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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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 作者:克拉克森 米勒
译者的话
产业组织理论也可理解为产业竞争组织学。按照施马伦西(Sohmalensee)的解释,产业组织是“难以用标准教科书或竞争模型分析的市场的经济学。在该领域中,主要研究各种不完全竞争模型的实证和规范含义,政府反托拉斯活动的组织及其后果,以及旨在提高市场绩效的各种管制政策。”
产业组织的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斯密认为,竞争的结果总是使价格与成本一致。这一论断提出后100多年一直无人挑战。到了本世纪初的马歇尔那里,这个假定便成了“一般可以通过竞争使市场价格与单位生产成本相等。”本世纪20、30年代兴起的现代厂商理论第一次对这个假定提出了挑战。斯拉法(1926)、琼·罗宾逊(1933年)、E·张伯仑(1933)相继提出了不完全(或垄断)竞争理论,由于这一贡献,他们就成为产业组织的直接理论先驱。他们认为,由于许多行业存在产品差异,因此即使这些行业是高度竞争性的,其个别厂商面对的需求曲线也可能是向下倾斜的,即在定价上具有“垄断性”,他们不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这样,每个行业的平均成本线和收益曲线就不再一致,而且,长期中只有相同的正常利润的假定也就站不住脚了。30年代,梅森(Mason)开始在哈佛大学开设真正的产业组织课程,他被公认为是产业组织的开创者。由他指导的该领域最早的博士生贝恩(J.Bain)日后成为这一领域的主要权威。当时的哈佛人才济济,包括张伯仑、梅森和贝恩这样的大家都
在那时,早期(40年代至60年代)产业组织的研究中心在哈佛大学也就毫不奇怪了。
哈佛学派的主要贡献是建立了完整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理论。贝恩提出了著名的“结构-绩效”范式,以后由谢勒(Scherer)发展成“结构-行为-绩效”三段范式,它至今仍是主流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框架。贝恩范式是从垄断竞争模型中推导出来的。据认为,竞争是结构问题,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只看市场行为(如定价行为)或市场绩效(如是否存在超额利润),而应看该行业市场结构是否高度集中,是否实际上由一个或数个寡头控制,此外还要看进入该行业的壁垒是否很高,以致扼制了新厂商加入竞争。这就是从市场结构推断竞争结果的“结构-绩效”范式。贝恩1959年出版的《产业组织》一书,被公认为是这一思想的代表作。他在书中说:“如果存在着集中的市场结构,厂商就能成功地限制产出、把价格提高到正常收益以上的水平。”由于贝恩等人十分强调结构对行为和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故人们又称哈佛学派为结构主义学派。结构主义理论的提出,是产业组织对厂商理论的重大发展,它向人们提供了验证各种竞争模型的手段。谢勒深受这一传统的影响,他于1970年出版的《产业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一书,集该思想之大成,折衷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提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范式,将贝恩范式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他认为,市场结构首先决定了市场行为,继而决定了市场绩效。与贝恩不同,他更重视市场行为理论。
除哈佛学派之外,还有许多学者对产业组织的早期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张伯仑虽提出垄断竞争是产品差异造成的,但他没有去比较、检验不同行业的产品差异。霍特林(Hote-llilg,1929)提出了空间竞争理论,把产品差异划分为空间中直线段上的不同点,从而使产品差异具有可检验的经验含意。兰开斯特(Lancaster,1966)又进一步提出了特征空间理论,把消费者偏好序定义为特征向量,由此推导出了厂商面对的需求曲线。这些成就使传统厂商理论中的市场结构四分法(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扩展成连续序列分析,并为产业组织中的广告推销、销售合约等理论奠定了基础。
美国是一个有着浓厚的经验主义研究传统的国家。从上个世纪起就有许多美国经济学家研究产业问题,方法基本上都是经验观察和个案考证,缺乏理论支持。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使传统的产业研究与理论验证结合起来了。50年代起,就制造业样本进行横截面的统计研究已经司空见惯。而且,产业组织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其政策含意,其理论研究一直与当时的反托拉斯活动和政府管制密切相关。经济学家在这方面的热情到60年代中期达到了高潮,许多人加入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直接参与对反竞争商业活动的司法、执法限制的实践。他们对于国会尼尔(Neal)委员会报告的形成以及1968年司法部《兼并准则》的首次出台起了很大作用。该准则严厉限制兼并活动的态度恰好与哈佛“结构主义”观点相似,这自然不是巧合。
当时,有许多经济学家热衷于论证集中与反竞争性市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幸的是,这些经验验证并不成功。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芝加哥大学的布罗曾(Brozen)总结道:“现在我们知道,1935-1970年间这方面研究作用的数据不够严格;行业和厂商的样本没有代表性;把所得到的统计关系的意义理解错了;所用方法也不全面;行业分类又是主观的……其原因可归结为研究者先入为主地认为集中是反竞争的。这种见解还披上了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外衣。”后来,经济学家用更好的数据和统计技术重新检验了以前提到的结论,发现在集中与盈利性或价格之间并无简单的联系。年届退休的科斯(R.H.Coase)严厉批评了这些学者急功近利的反科学态度。他说,当时许多人急于找到限制反竞争活动的根据,“导致该领域许多有才华的学者放松要求,容忍本来应该拒绝的证据和分析标准。反托拉斯案例中的论据都被当作正确的接受下来。律师(或法官)看问题的方法被当作我们分析问题应采取的方法而接受下来。法官的观点常常是分析的起点,经济学家所要做的就只是搞清楚他们的话是什么意思了。”
正是在对60年代产业组织研究的批评中,芝加哥学派开始崛起了。自60年代后期起,施蒂格勒(J.Stigler)、戴姆塞茨(H.Demsetz)、波斯纳(
R.Posner)、麦吉(Y.McGee)、布罗曾等来自芝加哥大学的学者对当时被奉为正统的结构主义理论和论据进行了激烈抨击,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核心。施蒂格勒作为这个核心的灵魂当然是众望所归了。早在1958年,施蒂格勒回到芝大后就开始转向研究管制和产业组织。60年代初,他发起了一个非正式的产业组织讨论会,一时云集了科斯、弗里舆曼、麦吉、凯塞尔(Kessel)、哈伯格(Harberger)、戴姆塞茨、特尔塞(Telser)、波斯纳、帕辛金(Pashigian)、刘易斯(G.Lowis)等众多一流经济学家。起先他们茶余饭后经常在迪莱克特(A.Director)家里争得面红耳赤,常常因此产生了许多开创性思想。后来这个圈子由封闭转向开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来参加。他们中不少人年轻气盛,颇具反叛精神,结果在正统的产业组织领域中开辟出一片新天地。
众所周知,芝加哥传统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价格理论及其应用的重要性。早在奈特和维纳的时代,芝加哥就抵制当时(30年代)的理论创新,如垄断竞争理论和凯恩斯的《通论》,坚持认为经济分析无非是新古典价格理论的应用而已,即相信个人总是在既定的均衡市场价格和数量下使其行为最优化;而由此得到的决策结果,可以用来解释各种经济现象。这种信仰至今仍未动摇。芝加哥学派认为,产业组织及反托拉斯问题应该通过价格理论的透镜来研究。他们运用局部均衡福利经济学方法来判断市场势力和效率间的权衡取舍,力图重新把竞争性产业作为解释相对价格的主导模型。1968年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一书的问世,是这一思想成熟的重要标志。在该书中,斯蒂格勒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的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者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布罗曾也指出,兼并未必反竞争;高利润率并不一定是反竞争定价的结果,而完全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他们进而甚至提出,绩效或行为决定了结构,而不是相反。
此外,他们还改写了贝恩首创的进入壁垒理论。过去人们认为进入壁垒限制了竞争,因而损害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效率)。进入壁垒的存在一直是反托拉斯当局识别反竞争活动的主要根据。而芝加哥学派则认为,问题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人为的进入壁垒。戴姆塞茨于1982年提出了“所有权进入壁垒”概念,指出只要产权存在,壁垒就存在。它不是保护原有厂商,就是保护新进入厂商,因此壁垒的撤除也可能损害原有厂商,而这种损害并非天然是正当的。他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应当有这种保护,而在于应该给哪一方以怎样的保护,这一判断标准只能是看总效率是否提高。由于芝加哥学派极为注重效率标准,人们也称其为“效率学派”。
芝加哥学派对产业组织的其他理论体系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这里要特别提到科斯的名字。他对现代厂商理论的贡献早已有口皆碑。过去,经济学家大多对非标准商业合约抱有疑虑,认为对顾客、营业地域及其他合约的条件上的限制有反竞争倾向。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基于当时一般相信真正的节约只能由技术因素造成,而它在一个厂商内部就已完全实现了。既然非标准因素不会带来节约,把它引入由市场作媒介册交易就不再增加任何收益,那末一方采用合约来限制另一方的商业活动的做法就当然是反竞争的了。科斯一针见血指出了这种观点的错误,他论证说,各种市场合约的重新优化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而那些无法用标准价格理论解释的非标准合约很可能正是起了这种作用,因而增进了效率,它们本身也并不当然是反竞争的。沿着这一思路,威谦森(O.E.Williamson)发展出一整套理论,解释了这些非标准合约以及有关的商业行为,改写了传统的市场行为理论。有人称其为“新产业组织”。
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对美国反托拉斯活动及政府管制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里根政府时期,不但有许多芝加哥学派的或赞成其思想的经济学家成为司法部的顾问,而且有的还担任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或最高上诉法院法官等要职。在这些人影响下,司法部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兼并准则》。该准则偏重用效率原则来指导反托拉斯诉讼,放宽了判定商业活动反竞争的标准。美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对兼并活动采取了本世纪以来最为放任的立场。例如。1982年到1986年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只对上报的7700多个兼并中的56个采取了强制行动。
在美国,产业组织研究队伍早已多元化,除了以哈佛为代表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