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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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有时人们争论,像在诉讼的时候,或是在辩论的时候,不是出于恶意,而是为了一个好的目的;例如那些与异端教徒争辩的人,就是如此。为此,关于撒慕尔纪上第十四章一节「有一天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天主教徒会与异端教徒争辩,如果他们先受到了交锋的挑战。」所以,争论不是死罪。
四、此外,乔布似乎曾与天主争论,如同乔布传第三十九章三十二节所说的:「那与天主争辩的,岂可轻易住口?」可是,乔布并没有犯死罪;因为上主论他说:「你们讲论我,不如我仆乔布讲论的正确。」如同乔布传末章(第四十二章)七节所说的。所以,争论并非常是死罪。
反之 争论或抗争违反(保禄)宗徒的命令。他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十四节说:「不要在言词上争辩。」再者,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节,把争论或争吵列在私欲的行为之间,而「做这种事的人,不能承受天主的国」,如同那里(二十一节)所说的。可是,凡是使人不能承受天主的国,以及相反诫命的事,便是死罪。所以,争论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争论或抗争就是与人相争或对抗的意思。所以,正如不睦表示意志的对立,同样争论表示言语的对抗。为此,如果一个人的演说,扩及相反的两方时,这种演说叫做「争论或辩论」,西塞禄视之为一种修辞。他说:「争论或辩论是用相反的事物来构成的演说,它就好似:谄媚的开端悦耳动听,结局却苦不堪言。」(修辞学,卷四第十五章)
关于言语的对抗,可有从两方面去看:第一、是从争论者的用意方面去看;第二、是从争论者的态度方面去看。关于用意方面,必须注意,争论者如是想对抗真理,这是应受斥责的;如是想对抗虚伪,这是应受赞美的。关于态度,必须注意,对抗的态度,如是适合于有关的人及事务,就是值得称赞的,【为此,西塞禄在「修辞学」卷三第十三章里,称争论是一种尖锐的演词,适用于证明及反驳】;如是有所逾越而不适合于人及事务,就是值得责斥的。
为此,如果把争论视作含有反抗真理及不当态度,它便是死罪。盎博罗修曾这样给争论下定义说:「争论是相反真理,想用高大的语声,强词夺理。」(参见罗马书第一章二十九节的常用圣经批注)不过,如果争论是指用适当的态度反对虚伪,它是值得称赞的。但如争论的内涵是反抗虚伪,而祇是态度不当,它就可能是一个小罪,除非争论得这样大失体统,以致给人留下恶表。为此,(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十四节,说过「不要在言词上争辩」之后,接着又说:「因为争辩除能颠覆听众外,丝毫没有益处。」
释疑 一、耶稣的门徒们彼此争论,不是想反抗真理,因为各人都是为了自己信以为真的事而争论。可是,他们的争论是不适当的;因为他们是为了一件他们所不应该争论的问题,即为了首位的问题而争论;这是由于他们还不是属神的人,如同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所说的。主责备他们,就是为了这个缘故。
二、那些由于抗争而宣传基督的人,是应受责斥的;因为他们虽然不是反抗,而是宣传信德的真理,可是事实上他们反对了真理,这是由于他们想给那正在宣传信德真理的(保禄)宗徒「增添烦恼」。所以,(保禄)宗徒不是为了他们的抗争,而是为了从此产生的后果,即「宣传基督」而喜欢;因为善有时也会从恶中产生出来的。
三、如果一个人,在法庭上反抗公义的真理,或在辩论时意图反对真的道理,这样的争论,便是十足的争论,而是死罪。天主教徒不是这样与异端教徒争论;事实恰好相反。可是,如果在法庭上或是在辩论时的争论不是全面的,祇有言语的尖锐,争论便不常是死罪。
四、这里所说的争论,是一种普通的辩论(disputatio)。的确,乔布在第十三章三节里曾说过:「我愿意同全能者交谈,愿与天主辩论。」不过,他并不是想反对真理,而是想探究真理;并且他在这样寻求真理时,无论是在心里,或是在言语上,也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
第二节 争论是不是虚荣的女儿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争论似乎不是虚荣的女儿。因为︰
一、争论与妒羡相近。为此,在格林多前书第三章三节里说:「你们中既有妒羡与纷争,你们岂不还是属血肉的人,按照俗人的样子行事吗?」可是,妒羡是属于嫉妒的。所以,更好说,争论是从嫉妒来的。
二、此外,争论时会有争吵。可是,争吵是从忿怒而来的,如同(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所说的。所以,争论也是从忿怒来的。
三、此外,除了其它的事物之外,知识似乎主要是造成骄傲和虚荣的原因,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八章一节所说的:「知识只会使人傲慢自大。」可是,争论屡次是由于缺少知识的缘故,因为知识使人认识真理,而不会反对真理。所以,争论不是虚荣的女儿。
反之 这里有(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的权威。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七题第二节︶,不睦是虚荣的女儿;因为不睦者,各人固执于自己的,而不肯接受别人的。可是,追求自己个人的光荣,这是属于骄傲和虚荣的特质。正如各人在自己的心理,固执于自己的时,是谓不睦者,同样各人用言语为那像似属于自己的辩护时,就是争论者。为此,争论也是为了如同不睦一样的理由,而被视作虚荣的女儿。
释疑 一、争论有如不睦,与嫉妒不相近,这是因为一个人如与人不睦,或与人争论,就疏离那个人。可是,争论之与骄傲和虚荣相近,这是因为争论的人有所坚持;就是说,因为他固执自己的观感,如同前面(正解)所讲过的。
二、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争论,其中的争吵,是为了反对真理的目的。所以,争吵并不是争论的主要成分。为此,不能因此就说,争论是与争吵来自同一个根源。
三、骄傲和虚荣,主要是由善所引起的,甚至于由那与之相反的善,例如一个人为了自己的谦德而自傲;因为这样的缘由不是本然地,而是偶然地。按照这方式,相反者彼此互为缘由,并无不可。所此,那些本然地和直接地来自骄傲或虚荣的东西,能是为那些与自己相反的,并偶然地引起骄傲的东西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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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和平或平安而属于行为方面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三十七题引言),即分裂、争斗(第四十一题)、叛乱(第四十二题)、以及战争(第四十题)。
关于分裂(schisma,与教会分裂),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分裂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分裂是不是比不信更重大。
三、论分裂者的权力。
四、论对分裂者的处分。
第一节 分裂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分裂似乎不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
一、教宗伯拉纠说:「分裂的意思就是隔绝。」(致维克多Victor与庞克拉秋Pancratius书)可是,每一个罪都造成一种隔绝,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所以,分裂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此外,不服从教会者,似乎是分裂者。可是,每一个罪都是使人不服从教会的命令;因为按照盎博罗修的话,罪就是「不服从天上的命令」(论乐园,第八章)。所以,每一个罪都是分裂。
三、此外,异端也把人与统一的信仰隔绝。所以,如果分裂这个名词是指隔绝的话,那么,似乎与不信的罪就没有分别,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反之 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第三章)里,把分裂与异端分开。因为他说:「分裂持有与别人相同的信仰,奉行与别人相同的敬礼,只是喜欢与大家分离;至于异端,则持有与天主教会不同的信仰。」所以,分裂不是一个普通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三章)里所说的,分裂这个名词,「来自心灵的隔绝或分离」。可是,分离与合一或统一相反。所以,分裂的罪,本然地、直接地与统一或合一相反。在伦理学,有如在自然界,种类不是由那偶然者来定的。可是,在伦理界,用意或意向所指者,是本然的;至于那出乎意向之外的,有如是偶然的。为此,分裂的罪,本然地是一个特别的罪,系因为分裂的用意,是想脱离那由爱德所形成的合一或统一。的确,爱德用爱的精神连系,不仅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结合起来,而且也将整个教会凝聚成为一个心神的整体。由此可见,那些真正所谓的分裂者,就是那些自动存心要与教会之合一分离的人。教会是主要的合一;其它部份彼此之间的合一,却隶属于教会的合一,正如自然界身体上各个肢体的结构共同隶属于整个身体的合一。
教会的统一或合一,在于以下两点:教会中各个份子或肢体彼此的相连接或共融;以及教会内所有的肢体,都隶属于一个头或首领,如果哥罗森书第二章十八节及十九节所说的,有人「因自己的血肉之见,妄自尊大,而不与头相连接;其实由于头,全身才能赖关节和脉络,获得滋养而互相连结,藉天主所赐的生长力而生长。」可是,这个首领就是基督自己,祂在教会里的代表就是教宗。所以,分裂者就是那些不愿意服属于教宗,并拒绝与教会中其它承认教宗至高权力的肢体保持连系的人。
释疑 一、罪人犯罪时,并非有意要与天主隔离;这是出乎他的用意之外的,而是他不正当地转向能变之物所造成的后果。所以,这不是真正所谓的分裂。
二、分裂的本质,在于以一种反叛的行动,不服从命令。我说「以一种反叛的行动」,因为一个分裂者,一方面顽强地蔑视教会的命令,另一方面拒绝接受教会的判断。可是,并非每一个罪人都是这样的。所以,不是每一个罪都是分裂。
三、异端与分裂不同,是由于它们本然地、直接地所相反的东西不同。的确,异端本然地相反信德,而分裂本然地则相反教会爱德的合一。所以,正如信德与爱德是不同的德性,虽然凡是没有信德的,也没有爱德;同样分裂与异端是不同的罪恶,虽然凡是相信异端者,也是分裂者,反之则不然。这就是耶洛尼莫在「迦拉达书批注」里所说的:「我认为分裂与异端之间的不同,就是异端相信错误的道理,而分裂则使人脱离教会。」(参看弟铎书批注,关于第三章十节)
不过,正如丧失爱德,领人走上丧失信德的路,如同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六节所说的,「有些人离开这些」,即爱德等类的事物,「而转向了空谈」;同样,分裂也领人走上异端的路。所以,耶洛尼莫接着又说(同处):「在开始时,分裂与异端之间,可能有某些不同之处;可是,没有一个分裂,不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