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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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自然的。因为他注意古代公权制度的现实,自然会注意到“势位”、“威
势”以及“权”、“柄”,因而不重视贤智或反对尚贤用智(所谓“知不知,
将薄知而复邻伤之也”)。他的主“因”反“化”的前提,又必然导出势治
主义的结论,以与德治主义相对抗。这种主张,后来为韩非所接受,他特地
写了难势一文替慎子辩护,就是明证。
第二节 前期法家及其历史的觉醒(下)
从春秋中叶以来,“法”与“礼”的思想斗争已经开始。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
耻且格。”儒墨也在这“齐”的意义上展开斗争。因为儒家主张的“齐之以
礼”的“齐”,是以先天类别来作贵贱的标准,墨子主张的“兼以易别”的
“兼”(“齐”的另一规定),是以后天的智能来作贵贱的标准。礼、法的
思想斗争即由此演变而来。如果以先天的“氏姓”为区别贵贱的标准,则在
氏所以别贵贱的社会,“齐之以礼”的形式规范,即根据先天的不齐来规定
后天的不齐,后天的制度(礼)便合于先天的阶级划分。因此,阶级的不平
等是合理的,不齐亦齐,故曰“斩而齐”,又曰“维齐非齐”。如果以后天
的智愚贤不肖为区别贵贱的标准,则人类便没有先天的身分上的不齐,可以
“法”的形式“一之”。此所谓“一”仅就形式上的身分而言,而实质上的
不齐则非所问及。法家即强调了破除氏族鸿沟的形式的“齐”,而把“一”
作为绝对的平等看待。上面引文“有耻”与“无耻”之分,即认为先天的身
分存在与不存在可能在财产所有方面有不可争与可争之别。法家从尽地利与
土地私有出发,原则上承认争其可争,方法上主张制定“私法”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此,“齐”便成了古代形式平等的民主思想。在“亚细亚的古代”
中国社会,由于过时的氏族约束,这一“法”的建立的历史形成长期的斗争
史(中古封建由于保存了古代的氏族遗制,私有的法律观念仍然薄弱)。
从吴起之“废公族”和商鞅之“刑公族”以及吴起之遭公族射死和商鞅
之遭公族车裂,可以看出古代秦、楚的法家和公族之间的矛盾。现实的历史
悲剧使法家成为古代悲剧历史的主角,他们代表了古代社会的历史觉醒的人
物。
这种新旧势力的斗争,恐怕要继续到秦的统一六国时新的完全胜利为
止。书缺有间,现在尚不能作详悉的系统的叙述;不过,在不完全的文献上,
秦、楚之后,我们还可以看到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的喜剧(武灵王十九年,公
元前三○七年)。胡服骑射,不仅涉及“礼”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军制以至
赋税的问题,在旧氏族贵族看来,是很重大的一种变革。这次变革的特点,
在于不用刑罚而以说服,并且在说服中应用了法家的理论,这也表示出法家
理论已经相当地普及了。
主张胡服骑射的主角是赵武灵王,赞成方面有楼缓,还有“先王贵臣”
肥义;反对方面则为氏族贵族公子成,而“群臣皆不欲”,“赵文、赵造、
周祒(战国策作周绍)、赵俊皆谏止王毋胡服”(史记赵世家)。胡服骑射
这事本身虽告成功,但公子成后来利用宫廷的纠纷,囚主父(武灵王)于沙
丘而饿死之,可见氏族贵族残余的势力还是不可侮的。兹从武灵王主张胡服
骑射的史料摘引几段他的理论于下:
“夫服者,所以便用也;礼者,所以便事也。圣人观乡而顺宜,因事而
制礼: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国也。。。故(瓯越大吴)礼服莫同,其便一也。
乡异而用变,事异而礼易。是以圣人果可以利其国,不一其用,果可以便其
事,不同其礼。儒者一师而俗异,中国同礼而教离,况于山谷之便乎?故去
就之变,智者不能一;远近之服,贤圣不能同。穷乡多异,曲学多辨(辩);
不知而不疑,异于己而不非者,公焉而众求尽善也。”(史记赵世家,战国
策略同)
所谓“儒者一师而俗易”以下,是针对公子成所谓“中国者。。贤圣之
所教也,仁义之所施也,诗、书、礼、乐之所用也。。”而说的。由此可以
看出了儒、法的斗争。武灵王又对赵文等说:
“先王不同俗,何古之法?帝王不相袭,何礼之循?虑戏、神农教而不
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三王,随(战国策作“观”)时制法,因
事制礼;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故礼也不必一道(战
国策作“礼世不一其道”),而便国不必古。圣人之兴也,不相袭而王,夏、
殷之衰也,不易礼而灭;然则反古未可非,而循礼未足多也。‘服奇者志淫’
(战国策赵造语,此引用作驳论案),则是邹、鲁无奇行也;‘俗辟(僻)
者民易,(亦赵造语,战国策“民易”作“乱民”),则是吴、越无秀士也。
且圣人利身谓之服,便事谓之礼。夫进退之节、衣服之制者,所以齐常民也,
非所以论贤者也。故齐民与俗流,贤者与变俱;故谚曰,‘以书御者,不尽
马之情’,以古制今者,不达事之变;循法之功,不足以高世,法古之学,
不足以制今;子不及也(战国策作“子其勿反也”)。”(同上)
战国策还有“三代不同服而王,五伯不同教而政。。。故势与俗化,而
礼与变俱,圣人之遭也”等语,都是法家的理论。而他所用以说服公子成的
具体的“先王”,只是赵之先王——简子和襄王,这确是法后王的传统。
荀子已经在荡与雅的区分上否定了文王以前的理想,故“先王”经荀子
的剥抉,已如薄纸之待破。韩非子师承荀子,继承了他的势变论,进一步否
定了“先王”,而得出古代的历史论。韩非子五蠹篇说:
“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
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
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
天下,号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
纣暴乱,而汤、武征伐。”
这种历史发展的观点颇有传说性的价值,这当然不是科学的分析,但把
历史从先王观念史解放出来而还诸社会的历史,则是一大进步。他依据历史
的发展,企图寻求其中的经济原因,他讲的人口和生产的关系是不正确的,
但已经注意到人类的再生产与物质的再生产二事,并注意到历史的客观形
势,他又说: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
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
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
争。。。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斗,非鄙也,财寡也。轻
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橐,非下也,权重也。”(同上)
他又基于历史进化的朴素观点,一方面反对复古,他方面主张“因世适
事”:
“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
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禹、汤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
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期修(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故圣人议多少,论薄厚,为之政,。。故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同上)
因此,他把称道先王的儒、墨斥为“非愚则诬”。他说:
“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故明据先王必定尧、舜
者,非愚则诬也。”(同上显学)
商君书真伪颇有问题,而其内容确含有晚期法家的思想,故在此可引为
证件。开塞篇分别历史为上世、中世、下世,其论此三世之历史内容如下: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道相
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
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
这上中下三世颇相当于西周、春秋、战国三个阶段。西周为严密的氏族
贵族之古代奴隶制,故以“氏”来分别城市的君子与农村的鄙野小人,故云
“亲亲而爱私”,然而“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
在春秋时代,经界破坏,一方面要维持氏族制而他方面则要适应自由民(国
人)的要求,管仲、子产的惠人政治,便处于两面都受夹攻的地位,这正是
所谓“上贤而说仁”的调和局面,企图以改良政策,使“族大多宠”的贵族
有所觉悟,对人民实施些所谓“仁政”,故曰“贤者立中正,而民说仁”。
在战国时代,显族的地位发展了,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国民富族正代替着以
土地国有为基础的氏族贵族,贵者应以财产的多寡为标准,所谓“贵贵”,
因此基于财产形态便有如希腊梭伦时代的公权制度的设立,即所谓“尊官”。
尽管氏族制仍然残存,而当时的社会已基本上转化为不完全典型的显族社
会。开塞篇对这一阶段说:“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
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
君。”这就说明了土地私有与公权制度以及法律相为联结的关系。
法家从历史的观点,反对了“无变古,无易常”(韩非子)的先王观念,
这是古代社会阶级斗争的反映,也是古代思想的光荣终结。了解中国古代社
会历史转变的长期性,才能知道法家的这一历史观的价值。
如果说墨子的尚贤思想是迎接“国民”显族的斗争,则法家的智法之士
与贵重者的矛盾对立,便是反映显族与氏族贵族的实际冲突,我们从韩非子
的孤愤篇便可知道这一冲突的内容。
第三节 韩非子的思想传统
韩非子是战国思想家中的一位后起人物,如史记所说,“观往者得失之
变,故作。。十馀万言”(老庄申韩列传)。他的思想渊源是相当复杂的,
即他源于前期法家如申不害、商鞅、慎到者有之,源于墨家、老、庄者有之,
源于其师荀子者又有之。他以前的法家多是政治家,如吴起、商鞅、申不害
等,他们的悲剧,在他的孤愤、说难二篇中表现得最明显。他实在是惮于变
法事业家(能法之士)的前途,而宁愿作为一个变法的思想家(智术之士)。
然而问题并不简当,他虽然把智术之士与能法之士区别开来,但法术在当时
也是干忌的,结果他并没有逃出法家的命运,依然被药死于秦。这一结局和
吴起、商鞅之遭受射裂而死,并没有性质上的区别。由此可以理解,没落氏
族贵族在临终时是怎样的专横,阶级斗争是怎样的难以协调。孤愤篇曾道破
了这个悲剧:
“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
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人臣循令而从事,案法而治官,非谓重人也。重
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以利私,耗国以便家(家谓公族之巨室),力能
得其君,此所谓重人也。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