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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文献通考1-第10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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蠲之。”
    二十一年,诏:“自绍兴十一年至十七年诸色拖欠钱物,除形势及公吏、乡
司,与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馀并蠲之。”
    二十三年,温州布衣万春上书,言:“乞将民有利债欠,还息与未还息,
及本与未及本者并除放,庶少抑豪右兼并之权,伸贫民不平之气。”上谓辅臣曰:
“若止偿本,则上户不肯放债,反为细民害。”乃诏私债还利还本者,并与依条
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许兴古言:“今铨曹有知县、县令共二百馀阙,无愿就
者,正缘财赋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罢献羡馀,蠲民积欠,谨择
守臣,戒饬监司,奉法循理,则称民安矣。”诏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绍兴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户积欠,拟令
户部开具有无侵损岁计。”上曰:“不须如此,止令具数,便於内库拨还。朕平
时不妄费内库所积,正欲备水旱。本是民钱,为民用,何所惜?”乃诏平
江等处,应日前积久税赋并蠲之。
    二十九年,诏诸路州县,绍兴二十七年前积欠官钱三百九十七万馀缗,及四
等以下户系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飞得罪,湖北转运司拘收前宣抚司库务金币物斛,
计置六百九十馀万缗,有未输纳者八十九万缗,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出
军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数,即非侵盗,无所追偿,望即除放。”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应官司债负房赁、税赋、和买、役钱及坊
场、河渡等,截止绍兴三十二年以前并除放。如别立名额追纳者,许越诉官吏,
并坐之。”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减并循旧制。自後每三岁郊赦皆如之。
    诏蠲福建路寺、观宽剩钱。
    先是闽部寺、观计口给食,常住所馀,尽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业,
田多不耕,耕者旋复逃弃,抑勒邻保补欠,累及乡民,乃有是命。
    广东帅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贼奔冲本路,韶、连、南雄、封州,德庆、
肇庆府之西,会广州之怀集、清远,皆遭蹂践,或被焚荡。乞依广西例,免今年
夏秋二税,并命应副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诏并英、贺、郴州,
桂阳军未起钱物悉蠲之。十二月,宰执进呈立皇太子赦内一项,应为人曾孙,如
祖孙四世见在,特与免本身色役、二税、诸般科敷一年。户部虑亏损岁计,欲每
户放止五十干。上曰:“岂可失信於人?虽数多亦不柰何。”
    乾道二年,诏饶州岁进金一千两,特减七百两。
    五年,蠲诸路州军隆兴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上供诸色窠名钱粮,及乾道二
年己前上供、科籴纲运欠米。又蠲江淮等路绍兴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终拖欠内藏
库岁额钱共八十七万五千三百缗有奇。
    六年,户部侍郎王佐等言:“军兴以後,行在省仓、诸路总所借兑过钱一百
九十六万馀缗、银三十八万五千馀两、金二百馀两、度牒五千道。殿步马军司元
借过酒本钱二十二万五千馀缗,及诸郡寄招军兵兑支钱五万八千缗,起发忠勇军
衣,赐绵一万二千九百馀两、绢三千八百馀疋,并乞蠲放。”从之。
    九年,诏大理寺见追赃钱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并蠲之。
    淳熙四年,臣僚言:“屡赦蠲积欠,以苏疲民,州县不能仰体圣意,至变易
名色以取之。宜下诸路漕司,如合该除放无得更取之於州,州无得更取之於县,
仍督逐县销豁欠簿,书其名数,榜民通知。”诏可。
    七年,池州言:“检放旱苗米四万五千馀石,其经总制钱二万六千馀贯,系
於苗上,收趁无所从出。”诏蠲之。
    浙东提举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继,朝廷命检放秋苗,蠲阁夏税。缘起催在
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输纳,其得减放者皆顽猾人户,事件不均。望诏将去年剩纳
数目,理作八年蠲豁。”诏户部看详。
    诏:“淳熙七年、八年,诸路州军,应住催并,权免拘催,候秋成理纳,或
随料留纳。苗税缘系连年旱伤,可特与蠲放。”
    十年,先是,户部尚书曾怀申请:“妄诉灾伤,侥幸减免税租,许人告,依
条断罪,仍没其田一半充赏。”至是,江东运副苏谔奏:“昨称灾伤,止是规免
本年一料税租,断罪给赏,己是中,难以拘没其田。”从之。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见祖宗旧法,凡州县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谓之
‘破分’,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问。由是州县得其赢馀,以相补助,贫民
些小拖欠亦得迁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闾里,君民两足,公私两便,此
诚不刊之令典也。昨自曾怀用事,始除此法,尽刷州县旧欠,以为隐漏,悉行拘
催,於是民税物,豪分铢两,尽要登足。怀以此进身,遂取宰相,而生灵受害,
冤痛日深。得财失民,犹为不可,况今政烦赋重,民卒流亡,所谓财者,又无可
得之理,若不早救,必为深害。”
    按:以此二事观之,曾怀之为刻剥小人可知矣。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禅即位。蠲赦条画一依寿皇登极赦事理。
    臣僚言:“绍兴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债负,今乃易官司之司为公私之私。赦
下之後,并缘昏赖者众,乃诏私债纳息过本者放,未过本者,免息还本,并缘昏
赖者科罪。”
    绍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议蠲贷,意州县可以均受其赐。今
郡之督责於县者如故,县之诛求乎民者无所遗也。乞令诸路监司,将知名阙乏,
县、道、诸郡公心共议蠲减无名之供,而後禁戢不止之取。一郡则通一郡之事力,
而宽融所当减之县;监司则通一路之事力,而宽融所当减之州。期以一季,开具
减放名色钱数闻奏。”诏可。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登极赦,蠲放一如淳熙十六年故事。
    庆元五年,臣僚奏:“乞蠲潭州科纳、承平时黄河筑埽铁缆钱、宁国府抱认
废圩米。”从之(二项系攸县及宣城县民田亩内抱认科纳,今除之)。
    嘉泰四年,前知常州赵善防言:“贫民下户,每岁二税但有重纳,未尝拖欠,
朝廷蠲放,利归揽户、乡胥,而小民未尝沾恩。乞明诏自今郊霈与减放次年某料
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残零,并要依数纳足,则贫民实被宽恩,官赋亦
易催理。”从之,开禧元年,诏免两浙身丁钱绢,自来年并除之。
    右宋以仁立国,蠲租己责之事,视前代为过之,而中兴後尤多。州郡所上水
旱、盗贼、逃移,倚阁钱,则以诏旨径直蠲除,无岁无之,殆不胜书。姑撮其
普及诸路与所蠲名目颇大者登载於此。盖建炎以来,军兴用度不给,无名之赋稍
多,故不得不时时蠲减数目,以宽民力。又西蜀自张魏公屯军关陕,以赵开为随
军转运,军前支使馈,馈饷尤浩。故赋税茶、盐,榷酤,和买布、绢,对籴米粮,
及其他名色钱物,锱铢必取,率是增羡,蜀民颇困。事定之後,凡无名横敛,不
急冗费,多从蠲减云。

    ●卷二十八·选举考一
    ○举士
    《周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
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
数(物,犹事也。兴,犹举也。民三事教成,乡大夫举其贤者、能者,以饮酒之
礼宾客之,既则献其书於王)。
    乡大夫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
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郑司农云:“兴贤,若今举孝廉;兴能,若今举茂材。”)
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贰
之(天府,掌祖庙之宝藏者。内史,副写其书者,当诏王爵禄之时)。退而以乡
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当射之
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
    《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详见《学校考》)。
    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
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以岁时祀祭州社,则属其民读法,亦如之。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
(以四孟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春秋祭荣,亦如之。正岁,属
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以岁时莅校比。及大比,亦如之。
    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悌睦姻有学者。
    闾胥各掌其闾之徵令。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
法,书其敬敏任恤者。
    《礼书》曰:“闾胥聚民无常时,族师属民有常月。族师岁属以月吉与春秋,
党正岁属以孟吉与正岁,州长岁属以正月之吉与春秋,然後乡大夫三年大比之,
以卑者其职烦,尊者其事简也。由党正而下,有所读有所书;州长则有所读无所
书,而有所考;乡大夫则考而兴之,无所读。敬敏任恤,易知者也,故闾师书之。
孝悌睦姻有学,难知者也,故族师书之。德行则非特孝悌也,道艺则非特有学也,
故党正书之。书之者易,考之、兴之者难,故书之止於党正,考之在州长,兴之
在乡大夫,以卑者其责轻,尊者其任重也。凡此皆教之有其术,养之有其渐。方
其在学也,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
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此中年考校之法也。大
胥掌学士之版,春合舞,秋合声,於其合声,则颁次其所学而辨异之。诸子掌国
子之ヘ,春合诸学,秋合诸射,以考其艺而进退之,比年考校之法也。学之考校
如此,乡之考察又如彼,所掌非一人,所积非一日,此人人所以莫不激昂奋励,
以趋上之所造也。”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三岁大比,则率其吏而兴,明其有功者,属其地
治者(兴,举民贤能,如六乡之所为也。属,犹聚也。又因举吏治功者,而聚
敕其馀以治职事)。
    按:六乡之外为六遂。遂大夫之职,犹乡大夫之职也。州长以下之职,犹县
正以下之职也。然励教化、兴贤能之事,乡详而遂略。先儒谓乡以教为主,遂以
耕为主,岂遂民不可教而乡民不可耕邪?盖亦当互文以推之。
    《国语》齐桓公内正之法: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君亲问焉,曰:“於子之
乡,有居处好学慈孝於父母聪慧贤仁发闻於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
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问焉,曰:“於子之乡,有不慈孝于
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不
比,其罪有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是故乡长退而修德进贤,公亲见之,遂使役
官。及五属大夫复事,公问之如初。五属大夫於是退而修属,属退而修县,县退
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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