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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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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事实上并不是系列,所以系列引出的东西太多,要费多余的努力再
把它去掉。拉格朗日虽然由于他的方法,在所谓应用中突出了真正的特殊性,
因为它无须将dx,dy 等强加于对象,直接指出了属于对象的导出(展开的)
函数规定的那一部分,从而表现出系列形式与此处所讨论的问题无关;但他
却又喜欢采用系列的形式,所以他的方法也就同样遭到上述的麻烦。①

① 在以前所引的批评中(《科学评论年鉴》第二卷,1827 年,第155—156 号以下),有一个精通本业的
学者史泊尔先生*的很有趣的说法,这是从他的《流量计算的新原理》(布朗施栓格,1826 年)引来的,
这些说法涉及一种情况,微分计算的晦涩而不科学,主要须水溯因于它,这也很符合于我们以前关于这种
计算的理论的一般情况所说的。他说:“纯算术的研究当然比一切类似的研究,都更与微分计算有关,人
们不曾将它与真正的微分计算分开,甚至像拉格朗日那样,把它认为是事物本身,而人们却把这种研究仅
仅看作是微分计算的应用,这种算术研究包括求微分的规则,泰勒定理的导数等,甚至各种求积分的方法
也在内,情况完全相反,那些应用才正是构成真正微分计算的对象,从解析出发的微分计算是以一切那些
算术的展开和运算为前提。”——我们曾经指出,在拉格朗日那里,将所谓应用与从系列出发的那种一般
部分的办法分开,怎样恰恰提供了突出微分计算本身特性之用。上述的那位著老说,正是所谓应用构成真
正微分计算的对象,但是可惊异的,是他有了这种镁有兴趣的见解,怎样会让自己进入(见上引的书)那
种连续大小、变、流动等等形式的形而上学,想在那些废物之上再添上斩的废物:那些规定之所以是形式
的,因为它们只圣是一般的范畴,没有举出事物的特点,而事物却是要从具体学说,从应用去认识和加以
抽象的。——黑格尔原注*史泊尔(Speht,Friedrich Wilhelm,1799—1833),布朗施维格的数学家,著有
《纯组全论的讲义大全》。——原编者注


注释三 其他与质的大小规定性有关的形式

微分计算的无限小,就它的肯定意义说,就是质的大小规定性,对于这
种规定性,我们曾较详细地指出它在这种计算中,不仅出现为一般的方冪规
定性,而且是一方冪函数与展开方冪的比率那种特殊的方冪规定性。但是这
种质的规定性所呈现的形式,还更为广泛,也可以说更为微弱;这种形式以
及与此有关的无限小的使用和无限小在这种使用中的意义,还应该在这个注
释中加以考察。

因为我们从以上所说的出发,在这方面便须首先记住,从解析方面看来,
各种方冪规定之所以出现为仅仅是形式的,并且完全是同质的,那是因为它
们意谓着数的大小,本身没有彼此间质的不同。但是解析的比率应用于空间
对象时,就完全显出了它的质的规定性,那就是从线到面、从直线到曲线等
等规定的过渡。这种应用自身又带来这样的事情,即:空固的对象,就其本
性说,是以连续大小的形式给予的,现在却要用分立的方式来把握它。所以
面就是一定数量的线,线就是一定数量的点等等。这种解决唯一有兴趣之点,
在于它本身规定了线分解为点,面分解为线等等,以便从这种规定出发,能
够以解析的方式进展,真正税来,即是以算术的方式进展;对于须要找出来
的大小规定而言,这些出发点就是原素;具体物(即连续大小)的函数和方
程式应当从那些原素导引出来。对使用这种办法显得极有兴趣的问题,要求
在这些原素中有一个自为地规定的东西作出发点;这与那种间接过程相反,
因为那种过程只能相反地以极限开始:那个自为地规定的东西就处在极限之
间,是那种过程所趋向的目标。纵使可以找到的,只是继续向前规定的规律,
而不能够达到所要求的完全的规定、即所谓有限的规定,然而两种方法所得
的结果是一样的。第一个想到那种倒转过来的过程,而将分立的东西作为出
发点,这项荣誉应归于克卜勒。当他说明他对亚基米德测量圆的第一定理如
何了解时,他以很简单的方式表达了这一点。亚基米德的这第一定理是大家
都知道的,那就是:假如一个直角三角形的勾等于一个圆的半经,股等于圆
的圆周,那么这个圆便等于这个直角三角形。因为克卜勒把这一定理的意义
当作是圆周所有的部分和它所有的点同样多,即无限多,而每一部分都可以
看作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底线等等,所以他就把连续物的分解表现,一分立
物的形式。这里出现的无限这一名词,与它在微分计算中应该有的规定,还
离得很远。——假如现在为这些分立物已痤找到了一种规定性或函数,那么,
以后还又应该把它们总括起来,本质上作为连续物的原素。但是既然点的总
和不能给予线,线的总和不能给予面,那么,这就是点立刻已经被认为有线
的性质,线也有面的性质了。但是那些有线的性质的东西还不就是线(假如
它们被当作定量,那就会是线了),所以它们被想像为无限小。分立物只能
够是一个外在的总括,在总括中的环节,保持着分立的一的意味;从这些一
所出现的解析的过渡,只是到它们的总和,同时,这种过渡并不是由点到线
或由线到面等几何的过渡:所以对于那些以点或线为其规定的原素,同时也
就给予了(对以点为规定的原素)以线或(对以线为规定的原素)以面的性
质,从而像是由细小的线的总和便成了一条线,由细小的面的总和便成了一
个面。

需要取得质的过渡这一环节并为此而以无限小作避难所,这一点必须看
作是一切想要消除上述困难而本身却成了最大困难的观念的来源。要避免这
种救急的应付,那就必须能够指出似乎是单纯加法的解析法,事实上本身已
经含有乘法。但是在这方面,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假定,它构成把算术比率应
用于几何形状的基础:那就是算术的乘法对于几何规定,也是一种到较高因
次的过渡,——一些大小,按照其空间的规定而言,是线;它们算术的乘法,
同时就是线成了面的规定那样一个乘积;3 乘4(直线的)尺,是12(直线
的)尺,但3(直线的)尺乘4(直线的)尺却是12(平面的)尺,而且当
然是平方尺,因为两者既是作为分立的大小,共单位是同一的。直线与直线
相乘,起初显得似乎有些荒谬,因为乘法只涉及数,是数的变化,这些数与
其由过渡而成的东西,或说乘积,是完全同质的,不过大小变化了而已。另
一方面,所谓线本身与线之相乘——这被称为积诸线为线(ductus lineae in
lineam),就像积诸面为面(plani in planum)那样,积诸点为线(ductus
punctiin lineam)也是如此——这不单纯是大小的变化,而是线作为空间的
性质的规定性、作为一维(Dimension)的变化;必须把线过位为面理解作线
超出自身之外,正如点超出自身之外为线,面超出自身之外为立体那样。说
点的运动就是线等等,其所想像的,与上面所说,是同一的东西;但是运动
包括时间规定,并且在那种观念中,更像仅仅是情况的偶然的、或外在的变
化;而须要采取的,却是表现为自身超出的概念规定性,——即是质的变化,
并且在算术方面,它就是(如点等等)单位与(线等等)数目的相乘。这里
还可以注意到在面超出自身时,便会出现面与面相乘,而发生算术乘积与几
何乘积有区别的假象,因为面的超出自身,作为积诸面为一面(ductus plani
inplanum),在算术方面,会得出两个二维规定的相乘,从而会得出一个有
四维的乘积,但这乘积却由几何的规定而降低到三维。假如说在一方面,数
因为以一为根本,所以对外在的量的事物给予了固定的规定,——那么,它
的相乘也同样是很形式的:把3·3 当作数的规定,其自乘便是3。3x3·3;
但是同一的大小,作为面的规定,其自乘却在3。3。3 那里便被遏止住了,因
为空间虽然被想像为从点,这个仅仅是抽象界限出发前进,但它却以第三维
为它的真实界限,即从线出发的具体规定性。上述区别,对于自由运动,可
以证明是很有效果的;在自由运动中,其空间的一方面是受几何规定(s3:t2
的克卜勒定律)支配的,其时间的另一方面,是受算术规定支配的。

这里所考察的质的方面,如何与前一注释中的对象不同,可以无须更加
解说便自然明了。在前一注释中,质的方面包含在方幕规定性之内;在这里,
它却像无限小那样,仅仅在算术方面对乘积而言是因数,或者对线而言是点,
对面而言是徒等等。那个必须从分立物(连续大小被想像分解为这种分立物)
到连续物的质的过渡,现在将作为加法来完成。

但是这个似乎单纯的加法,事实上自身却包含着乘法,即包含从线的规
定到面的规定之过渡,例如一个等边四边形的面积等于两条相互平行线之和
与其高之半的乘积,就最简单地表现了这一点。这个高被想像为一些应该加
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分立的大小的数目。这些大小是线,它们是在那两条作
为界限的平行线之间并与其平行;它们的数量是无限多的,因为它们应该构
成面,但又是线,为了成为有面的性质的东西,便必须随着否定而建立。为
了避免从线的总和须得出面这样的困难,便立刻把线当作面,但同时却当作
是无限细窄的面,因为它们只是以不等边四边形平行界限的带有线的性质的
东西为其规定。它们是平行的,并且以不等边四边形另外两条直线的边为界
限,于是它们就可以被想像为是一个算术极数的诸项:各项的差分,一般是
相同的,但并不需要规定,而级数的首项和未项就是不等边四边形的那两条
平行线:这个极数的总和,就是大家知道的那两条平行线与全项数日之半的
乘积。后一定量只是完全对无限多的线这一观念而言,才被叫做数目;它是
一个连续物,即高的一般大小规定性。很明显,所谓总和,同时就是积诸线
为一线(ductus lineae in lineam),即线与线相乘,按照上面的规定,就
是带有面的性质之物的发生。在长方形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下,a,b 两因数中
每一个都是一个单纯的大小:但是以后即使在不等边四边形这样最初步的例
子中,便已经只有一个因数是其高之半这样单纯的东西,而另一个因数,则
相反地是由一个级数来规定的;后一因数也同样有线的性质,但是它的大小
规定性较为复杂;因为这种规定性只能由一个系列来表示,这就是说要解析
地、即算术地把这个系列总加起来;其中几何的因素是乘法,是从线维到面
的过渡的质;前一因数只是为了后一因数的算术规定才被认为是分立的,就
本身而言,它也和后一因数一样,是一个有线的性质的东西的大小。

把面想像为线之总和这样的办法,当乘法本身与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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