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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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应信的事是否应分为某些条文?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应信的事似乎不应分为某些条文。因为:
一、凡是记在圣经里的,都是应信的事物。可是,这些事物,因其数量众多,不能归在某一数字之内。所以,把它们分为某些条文,似乎是不必要的。
二、此外,质料的区别可以多无止境;是故艺术可置之不理。可是,信德对象的形式之理,已如上述(第一节),是单一而不能分的,亦即第一真理;因而应信的事,不能以其对象的形式之理而分的。所以,不应把应信的事以质料观点区分为若干条文。
三、此外,曾有人说,信德的条文,「是关于天主一个不能分而迫使我们相信的真理」。可是,相信是一个自愿的行动,正如奥斯定所说的:「没有一个人不愿而信的。」(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六讲)。所以,应信的事似乎不应分为条文。
反之 依希道说:「条文窥见天主的真理而向往它。」可是,我们祇能以分析的方式,窥见天主的真理;因为在天主内,万类皆一;而在我人的理智内,则种类繁多。所以,应信的事应分为条文。
正解 我解答如下:「条文」一词,似乎来自希腊文。希腊文此词原作Arthron,拉丁文则作articulus,其意是说,分离的各部合而为一;是故身体各小部分联合为一,称为「肢体连结」(membrorum articuli)。同样,在希腊文法里,articulus是言语的一部分,加于其它字上,以说明它们的类别,数目和格。再者,在修辞学上,articuli是形成一句的各部分;因为西塞禄在「修辞学」卷四(第十九章)里说:「Articulus就是用抑扬顿挫的方式将字逐一分开读出;这样,你的情感、你的声音、你的面色,都会使你的敌人震惊。」由此可见,基督教会应信的事分在各条文内,就是它们分为各部而联合在一起。
可是,信德的对象,以如上述(第四节),是一些关于天主而不能见的事物。为此,任何事物,因特殊理由而不能见,就是一种特别的条文;但是如果有好多件事物,因同样的理由而为人所知,或不为人所知,我们就不应该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条文。这样,某人因见天主受苦而觉得有难题,又见天主自死者中复活而又觉得有难题;因此复活的条文与受苦的条文不同。但是祂受苦、死而被人埋葬,祇令人觉得有同一个难题;因此承认了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没有困难承认其它的部分;所以,这一切都归在同一条文里。
释疑 一、有些要我们相信的事物,本身就是属于信德的事物;还有其它的事物,却不是本身属于信德,而祇是与别的事物有关;正如科学一样,有些命题是为了它们自己而被提出的;有些命题却是为了说明其它问题才被提出的。可是,既然信德主要的对象,按照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的话:「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担保」,是那些我们所希望将来天乡能看到的事物,所以那些直接使我们走向永生的事物,就是本身属于信德的事物;例如;三位一体、天主全能、基督诞生奥迹等类的事物;这些都是构成不同的信德条文的根据。在另一方面,有些在圣经里要我们相信的事物,不是主要为了它们自己,而是为了说明上述那些事物;例如:亚巴郎有两个儿子;一个死人与厄里叟的骨头接触而复活了,以及其它类似的事。圣经记述这样的事,目的是为说明天主的威严,或基督的诞生。这样的事不应列为不同的条文。
二、信德对象的形式之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从所信的事那方面;这样,信德的一切事物,祇有一个形式之理,即第一真理。从这方面来看,就没有条文的分别。第二,信德事物的形式之理,可以从我们方面来看;这样,一件信德事物的形式之理,就是它是一件不能见的事物。从这方面来看,就有不同的信德条文,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三、条文的这个定义,就字源方面而言,系取自拉丁文的字义,而不是按照希腊文原来的意思。为此,它并没有什么重要性。不过,也必须声明,虽然没有一个人由于被迫而必要相信,因为信仰是一个自愿的行动,可是,他由于必须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该相信;因为(保禄)宗徒说:「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又说:「没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
第七節 信德的条文是否随时增加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的条文似乎并没有随时增加。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担保。」可是,所希望的是时时相同所以,应信的事也时时相同。
二、此外,在人所发明的学术方面,曾有进展;这是因为那些发明者缺乏知识的缘故,正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三(第一章)所说的。可是,信德的道理不是人所发明的,而是由天主交付给我人的,正如厄弗所书第二章八节所说的:「这是天主的恩惠。」既然天主从未缺乏知识;所以,对于信德之事的知识,似乎自始就是完全的,而不是随时增加的。
三、此外,恩宠决不会不及自然,其作为必然有头有绪,井然不紊。可是,自然常一开始就作成完善的东西,正如波其武在「哲学的慰藉」(卷三第十章)。所以,恩宠似乎也是一开始就作成了完善的事物;这样,那些最初传授信德的人,已经极完全地知道它。
四、此外,正如有关基督的信德,经由宗徒而传授给我们,同样,在旧约的时代,信德的认知,由早期的圣祖传授给后来的人,正如申命纪第三十二章七节所说的:「问你的父亲,他必给你讲述。」可是,宗徒们对于奥迹,受有最完全的教导;因为关于罗马书第八章二十三节的「连我们已蒙受圣神初果的」,「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正如他们比别人接受得更早,同样他们也比别人接受得更多。」所以,对于信德事物的认知,似乎并不是随时增加的。
反之 (大)额我略说:「圣祖的知识随时增加;他们距救主降生的时期越近,他们也越完全接受救恩的奥迹。」(厄则克耳论赞,卷二第十六篇)
正解 我解答如下:信德的条文之与信德的道理,犹如自明的原理之与基于自然理性的学识一样。这些原理都有一种秩序,所以有些原理隐含在另一些原理之内;这样,一切的原理都可以归为以下这个原理,好像它们最初第一个原理一般:同一事物不能同时肯定而又否定,如同「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四(第六章)所说的。同样,所有的条文都隐含在某些信德最初的事物之内,例如:天主存在、天主照顾人类的得救,如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所说的:「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且信祂对寻求祂的人是赏报者。」因为天主的存在,包含我们所信永远是在天主之内的一切事物;而我们的幸福或福乐即在乎此。相信天主的照顾,包含天主在时间内所赐与的一切事物,为人类的得救;而这些就是获得福乐之道。这样,有些由此而来的条文,包含在别的条文里;例如:对人类救赎的信德,包含对基督的降生及其苦难等的信德在内。
为此,我们必须这样作结说,关于信德条文的实体,它们并没有随时增加;因为凡是后来的人所相信的,在他们先辈的信德中,虽然不明显,却已包含着了。不过,明显地相信的条文,其数目却曾增加了;因为有些事物,为后世的人所明显地知道的,却为他们的先辈所不明显地知道的。是故上主在出谷纪第六章二至三节对梅瑟说:「我是亚巴郎的天主、依撒格的天主,雅各布伯的天主;但我没有以雅威的名字将我启示给他们。」达味说过:「我比年老的人更智慧。」(圣咏第一一八篇一00节)(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三章五节也说,基督的奥秘「在以前的世代中,没有告诉过任何人,有如现在一样,藉圣神已启示给祂的圣宗徒和先知」。
释疑 一、人常希望获得同样的事物。可是,既然他们祇有借着基督,才能如愿以偿,所以他们在时间上距离基督越远,其希望之实现也越远。为此,(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十三节说:「这些人都怀着信德死了,没有获得所恩许的,祇由远处观望。」可是,一样东西离得越远,就越看不清楚;所以凡是距离基督降生较近的人,更清楚认识所希望的善。
二、知识的进步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在教师方面,无论他祇是一个人,或是许多人;祂的知识与日俱增。人所发明的学术,就有这样的进步。第二是在学生方面:教师虽然深知艺术,也不是一开始就把所有的知识传授给他的徒弟的,因为他不能完全接受;而是按照徒弟的能力,渐渐地教导他。世人对于信德的知识,也是这样随着时间而增长的。为此,(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三章二十四节)把旧约比做童年。
三、自然生产必须先有两个原因,即:主动者与质料。在主动的原因方面,当然更完善的在先;为此,自然开始时就制成完善的东西;因为不完善的东西,祇有借着一个已存在的完善的东西,才能改进的。相反的,在质料的原因方面,先有不完善的东西;为此,自然由不完善的东西,改进而为完善的东西。可是,在显示信德时,天主是主动的原因,自永远已有完善的知识;人却好像接受天主行动之影响的质料。是故世人对信德的知识,由不完善改进而为完善。虽然有些人,由于他们曾是信德的教师,而好像主动的原因,其实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七节的话,「圣神显示在这些人身上,全是为(众)人的好处」。这样,圣祖是传授信德的人;他们接受了这样的信德知识,为能按照当时的需要,或者明显地,或者象征地,把信德传授给民众。
四、恩宠最后是由基督来完成的。是故祂来临的时期,迦拉达书第四章四节的说法,叫做「完满的时期」。为此,凡是最接近基督的人,无论是在祂以前,如若翰洗者,或是在祂以后,如各位宗徒,对于信德奥迹,认识更为完全;因为以人的状态而论,我们发现,完善时期是青年:人越接近青年时代,无论在其前后,他的状态也越完善。
第八节 信德条文的数目是否适当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条文的数目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凡是经由理性证明而能知道的事,如上所述(第五节释疑三),不是属于信德而为大家应信的对象。可是,实有一个天主,是可以由理性证明而知道的;因此「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十二(第十章)证明了它,而且许多其它的哲学家,也曾证明了同样的真理。所以,「有一个天主」,不应列为一条信德的条文。
二、此外,正如我们为了信德,必须相信天主是全能的,同样我们也必须相信天主是全知的和照顾一切的。关于这两点,有人曾错了。所以,在信德条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