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民主 上卷法托克维尔着董果良译-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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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众议院F K的议员总数为69〔65〕人,而到1833年则已增到240人。见1834年版《美国大事记》第194页。
宪法规定每三万人选一名众议员,但没有规定最低人数。国会认为不应当随着人口增加而增加众议员人数。
关于这项限制的第一部法令,颁布于1792年4月14日。见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235页。
〔3卷本,波士顿,1827年〕它规定每3300人选一名众议员。
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一部法令颁布于1832年,其中规定每4800人选一名众议员。有权选举代表的人口数,包括全体自由人和五分之三黑人。
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88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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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151
着相互截然对立的两种利益:各州的独自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必须使这两种利益调和。
但是应当承认,联邦宪法的这一部分至今并未产生人们最初曾经担心的不良后果。
各州都还很年轻,彼此关系密切,有同样的民情、观念和需要。因大小或强弱造成的差距,还不足以使它们的利益过于悬殊。因此,从未见过几个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而且,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以致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参议院亦无力反驳。
此外,也不要忘记,美国的立法机构只代表人民立法,而没有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国家的任务。
联邦宪法的当初目的,并不是取消各州的独立存在,而只是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
因此,立法机构在向第二级政权下放一项实权(而且不能再收回来)时,事先就放弃了强制它们服从多数表决的意志的习惯作法。
有了这项规定,各州的影响力之进入联邦政府机器,就没有什么反常的了。这只是确认既成事实,即对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压制。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其他差别
参议员由州立法机关提名选举——众议员由人民提名选出——对参议院实行二级复选D——对众议员实行
1913年批准生效的合众国宪法第17条修正案规定,参议员已改为直接选D举。——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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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第一部分
一次选举——两种议员的不同任期——职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的不同,不仅表现在代表制度的原则方面,而且表现在选举方式、议员任期和职权差异方面。
众议院由人民提名选出,参议院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提名选出。
一个是直接选举的结果,另一个经两个阶段选举产生。
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众议院只有立法权,它所分享的司法权只限于对公职人员的弹劾D。参议院协助立法工作,审理众议院向它起诉的政治罪案件。它同时也是全国的最高执行机构,总统缔结的条约经它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出的法案和所作的任命,须经这个院的同意才能最后生效F L。
行 政 权FM
总统的依靠——总统的选举和责任——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自由——参议院只监察总统,而不指导总统——总统的薪俸在就职时规定——搁置否决权
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288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D见《联邦党人文集》第52—56篇;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9—314页;F L宪法第一条第二、三项。
《联邦党人文集》第67—77篇;宪法第二条;斯托里:《美国法律》第315F M页、第518—580页;肯特:《美国法释义》第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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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351
美国的立法者当时面临的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就是要创设一种既依靠多数、又有足够的力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由行事的行政权。
为维护共和制度,要求行政权的代表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
总统是经选举产生的最高行政官。
他的荣誉,他的财产,他的自由,他的生命,不断地要求他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报答人民。而且他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参议院既在监督他与外国的关系,又在监督他如何用人,所以他既不能自行腐化,又不能被人腐化。
联邦的立法者们看到,如果赋予行政权的稳定性和力量不大于各州所给予它的稳定性和力量,行政权便不能严肃而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总统任期四年,连选时可以连任。
为了将来能够连任,他会热心为公共福利工作和设法使其实现。
宪法规定总统是联邦行政权的唯一无二代表,并防止他的意志从属于一个委员会的意志,因为这是一种既会削弱政府行动,又会降低执政者责任的危险做法。参议院有权使总统的某些法令无效,但不能强迫总统采取行动和与总统分享行政权。
立法机构对行政权采取的行动可能是直接的,但我们方才已经说过,美国人总是设法不这样做。这种行动也可能是间接的。
比如说,两院有权取消公职人员的薪俸,以此剥夺他们的一部分独立;而两院作为法律的主要制定者,又在使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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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第一部分
人员经常担心两院会逐渐将总统依照宪法授予他们的那部分权力拿走。
行政权的这种受制性,是共和制度固有的缺欠之一。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趋势,但他们却使这种趋势变得不那样不可抗拒。
总统的薪俸在任职之初即被规定下来,而且是对他的整个任职期规定的。
此外,总统还有搁置否决权作为他的武器,这种否决权可以使他不让那些可能损害宪法授予他的独立性的法律获得通过。但这也只能在总统与立法机构之间出现不平等的斗争,因为立法机构如要坚持它的方案,总可以战胜总统的抵抗,但搁置否决权至少可以迫使立法机构重新考虑它的提案,而且在重新审议议案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才能通过。
此外,搁置否决权也是向人民提出的一项呼吁。
这样,使没有这项保障就可能暗中受到压迫的行政权可以提出申辩,让人民听取它的理由。但是,如果立法机构仍然坚持它的提案,它总能战胜对它的抵制吗?
对此,我的回答是:任何国家的宪法,不管它的性质如何,都要求立法者必须依靠公民的良知和德行。这一点,在共和国比较容易实行和被人看到,而在君主国则比较难于实行,并且总是被精心掩盖起来。但是,这一点一定只是存在于某一方面。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预先定出一切,没有一个国家的制度能够代替理性和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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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551
美国总统的地位在哪些地方与法国的立宪国王不同
在美国,行政权象其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样,是有限的和例外的——在法国,行政权象国家主权一样,可以扩及一切事务——国王是立法者之一——总统只是法律的执行者——两种权力的任期产生的其他差异——总统被束缚在行政权的范围内——国王在这方面是自由的——尽管有此种种不同,但法国更近似共和国,而美国更近似君主国——比较两国依附于行政权的官员人数
行政权对国家命运所起的作用甚大,所以我必须先在这里详细讨论一下它在美国占有什么地位。为了对美国总统的地位有个清晰明确的概念,最好拿美国总统的地位同欧洲的一个立宪君主国国王的地位作一比较。
在进行这种对比时,我不太重视权力的外在标志,因为这种标志容易转移研究者的视线,对研究者很少有引导作用。
当一个君主国逐渐变为共和国的时候,王权虽已实际上消失了很久,但行政权仍使国王保留着头衔、荣誉、甚至财富。英国人斩了一位国王的首级,把另一位国王从宝座上撵走以后,依然习惯于跪着对这些君主的继承人谈话。
另一方面,当一些共和国落到一个独夫控制之下时,这
关于这个问题,可参阅吉罗:《欧洲民主制度下的行政权》,巴黎,1938D年。——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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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第一部分
个独裁者却能依然生活简朴,不尚虚荣,作风谦逊,好象自己并未处于万人之上。当皇帝们大权在握,对其同胞的财产和生存进行专横统治时,人民在谈话中称他们为凯撒,而他们本人却又能屈尊到朋友家里作客。
因此,应当揭开面纱,深入到内部。
在美国,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而在法国,主权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
我认为,美国总统与法国国王的最大、最主要不同即由此而来。
在美国,行政权象其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样,是有限的和例外的;而在法国,行政权象国家主权一样,可以扩及一切事务。
美国人有一个联邦政府,而法国人则有一个全国政府。
这就是由此自然产生的美国总统地位不如法国国王地位的第一个原因,但还不是唯一原因。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两者所代表的主权内涵不同。确切地说,可以把主权定义为制定法律的权限。
在法国,国王实际上是主权的化身,因为法律不经他批准就不能生效。同时,他也是法律的执行者。
美国总统虽然也是法律的执行者,但他并不实际参加立法工作,因为他不同意并不妨碍法律的存在。因此,他决不是主权的化身,而只是主权的代理人。
在法国,国王不仅是主权的化身,而且也参加立法机构,从其中得到一份权力。
他参加国会的一个议院的议员提名,并能以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议员的任期。美国总统不参加立法机构的组建工作,也不能解散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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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751
国王与国会分享法律的提案权。
总统却没有这样的提案权。
国王在国会的两院中各有其一定人数的代表,这些代表在国会中解释他的观点,支持他的意见,使他的施政纲领获胜。
总统不能成为国会的议员,他的阁僚也同他一样,均被排除在国会之外。他只能通过间接的办法使自己的影响和意见进入国会这个大衙门。
因此,法国的国王与立法机构处于平等地位,立法机构没有国王不能活动,而国王离开立法机构也不能活动。
而总统就象一个低级的和从属的权力,被置于立法机构之外。
在所说的行政权上,总统的地位似乎与法国国王的地位很接近。但即使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总统也由于地位低下等重要原因而屈辱。
首先,法国国王的权力在任期上就优越于美国总统的权力。要知道,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人们只对行将长期存在的东西表示爱戴和敬畏。
美国总统是一个选任四年的行政官,而法国国王则是一个世袭的君主。
美国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时,自始至终受到一种忌妒性的监督。他可以缔结但不能批准条约,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