉!嗣是累朝休养生息,每每增羡,
固其理也。但冲、质二帝享国各止一年二年之,史所载无大兵革饥馑,而永嘉
户数损於建康一万,本初户数损於永嘉五十八万有奇,殊不可晓,岂纪录之误邪?
桓帝永寿二年,户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後汉书·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
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於《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