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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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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因为(甲)一事物不能追溯其物质来由〈物因〉至于无尽底蕴,例如肌肉出于地
土,土出于气,气出于火,历溯而终无休止。也不能根究其动变来源〈动因〉成为无尽
系列,例如人因其而动,气因太阳而动,太阳因斗争而动,类推而竟无休止。相似地极
因也不能无尽已的进行——散步为了健康,健康为了快乐,快乐为了其它,其它又为了
其它,这样无尽已的“为了”。怎是〈本因〉的问题亦复如此。因为在“间体”问题上,
“间体”必有前后两个名词,前名必为后名的原因。如果人们询问三者之中谁是本因,
我们当以第一名为答;末一名不是原因而是成果,间体又只是它后一名的原因〈那么本
因自应求之于最先一名了〉。
    (间体之为一或为多,这里并没有关系,其数有尽或无尽也没关系。)如果间体的
系列是无尽的或种类是无尽的,一直下去到任何一个间体为止仍还都是间体;如没有那
个“第一”这就没有本因。
    在上面建立了一个起点以后,也不能向下面无尽地进行,如云水由火故,地由水故,
不能是一有“所由”便产生无尽后果。“由”(EJ)之为义有二——这里,“由”不作
“在后”解,例如我们说,“在”伊斯米赛会以“后”,来了奥林匹克赛会;
    其一义如“由”儿童以至成人,儿童变则为人;或另一义如气“由”于水。我们说
“人由童来”,其意所指是“一物变而另一物成,一物终而另一物始”(创变本在“现
是”与“非现是”之间;因为学徒是一个在创造中的大师,所以我们说一个大师是“由”
学徒变成的);另一方面,“气由于水”则其意所指是一物毁而另一物成。所以前一类
变易是不可回复的,成人不能复还于儿童(因为这是由于变易遂成现是,并不是出于
“此是”而转为“彼是”;又如说天曙而成白书,就因为白书跟在天曙以后;类乎如此,
我们也不能倒转说白书成为天曙);但另一类的变易则是可回复的。在这两类事例上,
都不能有无尽数的项目。因为前一类项目就是间体,必须有所休止,而后一类则互为变
化;它们之间的成坏是相通的。
    同时,第一原因既是永恒的,就不该被毁灭;因为创变过程向上行时不是无尽的
〈必然得有一个最初原因〉,后继的事物须由这第一原因的毁灭而次第生成,那么这第
一原因将不是永恒的。
    又,极因是一个“终点”,这终点不为其它什么事物,而其它一切事物却就为了这
个目的;有了这末项,过程就不至于无尽地进行;要是没有这末项,这将没有极因,但
这样主张无尽系列的人是在不自觉中抹掉了“善”性(可是任何人在未有定限以前他是
无可措手的);世上也将失去理性;有理性的人总是符合于一个目的而后有所作为,这
就是定限;终极也就是“定限”。
    “怎是”也不能引致另一个更充实的定义。原定义比之衍生定义总是较切近的一个
定义;在这样的系列中,如果第一项定义没有做对,以后的步趋也不会走准。还有,这
样说的人实际毁坏了学术;因为要想达到无可再解析词项,这是不可能的。依照这些想
法,知识也成为不可能;事物如真具有如此无尽的含意,人将从何认取事物?因为这并
不象一条线那样,可以作无尽分割,可是实际上,于线而论那个无尽微分还是不可想象
的,所能想象的只是一些假设为有定限而颇短的线段而已(人们如欲追寻一条无尽可分
割的线,他就没法计算多少线段)。——凭可变事物来想象物质之无尽也不可能。若说
无尽事物能存在,则这个无尽观念便非无尽。
    但是(乙)原因的种类若为数无尽,则知识也将成为不可能;因为我们只有肯定了
若干种类原因以后,才可以研究知识,若说原因是一个又一个的增加,则在有尽的时间
内人们就没法列举。

章三
    对于一群听众,学术课程的效果须看听众的习性;我们乐于听到自己所熟悉的言语,
不熟悉的言语违异我们的惯常,就好象难以理解,又好象是外邦人语。可理解的言语就
是习惯的言语。习惯的力量可以律法为证,因积习而逐渐造成的律法,其中神话以及幼
稚的成分常常比理知成分占优势。有些人,除非讲演者以数学语言说教,他们就不倾听,
有些人则要求他举实例,还有些人则但愿他以诗为证。有些人要求一切都说得精密,另
有些人则以精密为厌忌,因为他们自身粗疎,精密的言语于他们的思想联系不上,或则
因为他们拿精密当作烦琐。精密是具有一些烦琐性质的,因此在商业上和辩论上都被轻
视。
    所以人们必须先已懂得而且习知各式辩论的方法,因为各门知识与修学方法两者均
需要艰钜的功夫,这不能在研究各种专门学术中,同时又教授以修学的方法。并不是所
有的问题都要求高度的数学精密,精密只是超物质问题上有此需要。全自然既假定着具
有物质,自然科学便不需要过度精密的方法。我们必需先研究自然是什么,再进而考察
自然科学所讨论的是些什么。[以及研究事物的原因与原理是否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
    

 
卷三



章一
    我们于所习学术应列举所拟最先讨论的主题。这些包括各家哲学诸原理以及前人所
未省察到的任何观点。凡愿解惑的人宜先好好地怀疑;由怀疑而发为思考,这引向问题
的解答。人们若不见有“结”,也无从进而解脱那“结”。但思想的困难正是问题的症
结所在;我们在思想上感到不通,就象被锁鍊缚住了;捆结着的思想,也象缚住了的人,
难再前进。
    所以我们应将疑难预为估量;因为欲作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难,正象要想旅行而不知
向何处去的人一样。若不先作说明,各人也无从揣测自己能否在一定时间内找得所寻求
的解答;问题的究竟虽则对先已研究过的人是清楚的,对于起疑的人则并不清楚。又,
对于一个事例,已得闻两方面论辩的人当然就较善于辩别其是非。
    第一个问题曾在我们的“导论”中有所涉及。这是——
    (一)原因的探索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二)这样一门学术只要研究本体的第
一原理抑或也该研究人们所凭依为论理基础的其它原理(例如可否同时承认而又否定同
一事物以及其它类此诸通则);(三)如果这门学术专研本体,是否所有本体可由一门
学术来总括或需数门共商;若为数门,则各门是否相关极密,而其中是否有的就该称为
智慧,其它的则给予别的名称。(四)这也是必须讨论的一题——是否只有可感觉本体
才算实际存在,或另有其它与之一同存在;而其它这些〈非感觉本体〉只有一类,抑有
数类,如相信通式与数学对象的人所揣想者,在可感觉事物与这些本体之间还有本体。
    对于上述这问题,又必须详察,(五)是否我们的研究限于本体,或亦旁及本体的
主要属性。还有“相同”与“有别”,“相似”与“不相似”“对反”,以及“先于”
〈先天〉与“后于”〈后天〉和其它——辩证家们以通俗前提作辩论开始时,常试为查
考的这些名词——这将是谁的业务对于这些悉予详察?又,我们必须讨论这些名词的主
要属性,不仅要问它们各是些什么,更须查询每一事物是否必有一个“对成”。
    又,(六)事物的原理与要素就是科属抑为其部分,即事物所由组成而亦可析出的
各个部分;若为科属,则是否应为每一个别事物所归隶的最高科属,例如“动物”或
“人”,亦即以离品种愈远而统属愈广之级类为原理。(七)我们更必须研究而且讨论
在物质之外,是否别有“由己”因果,而且这类因果是否只有一种,或可有多种;又在
综合实体以外是否另有事物(我所谓综合实体就指物质连同其物质为之表明的事物),
或是在某些情况中,综合实体以外可以另有事物,而在另一些情况中就没有,而这些情
况又究属如何。又,(八)
    我们请问原理在定义上和在底层上其为数或为类是否有定限;(九)可灭坏事物与
不灭坏事物之原理是否相同;这些原理是两不灭坏,或是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
的。又(十)最难决最迷惑的问题:“元一”与“实是”是否并无分别,正如毕达哥拉
斯学派及柏拉图所主张,确为现存事物的本体;抑或这些并非事物之本体,而恩培多克
勒所说的“友”,又或另一些人说的“火”,又一些人说的“水”与“气”才是事物的
底层?又,(十一)我们请问第一原理是普遍性的,抑有类于个别事物,以及(十二)
它们是“潜能”抑为“实现”,还有它们的所谓潜能与实现是对动变来说的呢,抑另有
含义;这些问题也将显示许多迷惑。又(十三)“数”与“线”与“点”与“面”是否
具有本体的含义?若为本体,它们又是否结合于可感觉事物之中,抑与之分离?关于上
述各端不仅难得真实的结论,即欲将所有疑难一一明白列敍也不很容易。

章二
    (一)我们最先提到的问题是研究所有各项原因属于一门抑或数门学术?如果各项
原理并非对成,怎能由一门学术来认取各项原理?
    还有许多事物,它们并不全备四因。一个动变原理或性善原理怎能应用于不变事物?
每一事物,如其自身或其自性是善的,则自己就是一个终极,而成为其它事物所由生成
而存在的原因;为了某一终极或宗旨,这就将有所作为;有所作为方可见其动变;这样,
在不变的或具有本善的事物上,动变无可作为,动变原理也不能应用。所以,数学绝不
应用这一类原因来作证明,也没有人用——“因为这个较善或那个较恶”——这样一类
理由来解答数学问题;实际上没有人在数学中提到这类问题。为此之故,诡辩派,如亚
里斯底浦,常常讥讽数学,他认为以艺术而论,卑微莫如木工与鞋匠,犹必以“做得好”
或“做得坏”为其比,可是数学家就不知道宇宙内何物为善,何物为恶。
    但,各类原因若须有几门学术,一类原因归于一门学术,则我们将试问那一门最是
我们所当研求,或那一门的学者最为高尚?同一事物可以全备诸因,例如一幢房屋,其
动因为建筑术或建筑师,其极因是房屋所实现的作用,其物因是土与石,其本因是房屋
的定义。从我们以前对于这问题的讨论来判断,四因都可以称为智慧的学术。至于其中
最高尚最具权威的,应推极因与善因之学,终极与本善具有慧性,——
    万物同归于终极而复于本善,其它学术只是它的婢女,必须为之附从而不能与相违
忤。但照先前关于本体的讨论则事物之怎是为最可知的原理,而式因便应最接近于知慧。
因为人们可以从许多方面认知同一个事物,凡是以事物的“如此如此”而认取一事物的
人,较之以其“不如此不如此”而认取事物者,其为认识宜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
来认取事物的一类人,又须有所分别,凡获知事物之“怎是”者于认识事物最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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