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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606-中国医籍考-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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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从风寒得之。故或中风。或伤寒。总以伤寒称也。其中专称伤寒。不兼中风者。如伤寒脉浮。不发汗因致衄者。 
麻黄汤主之之类。是也。有中风伤寒之外。如温病风湿之类,亦在论中者。以明不可混称伤寒也。有但称病患。 
但称病。称厥。称呕。称下 
利等证。不明言伤寒中风杂病者。大概论之也。论中称有定例如此。叔和编述。以惠后世。乃立一见。而先列辨 
脉平脉二篇。盖谓论病当先明脉也。伤寒例。为六经诸篇要领。故以统论者。列于脉法之后。 湿 三种。有似 
伤寒。故辨又次之。脉既明矣。要领举矣。相似之证别论。而不得淆矣。斯可细论六经。继以霍乱诸篇乎。 
又曰。伤寒有例。犹律法有例。罪有明证。从例治之。病有明证。从例治之。是皆所谓法也。证可定罪之名。 
证可定病之名。正名所当先也。伤寒例。先正伤寒所由名。遂及温暑时行冬温寒疫所由名。各正其名者。欲发明 
伤寒与诸病相异。故论伤寒。而略言诸病耳。此伤寒例所由名也。彰之以六经脉证。曰可汗。曰可下。是明例在 
可治者也。两感于寒者死。不两感于寒。不传经。不加异气者。得自愈。十三日不瘥者危。感异气变为他病者。 
当根据坏证治之。是明例各不同者也。又叮咛病须早治。治勿妄施。仁爱之意。深且切矣。须知此篇。乃论中纲领。 
仅道伤寒之常。而未尽其变。诸变不可胜数。故后有六经诸病。发明此例。前后一贯。岂容偏废哉。方氏作条辨。 
辨伤寒例非仲景之言。出后之伪。遂削去之。吾不敢谓此例皆仲景言也。中有搜采仲景旧论。录其证候等语。岂 
仲景言乎。不敢谓此例皆非仲景言也。中有微词奥义发素问热论所未发者。后人岂能伪乎。谓叔和附以己意则可。 
谓全非仲景之言则不可。且无论伪与非伪。当观可法与否。以决应存应削。例中发明太阴脉尺寸俱沉细。方氏注。 
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窃沉细一句证之。例中发明厥阴脉微缓。方氏注厥阴中风脉微浮为欲愈。窃微缓二字 
证之。既窃夫例则取之。而以为可法矣。又胡为削之哉。呜 
呼。伤寒之不明于天下。由不得其要领。而昧失此例者众也。反谓仲景之道。晦而不明。厄于此例。以至谓成无 
己不能暴白伪例之非。固为阿顺。妄以春秋赵盾律之。可乎。 
又曰。世于仲景伤寒论。每曰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方固止于此。法则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 
难以数拘焉。今按汪石山伤寒选录所述。出自类证者。据其所云。则以六经至劳复八篇。为仲景伤寒论之正。余 
皆叔和采述仲景之他书。又附以己意者。为三百九十七法之外矣。由是方中行作条辨。以六经至劳复为法。而以 
有论有方。及有论无方者。均数之。其间以承上文立论。如小柴胡论方后证治。同上文作一法。如云若其人大便硬 
。小便自利者。去桂枝加白术汤主之。同上文作一法。又如问曰证象阳旦一条。同上文作一法。如此数之。盖 
求合于三百九十七之数耳。其太阳上编六十六法。中篇五十七法。下编三十八法。阳明篇七十七法。少阳篇九法。 
太阴篇九法。少阴篇四十六法。厥阴篇五十四法。来法篇二十法。霍乱篇九法。阴阳易差后劳复篇七法。总三百 
九十二法。又据将旧本太阳中篇不可汗六法。移在条辨第十五篇中。则是三百九十八矣。此乃小差。而所系重轻。 
全不在此。亦不必论。但当论六经至劳复八篇之外。是法非法。云三百九十七法也。夫方则尽于八篇一百一十三 
而已。法则八篇固为法。其余亦皆法也。所以有三百九十七法之说者。盖检八篇。而计其方之数。遂并计八篇中 
法之数耳。可谓此外非法哉。其中即有叔和附己意者。不可斥曰非法。应思叔和何如人也。非悉出叔和者耶。故 
曰。论中可垂训者。言言皆法。难以数拘也。学人勿执三百九十七法 
之说。而忽其余焉。 
王肯堂曰。王叔和编次张仲景伤寒论。立三阳三阴篇。其立三阳篇之例。凡仲景曰太阳病者。入太阳篇。曰 
阳明病者。入阳明篇。曰少阳病者。入少阳篇。其立三阴篇。亦根据三阳之例。各如太阴少阴厥阴之名。入其篇也。 
其或仲景不称三阳三阴之名。但曰伤寒某病。用某方主之。而难分其篇者。则病属阳证。发热结胸痞气蓄血衄血 
之类。皆混入太阳篇。病属阴证。厥逆下利呕吐之类。皆混入厥阴篇也。惟燥屎及屎硬。不大便。大便难等证。 
虽不称名。独入阳明篇者。由此证类属阳明胃实。非太阳厥阴可入。故独入阳明也。所以然者。由太阳为三阳之 
首。凡阳明少阳之病。皆自太阳传来。故诸阳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厥阴为三阴之尾。凡太阴少阴之病。皆至 
厥阴传极。故诸阴证不称名者。皆入其篇。后人不悟是理。遂皆谓太阳病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太阳。而乱太阳 
病之真。厥阴篇诸证。不称名者。亦属厥阴。而乱厥阴病之真。为大失仲景之法也。 
又曰。仲景立法。凡云太阳病者。皆谓脉浮头项强痛恶寒也。凡云阳明病者。皆谓胃家实也。凡云少阳病者。 
皆谓口苦咽干目眩也。凡云太阴病者。皆谓腹满时痛吐利也。凡曰少阴病者。皆谓脉微细但欲寐也。凡云厥阴病 
者。皆谓气上撞心。痛吐蛔也。候如少阴病。不一一逐条曰脉微细但欲寐。而总用少阴病三字括之者。省文也。 
故各条或曰。少阴病及发热脉沉。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者。谓脉沉细但欲寐。而又反发热者。用其方也。或曰。少 
阴病得之二三日以上。心烦不卧。用黄连阿胶汤者。谓脉微细但欲寐。二三日后。变心烦不卧者。用其方也。后 
人不悟是理。遂皆不察少阴病三 
字。所括脉微细但欲寐之证。但见发热脉沉。便用麻黄附子细辛汤。见心烦不卧。便用黄连阿胶汤。尤为失仲景 
之法也。 

卷二十四
方论(二)
属性:喻昌曰。张仲景伤寒论一书。天苞地符。为众方之宗。群方之祖。杂以后人知见。反为尘饭土羹。 
又曰。后汉张仲景着卒病伤寒论十六卷。当世兆民。赖以生全。传之后世。如日月之光华。旦而复旦。万古 
常明。可也。斯民不幸。至晋代不过两朝相隔。其卒病论六卷。已不可复睹。即伤寒论十卷。想亦劫火之余。仅 
得之读者之口授。故其篇目。先后差错。赖有三百九十七法。一百一十三方之名目。可以为校正。太医令王叔和 
附以己意。编集成书。共二十二篇。后人德之。称为仲景之徒。今世传仲景伤寒论。乃宋秘阁臣林亿所校正。宋 
人成无己所诠注之书也。林亿不辨朱紫菽粟。谓自仲景于今八百余年。惟叔和能学之。其间如葛洪陶景胡洽徐之 
才孙思邈辈。皆不及也。又传称成无己注伤寒论十卷。深得长沙公之秘旨。殊不知林成二家。过于尊信叔和。往 
往先传后经。将叔和纬翼之辞。且混编为仲景之书。况其他乎。如第一卷之平脉法。二卷之序例。其文原不雅训。 
反首列之。以错乱圣言。则其所为校正。所为诠注者。乃仲景之不幸。而斯道之大厄也。元泰定间。程德斋作伤 
寒钤法。尤多不经。国朝王履所论。虽有深心。漫无卓识。亦何足取。万历间方有执着伤寒条辨。始先即削去叔 
和序例。大得尊经之旨。然未免失之过激。不若爱 
礼存羊。取而驳正之。是非既宗。功罪自明也。其于太阳三篇。改叔和之旧。以风寒之伤营卫者分属。卓识超越 
前人。此外不达立言之旨者尚多。大率千有余年。若明若昧之书。欲取而尚论之。如日月之光昭宇宙。必先振举 
其大纲。然后详明其节目。始为至当不易之规。诚以冬春夏秋。时之四序也。冬伤于寒。春伤于温。夏秋伤于暑 
热者。四序中主病之大纲也。举三百九十七法。分隶于大纲之下。然后仲景之书。始为全书。其冬伤于寒一门。 
仲景立法独详于春夏秋三时者。盖以春夏秋。时令虽有不同。其受外感则一。自可取治伤寒之法。错综用之耳。 
仲景自序云。学人若能寻余所集。思过半矣。可见引伸触类。治百病有余能。况同一外感乎。是春夏秋之伤温伤 
热。明以冬月伤寒为大纲矣。至伤寒六经中。又以太阳一经为大纲。而太阳经中。又以风伤卫。寒伤营。风寒两 
伤营卫为大纲。向也大纲混于节目之中。无可寻绎。只觉其书之残缺难读。今大纲既定。然后详求其节目。始知 
仲景书中。矩则森森。毋论法之中更有法。即方之中亦更有方。通身手眼。始得一一点出。识之而心开识朗。 
不复为从前之师说所 浸。假由其道。而升堂入室。仲景弥光。而吾生大慰矣。 
又曰。尝观王叔和汇集扁鹊仲景华元化先哲脉法为一书。名曰脉经。其于仲景伤寒论。尤加探讨。宜乎显微 
毕贯。曲畅创法制方之本旨。以启后人之信从。可也。乃于汇脉之中。间一汇证。不该不贯。犹曰汇书之常也。 
至于编述伤寒全书。苟简粗率。仍非作者本意。则吾不知之矣。如始先序例一篇。蔓引赘辞。其后可与不可诸篇。 
独遗精髓。平脉一编。妄入己见。总之碎剪美锦。缀以败絮。盲瞽后世。 
无由复睹黼黻之华。况于编述大意。私淑原委。自首至尾。不叙一语。明是贾人居奇之术。致令黄岐一脉。斩绝 
无遗。悠悠忽忽。沿习至今。所谓千古疑城。莫此难破。兹欲直溯仲景全神。不得不先勘破叔和。如太阳经中。 
证绪分头。后学已难入手。乃更插入温病合病并病。少阳病过经不解病。坐令读者茫然。譬诸五谷。虽为食宝。 
设不各为区别。一概混种混收。鲜不耕者食者之困矣。如阳明经中。漫次仲景偶举问答一端。隶于篇首。纲领倒 
置。先后差错。且无扼要。至于春温夏热之证。当另立大纲。颛自名篇者。乃懵然不识。此等大关一差。则冬伤 
于寒。春伤于温。夏秋伤于暑热之旨尽晦。致后人误以冬月之方。施于春夏。而归咎古方之不可以治今病者。谁 
之过欤。至于霍乱病。阴阳易。瘥后劳复等证。不过条目中事耳。乃另立篇名。与六经并峙。又何轻所重。而重 
所轻耶。仲景之道。人但知得叔和而明。孰知其因叔和而坠也哉。 
又曰。王叔和于仲景书。不察大意。妄行编次补缀。尚存阙疑一线。观其篇首之辞。谓痉湿 。虽同为太阳 
经病。以为宜应别论者。其一征也。观其篇中。谓疾病至急。仓卒寻按。要旨难得。故重集可与不可方治者。其 
一征也。观其篇末。补缀脉法。分为二篇。上编仍仲景之旧。下编托仲景以传。犹未至于颠倒大乱者。其一征也。 
第其不露补缀之痕。反以平脉本名。易为辨脉。而阴行一字之颠倒。此吾所为讥其 窃耳。若夫林亿之校正。成 
无己之诠注。则以脉法。为第一卷矣。按仲景自叙云。平脉辨证。为伤寒卒病论合十六卷。则脉法洵当隶于篇首。 
但晋承汉统。仲景遗书未湮。叔和补缀不言。不敢混入。姑附于后。不为无见。二家 
不察。竟移编篇首。此后羚羊挂角。无迹可求。讵能辨其孰为仲景。孰为叔和乎。然犹隐而难识也。其序例一篇。 
明系叔和所撰。何乃列于第二卷。岂以仲景之书。非序例不能明耶。即使言之无弊。亦无先传后经之理。况其蔓 
引赘辞。横插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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