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全集-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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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学 ” 卷二第5,6章 论机遇。1065a27 — 1065b4
章九 “ 物学 ” 卷三第1—3章 论潜能之实现
与运动;动变为潜能趋于实现之过
程 —— 以雕象为喻,以建筑为喻。1065b5 — 1066a34
章十 “ 物学 ” 卷三第4,5,7章 论先限 —— 无
限不能实践,并非独立实是。1066a35 — 1066b21
证明可感觉物体不能是无限 —— 只在距
离、运动与时间上因某些 “ 相关 ” 而可
称无限。1066b21 — 1067a37
章十一 “ 物学 ” 卷五,第1章 论变化与运
动 —— 分析动变各式。1067b1 — 1068a7
章十二 “物学 ” 卷五,第2章 所举七范畴中,
“ 本体 ” 与 “ 关系 ” 不论运动, “ 主动 ”
与 “ 被动 ” 范畴不能有动变的动变,
故运动只归于 “ 质 ” 、 “ 量 ” 、 “ 处 ” 三范
畴。1068a9 — 1068a33
运动的运动或变化的变化是没有
的 —— 第一论证,第二论证,第三论
证,第论证。1068a33 — 1068b25
“ 物学 ” 卷五,第3章 若干词义: “ 共
处 ” , “ 分离 ” , “ 对处 ” , “ 接触 ” , “ 间
在 ” , “ 串联 ” , “ 贴切 ” , “ 延续 ” 。1068b26 — 1069a15
卷十二
论宇宙总因.原动者.至善
章一 本体为原始实是 —— 本体三类:(一)可
灭坏之感觉本体,(二)永恒感觉本体,
(三)不动变非感觉本体。1069a16 — 1069b8
章二 变化四类:本体,质,量,处 —— 一切可变
化事物均各具不同物质。1069b8 — 1069b26
变化三原理:通式,阙失,物质。 — 1069b34
章三 诸本体皆同类相生;切身物质与形式均
不创生。1069b35 — 1070a5
创生四式:技术,自然,机遇,自发。 — 1070a9
本体三类:(一)物质(二)自然本性(三)
两者之综合个体。 — 1070a30
章四 不同事物各有不同原因: 1070a31 — 1070b10
但比拟而论,一切事物之原理或原因为
类相同,或四(形式,阙失,物质,动因)
或三(形式与动因合一) —— 动因有近
有远,远因即万物总因 —— 动因有内
有外,自然产物出于外因,思想产物不
出于外因。 — 1070b35
章五 实现与潜能为一切事物共有之原理,但
在应用时实例各异。 —— 一切事物之
原理可以相喻而各自为别(人类之形
式、物质与动因皆同,而尔我各别;世
间所问询者为各别个人,非 “ 普遍
人 ” )。 —— 所可通解者:(一)各具四
理,(二)咸依本本,(三)悉出于原始总
因。1070b36 — 1071b3
章六 宇宙间既有永恒运动,这必须有一永恒
主动之不变本体,其怎是为实现,先于
一切事物。1071b3 — 1071b23
如以潜在为先于,则宇宙真相不可得
明 —— 诸先哲于宇宙永恒运动所由
来,辄已略见端倪,故有 “ 理性 ” 、 “ 爱
憎 ” 诸说。 — 1072a7
天运循环,守于常理,指证第一原因为实
现存在,为万物诸因之总因。 — 1072a18
章七 由恒星引证永恒原动者;原动者凭其 “ 理
性 ” 发起动变。1072a19 — 1072b14
原动者永恒,全善,独立于感觉世界之
外,其生命为纯思想。 — 1073a3
章八 第一主动本体而外,另有与诸星体动轨
等数之致动本体 —— 凭欧多克索与加
里浦之计算而加以损益,其数或55或
47。1073a24 — 1074a31
[宇宙只一,原动者只一。] — 1074a38
古哲与神话先曾认见自然永恒本体之具
有神性。1074b1 — 1074b14
章九 论理性〈心〉。人心因思想对象之分歧,
思想不能常净而全善,神心以量神圣
事物(即神本身)为思想对象,故常净
而不失其至善。1074b15 — 1074b35
于理知事物上,思想对象与思想不异而
合一。 — 1075a11
章十 “ 善 ” ,在宇宙间,独立于万物之上,为万
物作安排。10745a11 — 1075a25
各家哲学思想所涵之疑难 —— 柏拉图与
毕达哥拉斯学派 —— 恩培多克勒
—— 阿那克萨哥拉 —— 对于各家之总
评。 — 1076a5
卷十三
数理对象与意式
章一 两类非感觉本体:数理对象与意式 ——
数与意式论各家之异议。1076a6 — 1076a37
章二 (1)数理对象不能在可感觉事物之内外
另成独立本体 —— 第一论证(可感觉
实是之不可区分性)。1076a38 — 1076b39
—— 第二论证(抽象的点线面与数重迭
发展不合实际)。 — 1077a9
—— 第三论证(天文实是不应另作抽象
存在)。 — 1077a14
—— 第四论证(间体之外更有间体之说
不合常习)。 — 1077a20
—— 第五论证(数理量度之众多性不能
统一)。 — 1077a25
—— 第六论证(立体可以成实,抽象的线
面点则不能成实)。 — 1077a31
—— 第七论证(先于定义者,不必先于本
体) —— 综结。 — 1077b17
章三 数学各门分别研究各具有某些特质之数
理对象 —— 数理对象在实现上不能独
立存在,在思想上可以姑为分离。
1078a17 — 1078a31
数学亦尝涉及美学。 — 1078b6
章四 (2)意式论之来历。1078b7 — 1078b30
反对意式诸诺论点(略同于卷A章九)。
1078b30 — 1079b11
章五 反对意式诸论点(续上章) —— 柏拉图叙
述意式使事物生成为实是,其义非确。
1079b12 — 1080a12
章六 (3)试以数为本体而证验其理论方式:
(甲)一切数内诸单位均不可相通;
(乙)均可相通;(丙)一部分可相通,一
部分不相通;或(丁)三类数系并存而
互不相通。1080a12 — 1080a37
数作为本体必须独立存在或内存于事物
之中 —— 列举柏拉图、斯泮雪浦、毕达
哥拉斯、某些柏拉图学派、齐诺克拉底
各家所持之数观念。 — 1080b23
几何对象之观念相似于数观念。 — 1080b37
章七 批评柏拉图之 “ 数 ” 观念:(一)如一切单
位均可相通,这只能有算术数,意式数
不能成立。1080b37 — 1081a17
(二)如为不可相通则算术数与意式数均
不能成立。 —— 数不能照柏拉图学派
所主张的方式为之创制;这必须由诸
“ 一 ” 的连续加法制数。 — 1081b34
(三)如同一数内诸单位可相通,而各数
间诸单位则互不可相通,结果亦属荒
谬 —— 以10,以4,以2、3为例 ——
综结,诸单位应无种类之别。 — 1082b38
章八 单位怎能于质与量致七差异?1083a1 — 1083a17
批评斯泮雪浦 —— 批评齐诺克拉底。 — 1083b8
毕达哥拉斯学派之传统观念亦有其困惑
之处。 — 1083b19
故数非独立实是 —— 若为独立存在之
数,(一)试问各单位如何由未定之两
衍生,(二)试问此数为无限抑有限:
(甲)无限非实是;(乙)若为有限,其限
何在?以十为限是荒谬的。 — 1084b2
关于单位性质之诸疑难。 — 1085a3
章九 以 “ 大与小 “ 诸品种为物质原理创制几何
对象之诸困难。1085a3 — 1085a23
意式论之一般困难[旁涉]。 — 1085a31
以相似于 “ 单与众 ” 的原理创制几何对
象,其困难相同。 — 1085b4
以 “ 单与众 ” 制数同样不合适。众为有限
抑无限? — 1085b21
点如何创制? — 1085b34
综结对于数论之批评。 — 1086a27
关于意式论之批评 —— 苏格拉底之定义
普遍不离个别,意式论者则使之分离
而独立。 — 1086b14
章十 本体的第一原理为个别性抑普遍性?答
案:潜能不离实现,普遍不离个别。
1086b14 — 1087a25
卷十四
继续批评意式论与数论
章一 各家应用对反为第一原理;但诸对反不
能作为第一原理。1087a26 — 1087b5
柏拉图学派应用 “ 元一与众多 ” 对反之诸
品种为第一原理,颇为混淆。 — 1087b33
“ 元一 ” 或 “ 单位 ” 为一计量而涵存有底
层事物,不是一个本体;与此相似, “ 不
等 ” 和 “ 大与小 ” ,由量性而入于关系
范畴者,也不是一个本体。—1088b14
章二 永恒本体不能由要素组成。1088b14 — 1088b35
柏拉图学派以 “ 虚假 ” 论 “ 其是 ” ,以 “ 非
是 ” 符 “ 众多 ” ,其目的在解释实是之为
本体,何以由一〈单〉而成多〈众〉。 — 1089a32
但他们于实是范畴与量范畴间的疑难始
终未能交代清楚。 ——“ 非是 ” 作潜在
论方可成为物质要素。 — 1090a2
批评数论:数何必独立存在? — 1090a16
章三 继续批评毕达哥拉斯学派以数为独立实
是之理论。1090a16 — 1090b2
点线面亦不能为独立本体。 — 1090b14。
斯泮雪浦的理论于实是土不能贯通 ——
齐诺克拉底的理论无以解释可感觉宇
宙。 — 1090b31
柏拉图并未说明算术数的独立存在。
—— 如数为永恒事物,便不应为之设
立创造过程。 — 1091a22
章四 有些人认为善是自然进化之产物;另有
人以善为第一原理;古诗人与麦琪多
主于善;善确为第一原理。以善为 “ 元
一 ” 与以善为列数均属荒谬。1091a22 — 1092a5
柏拉图学派理论体系的四个基本错误。 — 1092a8
章五 对于斯泮雪浦的反对意见。1092a9 — 1092a21
数怎能由其要素制成? — 1092b8
数何得为事物之因? — 1092b26
章六 检查数的附会而予以说明。1092b26 — 1093b7
事物之有数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