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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神学大全-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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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徒们之间,应该把物质的战争视作是以天主的神性之善为其目的的;而神职人员就是负责处理这方面的事务。为此,神职人员的本分,就是预备并指导其它的人,要进行正义的战争。他们自己之不得去参与作战,不是因为作战是罪,而是因为这样的事,不适合他们的身份。
四、虽然进行一埸正义的战争,是一件有功劳的事,可是对神职人员,它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负责要做比这更有功劳的事。正如婚姻行为固然可以是有功劳的;可是,对那些曾发贞洁圣愿的人来说,这却是一件值得指责的事;因为他们必须追求更高尚的事。
        第三节  作战时是否可以使用诡计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作战时,似乎不可以使用诡计。因为:
    一、申命纪第十六章二十节说:「你应该按照公道去追求合乎正义的事。」可是,诡计既然是一种欺诈的行为,似乎是属于不义之事。所以,即使是在进行正义之战时,也不得使用诡计。
    二、此外,诡计与欺诈似乎相反诚实,如同诺言相反诚实一样。可是,我们对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对任何人不得说谎,如同奥斯定在「反谎言」(第十五章)里所揭示的。所以,既然必须对自己的敌人遵守诚信,如同奥斯定在「致鲍尼法修书」(书信集第一八九篇)里所说的,似乎不得使用诡计来对付敌人。
    三、此外,玛窦福音第七章十二节说:「凡你们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要照样给人做。」对所有的近人,都应照着这句话去做。可是,敌人也是近人。所以,既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别人用诡计或欺诈来对付他的,似乎谁也不得使用诡计来作战。
反之  奥斯定在「圣经首七卷辨惑」(卷六第十题,关于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里说:「在进行公正的战争时,不管是明明地战斗,或是运用诡计战斗,这都无关于战争的公正性。」他又引用上主的权威加以证明,因为上主曾命若苏厄使用诡计去攻哈依城的居民,如同在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所记载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使用诡计,目的是在欺骗敌人。可是,一个人之被别人的言语或行动所欺骗,可能有两种情形。第一、由于别人告诉他一件假的事,或者由于别人不守信约。这些常是不合法的事。没有人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去欺骗敌人;因为就是在敌对的双方之间,也应该遵守某些战争的法律和约章,如同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二十九章)里所说的。
第二、一个人之被我们的言语或行动所欺骗,因为我们没有把我们的目的或设计昭示给他。可是,我们并不需要常作到此点;因为就是在讲解圣道时,也有许多事应该隐瞒,尤其是对无信仰的人,免受他们讥笑,如同玛窦福音第七章六节所说的:「你们不要把圣物给狗。」所以,我们为对抗敌人所准备的一切,应该对敌人隐瞒。为了这个缘故,在军事教材中特别列有此条,即应隐瞒军议内容,不得让敌人得知,如同弗郎底诺(Frontinus)在「兵法论」(liber Strategematum)一书里所揭示的。这样的隐瞒,也是所谓的诡计;即使是在正义的战争中,也可以使用这种诡计。
 这样的诡计,也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欺诈;它们也并不相反正义或正当的意志。因为,唯有假设一个人完全不愿意别人隐瞒自己什么,上述意志才是不正当的。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第四节  是否可以在庆日或节日上作战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庆日或节日上,似乎不可以作战。因为:
    一、主定庆日节日,是为使人利用时间,去行恭敬天主的事。为此,应按照出谷纪第二十章第八等节所规定的安息日来了解它们,而「安息日」就是「休息」的意思。可是,战争却满是纷扰不宁。所以,在庆日节日上,作战是绝对不可以的。
    二、此外,依撒意亚第五十八章三及四节记载着说,有些人因为在守斋日上,「向人勒索,争吵打架,用拳打人」,而受到责备。所以,远更不可以在庆日节日上作战了。
    三、此外,不得为了避免现世的损失,而有不当的行为。可是,在庆日节日上作战,似乎本身就是一件不当的事。所以,人不得为了迫切需要避免现世的损失,在庆日节日上作战。
反之  玛加伯上第二章四十一节说:「犹太人决定得很对;他们说:『即使人在安息日来攻击我们,我们也应还击抵抗』。」
正解  我解答如下:遵守庆日节日,并不阻止做那些为人安全的事,包括身体的安全在内。为此,主在若望福音第七章二十三节,驳斥犹太人说:「为了我在安息日,使一个人完全恢复健康,你们就对我发怒吗?」所以,医生可以在庆日节日上,治疗他们的病人。可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远比照料一个人的身体健康,更有充足的理由;因为这样可以保全许多人的生命,防止无数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损失。所以,为了维护信徒们的国家,在庆日节日上作战,是可以的,祇要有这样去做的需要;因为,如果真有这样的需要,而一个人却自愿不去作战,这便是试探天主了。不过,按照上述的理由,一旦不再有这种需要,就不可以再在庆日节日上作战。
释疑  以上的话也已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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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分为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争斗(rixa,参看第三十九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两个问题:
    一、争斗是不是罪。
    二、争斗是不是忿怒的女儿。
        第一节  争斗是否常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争斗似乎并非常是罪。因为:
    一、争斗似乎是一种争论;因为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十)里说:「好争斗者(rixosus)一词,是从狗的狺狺咆哮(rictus)来的;因为好争斗者,常准备反驳,喜欢吵闹,引人争论。」可是,争论并非常是罪。所以,争斗也不常是罪。
    二、此外,创世纪第二十六章二十一节说,依撒格的仆人们「另掘了一口井,为这口井又起了争斗。」可是,假如公开地争斗是罪的话,我们不相信,依撒格家里的人会公开地争斗,而不被他责备的。所以,争斗不是罪。
    三、此外,争斗似乎就是私人之间的战争。可是,战争并非常是罪。所以,争斗不是常有罪。
反之  按照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节里的话,争斗也被列在私欲之罪中间,而「做这种事的人,决不能承受天主的国」。所以,争斗不仅是罪,而且还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如争论表示言语上的冲突;争斗却是指一种行动上的冲突。为此,关于迦拉达书第五丕章二十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争斗就是「由于忿怒而彼此相打」。因此,争斗近似一种私人的战争,因为它发生在私人之间,不是来自公权力,而是来自一种不正当的意志。所以,争斗常含有罪的成分。事实上,谁不公道地攻击别人,就犯死罪;因为伤害别人,即使是用手去做的,不可能是没有死罪的。不过,在那自卫者那方面,可能没有罪,或者可能有时祇有小罪,或者有时也有死罪;这要看他的用意,以及他自卫所取的方式。因为,如果他的自卫,祇是想抵抗加于他的侵害,而且恪守应有的节制,就没有罪;何况从他那方面来看,不能说是真正的争斗。可是,如果他的自卫,是出于报复或仇恨的心,并且漫无节制,那么就常有罪。如果祇是掺有少许仇恨或报复之情,或者如果他在自卫时,没有超过应有的限度太多,就祇是小罪。可是,如果他决意反击那来犯者,要把他杀死或加以严重的伤害,就有死罪。
释疑  一、争斗并不是与争论完全相同。在所引证的依希道写的那段文字里,有三件事说明争斗的不当。第一、心情易于与人争论;这就是「常准备反驳」那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不管别人说得对不对,或做得好不好。第二、以争论为乐;这就是后来「喜欢吵斗」那句话的意思。第三、他自己去引别人反驳;这就是以后「引人争论」那句话的意思。
    二、这段文字的意思,并不是说依撒格的仆人争斗,而是说当地的居民同他们争斗。所以,是这些人犯了罪,不是被人凌辱的依撒格的仆人。
三、为使战争是正义之战,必须是由有权力的执政者所宣布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十题第一节)。至于争斗,则是出于私人的忿怒或仇恨。因为,如果一位国君的或一位法官的属下,秉持政府的公权力,而打击某些人,这些人企图自卫的话,不能说是前者在争斗,而是那些企图反抗政府人员的人在争斗。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打击者并没有争斗,也没有犯罪,而是那些不正当的自卫者是在打斗并犯罪。
        第二节  争斗是不是忿怒的女儿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争斗似乎不是忿奴的女儿。因为︰
    一、雅各布伯书第四章一节说:「你们中间的战争是从那里来的?争端是从那里来的?岂不是从你们肢体中战斗的私欲来的吗?」可是,忿怒不是属于私欲或欲情的。所以,争斗不是忿怒的女儿,而是私欲或欲情的女儿。
    二、此外,箴言第二十八章二十五节说:「自夸自大的人,必引起争端。」可是,争斗似乎与争端相同。所以,争斗似乎是那使人自夸自大的骄傲或虚荣的女儿。
三、此外,箴言第十八章六节说:「愚人的唇舌,常引起争端(争斗)。」可是,愚鲁与忿怒不同,因为它不是与温良相反,而是与智慧或明智相反。所以,争斗不是忿怒的女儿。
四、此外,箴言第十章十二节说:「仇恨引起争端(争斗)。」可是,仇恨来自嫉妒,如同(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所说的。所以,争斗不是忿怒的女儿,而是嫉妒的女儿。
五、此外,箴言第十七章十九节说:「思谋不睦的人,播植争端(争斗)。」可是,不睦是虚荣的女儿,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七题第二节)。所以,争斗亦然。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忿怒产生争斗。」箴言第十五章十八节及第二十九章二十二节也说:「易怒的人,常引起争端(争斗)。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争斗是指当一个人想伤害另一个人时,发为行动的冲突。可是,一个人意图伤害别人,可有两种方式。第一、好像他绝对或直接意图伤害别人。这样的伤害是属于仇恨的;因为仇恨的意图,直接指向伤害自己的仇人,不管是明显地伤害,或是偷偷地伤害。第二、一个人意图伤害一个知道他的阴谋,并加以抵抗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争斗。而这真正属于那愿意报复的忿怒。因为,忿怒的人,不以暗中伤害他所对之生气的人为满足,甚至于进而愿意那个人觉得这伤害,并刺心地感受到痛苦,以报复他所做过的事。这从前面关于忿怒之情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六题第六节释疑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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