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民主 上卷法托克维尔着董果良译-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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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罗得岛州的移民在1638年,创业于纽黑文的移民在1637年,康涅F G狄格的首批居民在1639年,普罗维登斯的创立者们在1640年,先后以书面形式定出社会契约,并经全体当事人一致通过。参看皮特金著作第42页和第47页。
〔指皮特金:《美国政治和社会史》,共2卷,1828年,纽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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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官员。“
〔参看《新英格兰回忆录》第37页及以下几页〕此事发生于1620年。
从此以后,移民工作一直没有停止。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间,震荡不列颠帝国的宗教和政治激情,每年都把一批批各派教徒赶到美洲海岸去。在英国,清教徒的主力一直是中产阶级,而大部分移民也正是来自这个阶级。
新英格兰的人口迅速增加,而当等级制度仍在祖国将居民强行分为不同阶级的时候,殖民地却出现了社会的各部分日益均质化的新景象。这种在古代不敢梦想的民主,已从古老的封建社会之中强大无比地和全副武装地冲了出来。
英国政府不难看到,这样的大批移民可以带走骚乱的种子和新生的革命分子,所以它很满意。
它全力促进这种移民,而对那些来到美洲的土地上寻找避难所以逃脱本国的严刑峻法的人的命运,则觉得不必关心。可以说,新英格兰是交给人们去实现他们的梦想的地区,而这个地区也将让革新者去放手实验。
英国的殖民地是使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们一向比其他国家的殖民地享有更多的内政自由和更大的政治独立。但是,这项自由原则在任何地方都不如在新英格兰各州实施得完整。
当时,一般人认为,新大陆各处的土地,由哪个欧洲国家首先发现,就属于哪个国家。
到16世纪末,几乎北美的全部海岸地带,就这样变成了英国的领土。
不列颠政府在这些新领地上采用的统治方式,因地而有不同的特点。有时,国王将新大陆的一部分委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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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他们未来的重大影响54
任命的一名总督,在他的直接命令下代他治理这块地方F H。
欧洲的其余国家,也都采取了这样的殖民制度。有时,国王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F I。
这时,管理民事和政治的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之手,这个人或这些人在王权的监督和控制下出售土地和管理居民。
最后,第三种制度,是授予一定数量的移民以在母国的保护下自行组织政治社会和在下违反母国法律的条件下自治的权利。
对自由如此有利的这第三种方式,只曾在新英格兰实行F J。
1628年F K,一份具有这种性质的特许状,由查理一世授给前往马萨诸塞建立殖民地的移民。
但是,对于新英格兰的各殖民地来说,一般只是在它们的存在已为既成事实之后很久,才对它们赐给特许状的。普
纽约州就是这样。
F H马里兰州、南卡罗来纳州、北卡罗来纳州、宾西法尼亚州和新泽西州都F I是如此。见皮特金著作第11—31页。
〔13—30页〕见(《历史文献汇编》)
,费城,1792年。这部汇编收有各殖民地早期的F J内容可靠和价值珍贵的大量文件,其中包括英王授给各殖民地的特许状,以及各殖民地政府的早期法令。
另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先生在其《美国宪法释义》的导言中对这些特许状所作的分析。
〔第8—83页〕从这些文件可知,代议制政府的原则和政治自由的具体形式,在所有的这些殖民地建立之初就被规定下来。
后来,这些原则在北方和南方均得到重大发展,而且遍及各地。
见皮特金著作第1卷第35页;哈钦森著作第1卷第9页。
F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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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茅斯、普罗维登斯、纽黑文、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F L,均是在没有得到母国的援助和几乎没有让母国知道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
新移来的居民虽然并不否认宗主国的无上权威,但他们并没有去宗主国寻找权力的根源,而是自己建立政权;只是三、四十年之后,在查理二世在位时期,这些殖民地的存在才根据皇家的特许状而合法化了。
因此,在浏览英格兰的早期历史和立法文献时,很难见到把移民同其母国联系起来的纽带。我们看到这些移民每时每刻都在独立自主地行使主权。他们自己任命行政官员,自行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公安条例,自己立法,好象他们只臣服从上帝F M。
再没有比这个时期的立法更独特和更富于教益的了。今天美国在世界面前暴露出来的主要社会问题的谜底,正可以从这个时期的立法中找到。
在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中,一个最有特色的法令集,是规模不大的小州康涅狄格在1650年颁布的法典F N。
康涅狄格的立法者们F O,先从制定刑法开始。
在制定刑法时,他们想出一个奇怪的主意,从《圣经》里找来一些条文。
见哈钦森著作第42页和第47页。
F L马萨诸塞的居民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时,没有F M考虑英国施用的惯例。
比如,在1650年时,判决书等司法文件的开头还没有英王的名字,见哈钦森著作第452页。
见《一六五○年法典》第28页。
〔哈特福德,1830年〕F N见哈钦森著作第1卷第435—456页〔455页〕。
他在这里分析了马萨诸塞F O殖民地于1648年颁布的刑法典,这部法典采用的原则与康涅狄格的刑法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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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英裔美国人的来源及其对他们未来的重大影响74
这部刑法的开头说:“凡信仰上帝以外的神的,处以死刑。”
接着,有十条到十二条是逐字从《申命记》、《出埃及记》和《利未记》抄来的同类性质的条文。
渎神、行妖、通奸F P 和强奸者,均处死刑。儿子虐待父母,也处这种严刑。就这样,一个粗野和半开化的民族的立法,竟被用于一个人智已经开化和习俗十分朴素的社会。结果,从未见过死刑这样多定于法律之内和用于微不足道的罪行。
立法者在制定这样的刑法时,经常将注意力放在维持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良好习俗方面,所以他们总是重视良心问题,简直没有一件恶行不被列入惩治的范围。
读者可能已经感到,这些法律对于通奸和强奸的处分是过于严厉了。两个未婚男女之间的私通,也要受到严惩。这时,法官有权对罪犯处以下述三种惩罚之一:罚款、鞭笞和强令结婚Q G。
如果纽黑文昔日法庭的记录可信的话,则这类判决并不稀少。我们见到一个判决于160年5月1日的案件,它对一个年轻女子兼处罚
通奸,按马萨诸塞的法律,亦处死刑。哈钦森(第1卷第441页)说,确F P有许多人因犯此罪而被处死。
对此,他引述163年发生的一件趣闻。
一个已婚妇女同一个年轻男人发生恋爱关系。当时她正在守寡,不久嫁给这个男人,一起生活了数年。后来,人们怀疑他们在未结婚之前就有暧昧关系,控告他们,把他们投入监狱,而且差一点把二人处死。
《一六五○年法典》第48页。
Q G有些时候,法官可以合并执行这几种惩罚。比如,1643年就有一个这样的判例(载于《纽黑文往事》第114页)
:因犯有数罪而被起诉的玛格丽特。贝德福德被判以鞭笞,同时合并判决她与从犯尼古拉斯。杰明斯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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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申斥,因为她被控出言不逊和让人吻了一下Q H。
1650年法典载有很多预防性惩罚措施。这个法典对怠惰和酗酒都规定了严厉的惩罚Q I。
小酒馆主卖酒给每个用客,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量;而一句谎言,只要它有害,就会受到罚款或鞭笞的处分Q J。
在其他方面,立法者完全忘记了自己在欧洲要求的信教自由的伟大原则,以罚款来强迫人们参加宗教活动Q K,直至对反对者科以重刑Q L,而且往往对愿意按照一种与他们不同的仪式去礼拜上帝的基督徒处以死刑Q M。
最后,立法者的热情有时还使他们管起他们不该管的事情。比如,在这同一部法典里,就有禁止吸烟的条款Q N。
也不应忘记,这些奇怪的或者专横的法律,并不是什么人强加于居民的,而是由全体当事人自由投票表决的,而且居民的习俗比法律还要严格和富于清教派的色彩。
1649年,在波士顿竟成立一个以劝阻人们蓄
《新英格兰回忆录》第104页。另外,在哈钦森著作(第1卷第435页)
Q H中,还载有比这更为离奇的数个判例。
《一六五○年法典》第50页和第57页。
Q I《一六五○年法典》第64页。
Q J同上书第44页。
Q K在康涅狄格,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的。另见马萨诸塞1644年9月13日Q L公布的驱逐再浸礼会信徒的法律(《历史文献汇编》第1卷第538页)
;另见1656年公布的反对教友会信徒的法律,其中说:“鉴于正在产生一个名为教友会的可恶异教派……”
接着,是关于以巨额罚款惩治向当地运来教友会信徒的船长的条款。
对偷渡进来的教友会信徒进行鞭笞和投入监狱劳动。对反对他们的观点的人,最初是罚款,后来是投监关押和驱逐出境。
(《历史文献汇编》第1卷第630页)
马萨诸塞的刑法规定,天主教的神甫进入该殖民地后,一经发现即被处Q M死。
《一六五○年法典》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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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长发的浮华行为为目的的庄严协会Q O。
(E)
这样的偏颇,无疑有辱于人类的理性。它们在证明我们天性的低劣,说明我们的天性不能牢牢地掌握真理和正义,而往往只是选择了真理和正义的反面。
这样的刑法深深地打上了狭隘的宗派精神的烙印,以及因受迫害而更加激烈并在当时尚激荡于人们心中的各种宗教激情的烙印。但除这种刑法之外,尚有一组与它有某种联系的政治方面的法律。这组法律虽订于二百年前,但似乎比我们现代的自由精神还先进得多。
作为现代宪法的基础的一些普遍原则,即那些为17世纪的大部分欧洲人难于理解和在当时的大不列颠尚未获得全胜的原则,已在新英格兰的法律上得到全部承认,并被订于法律的条款之内。这些原则是:人民参与公务,自由投票决定赋税,为行政官员规定责任,个人自由,陪审团参加审判。
所有这些,都未经讨论而在事实上确定下来。
这些基本原则已被新英格兰采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