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56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这类的黄难和犹疑下定,其根源唯在所使用的观念不明确,风为棱由无
限数量的点构成,面由无限数量的线构成等等:这种观念使线或面的本质的
大小规定性暗昧不明。——这些注释的用意就在于要指明那些肯定的规定,
由于无限小在数学中的各种使用,可以就是被留在后台八它们被包裹在单纯
的否定范畴之中,必须把它们从那层云雾里抉发出来。在无限的系列那里,
和在亚基米德的圆测量法那里一样,无限物只是意味着进一步规定的法则是
已知的,不过所谓有限的、即算术的表现不曾给予而已,所以把曲线归结为
直线是办不到的;这种不可通约性是它们的质的不同。分立物与连续物,其
质的不同,一般也同样含有否定的规定,使其像是下可通约的,并且以如下
的意义引来了无限物,即连续物(被当作是分立的),就它的连续的规定性
而论,不应该再有定量。连续物,在算术方面被当作是乘积,因此自身被当
作是分立的,即分解为原素,这些原素就是连续物的因数;连续物的大小规
定性就在这些原素之中;正因为它们是原素或因数,它们才属于一较低的维;
并且,它们是一个大小的原素或因数,只要有了方冪规定,它们就是属于比
这个大小较低的方冪。就算术而论,这种区别似乎是单纯的量的区别,像方
根与方冪或任何方幕规定性的区别那样,可是当这种表现的式子仅仅涉及量
的事物本身时,例如a:a2 或d。a2=2a:a2=2:a 或t:at2 的引力律,那么,它就
给予了什么也没有诅的1:a,2:a;1:at 等比率;这些比率的各项,对它们的
单纯的量的规定说来,必须用不同的质的意义使它们相互分开,譬如s:at2,
作为一种质的大小,因此而被表现为另一种质的大小的面数。于是呈现于意
识的,便只是量的规定性;用这种规定性,按它的方式去运算,毫无困难;
耍用一条线的大小与另一条线的大小相乘,也不会有麻烦;但是这些大小相
乘,立刻便产生了从线过渡为面这样质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否定的
规定出现了:这种规定引起了困难:理解了它的特点和事物的简单本性,困
难是可以解决的;但是用无限物来帮忙,想由此消除困难,却反而只是陷于
混乱,使困难完全悬而未决。
14…10 …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 第二部分 大小(量)第三章 量的比率
第三章 量的比率
…
定量的无限被规定为定量的否定的彼岸,但定量在自身那里有这个彼岸
的。这彼岸是一般的质。无限的定量,作为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这两个
环节的统一,就是比率。
在比率中,定量不再具有漠不相关的规定性了,而是在质的方面被规定
为对它的彼岸绝对相关。定量在它的彼岸中延续自己;这彼岸首先是另外一
个一般的定量,但是,从本质上看,它们并不是作为外在的定量而彼此相关,
而是每一个都以这种对他物的关系为其规定性。这样,它们就在这种他有中
回复到自身;每一个都是在他物中所是的东西;他物构成每一个的规定性。
——所以定量对自身的超越,现在就有了这种意义,即:定量既不仅仅变为
一个他物,也不变为它的抽象的他物,它的否定的彼岸,而是在彼岸那里达
到它的规定性;它在它的彼岸中找到了自己,这个彼岸是另外一个定量,定
量的质,它的概念规定性,乃是它的一般的外在性。在比率中,定量被建立
为这样:在它的外任性中,在另外一个定量中,定量具有它的规定性,并且,
定量在它的彼岸,就是它所是的那个东西。
相互具有上述关系的东西,就是定量。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大小:定
量不仅在比率中,而且它自己被建立为比率;那是在自身中含有质的规定性
的一般定量。这样的定量,由于它在自身中包含着它的规定性的外在性,并
且在这种外在性中只与自身相关,因为它在自身那里是无限的,所以,就作
为比率而言,这种定量便把自己表现为自身封闭的总体,对界限漠不相关。
比率一般是
(1)正比率。在正比率中,质的东西本身还没有自为地出现;它还不曾
比定量有进一步的方式,而定量是被当作以它的外在性为其规定性的。量的
比率本身就是外在性与肉身关系的矛盾,是定量的持续与其否定的矛盾;这
矛盾扬弃自身,首先是由于
(2)在反比率中,一个定量本身的否定,随着另外一个定量的变化而被
建立,并且,正比率本身的可变性也被建立起来,但是
(3)在方冪比率中,那个在它们的区别中自身与自身相关的统一,却把
自己造成定量的单纯自身乘积;这种质的东西在单纯规定中最后建立起来,
与定量同一,变成了尺度。
关于下列各比率的真正性质,在以上涉及量的无限,即在量那里的质的
环节的注释中,已有许多预示;因此,剩下来的就只是要分析这些比率的抽
象概念了。
甲、正比率
1。比率作为直接的比率,是正比率,在正比率中,一个定量的规定性与
另一个定量的规定性彼此蕴含。两者只有一个规定性、或界限,它自身也是
定量,即比率的指数。
2。指数可以是任何一个定量:但是,由于它在自身那里含有它的区别、
它的彼岸和他有,它方是一个在外在性中自身相关的、在质方面规定了的定
量。在定量本身那里的这种区别,是单位与数 目的区别;单位是自为地规定;
数目则是在规定性那里漠不相关的往返摆动,是定量的外在的漠不相关。单
位和数目最初是定量的环节;现在,在比率(比率在这样情况下就是实在化
了的定量)中,它的每个环节都好像是一个独特的定量,是它的实有的规定,
是对大小规定性划立界限,否则大小规定性将仅仅是外在的、漠不相关的。
指数是作为单纯规定性这样的区别,这就是说,它在自身那里直接含有
两个规定的意义。首先,指数是定量;所以,指数是数目;如果比率的一端,
作为单位,表示可计数的一——而且单位只有被当作这样的一,——那未,
比率的另一端,即数目便是指数的定量本身了。第二,指数是作为比率两端
的质的东西那种单纯规定性;如果一端的定量规定了,那么,另一端的定量
便也就由指数规定了:至于前者如何规定那是完全不相于的,就自为地规定
的定量而言,它再无任何意义,并且,它可以是任何一个别的定量而不改变
比率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完全依靠指数。作为单位的这一个定量,无论它
变得怎么大,总永远是单位:而另一个定量,无论它以此而变得怎么大,也
必须永远是那个单位的同一个数目。
3。因此,比率的两端实际上只构成一个定量;一端的定量对于另一端的
定量只有单位的值,而没有一个数目的值;另一端的定量则只有数目的值;
因此,按照它们的概念规定性来说,它们本身并不是完满的定量。但是,这
种不完满性是在它们那里的否定;这一点并不是依据两个定量一般的变化,
按照一般变化,一个定量(每个定量都是这两个定量的一个)可以采用一切
可能的大小,这一点却是依据以下的规定,即,假如一个定量变化,另一个
定量也按比例增减:如已经说过的,这意味着只有一端、即单位能改变其定
量,而另一端、即数目则仍然是单位的同一个定量,但前者作为定量,尽管
愿意如何变化便如何变化,它也同样只能当作单位,因此,每一端只是定量
的两个环节之一,属于它的特有的独立性,自身被否定了;在这种质的联系
方面,这两个环节必须建立为彼此否定的。
指数应该是完满的定量,因为在指数中,同端的规定性合而为一了;但
实际上,指数作为商数,本身只有数目的值,或单位的值。在这里,没有任
何规定性表明比率的哪一端必须当作单位,哪一端必须当作数目;如果一端、
定量B,被作为单位的定量A 来测量,那么,商数C 便是这样的单位的数目;
但假如A 本身被认为是数目,那么,商数C 就是数目A 为定量B 所要求的单
位;因此,这个商数作为指数,并没有被建立为它应该是的东西,——即比
率的规定者或说比率的质的统一。它之能被建立为那样,只有由于它具有成
为单位与数目这两个环节的统一那样的值。因为这两端,固然就像在外现的
定量中、即在比率中所应该是的那样呈现为定量,但同时也只在它们作为比
率两端所应该具有的攸之中,即是不完满的定量,只能算做这些质的环节之
一;所以,它们必须以它们的这种否定而建立。这样,便发生了一个对规定
较符合、较实在的比率,在这个比率里,指数具有它们的乘积的意义;按照
这种规定性,这个比率便是反比率。
乙、反比率
1。现在达到的比率是被扬弃了的正比率;它曾经是直接的,因而还不是
真正规定的比率;现在,规定性是用这样的办法增补起来的,即:把指数算
作乘积,算作单位与数目的统一。就直接性而言,指数曾经漠不相关地既可
以被当作单位也可以被当作数目,如以前所指出的那样;因此,指数过去也
只是一般的定量,因而,宁可规是数目,一端曾经是单位,须当作一,对于
这一端说来,另一端便是固定的数目,同时也是指数;所以指数的质曾经只
是这个被认为是固定的定量,或者不如说,这个固定的东两只有定量的意义。
现在在反比率中,指数作为定量,同样被当作是直接的,并且可只是任
何固定的定量;但这个定最对于比率中别的定量的一,并不是固定的数目;
这个以前的固定的比率,现在倒是被当作可变化的;如果别一定量被当作一
端的一,那么,另一端就不再是前者的单位的同一个数目了。在正比率中,
这单位只是两端所共同的:它在另一端中,即在数目中延续自身;自为的数
目本身或指数,对单位是漠不相关的。
但是,在比率现在的规定性中,数目对于一说来,构成了比率的另一端,
它本身相对于这个一而变化;每当另外一个定量被采用为一时,数目也就变
成另外一个数目。因此,虽然指数现在只是直接的,只是被任意地当作固定
的定量,然而指教并没有作为这样的定量在比率的一端中保持自身,这一端
是可变化的,因而两端的正比率也是可变化,所以在现在的比率中,指数作
为进行规定的定量,便被建立为否定自己的比率的定量,是质的东西,是界
限,以致质的东西突出了自己对量的东西的区别。——在正比率中,两端的
变化只是两端共同的单位所采用的定量的变化;一端增减多少,另一端也同
样增减多少,比率自身对这种变化漠不相关,变化对比率是外在的。在反比
率中,变化尽管就漠不相关的量的环节说,也同样是任意的,但是,变化保
持在比率之中,并且这种任意的量的超越,也被指数的否定的规定性、被界
限给限制住了。
2。反比率的这种质的本性,必须在其实在化中进一步加以考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