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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白领2005:优秀企业的文化和机制-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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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知悉我也是张培刚老师的学生。 
我又说,我其实一直希望有机会多拜访董老师,向董老师学习,但是惟恐冒昧;何况自己一无所成,经常拜访反有攀龙附凤之嫌。董老师退休后,连政协委员也不当了,我倒是有机会聆听他指教了。现在想来,幸亏我当时抓住机会向董老师表示我的感激,不然现在就更为后悔了。 
书稿的整理在紧张进行,在进行当中忽然获知,董老师身体检查出患有直肠癌。他的女婿在美国从事的正是这方面研究,是此领域的顶尖专家之一,目前也有一种新药在试验中,所以董老师决定去美国治疗。在美国治疗期间,董老师还经常通过电邮、电话指导书稿的整理工作。一次,杨再平博士还告诉我,董老师人在美国,十分关心国内的经济走势,专门就当前的宏观调控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国内的《金融时报》上。现在看来,这篇文章算是董老师的遗作了。 
董老师去美国治疗之前,不少友人前去送别。我考虑到董老师已经检查出重病,人来人往可能不利于身体恢复,不当有过多的应酬,于是给董老师写了一份电邮,解释我为什么没有去送别的原因,同时祝福他顽强的生命再次激发活力,尽早康复。董老师很快就回复我的电邮,情绪也十分稳定乐观,我心中稍感宽慰。 
后来,我听说韩志国在送别董老师去美国时,七尺男儿,当着董老师泪流满面。我对韩志国一度表示不满,并且在一次会议上遇到他时,批评他不该在董老师患病时还当面流泪,影响董老师的情绪,可能反而不利康复。一向善辩的韩志国听到我的指责,竟然也只是诺诺而已,没有多说。现在看来,韩志国真的有先见之明乎?真的预感到当时的送别就是最后的诀别?果如是,则韩志国是对的,我则是大大的错了,错了。 
伟大的法国作家雨果在巴尔扎克葬礼上说:“今天,他安息了。他在同一天步入了光荣,也步入坟墓。从今而后,他和祖国的星星在一起,闪耀于我们上空的云层之上。”雨果在纪念伏尔泰的聚会上说:“他不仅仅是一个人,他是整整一个时代。他曾尽己任,完成了一项使命。”雨果真的是伟大的作家,他把我们对自己尊敬的人的追思表达得如此典雅、灿烂、平静。 
董老师,从今而后,他将从美国归来,他和祖国的星星在一起,闪耀于我们上空的云层之上,他代表了中国经济学发展的一个激动人心的时代,他完成的是一项伟大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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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2005: 优秀企业的文化和机制第52节 自发的法律与自由市场

《万科》周刊
秋风 
自亚当斯密以来,尽管经济学界的风向几度变幻,但大多数最伟大的经济学家都相信,自由市场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当然,自由市场首先需要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自由社会。而任何一个明智的政治学家都会同意,只有法律之治能够维护个人的自由。显而易见,在法律与自由市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 
然而,历史上大多数国家虽然都号称依靠或者利用法律来进行治理,但现实是,大多数国家的人民并不自由,那里的市场也受到政府权力严重扭曲。 
经验的事实是,共和时代的罗马、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商业城市,还有17世纪后期以来的英国,人民最为自由,也拥有最为典型的自由市场制度,社会最为繁荣富裕。这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忽视其中的一个因素:罗马法、商人法、普通法。 
如果我们仔细地探究这些法律的内在结构,就会发现其间惊人的一致之处:它们都是自发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发的市场秩序一道,造就了文明的几道亮丽风景。 
自发的法律创造过程 
今天的人们一遇到麻烦,本能反应就是:赶紧让立法机构制订颁布一部法律。在大多数民众心中,更不要说在大多数法学家那里,所谓的法律,就等于国家或地方立法机构表决通过后白纸黑字印出来的那种正式文件。 
然而,放到历史中看,这种关于法律的认识其实是非常晚才出现的,真正被人广泛接受也就是这百十来年。而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布鲁诺莱奥尼指出,这种法律观念的流行及因此而导致的立法膨胀正在限制个人自由,限制自由市场的发展。它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也即以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法律之治。而罗马法、普通法却属于这样的优良法律。 
我们这里所说的罗马法,是在法典化之前的罗马法。莱奥尼说,“罗马人和英国人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订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科学专家。” 
对于普通法,人们已经比较熟悉了,它被称为法官造法,即法官通过案件的裁决创造出一套复杂而灵活的法律体系。对于中世纪中晚期以来的商人法,笔者所知不多,下面仅谈谈罗马法。 
在古罗马,参与发现法律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法学家,另一类是裁判官。关于法学家,莱奥尼这样描述他们:在几个世纪中,古罗马的法律家以一种职业的、获得公众认可的、几乎是官方的方式“制造”着法律。他们自己确实普遍地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习惯于引用古老传说中的法规,比如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则。然而,实际上是他们制订了这些规则,而他们的同胞们则非常乐于接受这些规则,他们的政府通常也不干涉这个过程。 
这些法学家是市民法的解释者。所谓市民法,就罗马人的习惯法,它是“在城邦机构的权威之外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规范体系”,它本身就是一种自发出现的制度。这样的市民法需要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市民法最初的解释者是祭司,后来则是世俗的法学家。归根到底,规范罗马人日常生活的根本性法律规范体系——市民法,就是以不成文形式由法学家创造的法,法学家们通过对传统的法的解释,创造着法律。 
共和时期罗马法的另一个基本部分是所谓荣誉法,即由裁判官根据自己司法审判中的职责而发布的所谓裁判官法。每个裁判官在上任之初,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前任的经验张贴一张告示,向民众宣布自己未来从事司法活动的方针,主要是表明,他将接受哪些诉讼程式,拒绝哪些诉讼程式。而诉讼程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性地影响实体的诉讼,从而创造新的法律。这样,每个裁判官都以个人的身份、零敲碎打地、无声无息地创造法律。 
几百年下来,正是法学家跟裁判官通过法学解释和司法活动,在罗马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个体的身份、分散地、自发地为罗马人、为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创造着法律。这个法律制度可能就是罗马人的自由和罗马统治下的和平的根本基础之一。 
而到了查士丁尼皇帝编篡罗马法典,罗马已经进入皇帝的专制时代。这也许不是偶然的,因为法律成了国家、也即成为皇帝可以控制的东西。而在这之前,法律是国家所不能控制的,因为法律的创造者是在国家权力机构之外的。尽管罗马法典是根据法学家和裁判官的理论和裁决编篡而成,但法典化却让法学家极大地丧失其创造法律的力量。从那以后,伟大的罗马文明也就进入其衰亡期了。 
市场经济与普通法 
正是在自发的罗马法鼎盛时期,罗马文明的基础——市场体制最为健全,英国同样如此,“如果我们探讨一下历史上自由市场与自由的造法过程之间的紧密关系,就能够清楚地看到,自由市场在英语国家鼎盛之时,也正是普通法实际上是调整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的惟一法律之时。”这时期从18世纪一直到19世纪末。而在这之后,在边沁、奥斯丁等实证主义法学家的鼓吹下,英国人开始用立法来替换他们的普通法,政府的干预也开始大幅度增加。到20世纪中期,英国经济可能是西方最具有集体主义色彩的,大英帝国也就此走向了衰落。原汁原味的普通法转移到了美国,同样,美国成为全球自由市场的典型,尽管它也不能免于政府干预。 
因此,莱奥尼得出一个非常有力、也许会被某些人视为偏颇的结论:“除非我弄错了,否则,在市场经济与法官或法学家之法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就像在计划经济与之法之间也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市场经济最成功的地方,恰恰是在奉行法学家之法的罗马和奉行判例法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那么,我们就可以合乎情理地得出下面的结论: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巧合。” 
那么,市场经济与那种以法官和/或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间,计划经济、政府干预与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间,何以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莱奥尼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关键所在:“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就相当于我们曾经提到的中央集权经济,在这样的社会中,所有重要的决策都是由几个领导们作出的,而他们对于全局的了解必然是十分有限的,即使他们确实尊重人民的意愿,其结果也受到这一知识的有限性的约束。” 
这正是哈耶克中年之后全力论证的“人的知识的不可避免的有限性”。不管是对于计划人员,还是对于立法者,先不管其动机是否纯正,是否真心地谋求公众的利益,即便他们人人都是活雷锋,也无法解决他们的知识局限性问题。 
计划经济所面临的知识难题,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谈论得够多的了,今天的信息经济学不过得其皮毛而已。一部立法总是普适地试图规范所有人之行为,然而,立法者却注定了是“无知的”。“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光凭本人而不与相关的每个人合作,创建出指导所有人现实活动的规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生活在与所有人无穷无尽的关系网络中。不管是民意调查,还是全民公决,或者是政治磋商,都不可能使计划经济中的局长们发现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那么,同样,也不可能真正地使立法者具备决定这些规则的能力。” 
而哈耶克论证了:市场是一个发现信息、传递信息的最有效的程序。同样,我们也可以说,以古典罗马法、普通法为代表的自发的法律秩序,也是一个发现规则、创造规则的最有效的程序。因为每个法学家、每位法官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事实上,每个民众也参与了法律的创造,正是当事人的争议活动引发了法学家和法官对习俗、司法先例的创造性解释活动。所以,古典罗马法和普通法可以说是“人人参与创造之法”。这一过程,集中了有关社会生活的海量的细节性信息,而任何一个立法者都不可能掌握这样的信息,因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可以说总是不很适宜的,就像再严密的计划,最后总是要落空一样。 
自发的法律与企业家精神 
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能够真正做到“与时共进”。它允许人们去做具有正常的情感与理智的人认为合理的一切事情,人们甚至可以不管成文法是怎么规定,一旦出现了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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