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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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还更为直接),也一则只是企图使有局限性的主张自己取消自己,自己
驳斥自己,再则就是干脆以“无”为桔局。人们通常把辩证法看成一种外在
的、否定的行动,不属于事情本身;这种行动,以单纯的虚荣心,即以想要
动摇和取消坚实的东西和真的东西的主观欲望为根据;或者,这种行动至少
是除了把辩证地研讨的对象化为空虚而外,只会一事无成。
康德会经把辩证法提得比较高,——而且这方面是他的功 绩中最伟大的
方面之一,——因为按照普通的想法,辩证法是有随意性的,他从辩证法那
里把这种随意性的假象拿掉了,并把辩证法表述为理性的必然行动。因为辩
证法只被当成耍障眼法和引起幻觉的技术,人们就一口咬定它是在玩骗局,
它的全部力量就唯在于掩饰诡计,它的结果只是偷取来的,并且只是主观的
假象。康德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所作的辩证法的表迹,如果加以仔佃考
察,像在本书后面广泛出现的那样,那么,这种表述诚然值不得大加赞美;
但是他所奠定并加以论证的一个一般看法,就是假象的客观性和矛盾的必然
性,而矛盾是属于思维规定的本性的:诚然,那只是在这些规定应用于自在
之物时,康德才有以上的看法;但是,这些规定在理性中是什么,以及它们
在观照到自在的东西之时是什么,那才恰恰是它们的本性。”这个结果,从
它的肯定方面来把握,不是别的,正是这些思维规定的内在否定性、自身运
动的灵魂、一切自然与精神的生动性的根本。但是,假如只是停留在辩证法
的抽象“否定方面,那么,结果便只是大家所熟知的东西,即:理性不能认
识无限的东西;——一个奇怪的结果,既然无限的东西就是理性的东西,那
就等于说理性不能认敲理性的东西了。
① 黑格尔用科学的单称而不附加形容限制词时,是指哲学或“形而上学”
同样,“科学的方法”就是指他的唯心的辩证方法。——译者
① 参看第95 页。
② 这个体系,指第一版序言末尾所称的,包括“精神现象学”“逻辑学”
及”两种 实在哲学”的“科学体系”。——译者
③ 参看第95—96 页。
④ 参看第96 页。
恩辨的东西(das Spekulative),在于这里所了解的辩证的东西,①因
而在于从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或者说,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
东西。这是最重要的方面,但对于尚未经训练的、不自由的思维能力说来,
也是最困难的方面。假如这样的思维能力还正在要摆脱威性一具体的表象和
推理的羁绊,那么,它首先便须在抽象思维中驯练自己,就概念的确定性去
执着概念,并从概念来学习认识。为此目的而作的逻辑的阐述,在方法上,
就须停留于上述的划分,在涉及更详细的内容时,则须停留于那些为个别分
散的概念而产生的规定,而不容接触到辩证的东西。这种阐述,就外貌看,
颇像这阴科学的通常讲说,但就内容看则颇有区别,它虽然没有用来训练思
辨的思维,但总还可用来训练抽象的思维;而这种目的,决不是由于附加了
心理学和人类学的材料而通俗流行的逻辑学所能完成的。这种阐述会给予精
神一个方法排列的整体的图象,尽管整个秸构的灵魂,即生活于辩证中的方
法本身并未在那里出现。
最后,①关于教育和个人对逻辑的关系,我还要指出这门科学,和文法一
样,以两种不同的面貌和价值出现。它对于初次接近它和一般科学的人是一
回事,而对于从一般科学回到它的人叉是一回事。初学文法的人只会在文法
形式和法则中发现枯燥的抽象、偶然的规则,总而言之,一大堆孤立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只表示在它们的直接意义下的东西的价值和意义;认识在它们
中最初所认识的,只不过是这些。反之,一个人要是擅长一种语言,同时又
知道把它和别的语言比较,他才能从一个民族的语言的丈法,体会这个民族
的精神和文化:同样的规则和形式此时就有了充实的、生动的价值。他就能
够通过文法认识一般精神的表现,逻辑,一个接近科学的人,在逻辑中,最
初只发现包含一堆抽象的一个孤立体系,这个体系局限于自身,不牵涉别的
知识和科学,倒不如说,这门科学,②面临世界表象之丰富,面临其他科学真
实显现出来的内容,与相对科学要揭示这种丰富的本质、精神和世界的内在
本性、真理的藉言相比较,它却在抽象的形态中,在钝粹规定的黯淡冷漠的
单纯性中,有着这样一付神气,即:一切都完成,就是不完成这种诺言,面
对那种丰富空空如也。与逻辑最初的相识,把逻辑的意义限制在逻辑本身:
它的内容被看成只是对思维规定的孤立研究;而与此井列,其他科学的研究
有着自己的素材和本身的内含,逻辑的东西则对于它们仅有形式的影响,并
且多半是影响自影响,而其实科学的桔构及共研究,就这种影响说,万一不
要,也未尝不可。别的科学都已大体抛弃了定义、公理、定理及其证明等等
一步推一步的正规方法:所谓自然逻辑在这些科学中起作用,并且可以无需
特殊的、针对思维本身的知识的帮助而仍然解决问题。此外,这些科学的材
料和内容本身,对逻辑的东西完全不存依赖,而对各种威觉、情锗、表象和
实际的兴趣却更适合些。
① 参看第97 页。
① 参看第97 页。
② 参看第97—98 页。
所以,逻辑的确在最初必定是作为人们所了解和理会的东西来学习,但
开始时总是莫测其范围、深度和进一步的意义。”①只是由于对其他科学有了
较深刻的知识以后,超辑的东西,对主观精神说来,才提高为一种不仅仅是
抽象的共相,而是在自身中包含了丰富的特殊事物的共相;——正像同一句
格言,在完全正确理解了它的青年人口中,总没有阅世很深的成年人的精神
中那样的意义和范围,耍在成年人那里,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
才会表达出来。这样,逻辑的东西,只有在成为诸科学的经验的结果时,才
得到自己的评价;对于精神说来,它从此才表现为一般的真理,不是与其他
素材和实在性并列的一种特殊知识,而是所有这些共他内容的本质。
尽管在学习之初,在精神看来,逻辑的东西并不是在自觉的力量中呈现
的,但精神并不因此就从逻辑的东西那里,较少地接受了引导精神进入一切
真理的力量。”①逻辑的体系是阴影的王国,是单纯本质性的世界,摆脱了一
切威性的具体性。学习这阴科学,在这个阴影的王国中居留和工作,是意识
的粑对教养和训练。意识在其中所从事的事业,是远离威性直观和目的、远
离感情、远离仅仅是意见的观念世界的。这种事业,从它的否定方面看来,
就在于避免推理思维的偶然性和任意想起及认定这种或与这种相反的论据。
但是,思想却主要因此获得了自立和独立。思想将在抽象物中和在通过
没有威性底基的概念的前进活动中安居习处,它将成为一种不自觉的力量,
这种力量把各种知识和科学的其他多样性纳入理性的形式之中,从本质方面
来掌握并把住这种多样性,剥掉外在的东西,并以这种方式从其中抽出逻辑
的东西,——或者同样也可以说,把从前学得的逻辑的东西的抽象基础,用
全部真理的内舍充实起来,给与这个内含以一个共相的价值,这个共相不再
是与其他特殊物并立的一个特殊物,而是统摄了这一切,并且是这一切的本
质,是绝对的真。
二、逻辑的一般分类
关于这门科学的概念和它的论证归向何处,以前所我的,包含着这样的
意思,即:这里的一般分类只是暂时的,那就是,它所能表示的情况,仅仅
是著者对这阴科学所已经知道的,因此他能够在这里历史地预先指出,概念
在其发展中,是按照哪些主要区别来规定自己的。
虽然在分类那里,必需要有一种方法的处理,而这种处理又须在这阴科
学范围以内才会获得它的完全理解和论证;但是也还可以尝试对分类预先作
一般的了解,这对于分类是很要紧的。首先耍记住,这里的前提是,分类必
须与概念联系,或者不如说,分类即寓于概念本身之中。概念#不是不曾规
定的,而是在它本身就是已彼规定的;但分类却是概念的这种规定性发展了
的表现;分类就是概念的判断①,它不是关于任何一个被当作是外在对象的判
断。而是概念对本身在下判断,即是说,对本身进行规定。直角性、锐角性
以及等边性等等三角形分类所依据的规定,并不在三角形自身的规定性之
内,即不在通常所谓三角形的概念之内,正如同哺乳类、鸟类等等和这些类
更祥细分为种属所依据的规定,也不在一般动物或哺乳类、鸟类等概念之内
一样。这些规定是从别处,从经验的直观得来的,它们对于所谓概念说来,
是从外面加入的。在分类的哲学探讨中,概念必须表现它自身包含着这种分
类探讨的根源。
① 参看第98 页。
① 参看第98 页。
① 德文“判断”,Urteil,就字原说,乃“原始划分”之意,
故英译本作“基本分类”(fundamental division)但中文“判”字
也有“分”的意思,可以适应黑格尔的双关说法。——译者
但是,逻辑的概念自身,在导论中,被表述为一个门处于彼岸的科学的
成果,因而在这里,它也同样被表述为一种前提。逻辑据此而把自身规定为
纯粹思维的科学,它以纯粹的知为它的本原,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生动
的统一,因为在它那里,一个主观地自为之有的东西和另一个客观地自为之
有的东西在意识中的对立,被认为是已经克服了,“有”被意识到是纯粹概
念自身,而纯粹概念也被意识到是真正的有。据此说来,这就是在逻辑的东
西里所包含的两个环节。但这两个环节现在却被意识到是不可分离的,不像
在意识中那样,每个环节又是合各自为的;但是它们同时又被意识到是有区
别的(然而又不是自为之有的)环节,所以①它们的统一,不是抽象的、僵死
的、不动的,而是具体的。
① 参看第98 页。
这个统一同时把超辑的本原造成环节,所以那种本来就在逻辑本原中的
区别的发展,只是在这个环节以内进行的。如以前所说,既然分类是概含的
判断,是已狸内在于概念中的规定的建立,从而也就是概念的区别之建立;
那么,这里建立就不可以看作是把那种具体的统一又重新消解为此杭一的诸
规定,好像那些规定应该是自为的似的,这样的消解在这里将只是空回到以
前的立场,即空回到意识的对立;这种对立不如说是已经消灭了:那种统一
仍然还是环节,分类和一般发展的那种区别,都不再超出那种统一之外。于
是,以前的(在通往真理之路上的)自为之有的规定,比如主观的和客观的
东西,或者也可以说思维