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现代中国(三卷合集)-第12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驀H貸得一筆十儯迩f美元的款項。此外,還有一項令人印象深刻的統計數字,亦即自一九七九年以來,共計有九百四十七萬七千人(或旅撸А⒒蛸Q易、或學術及其他方面的交流活動)造訪中國。同時,有一萬一千名中國學生取得公費赴海外五十四個國家留學,七千名學生以自費的方式列國外學校就讀。一九八四年四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專利法,以吸引更多外國高科技的進口,並鼓勵中國的研發工作。深圳經濟特區的經濟活動特別蓬勃;這裡的企業主與外國企業共簽訂了二千五百份各類的契約,估計帶來一百八十萬美元的投資額。取消香港與深圳之間的關稅。(基於「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理由,中共也取消了與臺灣之間的關稅;但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合法的直接貿易往來,是故這一條款形同具文,並無實伲饬x。)
不過上述經濟活動亦滋生不少棘手的問睿渲刑貏e迫切者有四。第一,反對農村物伲T因機制的意見如排山倒海般而至,政府稱這些人為左派分子,其中有人甚至高呼文革時期的口號,證明他們蒙受了《紅旗》雜誌所謂「獨特精神亂象」的傷害。第二,為響應新的勞動機會而形成的工人流動潮流,使「公安部」很難確實掌握市民的行綜;故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起,所有逾十六歲的中國人均須攜帶身分證件。第三,經濟改革計畫中對沿海城市、發展三角與海南島的強眨l中國內陸地區的極度憂懀В貏e是人口多但貧窮的西南地區,擔心在這場新的經濟擴張競賽中失去先機。
最後,新的經濟誘因導致經濟犯罪的案件節節攀升。自一九八三年十月迄一九八四年四月期間,單是國家的糧食站,據報導就有一萬四千七百件犯罪個案,涉及盜用公款現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約折合四百萬美元)以及百萬蒲式耳(bushel )穀類和食用油。這些犯罪的「穀鼠」被追捕,其中罪刑重大者遭處決。至少還有三萬件其他類型的案件,歸咎於「官僚作風與幹部瀆職」,總計浪費了人民幣八千八百萬元的公帑,有時其中甚至還牽涉外國企業。譬如,一家設於廣州工廠的主管收受了來自港商一筆二萬二千美元的賄款,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詐騙了二百九十七萬美元。案發之後這位主管被處以死刑,賄賂的港商則判處終身監禁。
在中國人為馬克思逝世一百週年所舉行的演講與會議上,若干人士將這類弊端視為是一種警訊,但中國共產黨的總書記胡耀邦仍不為所動。杖绾钋巴幽稀⒑币暡炱陂g於一次會報上向黨的幹部所做的簡潔陳述,「不要害怕致富。」(裕澹
重建法制
中國在實施經濟改革政策過程中所出現的改變,並未因一九八四年的大膽決定而結束。改革導致了經濟過熱現象,於是中央領導人疲於奔命,應付層出不窮的失業、通貨膨脹和死灰復燃的貿易赤字等問睿妒侵泄仓醒腩I導階層保守派在一九八五年要求進行第二波的緊縮措施(前一波實施經濟冷卻措施的期間是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三年)。但政策的退卻只是短暫的,迄至一九八六年,據聞在鄧小平的鼓動以及趙紫陽、胡耀邦的領導下,主張加快經改速度的幹部展開反擊:價格控制的範圍開始鬆綁,再度鼓勵勞動與激勵機制掛勾的大膽實驗,更多的農產品流入到家庭承包單位的手中,是否開放產品原料市場的議睿蔀樾乱徊ㄕ咿q論與實驗的焦點,若干國營或集體企業也出租給個別企業主或工人團體。甚至有企業透過不定期的股份發行,籌集資金,並自組領導班子,在上海亦有小型證券交易所的籌設。
不管改革的進程是放慢還是加快,都不能忽略一個事實:中國政府選擇步入了一個法律的世界,而中國政府必須研究、瞭解、執行繁瑣的法律條文與規範。要改善這素來受漠視的課睿性S多不同的解決之道。但是透過概略審視四個面向——即律師的培訓、稅法的性伲⒓彝シǖ氖┬小H法的研究——當可對所作的重大眨袀概念。
中國欲發展完善的法律體系,首先要訓練自己的律師。但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而言,這是一項特殊的挑戰,因為從一九四九年共產黨奪取政權之後,國民黨統治後期穩定成長的法律專家人數已告停頓,當時個人的法律行為被全面禁止,而法律專家、專才的哂脙H限於少數政府部門以及國家控制的司法機關。百花齊放邉悠陂g,中國有八百家「法律諮詢事務所」,其中有二千五百位全職與三百位兼差的律師。在一九五七年反右邉悠陂g,這群具備實務經驗的律師大部分遭解聘,及至一九五九年,「司法部」連同律師公會的組織均被裁撒。儘管部分政法學院的法律系仍然繼續舉辦招生,但招收的學生人數銳減,且授課的範圍集中在政治議睿菍I法律知識的培養。在一些重大犯罪事件方面,法律是由國家的法庭機關與國家訴訟人來操控。國家安全偵防事務係由「公安部」主掌,同時遇有犯罪的黨員,另有一套適用於黨員、屬於省級黨委會系統的檢察、懲處制度。大部分所謂的民事案件則委由地方市政機關或農村生產大隊的仲裁者來處理。迄至文革之初,碩果僅存的法律院系逐一關椋В鼈兯鶎賵D書館紛遭拆除或焚燬,教職員紛紛下放到農村地區。
這個情形一直延續到一九七九年,時間長達十年之久,政府開始採取重建法律體制的基礎步驟。法律院系重新招收學生,下鄉的教職員返回工作崗位,恢復司法部建制,確立國家法院四級制;不過當時中國的法律仍然規定「反革命分子與反社會主義分子」得以不經公開審判逕自下放勞改營,而暴露出黨對司法體系的持續控制。一九八○年正式通過「律師暫行條例」,迄至一九八二年,中國共計有五千五百位全職與一千三百位兼職的律師投入工作。
為了進一步充實法律專業人才,中共把這一設想巧妙地與目前政府試圖對人民解放軍進行人事縮編的工作結合一起。司法部於一九八二年宣佈,將有五萬七千名「優秀的軍官」轉任到文官體系之中,並在奉派到法院系統或公安部之前給予法律專業的訓練。就如同延攬更多專業醫療人士以消弭「赤腳醫生」的作法般,有二十萬名具備管理經驗的「司法工作人員」被延攬到司法機構中。
迄至一九八二年,有二十所大學與研究機構提供大學畢業生為期四年的法學訓練課程,總計錄取了二千名學生。為了取得律師的資格,這些資伲鼉灝惖膶W生必須完成課程,以證明他們「心繫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並在司法單位或法學研究機構從事兩年的學徒式工作和通過律師資格考試。除此之外,尚有一百所其他大專院校和司法部本身所屬單位亦提供類似或兼職的怯律訓練課程。
根據一份司法部用來篩選申請人所設計的考試睿績热蒿@示,學生仍然必須謹守目前政治路線的基眨O袷且痪牌呔拍晁龅目碱}:
為了完成四個現代化必須堅持哪四項基本原則?
何者才是處理兩種不同矛盾的正確方法?
哂妹裰髋c集中的辯證關係理論來分析與批判極左民主的謬铡
唯物主義辨證法與形上學之間的差異何在?試批判「四人幫」對形上學謬铡纳⒉ァ
在歷史部分所提出的問睿M同樣顯示,有抱負的法律系學生亦需嫻熟清朝、中華民國時期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歷史:
根據鴉片戰爭前後政治與經濟條件的變遷,分析我國是如何淪落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處境。選擇並描述周恩來同志在我國每一民主革命時期的重要革命活動。
列舉帝國主義國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突然發動攻勢的三則例證,並解釋它們所傳達的歷史教訓。(裕撸
學生們還必須證明他們能閱讀洠в芯渥x的古文;標點符號是在二十世紀才廣泛使用的。這些考試並未將早期中國法律古文素材迹霊嫉墓爣瑑H只是將現代的政治文本去除標點符號。
縱使入學考試充斥著政治化的思維,不過一旦入學之後,這些學生都能獲得紮實的基礎訓練。他們的教師大部分是舊世代的耆碩,均曾在歐洲、日本、美國,或蘇俄接受法學教育,他們在各個學校開設重點課程,如中國憲法、法理學與法哲學、民法與刑法。若干學校在專長研究領域方面獨領風颍浩┤绫本┐髮W與上海的「華枺▽W院」在國際法與經濟法研究領域的表現。在上海,學生同時還必須學習環境法的課程;在南京,婚姻法是必修的科目。
與強化法律學院教學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亦隨之展開起草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草擬始於一九七九年,迄至一九八六年,中間歷經中國法學家、政治人物無數次的討論、修正與小組研究會議。〈民事訴訟法〉也伴隨著其他新的民法條例的制定以及〈婚姻法〉(一九八○年)、〈經濟合同法〉(一九八一年)、〈商標法〉(一九八二年)、〈專利法〉(一九八四年)與〈國際法〉(一九八五年)等的全面修改而重新修訂。〈民事訴訟法〉涉及的事項包括:公民(相對於未成年人與精神疾病者)的地位與責任;法律上的合夥關係;將企業定義為「法人」地位,並在法律之下享有同等的權利對待;以及在「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等法律條文下企業應負的責任,除非條約特別明文規定,否則中外合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均須完全接受中國法律的規範;個人基於契約而向集體承包的土地特別明文受到法律的保護,只要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包土地的目的不是為了「買賣、租讓、抵押,或者其他非法轉讓的手段」。此外,老人、婦女、兒童與殘疾者的合法權益皆受法律的保護,同時也保障婚姻的自由,嚴禁「包辦與買賣」的婚姻。(裕埃
部分法律專門領域很快就受到重視,並強化了中國人對以下觀念的認識,亦即不能單純、孤立地對待新的改革政策。其中之一是稅法,鑑於改革政策所發放的獎金與各種利潤,以及中外合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所得均須課稅,所以稅法的實施就顯得十分迫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八○年出爐的第一部所得說法,規定了人民幣八百元的免稅額度,而把大部分的個人排除在課徵所得稅的適法範圍之外,當時城市工人每月的薪資所得少有高於五十元人民幣,農村地區的個人每月所得亦僅約有十五元人民幣。初期稅法的適用範圍大部分是針對在華居住的外國人,特別是美國人。因為該法的施行細則主要是依循國內稅務機關的規定。中國公民主要支付的是各種商業稅與農業稅,偶或有悺㈥P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悅。但隨著中國人民逐漸從自己的新企業獲致龐大的利潤後,政府開始訂定嚴格的「所得眨澏悺挂猿槿〕~的收入。
另一漸次眩s化的法律領域是婚姻法與繼承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對女性婚姻權利的規定與一九八○年通過的〈婚姻法〉相呼應,但女性這項權利卻經常蒙遭侵害。鬻女成婚,強迫孀婦再嫁,購買妻子,或者父母協議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