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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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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又不应该同一。只有甲、乙、丙、丁、戊等等以至无限,才构成类并提
供完全的经验。归纳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成问题的(或然的)。
但当归纳表达了这样一点,即:知觉为了变成经验,应当无限继续时,
归纳就是以类和它的目在自为的规定性相结合为前提。归纳因此真正是以它
的不如说是一个直接物那样的结论为前提,正像全称推论以把结论当作它的
前提之一为前提那样。——①一种依靠归纳的经验,尽管承认知觉不完全,也
被假定为有效;但也不过假定:在那种经验自在自为地是真的情况下,便不
能发生任何与那种经验相反的事例。因此,推论通过归纳,固然是根据一种
直接性,但不是它所应该根据的直接性,即个别性的有的直接性,而是根据
自在自为之有的直接性,即普遍的直接性。——归纳的基本规定即必须是推
论;假如个别披认为是中项的本质的规定,而普遍仅仅是其外在的规定,那
么,中项就分散为两个不相连结的部分,当前也就会没有什么推论,这种外
在性到底属于两端。个别只有作为直接与普遍同一,才能够是中项;这样一
个普通性毕竟是客观的普遍性,即类。——这一点也可以这样来看:个别性
是归纳的中项的基础,普遍性对于个别性规定是外在的,但却是本质的;这
样一个外在的东西同样又是自己的反面,即内在的东西。——归纳推论的真
理因此是这样一种推论,它以一个个别性为中项,这个中项又自在地直接是
普遍性,——即类比推论。


① “统一”即指前面所说个别与普遍的同一。——译者

① 参看第 191 页。

  3。类比推论

1。这种推论以直接推论的第三式——“个别… 普遍… 特殊”
——为其抽象的格式。但它的中项不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质,而是一种
普通性,这种普遍性是一具体物的自身反思,从而是其本性:——反之,因
为它是作为一具体物的普逼性那样的普通性,它本身就同时是这个具体物。
——所以这里一个个别的东西是中项,但要按照其普遍的本性才是;再者,
另一个别的东西是一端,它与前一个别的东西具有相同的普遍的本性。

例如:
   大地有居民,
   月亮是一大地;
   所以月亮有居民。

2。两个个别的东西在普遍的东西中合而为一,并且按照这个普遍的东
西,一个个别的东面变成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假如两者在普遍的东西中的
同一被认为是一种单纯的类似,那么,这一普遍的东西愈是一种单纯的质,
或者如质在主观上被认为的那样,是这种或那种标志,类比也就愈是肤浅。
一个知性或理性形式由于降低到单纯表象领域里而至于这样肤浅,但这一类
的肤浅决不应该引进到逻辑里去。——把这种推论的大前提表述成这样,也
是不适宜的,即它应该说是:什么东西在某些标志上与一个客体相似,它就
在其他标志上也与这个客体相似。推论形式以这样的方式便表现为一个内容
的形态,并且这个经验的、真正该这样称呼的内容一起都移置在小前提之内
了。譬如第一种推论的整个形式可以表述为它的大前提:什么东西被蕴含在
一个第三者所附属的另一东西之下,这第三者也就附属于这一东西;而现
在??如此等等。但在推论本身那里,关键不在经验内容和把它自己特有的
形式造成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所以是否也在那里采用任何其他内容是无所谓
的。但在这种情况下,类比推论那里问题并不在于那个除推论的特殊形式风
外什么也不包含的内容,所以就第一种推论说,问题也同样不在那里,即不
在于那使推论成为推论的东西。——问题所在,始终是推论形式,现在推论
可风用这种形式本身或别的什么东西作它的经验的内容。这样,类比推论便
是一种特殊的形式;不愿把类比推论看成这样的特殊形式的,是一种完全空
洞的理由,说:因为它的形式可以被造成是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或材料,但材
料又与逻辑的东西不相于。——在类比推论那里,或许也在归纳推论那里,
可风错误地引导到上述思想的东西,是:在这些推论中,中项以及两端都比
单纯形式推论中,有更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形式也必定好像是内客规定,因
为它不再是单纯和抽象的了。但形式是这样把自己规定为内容的,这第一是
形式的东西的必然进展,从而在本质上涉及推论的本性;但第二,这样一个
内容规定因此不能看作是象其他经验内容那样的内容规定,也不能加以抽
象。

假如类比推论的形式以它的大前提的表过来看,即:“假如两个对象在
一个或几个特性中也都一致,那么,一对象所具有的一个其他的特性也属于
另一对象”,‘于是这种推论就似乎可以包含四个规定,即四项或四名词;
——这一情况为使类比成为一个形式推论的形式,带来了困难。——这里有
两个个别的东西,第三是一个直接被认为是共同的特性,第四是一个个别的
东西直接具有的另一特性,而另一个别的东西则是通过推论才获得它。——
这一点因此牵涉到如以前所看到的那样,在类比推论里,中项被建立为个别,
但又直接建立为这一个别的真的普遍。——在归纳中,在两端以外的中项是
无法规定数量的个别物,因此,在这种推论中,会数出无穷数量的项来。—
—在全称推论中,普遍在中项那里才不过是作为全称的外在的形式规定,在
类比推论中却正相反,中项是作为本质的普遍。在前面的例子里,“大地”
这个中项被当作是一个具体物,按照它的真理说,它既是普遍的本性或类,
叉同样是一个别的东西。

就这一方面看来,四项并不使类比成为一个不完全的推论。但就另一方
面看来,推论却又由于四项而不完全,因为这一主词尽管与另一主词具有相
同的普遍本性,至于适合一主词的规定性,是否借这一主词的本性或借它的
特殊性,也将会推论到另一主词上去,例如地球是作为一般天体,或是作为
这个特殊夭体而有居民,那却是不定的。——在个别与普遍在椎论中项里直
接联合的情况下,类比就还是一种反思推论。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还呈现
着反思统一的外在性;个别的东西仅仅自在地是类,它没有在这种否定性中
建立起来,即它的规定性由于这种否定性就会成为类自己特有的规定性。适
合于中项的个别的东西那个宾词,并不因此也已经是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
尽管两个个别的东西都属于同一个类。

3。“个别一特殊”(月亮有居民)是结论;但一个前提(大地有居民)
也正是这样一个“个别一特殊”;在“个别一特殊”应该是一个结论的情况
下,那么,其中便含有那个前提也是这样一个结论的要求。这个推论因此自
身就是它对它所包含的直接性的要求,或者说,它风它的结论为前提。一个
实有推论以其他的实有推论为它的前提;在方才考察过的推论中,前提已经
进入它们之内,因为它们是反思推论。所以当类比推论是它的中介对其带来
的直接性的要求时,它所要求的,就是扬弃个别性这一环节。这样,对于中
项说来,留 下来的就是清除了直接性的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即类。——类在
类比推论中曾经是中项的环节,仅仅作为直接的前提;当推论本身耍求扬弃
前提的直接性时,个别性的否定,从而普遍的东西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建
立的了。——反思推论才包含直接性第一次否定,现在第二次来了,从而外
在的反思普遍性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从肯定方面看,结论就表
明了自身与前提同一,中介和它的前提一齐消融,从而有了一个反思普遍性
的同一,普遍性由于这个同一变成了较高的普遍性。

假如我们观察一下反思推论的过程,那么,中介一般就是两端的形式规
定建立起来的或具体的统一;反思就在于一个规定在另一规定中的建立;所
以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全体。但个别却表明自身全体的本质的根据,普遍也仅
仅是个别中的外在规定,是完全性。但普遍性对于个别的东西是本质的,即
个别的东西是进行结合的中项,因此这个别的东西必须看作是自在地有的普
遍的东西。但个别的东西与中项并不是以这样单纯肯定的方式联合起来,而
是在中项中扬弃了,并且是否定的环节;这样,普遍的东西,这个自在自为
地有的东西,就是建立起来的类,而作为直接物那样的个别东西则终究是类
的外在性,或者说,它是端。——反思推论一般看来,是在“特殊…个别…普
遍”格式之下的,其中个别的东西本身还是中项的本质规定;但当它的直接
性扬弃了自身,中项又把自身规定为自在自为地有的普遍性时,那么,推论
便进到“个别…普遍…特殊”这一格式之下,反思推论也就过渡为必然推论了。

丙、必然推论

进行中介的东西现在规定自身1)作为单纯的、规定的普遍性,像特殊
性在实有推论中那样;但2)作为客观的普通性,即它包含有区别的两端的
全部规定性,像反思推论的全称那样,是一个充实的、但又单纯的普遍性,
是事情的普遍本性,即类。

这种推论是富于内容的,因为实有推论的抽象中项把自己建立为规定了
的区别,像它作为反恩推论的中项那样,但这区别重又把自身反思为单纯的
同一。——所以这种推论是必然推论,因为它的中项不是什么别的直接内容,
而是两端的规定性的自身反思。两端在中项里有它们的内在同一性,这个同
一性的内容规定就是两端的形式规定。——这样一来,各项借以相区别的那
个东西就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形式,各项也作为一个必然的实有的环节。
这种推论最初是直接的,并且在以下的情况又是形式的推论,即:各项
的关联是本质的本性,是作为内容,这个内容仅仅以相差异的形式而在相区
别的各项之中,各端自身则仅仅作为一个非本质的长在。——这种推论的实
在化,把推论规定成这样:中项首先是总体,两端也同样被建立为这种总体;
关系最初仅仅是实体性的内容,关系的必然性是建立起来的形式的一种关
系。

  1。直言推论

1。直言推论以直言判断为它的一个或两个前提。——这里,推论的中项
即客观普遍性这一更确定的意义是与这种推论连系着 的,也与判断连系着
的。肤浅地看来,直言推论也不过是一单纯的附属推论而已。

直言推论就其富于内含的意义看来,是最初的必然推论,其中一个主词
通过其实体而与一个宾词连结在一起。但提高到概念领域中的实体,就是普
遍的东西,这样建立成为自在自为的,即:实体不是像在它的特殊情况中那
佯以偶然为形式,而是以概念规定为形式,为它的“有”的方式。它的区别
因此是推论的两端,并且确定是普遍和个别。普遍与更详细地被规定了的中
项,即类相比,是抽象的普遍性或普遍的规定性——即实体的偶性总括为单
纯的规定性,但这规定性又是实体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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