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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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乙以葱葱者为森林,都陷于片面的观点,而皆是己以非他,故其“相訾
相应,终身无穷”。公孙龙承藉离坚白派固有论题的传统精神,更使它条理
化。
第二,把事物的差别离异绝对化这是公孙龙学派世界观中之另一诡辩因
素。这一因素,是和庄子相对主义世界观相对立的。庄子一派的看法是:
“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出于是,是亦因彼。。。方生方死,方
死方生。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因是因非,因非因是。。。是亦彼也,
彼亦是也。。。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
无物不然,无物不可。故为是举莛与楹,厉(癞)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
为一。”(庄子齐物论)
庄子此意,与公孙龙学派的看法相反。此种对立,即是绝对的相对主义
与绝对的绝对主义之对立。在庄子学派的绝对的相对主义世界观中,“是亦
彼也,彼亦是也”;在公孙龙学派的绝对的绝对主义世界观中,“彼且此,
此且彼,不可”,二者针锋相对,殊为显然。
正因有此对立,所以齐物论中曾依据绝对的相对主义观点,对于“指物”、
“白马”之说有所批评(详见前引)。但依年辈言,齐物论中所批评的应是
公孙龙的前辈。然由此更进,到了秋水篇中,却有下列的一段记载:
“公孙龙问于魏牟曰:‘龙少学先王之道,长明仁义之行,合同异(据
淮南子齐俗训称“公孙龙析辩抗辞,别同异,离坚白,而不可与众同道。”
则此处“合”字应是“别”字之误。),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
之知,穷众口之辩;吾自以为至达矣。今吾闻庄子之言,汒焉异之,不知论
之不及与?知之弗若与?今吾无所开吾喙,敢问其方。’公子牟隐机大息,
仰天而笑曰:‘子。。知不知是非之竟,而犹欲观于庄子之言,且犹使蚊负
山,商蚷驰河也,必不胜任矣。且夫知不知论极妙之言,而自适一时之利者,
是非■井之耄壳冶朔节澔迫谴蠡剩弈衔薇保瑠'然四解,沦于不测;
无东无西,始于玄冥,反于大通。子乃规规然而求之以察,索之以辩,是直
用管窥天,用锥指地也,不亦小乎?子往矣!且子独不闻夫寿陵馀子之学行
于邯郸与?未得国能,又失其故行矣,直匍匐而归耳。今子不去,将忘子之
故,失子之业。’公孙龙口呿而不合,舌举而不下,乃逸而走。”
秋水篇此段记载诚不可据为实录,但我们由此中的苛烈批评,却可从侧
面证明公孙龙是继承一反庄子学派的看法而成其说。
第三,我们认为,公孙龙学派的世界观诡辩性之最重要的由来,还在与
墨经作者相对立。兹将两派的主要论题,列表对照如下:
公孙龙学派的主要论题 墨经作者一派的主要论题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物达也,有实必得之名也。
有指不至。 有指不可逃。
唯谓非名。 唯吾谓非名也,则不可。
彼彼止乎彼,此此止乎此, 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
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 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
而此且彼,不可。 且此也,彼此亦可,彼此止
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
公孙龙学派与墨经作者的对立,固不止此;但对照前表所列的四个论题,
可以知道在斗争中产生的这两个学派的关系。
在此两派的对立中,我们认为墨经作者一派的主张,既没有合同异派“见
森林而不见树木”之失,也没有离坚白派蔽于离而不知合之过,近事理之真,
得名实之故(此点下章详论)。至若公孙龙学派所持的看法,虽可矫惠、庄
之弊,但因持之过甚,趋于另一极端,遂流于另一形态的诡辩。
正因为公孙龙学派的离坚白的世界观是唯心主义的观点,故自昔即备受
儒、墨、道诸家的掊击,近代从章炳麟诸子论略以来,识者都明斥其为诡辩。
但其诡辩的特征何在,各家皆语焉不详。
依我们的看法,此派致误之由,不出下列三端:
第一,知物之“指”固有待于能指之官能,也即能感能思之主观能力,
但感觉、表象与概念,是物质形、色、德、性的反映;无物即不能有“指”。
“指”者物之指,而物则不是指之物;故谓“指”由物生则可,谓“物莫非
指”则完全谬误,谓“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则尤属荒唐。
第二,“指”中的表象或概念与所指的事物或对象诚然是有区别的,但
主观与客观之间实有其相互的照应;能指与所指如完全不合,则此指即不能
成其为指。将能指与所指混为一谈,则“存在即知”(巴克莱语),说不为
指者即非存在,那就更妄诞不经了。将二者的关联既全然抹煞,复以为离物
而“指”可独有,于是断言“而指非指”,也同样是苛察失实的谬论。
第三,宇宙间每一种类皆以个物为实体,离开个物即无种类,种类即在
于个物之中,每一个物又皆存在于关联之中,也即皆属于其种类。离开关联
或种类,便无孤立的个物存在。而此派绝不知此,将种类与个物间所本有的
生尅通转、对立统一关系完全遮断,于是以为种类的名可离开个物的名而存
在,个物的名也可外于种类的名而存在,架空立说,遂成诡辩。
第三节 公孙龙学派诡辩的概念论和推理论
由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出发,公孙龙学派进而在逻辑上提出其诡辩的概念
论。此种诡辩的概念论,是以“白马”与“马”的关系为实例而展开的。
概念论上的“白马”与“马”,即是个体概念与一般概念,或别名与共
名的关系问题。墨经论“私”与“类”,荀子论“单”与“兼”,也是讲这
一问题。
我们以为,别相是共相的基础,别名是共名的基础,也就是说,先有别
相、别名,然后概括别相而得共相,概括别名而得共名。正因为共名是概括
别名而得的,所以凡共名所有者,别名必具有之;但别名所有者,共名则不
必具有之。
进一步讲来,共名,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可再共而得大共名;
大共名最为一般,最为抽象,但其内包也最为贫乏。别名,推而别之,别则
有别,至于无可再别而得个体名;个体名最为特殊,最为具体,但其内包也
最为丰富。因此,抽象的东西是灰色的,而具体的东西是常青的。无论别名
与共名,都是从实陈事物产生的,故墨家说“名者实之宾”,又说“名以举
实”。名之所以能别,是因为事物实际中各有别相;名之所以有共,是因为
关联中的个体互具共相。名必符实,始得为真;必实且真,才可以作为实践
中的指针。
再进一步讲来,别名与共名的分别,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无止的
互通互转中,别可为共,共又可为别。例如,与兽相对,马为别名;与白马
相对,马又为共名。马一方面存在于与兽相对之中,另方面又存在于与白马
相对之中,所以马名是别名,同时又是共名。马名如此,他名也是如此。
更进一步讲来,共名本来是在别名之中,离开别名更无共名。例如,马
名可以涵蕴兽名,而不足以涵蕴白马名。白马名的内包是马而又白,故较马
名为多。共名不能离别名而独有。
上述我们的看法,与公孙龙学派的看法完全不同。此派所持“白马非马”
之论,是以共名与别名之绝对分离、独立自存为前提。换言之,其根据在于
种类概念与个体概念之绝对分离,相外而不相容。所以说: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
非马。。。白者不定所白,忘之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
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
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白马论)
列宁关于辩证法问题的札记中所讲的真理,恰足以暴露公孙龙白马非马
的诡辩方法的错误:“辩证法一般的叙述(或研究)方方,必须从最单纯的、
通常的、大量的等任意的命题开始,如像树叶是绿色,约翰是人类,黑犬是
犬等等之类。在这里(正如黑格尔所曾天才的指示过的那样),便存在着所
谓个别范畴及一般范畴的辩证法。(参照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二卷第三篇
第四章所谓“在可见的各个房屋之外,再也不能有一个房屋——房屋一般—
—的存在。”)结局,对立物(个别范畴与一般范畴的对立)是同一物。个
别范畴不导入对一般范畴的关联中,便不存在;而一般范畴只有在个别范畴
之中,通过个别范畴,才能存在。一切的个别范畴,都不能完全箝入一般范
畴之中等等。一切个别范畴,经过若干的移行而与他种个别范畴(物、现象
过程)相结合等等。在这里已经存在着自然的必然性,客观的关联等等的要
素,端绪概念。偶然范畴与必然范畴,现象本质,也已经存在于此。因为当
我们说约翰是人类,黑犬是犬,这是树叶等等的时候,就已经将一联的表徵
作为偶然范畴而放弃,使本质从现象区别开来,将两者相互对立起来的缘故。
这样看,在任意的命题中,剔抉出辩证法全部要素的端绪,然而便可以显示
在人类的认识中一般的内在着辩证法(而且不得不如此)。自然科学已经将
各种性质的客观的自然,将个别范畴向一般范畴的转化,偶然范畴的转化,
对立物的移行交流,相互关联等,统同显示于我们(这一层也该用任意的最
单纯的实证来证明)。”(谈谈辩证法问题,参看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
主义,人民出版社版,页二八○)
这里说“黑犬是犬”,公孙龙说“白马非马”,两相对比,可知后者全
然是非辩证法的命题。公孙龙不理解特殊与普遍之辩证的统一,而形而上学
地将普遍的马自体从白马这个具体的物分离开来。
我们以为,凡马皆兼有形色,离形无色,离色无形,故白马是马。白者
必定所白,不定所白者即不能成其为白;马者必有其色,应“有马”必为黄
黑白等有色之马;色者必有其体,应“有黄黑白等有色之马”即是应“有马”;
无马形而有马色,或无马色而有马形,皆不可解。如果所谓“真际”在这里
可以勉强借用的话,那么“真际”即在实际之中,故白马是马。我们虽承认
凡马不皆是白马,但离开黑黄白等有色之马,更无马在。否则,准此“白马
非马”之义,则天下无无色之马,各个具体的马即均不得为马。更推衍下去,
就可得出“万物一马也”的结论,各个具体的物就不得为物了。然而公孙龙
明言离开别名另有共名,二者有分无合,异而不同。不但形与色可离,即形
与所形,色与所色,以及一般不定所物之纯“真际”的“物”与定于所物之
实际的“物”,也都是绝对分离的。如果拿图表示此派的论旨,则其图如下:
此种概念论,就事物之内容而言,显然是诡辩的。且就此派本身的持论
来说,也是前后自相矛盾的。兹以其意衍之,此派前后持论的矛盾,应如下
式:
天地与其所产物者,皆物也。
物(形色)者,不定所物,定所物者、非物也,故天地与其所产者皆非
物也。
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