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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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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用真的东西来形成概念。

① 参看第182 页。

② 参看第182 页。

假如就关于什么是概念的肤浅观念说来,一切多样性都处于概念之外,
并且唯有抽象的普遍性或空洞的反思同一性那种形式,才属于概念,那末,
对此已经首换先以提醒一下,即使就一个概念的说明或定义而言,也明明耍
求对自身本来已不纯粹的抽象普遍性那样的类,加上专门的属的规定性③。只
耍用一点思考,思索一下这里所耍说的是什么,那就会很自然地把区别看作
是概念的一个同样重要的环节。康德内先天综合判断这一极其重要的思想而
引导到上边的看法。对于思辨的发展,这个原始的统觉综合是最深刻的原则
之一,它包含着真正把握概念本性的开始,并且与自身并非综合的那种空洞
的同一或抽象的普遍性相对立。——可是以后的发展却与这个开端很不相
应。——“综合”这个词,就已经容易重又引回到这样的表象,即本身分离
的东西的外在统一和简单联结。以后,康德哲学便仅仅停留在概念的心理反
映上面,并且又回到概念经常受到直观杂多物的制约这一主张来了。这个主
张之所以把知性认识和经验说成是现象的内容,并非因为范畴本身只是有限
的,而是出于①心理学的唯心主义的理由,因为范畴只是来源于自我意识的规
定。概念,尽管它据说先天就是综合,没有直观的杂多,它就是无内容的和
空洞的:这一点也属于以上所说的情况;当概念是这样的综合时,它在自身
中就具有规定性和区别。当综合是概念的规定性,从而是绝对的规定性,是
个别性之时,概念便是一切有限的规定性和多样性的根据和源泉。

③ 这是指普通逻辑下定义的方法,即对一概念用一较广的类加专门的属性。如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动物
即较广的类,制造工具即专门的属性。——译者

① 参看第182 页。

概念作为知性所保持的形式的立场,在康德对什么是理性的说明中,就
完成了。②在理性这一最高的思维阶段中,人们应该期待概念将失去它出现在
知性阶段时所在的那种有条件状态,并且达到完全的真理。但是这种期待落
空了。其所以如此,因为康德把理性对范畴的关系,规定为仅仅是辩证的③,
并且把这种辩证法的结果绝对只当作无限虚无来把握;这样,理性的无限统
一也甚至丧失了综合,从而丧失了一个思辨的、真正无限的概念的上述开端,
这种统一变成了习知的、完全形式的、系统的知性使用的单纯规整的①统一。
②逻辑据说只应该是判断法规,它如果被当是产生作客观洞见的工具,这就被
称为是一种滥用。人们一定会料想理性概念中有更高的力量初更深刻的内
容,而范畴还具有的构成的东西③,理性概念却一点也不再具有了;理性概念
仅仅是理念;使用它们,当然是完全可以允许的;全部真理本应当在这些理
智的事物④中完全启开的,但是以这些理智的事物而言,它们却只不过意谓着
假设;把自在自为的真理加在假设上,那会是极端的任性和疯狂的大胆,因
为在任何经验中也不可能遇到这些理智的事物。——难道可以设想;因为这
些理智的事物缺乏空间和时间的感性材料,于是哲学就否认其真理吗?

② 参看第182 页。

③ 这里的“辩证的”,也是引用康德的意思,见本卷第254 页注①。——译者

① 康德所谓“规整的”regulativ,指没有直观与其相应。——译者

② 参看第182—183 页。stitutives 指其有相应的直观。——译者

④ 理智的事物即指理念。——译者

这里直接连系着一种观点,概念和一般的逻辑规定也要照顾到这种观点
来考察,它在康德哲学中也以和普通方式同样地被采用,这就是:概念及其
科学对真理本身的关系,我们在上面曾经从庚德的范畴演绎,引用过这一点,
即:依照这种演绎,当直观的杂多在客体中联合起来时,客体唯有通过自我
意识的统一,才是这样的统一。⑤在这里明确说出了思维的客观性,概念和事
物的同一,它就是真理。用同样的方式,也一般地承认了:当思维据有一个
现成的对象时,对象因此便遭受了变化,并且从一个咸性的对象变成了被思
维的对象;但这种变化不仅丝毫不改变它的本质性,而且对象倒是在它的概
念中才是在它的真理中;但对象若是在直接性中,便只是现象和偶然;形成
对象概念那种关于对象的认识,就会是关于怎样是自在自为的对象那种认
识,概念也就会是自己的客观性本身。①但另一方面,却又仍然主张:我们终
究不能认识自在自为之物是怎样的,真理是认识的理性所达不到的;真理在
于客体和概念的统一,而那个真理却只是现象,其理由又一次是因为内容仅
仅是直观的杂多。关于这点,已经讲过:假如说这种多样性属于直观,与概
念对立,那么,它倒不如说恰恰是在概念中将被扬弃,而对象也会通过概念
回到自己的非偶然的本质性中去;本质性在现象中出现,所以现象恰恰不单
纯是无本质的东西,而是本质的显现。但那完全变成了自由的对象的表现,
就是概念。——这里所提到一些命题之所以不是武断的主张,是因为这些命
题都是从本质的全部发展通过它们本身所发生的结果。这个发展引导到现在
的立场,这个立场是:比有和本质更高的绝对物形式,就是概念。在其他的
出发点那里,感觉和直觉及表象也属于有和本质,而有和本质又表现为概念
的先行条件;——假如就上述那个方面②说,概念曾使有和本质从属于它,那
末,现在就还剩下第二个方面,本书第三编就是研讨它的,这就是耍说明概
念怎样在自身内外形成了曾消失于它之中的那个实在。因此,总之承认了:
仅仅停留在纯粹象这样的概念上的认识,还是不完全的,才不过达到了抽象
的真理。但是这种认识的不完全,并不在于它缺少那种呈现在感觉和直观中
的想当然的实在,而在于概念还没有给自身以自己特有的、由自己本身产生
的实在。概念的绝对性是对经验材料和在经验材料中证明了的,更确切地说,
也是在它的范畴和反恩规定里证明了的,这种绝对性在于:经验材料当它在
概念之外和以前,并不具有真理,而唯有在它的观念性中,或说在它与概念
的同一中,才具有真理。把实在物从概念引伸出来,假如愿意把这叫做引伸
的话,首先本质上就在于:概念在其形式的抽象中,表明了自身是不完全的;
概念之通过以概念本身为根据的辩证法而过渡为实在,是这样的,即:概念
从自身产生出实在,但这并不是说,概念重又回到它所面临的现成的实在里,
也不采用某种已表现为现象的非本质的东西作它的避难所,因为它在周围寻
觅更好的东西以后,它还是找不到那样的东西。——①有一点是永远值得惊讶
的:康德哲学怎么会既然认识到它所停留于其上的那种思维对威性实有的关
系,只是简单现象的相对关系,并且根乐于承认和宣称两者的更高统一是在
一般理念中,例如在直观知性的理念市,而又终究停留在那种相对的关系和
这样的主张上,即,概念与实在是、并且始终是完全脱离的。——于是,那
个被康德哲学说成是有限认识的东西,被认为是真理②;而这个被它作为真理
而认识的,并从而提出了明确概念的东西,却又被宣称为过份的、不可容许
的和想象的事物③。

⑤ 参看第183 页。

① 参看第l84 页。

② 上述方面,指概念高于有和本质。——译者

① 参看第184 页。

② 指床德哲学的“现象界”。——译者

③ 指康德哲学的“本体界”。——译者

由于这里所谈的与真理的关系,首先是逻辑的,而不是一科般学的,所
以还必须承认:逻辑作为形式的科学,不可能、也不应该包含成为哲学其他
部门、即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内容的那种实在。当然,这些具体科学比逻
辑更突出了理念的较实在的形式,但它们这样做,却并非又转向那个被意识
超出现象而提高到科学时放弃了的实在,或是又回到那些在逻辑中已说明其
有限和不真的范畴和反思规定等形式的使用。倒不如说,逻辑表明了理念提
高到这一阶段,从那里①理念变成了自然的创造者,并超越而达到具体直接性
的形式,但它的概念又打破了这种形态,以便作为具体的精神,变成它自己。

① 参看第184 页。

但这些具体科学②具有并保持逻辑的东西或概念作为内在的塑造者,正如它们
曾以逻辑的东西为型范者那样;当然,③逻辑本身与这些具体科学相反,是形
式的科学,但却是绝对形式的科学,这个绝对形式自在地是总体,并且包含
真理的纯理念本身。这个绝对形式在自身中具有其内容或实在;概念并不是
无聊、空洞的同一,因此它就在它的否定性或绝对规定的环节中具有相区别
的规定;内容总之不外是绝对形式的这些规定;内容是由绝对形式本身建立
的,因此也适合于它。——所以这种形式与普通所认为的逻辑形式性质完全
不同。当这种内容适合自己的形式,或这种实在适合自己的概念时,这种绝
对形式本身已是真理;因为内容的规定还不具有绝对他有或绝对直接性的形
式,这种绝对形式又是④纯粹真理。——⑤当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83 页⑥
关于逻辑谈到“什么是真理”这一古老而著名的问题时,他首先把真理是认
识与其对象一致——这一具有伟大的、甚至最高价值的定义——当作某种无
足轻重的名词解释奉献出来⑦。⑧假如对理性认识没有本领来把握自在之物,
实在又全然在概念之外——这一先验唯心论的根本主张,提醒一下上述的名
词解释,那就立刻表明了:这样一个不能够建立自身与其对象——自在之物
——的一致的理性,不与理性概念一致的自在之物,不与实在一致的概念,
不与概念一致的实在,都是*不真的观念。假如康德对一个直观的知性的理念
还坚持上述的真理定义,那么,他就会对于这个表现了所要求的一致的理念,
不当作一个想象的事物,而倒是耍当作真理来处理了。

② 具体科学,即指上文所说逻辑表明理念经历的自然阶段和精神阶段。——译者

③ 参看第184 页。

④ 参看第184 页。

⑤ 参看第184—185 页。

⑥ 见商务印书馆蓝公武译本第74 页。——译者

⑦ 古老而著名的问题,名词解释,奉献,皆康德的原语,黑格尔的引用,含有嘲讽的意思。——译者

⑧ 参看第185 页。

康德往下解释说:“人们所要求知道的东西,乃是对每一认识普遍而可
靠的真理标准;它是一个这样的标准,即对一切认识都有效,不管认识的对
象有什么区别;但是既然在这种标准那里抽去了认识的一切内容(认识对它
的客体的关系),而真理又恰恰牵涉到这个内容,那么,要追问这个认识内
容的真理标志,便是不可能和没有道理的。”①——这里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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