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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炒作?没事找事的事件营销-第4章

小说: 炒作?没事找事的事件营销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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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个问题,需要再强调的是,消费者购买低介入度商品的某一个品牌,只是出于一种习惯,而非品牌忠诚。由于消费者对低介入度商品的品牌忠诚度相当低,消费心理也就特别容易动摇。可以说,正是低介入商品的非品牌忠诚性质决定了低介入商品更容易使出事件营销这一手段。如“酱油风波”,石家庄珍极酿造集团坚决和配制划清界限,因为配制的可能致癌;还有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农夫山泉颠覆纯净水事件。从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低介入商品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就是大事,将引起举国关注,因为涉及面太广了。
  另外从大脑本身而言,调查表明,大脑左右半球并非独立操作的,而是共同加工信息,都有高和低的介入能力,只不过介入程度存在差异。
  总之,介入理论为企业事件营销传播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理论基础。
  1。4 新闻的商品化
  企业要想通过事件营销实现超越广告的传播和沟通,还必须对大众媒体和新闻进行重新的认识和定义。
  新闻是大众媒体的产品,读者(对企业来说,是潜在消费者)是这种信息产品的消费者,目前,这种产品消费的已经不是消费者的金钱,而是消费者的注意力。可以说,现在消费者的注意力已经为以电视和报刊媒体为主体的大众媒体所瓜分。
  从这个角度来看,媒体是注意力的生产和经营行业,既向读者出售新闻信息,又向企业出售所吸引的读者注意力。
  具体来讲,媒体通过信息提供服务获得了观众、读者的注意力,在这个基础上向企业提供广告版面和广告空间,其服务的有效性测量和评估主要参考发行量和收视率。对于媒体来说,这种建立在读者、观众基础之上的发行量和收视率要比财务上的赢利更重要,媒介更关注媒介本身,不管什么事情,只要对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就会被媒体关注和推进。
  这从商业角度来说,就是新闻被媒介自身的需求商品化。
  媒介新闻产品的销售,通常由两次行为完成。以报纸为例,一个销售对象是广告客户。企业掏钱购买报纸的广告版面,用于刊登自己的产品广告;另一个销售对象是新闻受众,读者在掏腰包购买报纸的同时,将新闻和广告一起买走了。由于新闻成本的一部分由广告收入弥补了,所以厚厚一叠仅卖几毛的报价并不能反映新闻的全部成本。
  许多人承认报纸是商品,不过就是不承认新闻是商品,其实读者买报纸并不是要买那一叠纸,而是要买纸上印有的新闻。
  另外,新闻之所以成为商品是遵循经济规律的。如海湾战争期间西方传媒的报道是遵循“商品运行的客观规律”,即把新闻作为商品出售。CNN和其他一些较大的媒介集团,因此在战争中发了财。我国当时关于战争的绝大部分电视新闻镜头,也是根据合同向西方的电视新闻社买来的,因为别人不会白送的。
  新闻是商品,带来的必然是新闻的大众化。原来天天讲密切联系群众,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媒体提供的新闻基本上全是“硬”新闻,是供干部看的,满足一般读者的口味和水平的新闻很少。新闻是商品,就意味着要更多地考虑受众的实际水平和口味,必须“软”、“硬”合理化搭配,荤素结合,这样才能为大众接受。目前,各城市晚报的兴盛、报纸周末版和副刊的大量出现,正是新闻适应读者需求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关心“硬”新闻的兴趣也被调动起来了,因为他们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多地受到市场变化的牵制。不少重大的政治、经济新闻,常常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特别是那些股民,他们对每个行业甚至具体的企业新闻都特别关心,这方面的新闻对他们来说毫无疑问地成了一种信息商品。
  新闻的社会属性并不与新闻作为商品相矛盾。有人列举出西方的记者道德公约之类的文件,说明新闻不是商品,因为那里面强调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和“公众利益使命”。然而讨论新闻的商品性,这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要在这个特定约束条件进行,不能把商品的社会属性也拉进来,否则无法进行讨论。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列举了一个人用麻布换成两镑钱,再去买一本家庭用的《圣经》来说明商品形态的变化。这时若出来一个牧师反驳说,《圣经》是教化人的圣物,所以绝不可以是商品,这种道德式的说教显然是两个层面上东西。这个例子中国的翻版就是群口相声《敬财神》——一个街坊看见了买了财神、全神回来的老太太问:“哟,大娘,您干吗去啦?”
  “你看我这不抱着了吗?刚打杂货铺来呀!”
  “哎哟,您买的可真不少呀?”
  这大娘不乐意听了:“二婶呀,你这是怎么说话呀?这是神佛,哪能说买呀?”
  “那说吗呢?”
  “你得说请!”
  “哎哟!说买还不行,还得说请。看您老这些事,您花多少钱请的?”
  “嗐,这么点儿倒霉玩意儿花了两块多!”
  新闻是商品,并不意味着既然人家给钱了,叫登什么就登什么。这种认识是对新闻是商品的曲解,就像广告一样,只要广告户按规定付了相应费用,他撒谎说假话吹牛皮也照登不误吗?实际上,商品交换是有前提的,凡是违背这些前提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商品交换,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市场经济不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它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条例的规范。一般物质商品都有国际的、全国的和地方的生产标准,有的商品还限定了销售对象。即使广告,也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有不少对广告内容进行检查和管理的法规,如广告法,怎么可以说只要付了费用就可以想登什么就登什么呢?新闻作为商品也有自己的生产标准,已经制定的全国新闻工作者道德准则,就是一种行业自律,还有许多法律条文规定新闻不能诽谤、侵权等等。新闻的商品化属性已经成为传媒业界的共识。
  由上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从媒体本身而言,媒体是注意力的生产和经营行业;而从企业事件营销和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大众媒体是消费者感官(包括视觉、听觉等)的延伸,新闻的商品化为事件营销提供了媒体通路建设的基础,作为商品的新闻其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原料可以由企业提供。
  1。5 事件营销——企业不做王婆,而是故事大王
  企业制造的事件新闻要进入媒体,必须要符合新闻要求,对媒体有利的,要有利于提高报刊的阅读率、发行量和电视的收视率。
  约翰。斯维克在《注意力经济》一文中指出,讲故事是媒体的基本卖点,故事源于事件。从企业角度来看,为满足大众媒体的故事需求,就要“出事”。
  企业让记者、编辑传达企业或者产品信息的沟通和传播方式,就是事件营销。既然如此,企业何不去面对记者,在事件营销的金矿里面淘金呢?
  记者、编辑的工作决定了他们除了完成政府要求的舆论宣传外,要想取悦读者,必须按照大众的口味来上菜。
  记者们都很清楚,支持很难产生新闻,而人们反对的才会成为新闻。
  对于企业来说,能让记者、编辑们感兴趣的不是你的广告如何有创意、如何有幽默感、画面如何美仑美奂,而是能出事了吗?不是你王婆式自卖自夸的介绍你的产品功能,怎么怎么实用、质量怎么怎么可靠、包装怎么怎么精美,而是比较起来,会出事吗?不是你渠道如何象斯巴达克方阵,无间不摧,而是打起仗来,会出事吗?。。。。。。总而言之,记者、编辑是用读者、观众的大众口味来传达他们认为有趣、新奇的企业的事件,尽管在企业看起来太业余了、太八卦、太不值得一提。
  香港凤凰卫视著名节目主持人窦文涛也说过,不求高度,只求广度;不求深度,只求温度;不求结论,只求趣味。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实际上,我们可以从上述的描述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大众传媒的记者、编辑们是信息消费者感觉器官的延伸。消费者爱看热闹,有矛盾、有对抗,才有热闹,才有街头巷议的话题。
  对抗一种传统或者观念可以至少提高知名度,记者鼓励这种论战,读者和观众也接受这种论战,论战是把信息打入消费者头脑的工具,论战总有挖掘的余地。如果企业是与自己所在行业为敌,为消费者说话,这种事件营销对抗还能赢得可信度和美誉度。
  既然如此,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按照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口味来包装自己所要传达的信息,抖搂本来存在的矛盾,改变信息传达的叙述方式、描述方式,放弃广告式的陈述模式,曝消费者喜欢的料,呈现给记者、编辑,通过这个更值得信赖的信息通道在消费者的头脑中楔入自己企业的信息。
  这个过程就是事件营销的本质。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变广告式传播模式为新闻化的传播模式。
  事件营销要企业不做王婆,而是故事大王,故事、包袱不断。
  1。51 事件营销核心:设计话题性事件
  企业制造事件,这个事件的特点是媒介关注、消费者关心,能成为公众话题,企业作为事件的主角在话题的形成、传播、讨论、反馈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被消费者的头脑所接受,从而在消费者(包括潜在的消费者)的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
  事件营销、事件营销,先有事,后有营销的传播,事件是载体。是事件,就必须有值得讨论的话题。
  1。52 事件营销的角色:企业充当意见领袖
  话题是怎么形成的?一般是个体间对某一问题存在不一致的看法,在小范围内进行私下的交流和沟通,称之谓非正式交流,它具有传播范围狭窄、以口头传播为主的特点,这是话题形成的初始阶段。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一些意见领袖形成体系化的阐释,为扩大影响力,开始通过大众媒介来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此同时,持不同意见者的意见领袖也从自己的角度通过媒介进行反击,这样话题的讨论延伸到大众媒介;这个阶段的特点是,传播范围通过大众媒介跨越了时间和空间地域限制,范围广大,可能在一个局部地区,也可能扩展到整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社会,同时以大众媒介的传播方式为主。
  通过上述话题形成的分析,不难看出,话题的扩大化是通过意见领袖的大众媒介传播完成的。如果把话题扩大化的主角换成企业,代替意见领袖的位置,无疑就会扩大自己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影响读者对自己企业和产品的态度。
  1。53 事件营销的关键:大众媒介
  意见领袖是通过大众媒介来实现自己观点的跨地域的大范围传播的,同样企业在事件营销过程中必须要通过大众媒介对自己行为、意见的报道、评述,才能达到扩大自己企业和产品传播的目的。如果没有大众媒介的参与,即使企业制造出事件,也只能在亲历者的小范围内有影响,陷入话题形成阶段的非正式交流的尴尬境地。
  记住,重视大众媒介,就要重视大众媒介的主体——记者和编辑,重复前面的观点,记者和编辑是信息消费者感官的延伸。不重视他们就是和消费者过不去,和消费者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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