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细节-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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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于判决大额“精神损失费”和“惩罚性赔款”、在人身伤害案中“不赢官司不交律师费”的惯例、
从保险公司和被告处获双重赔偿的惯例等等。总之这个系统中有很多因素都在怂恿你:告吧,
告吧,不告白不告。打开地方电视台,总有律师行做广告:您出了车祸吗?您觉得医生误诊
过您吗?您受伤没有得到合理赔偿吗?请拨打电话XXXX,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不赢官司
不收钱……
“轻浮诉讼”的泛滥一方面造成大量公共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流失到一些无聊的纠
纷当中,另一方面其实也构成对普通消费者的伤害,因为那些受到诉讼的医生、医药公司、
烟草公司、连锁餐馆、日用品制造商最终会把他们打官司的费用加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当
中,从而使普通消费者成为“史戴拉奖金”的实际买单者。这一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名
声狼藉的医疗系统:美国的医疗服务价格惊人地高,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医生一旦因为医疗
过失被诉讼,就有可能倾家荡产。为了应对可能的恐怖的诉讼赔偿额,医生给普通病人开出
恐怖的帐单,保险公司则把恐怖的帐单用转化为恐怖的保价,恐怖的保价则又吓得很多人买
不起保险有病不敢看。反正,从起诉人到医生,从医生到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到普通民众,
一环扣一环,把美国的医疗费用抬到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据统计,美国医生每年用于防止诉讼的各种医疗测试费用高达 200亿美元;美国的人均诉
讼数量是日本的 30 倍;美国的年均产品质量诉讼案数量是英国的 350 倍(人口仅是英国
的5倍);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用从00年到03年就增长了34。5%。
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美国民事诉讼改革呼声渐涨的原因。改革的倡导者倒不是反对受害者奋
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主张在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方面有所限制,从而尽量防止以讹
诈为目的的恶意诉讼。比如,限制“精神损失费”的数额,限制“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增加“专
家证人”,限制双重来源赔偿,采用“败诉者付双方诉讼费”制度等等。目前不少州级改革已
经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新泽西州在 95 年通过民事诉讼改革后,“医疗事故”诉讼案从 97
年到 04 年下降了 24%;西弗杰尼亚州 03 年改革后,该州最大保险公司的保险价格下降
了5%。
大致来说,共和党倾向于大力限制“轻浮诉讼”,民主党则认为这种限制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不少民主党人士看来,频繁的诉讼正是保证产品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动力。这一点不无道理。
麦当劳的“烧伤赔偿案”发生后,各大餐馆都对“烫饮料”作出了更严格的管理;每年美国都有
很多商家因为害怕被起诉,从市场上大量收回有安全隐患的商品;默克医药公司因为止痛药
Vioxx 提高心脏病概率而遭到28000个消费者起诉,肯定让各医药公司在研发方面更加小
心谨慎;对医疗事故的高起诉率和赔偿额,也是降低医疗事故数量的一个有效手段。总之,
不管那些试图摸“司法彩票”的人主观上如何贪得无厌,客观上却能“激励”商家、公司、医生
提高责任感。便是笑柄皮尔森,没准也能让我们的洗衣店以后更小心翼翼地对待我们的裤子。
对法律的利用和对法律的滥用往往只有一线之隔,但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限制司法讹诈之
间,未必就没有一个平衡点,民事诉讼改革正是在寻找这个平衡点。毕竟,作为一个普通消
费者,我们既不希望商家或者医生的服务不安全可靠,也不希望为一小撮贪婪的“讼棍”纳税
或者买单。
回到小龙圳的情况,我们不禁要哀叹,如果说美国到处是“轻浮诉讼”,那么中国的情形恰好
相反,到处是“轻浮审判”。我们中国那么多医生误诊、食品有毒,药物无效,政府三申五令,
民间人心惶惶,媒体忙不迭地曝光,但是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呢?司法系统的声音在哪里?
象小龙圳这种情况,如果放在美国如此严格的民事诉讼系统里,估计怎么也会让几个医生丢
执照、付罚款甚至破产,而如果有一堆医生因为怠慢病人的病情而破产失业,整个行业的责
任感也会大大增强。在一个国家,一个顾客自己烫伤自己的大腿都能拿到64万,而在另一
个国家,4 家医院耽误一个儿童的生命却不受法律的审判,要不怎么有人说,“谁让你不幸
生在中国呢”?
你有什么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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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到美国的时候,看很多事都觉得新鲜。其中有一样,就是电视里的药品广告。除了宣传
药品的功效以外,广告里都有长长一段话,交代这个药品的副作用和风险,也就是刚说完这
个药如何让你从此免受关节炎之苦,然后突然来一段:“吃这个药可能引起头晕、恶心、拉
肚子,增加心脏病的概率……”当时我一看就乐了――这样做广告,能卖出去药吗?谁敢买
啊?
当然,我的担心是多余的。道理很简单:如何广告没有用,厂家会傻到去做广告吗?据统计,
美国药厂2005年直接针对消费者的广告费用就高达48亿美元,加上针对医生的70亿广
告费,可见美国医药广告行业烧钱的火势之猛。药厂当然不会做赔钱的买卖,有统计表明,
药厂每在广告上花费1美元,就可以从消费者身上挣回来4。25美元。
这么多钱砸进了广告,会不会把药效吹得天花乱坠呢?暗示性的吹嘘肯定是不可避免的。比
如,电视画面显示,一个病人在服药之前愁眉苦脸,在服药之后却欢声笑语,暗示该药翻天
复地的效果。不过,“吹”亦有道。按照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1997 年出台的“面向消费者的
广告行业指导”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对其可能的副作用做出说明,同时,电视广告中还应该
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显示一个免费的咨询电话;显示一个网址;提及一个印刷品或者资料册;
提及向医生咨询。所有这四个要素,都是为了保证消费者有机会获得该药的详情。总之,药
品广告要合乎“一个声明,四个要素”的模式。
如果没有做到这些呢?后果当然是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世界知名的默克医药公司,最近就因此狠狠栽了一个跟头。这个公司99年研制出一种止痛
药Vioxx并且猛做广告,03年销售高峰期该药销售总额曾达到25亿美元。可惜好景不长,
人们逐渐发现,这个药使心脏病的发病率提高两倍,而默克公司在初期广告中没有对此作出
声明。接下来是什么后果呢?消费者风起云涌的起诉。从06年4月一个77岁的老人起诉
默克,声称Vioxx导致他心脏病发作、并成功赢得了450万美元的赔偿以来,默克就陷入
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07年3月另一个消费者的胜诉创造了破纪录的赔偿额:一
个爱达和的邮局工人赢得了 2000 万美元的赔偿额,同时默克公司还要为此接受 2700 万
的罚款。判决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没有在广告及标签中提供足够的警告。目前,默克仍
然任重道远:还有28000个Vioxx官司要一个一个打呢。
这点事在中国,一个医药公司也许可以和法官一餐饭或者一个红包“搞定”,但是在美国,默
克公司不得不为此接受“千刀万剐”。在这个背景下,也就能理解为什么辉瑞医药公司会在
06 年放弃研制一项降胆固醇新药了――虽然已经投入了 8 亿美元,但是试验显示该药增加
病人的死亡率。前车之鉴,后世之师,就是扔掉那 8 亿,也不能被人民群众追杀得无处可
逃。
这样重大的商业事故,导致的不仅仅是医药公司从此更谨小慎微,而且也给制度改进提供契
机。Vioxx出事以后,就有议员05年提案“药品广告责任法”,要求一个新药必须在试用三
年之后才能开始面向消费者作广告。事实上,有不少社团干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针对消费者
的医药广告。提出这一主张的社团表示,巨额的广告费提高药品成本和价格,又容易误导公
众,得不偿失。
当然,增加药品安全,不仅仅是广告监督的问题。广告监督仅仅是药品安全监督的一小部分,
其他更重大的环节包括药品的严格审批程序、审批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机
制、司法机构的独立裁决等等。
那么,美国对保健品广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药品,根据法律规定,它的
上市不需要经过药检部门的审批,但是在药品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它的功效“没有得到食品药
物局验证”。同时,在广告中可以宣传它对身体“结构或者功能上的好处”,但是不得宣称自
己能够“治疗任何疾病或情况”。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广告信息都必须是“真实的、没
有误导性的、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这个科学依据必须“有力而可靠”:由专家以公认的方式
研究试验;数据结果不能有选择性,产生数据的附加条件不得隐瞒。尤其被强调的是,个人
经验,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算作科学依据。再次,与药品广告相同,保健品广告中必须交
代此药的副作用和风险,而且这个交代必须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现。比较有意思的
是,法律还规定,不仅仅是产商,而且“产品推广中任何有关方面,包括广告商、发行商,
零售商、电视台等等”,都有义务确认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依据的充分性。
最近,中国 315 晚会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误导性的广告,其代言人郭德纲也因此受到
批判,据说一个老头还打算起诉郭德纲。这事怪不怪郭德纲呢?中国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任何方面都有义务”的说法,这个老头儿起诉郭德纲不是全无道理,当
然他更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厂商、广告商、发行商、零售商、电视台等等。不过,虽然这
事郭德纲有点责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责任,而是政府监督机构的责任:警察不抓小偷,
还能怨路人不见义勇为?消协与其苦劝明星们不要滥作广告,不如劝国家药检机构强化管理,
劝人大增加相关立法,劝法院为民作主,劝这些权力机构追问吹牛不打草稿的厂商:你有什
么科学依据?
你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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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看美国某地方选举的电视辩论,主持人问几个候选人:你们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什么?
我当时一愣:好大的问题啊。
这个问题貌似简单,似乎所有人都能够给出一个“正确答案”,但对它的回答及争论,实际上
构成一部两千多年的政治哲学史。比如,一个自由主义者会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给自由的
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的保障;比如,一个儒家知识分子会认为,政府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