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_上-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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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理解。在2002年的5个月的时间内,他就曾经推翻了3项由马里奥·蒙迪认定的反垄断裁决。欧盟的判决有可能最终变成跟美国类似的结果。
不过,对于长期以来“挑战微软霸权”的人们来说,欧盟的此次判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之前,微软所遭遇的种种反垄断诉讼都基本发生在美国。在很多人眼里,为了保持微软在全球软件行业的统治地位,美国政府和司法系统都最后有意无意地对微软高抬“贵手”,就是在美国普通公众中,赞成严厉处罚微软的声音也从未成为主流意见。因此,这一次来自欧盟的严厉判决似乎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但是事情绝没有那么简单。
事实上,现代商业社会与垄断的斗争,微软并不是一个特例。长期以来,以反垄断为名试图拆解微软的努力都告以失败,并不完全是因为现代社会和司法对微软的有意纵容。
反垄断的着眼点是维护自由竞争,维护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自由竞争的获胜者随着其市场份额的扩大,必然会或多或少对市场有某种左右能力,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破坏自由竞争规则,没有因此损害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具有优势的企业不滥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串谋、胁迫和掠夺的方式来攫取独占地位以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
但不幸的是,合理运用竞争优势和滥用竞争优势在实际中难以明确区分。虽然,我们并不认为微软或者类似微软的商业巨擘其经营模式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在评价这些经济体的市场行为时,现代商业文明已经确定了一个十分明确的标准,就是它们是否能够把自己的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
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在一段时间内给予创新企业“垄断租金”是必要的,否则这些企业将在事先就丧失创新的动力;但是这种“垄断租金”又必须是有限的,因为长久的独占地位将使企业丧失事后进取的动力,最终遭受损失的仍然是消费者。“垄断租金”与保护显然不是一码事。那么,哪里是合适的“度”呢?问题的答案只能来自于———市场!这个市场必须是一个竞争性市场。
而且,竞争性是不能以厂商数目和市场份额来衡量的。如果一个市场是自由的话,即使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企业,潜在的进入者也会迫使垄断者像竞争性企业一样行动。因为,任何忽视消费者利益的举措都将最终受到市场的惩罚。这正是克林顿政府时期全美的240位经济学家联名反对用“反垄断法”对付微软的原因。显然,经济学家们认为市场比法庭和政府更了解类似微软这样的企业。
那么,政府究竟应该做些什么呢?答案是维护市场的竞争性。维护的方法不是由政府或法庭直接宣布一种商业模式的对错,而是维护这个市场的可进入性,即降低市场的进入壁垒,让那些真正有活力的企业不会因为种种非市场原因而不能站在起跑线上。政府尤其要避免两种错误:一是自以为最理解市场,进而直接干预市场,最终有意或无意地创造了进入壁垒;二是政府被利益集团控制,以立法的形式来限制对某个市场和产业进入,从而产生最难清除的一种垄断——行政性垄断。哈佛大学教授Shleifer等人在《进入的管制》一文中详细地分析了对进入进行行政性管制的危害,他们发现,行政审批时间越长、行政掌握“质量关”越多的国家,产品和服务质量越差,假冒伪劣产品越多,市场上的诚信越缺,银行呆账越多。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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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权是一种什么权
南方周末 2004…04…01 15:09:25
□刘山鹰
三千只手举起来:为乞丐争取乞讨权!
人们以密集的言语,就乞丐问题表达着自己的人权观。占优势的是主张乞讨权的一方。这是我在媒体上看到的情形。
主张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保障人权首先要保障生存权,特别是保护弱者的生存权。对于乞丐,就应该保障它们的乞讨权。
站在乞丐利益一方的人们,很显然已经把争取乞讨权当作是一项推进中国人权保障的正义事业,并似乎认为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在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具体应用之一,就应该是确认乞丐的乞讨权。
尽管有人试图对“乞讨权”这个提法表示疑问,但由于缺乏那三千只手所呈现出的道德优势,因而这种疑问也不是那么坦荡,不免让人听起来是隐约的窃窃私语。
其实,如果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会发现,以人权为旗帜争取乞讨权,难免不是一种可悲的“洞见”,也难免不是一种迷妄的道德勇气。
最核心的问题是:到底是应该为乞丐争取做人的权利还是为他们争取做乞丐的权利,到底是应该为乞丐争取乞讨的权利还是为他们争取不乞讨的权利?
为乞丐争取乞讨权的人们是不是觉得:乞丐除了现在做乞丐以外,还要做终身的乞丐,以至于要为之摇旗呐喊,争取给他们颁发一张做乞丐的“权利保障书”?
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应该是人人平等享有。那么,为乞丐争取乞讨权,实际上也就是等于为每一个公民争取乞讨权,也就是等于为争取者本身争取乞讨权。
这是不是很荒谬?
为什么很荒谬?是因为争取者本身并没有把乞丐当作平等的人看待,潜意识里就想固化一种差别意识,一种不平等意识:“我们是人,乞丐是乞丐。”
表面上,争取者是为乞丐争取乞讨权,实际上是在争取自己相对于乞丐的不平等权,争取一种歧视乞丐的权利,争取一种推卸本应肩负起来的、对于乞丐的社会责任的权利。
乞讨权是“丐权”,不是人权。所谓“丐权”,就是不平等的人权。因为这种权利是以丧失更多的权利为代价的。如果乞丐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他就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丧失了受教育权,就等于丧失了和正常人起点平等的权利。乞丐事实上还丧失了选举权(以常识判断,肯定没有人通知乞丐参加选举),当然也丧失了被选举权。如果怀孕了,她无法休法律意义上的产假。他们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上班和下班,不存在8小时工作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双休日,不存在最低生活保障。他们享受了正常中国人还不享受的“迁徙自由”,但正常的中国人都不愿意要这种自由,因为这与其说是迁徙自由,不如说是流浪自由。
乞讨权的意义是负面的,它只是认可现实,却不致力于改良现实;它认可了社会的伤口,却没想让这伤口愈合。
如果以争取乞讨权的方式来表达我们的同情,这种同情是苍白无力的。
乞讨权是如此简陋,以至于它把人还原成只能苟且偷生的生物。
“生存权第一!”有人会说。是的,人首先必须活着。如果饿死了,那就是死人,死人不是人,当然也不存在什么人的权利。但是,乞讨权并不必然保障人的生存权。靠乞讨得来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时多时少,有时甚至没有。如果连续几天乞讨不到任何财物,他的生存就存在问题。或者,即便他收益稳定,如果有一日他身患重病,连续几日不能乞讨,他就可能病饿而死。生存权在哪里?
再者,“生存权第一”这个口号也大可质疑。当年凤阳小岗村农民吃不饱饭(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冒死订立包产到户的合同,争取经济自主权,对他们来讲,此时是经济自主权第一。拿乞丐来说,如果他辛苦讨来的财物被恶人抢走,他就难免忍饥挨饿,对他来讲,此时是财产权第一。
生存权属于罗斯福所主张“四大自由”中之“免于匮乏的自由”,后来这“四大自由”又被写进《联合国人权宣言》。“免于匮乏的自由”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由谁来保证人们“免于匮乏的自由”。这已经由罗斯福新政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国家干预。国家应该终止原来那种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政策,放弃原来的“守夜人”角色,放弃类似于丛林规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肩负起国家宏观调控的责任。
具体到乞讨权问题上来,应该明确,最关键的不是争取乞讨的权利,而是要争取不乞讨的权利。国家要制定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把乞丐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保障乞丐不依赖乞讨而能像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
乞讨权解决不了乞丐的问题。因此,不要以争取乞讨权保障乞丐生存权,而是要以争取完善的社会救济权来保障乞丐生存权。因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
三千只手举起来:为乞丐争取社会救济的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所)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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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呼唤“公民意识”
南方周末 2004…04…08 11:39:16
方舟评论
□史哲
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圆珠笔划出,一句精心挑选出的“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被放大了贴在门上,63岁的北京老人黄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这么几件简单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区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强制拆迁人员,暂时保住了他的房子。
房屋虽破,但那却是黄振禨和老伴的栖身之所;更为重要的是,那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范围的私有财产。至今依然矗立的小屋,让我们产生了许多联想,因为,它让人民群众如此真实地感受到宪法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昭示了这个国家正在逐渐远离那个曾经视宪法权利为镜花水月的年代。
这也许是修宪后发生的第一起以宪法抵制强制拆迁并获得初步成功的事例。相对于我们已经听到的因为收容、上访、拆迁引发的问题,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时间和地点上的巧合。然而,我们却宁愿相信是宪法、是公民意识发挥了作用。它使得普通的公民敢于将维护权利的希望寄托在一本薄薄的宪法上,使得拆迁者在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时候不得不退而思量。
以宪法维权,并非首例。但黄振禨,一个普普通通的共和国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面临侵害的时候能够想到宪法,并且最终以这样的方式捍卫了自己的权利,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时下的情况,一方面总能够发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存在某些空白的区域,需要不断立法以弥补;另一方面是已经有了法律规定的,在现实中却未必能够得到执行。正因为如此,1996年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才会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建设与发展的一个基本方针;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报告才会提出要建设“政治文明”。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制度文明的标志是法治,而宪政则是法治的关键。宪政意味着政府权力必须受到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